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村級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精選5篇)

村級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精選5篇)

村級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篇1

為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強化村級財務監督,嚴肅財經活動紀律,管好用活團體資財,提高團體資金使用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根據有關財經法規和政策,結合本鄉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村級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精選5篇)

一、財務收支管理制度

(一)各類資金的收、支管理

1、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由財政機關按照有關政策轉入農經專户按村記帳,開支時按照鄉政府確定的方案支出不足部分。

2、“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嚴格按照《甘肅省村級範圍內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籌集、管理和使用,其開支範圍主要用於村級道路建設、植樹造林和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籌團體生產性公益事業,籌集資金實行上線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5元,嚴禁自立項目或提高標準向羣眾籌資,加重農民負擔。

3、專業承包合同收入的資金:無論是公地、園林、房屋,還是其它團體資產,只要是承包經營,就必須簽訂合同,依照合同收承包費,壯大團體積累,用於擴大再生產或其它公益性支出。

4、外來投資和撥付資金(包括捐款、各種贊助款、補助等):要做到專款專用,按時交存農經專户管理,不得隨意亂花亂用,做到物盡其能,財盡其用。

5、經營性收入和其它收入資金:做到應收盡收、不準隱瞞虛報,更不得設置帳外帳。

6、各種結算類資金:要及時清理應收、應付款和內部往來款項,往來款項,進取催收欠款,清償債務,提高資金的週轉利用率。

(二)核算方法:各村財務收支由村報帳員具體經辦,款項的撥付有政府鄉長審籤,支出票據由村主任審批,大額支出由村民主理財小組和村主任分別審批,鄉經管站統一管理帳務的記載和核算。同時,實行全鄉統一報帳日,對村社收支憑證進行報銷。

二、現金管理制度

1、建立崗位職責制:各村現金由村報帳員(文書)負責管理,其它人員一律不得插手經管現金。

2、向單位和個人收款,必須開據統一收據,不得用白條和以表代據收款,用完的收款收據必須及時銷號交存。

3、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準坐支現金,不準平調、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頂庫,不瞞報收入,收入現金及時入帳。

4、備用金實行限額,村一級不得超過500元,社一級不得超過200元。

5、村級建立現金日記帳,準確核算現金收支,及時清點現金,並在每月報帳日和鄉上進行帳面餘額的核對。

三、票據管理制度

1、必須使用統一收據,即財政統一的收據和經管站監製、供給的票據。

2、收據不得隨意塗改、撕毀、轉讓、代開、倒賣、丟失和拆本使用,收據存根必須及時銷號、妥善保存,並建立備查登記薄,不得私自銷燬收據、存根。

3、填寫錯的收據應加蓋作廢章後保存各聯並及時銷號,不得私自銷燬。

4、各村票據使用情景必須無條件理解檢查並如實供給有關資料,反映情景,不得弄虛作假,欺上瞞下。

5、村級財務負責人和出納員要認真審核憑證,如發現手續不完備,資料不齊全應及時補辦;如發現有塗改、偽造票據等不合規的票據,出納人員有權拒絕付款。由於審核不認真,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有關職責人的職責。

四、財務公開制度

1、村委會應成立3-5人的理財小組,理財小組要有羣眾代表參加。

2、村財務公開每年2次,公開要嚴格按照鄉紀委規定的程序進行,即:財務開支情景先由村民主理財小組簽字之後,報鄉紀委和鄉農經站審核後,在村社公開欄和村、社會議上分別公開,保留公開依據並記好記錄,以備監督檢查。

3、重大財務收支項目應隨時公開,對向農民的加項收費要堅持“一事一議”的原則,先拿出預算方案,報經鄉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後執行,否則將追究有關職責人的職責。

五、統一請款報帳制度

1、全鄉各村請款報帳時間統必須為每月25日進行,過期不候,職責自負。

2、各村報帳前應將當月的收入、支出票據進行全面整理和匯兑,清點手頭現金,同時對下月支出進行分項目預算,制定預算方案,報帳時首先和鄉總出納核實當月收入,填寫進帳單將款項交存銀行專户,同時按照支出預算方案填寫請款書,報政府鄉長進行審批後由鄉總出納開具現金支票,由村出納到銀行提取現金,其次將當月村主任審批後的支出票據交鄉出納進行審核報帳。

3、所有收支票據填寫必須完整、規範、支出票據必須經村主任簽字,大額支出要有村民主理財小組和村主任分別審批,嚴禁用白條或其它不規範票據收款和支款。

4、嚴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虛報冒領等違紀行為,一旦發現,將追究村主任和相關人員的經濟和法律職責。

六、團體財產管理制度

1、管理辦法:

(1)經管站建立資產台帳,各村建立登記簿和備查帳簿。

(2)村社所有團體財產要由專人保管並由財務主管領導負責監督。

(3)財產物資丟失、損壞、盤盈、盤損時,必須查明原因進行帳務處理,並追究主要領導、保管員及當事人職責。

(4)財產借用須經村主管領導批准,要註明用途、期限,並由借用人員簽章。

2、計價方法:

(1)原購置財產及閒置財產,設立評估小組,以重估價值入帳。

(2)新購置財產,以實際價值及時入帳。

3、財產物資的租賃及變賣,須經村兩委會及理財小組或村民代表會議經過,並報鄉經管站審查備案。

七、違反財務管理的處罰辦法

為規範村級財務帳款“雙代管”的正常運行,確保團體資財不受侵犯,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村合作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有關財務制度,特制定本處罰辦法:

(一)對違反有關財經紀律的款額,應區別情景做如下處理:

1、追還被侵佔資金和挪用資金;

2、補交佔用期間的資金佔用費(利息);

3、補辦有關手續;

4、衝轉有關帳務。

(二)對貪污公款的,除追回貪佔資金、補交資金佔用費外(按銀行同期最高利率)並處以本息金額20%的罰款;二人以上共同貪污的,按照個人所得金額分別處罰,對主要負責人按貪污的總金額處罰;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累計金額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行政和刑事職責。

(三)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私利,在經濟往來中違反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等歸個人所有的,按本辦法第二條處罰。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除追回挪用的資金、補交資金佔用費外,並處以本息金額10-15%的罰款。

(五)私設小金庫的,除沒收小金庫資金外,對有關職責人分別處以總額10%的罰款,對主要職責人處以總額20%的罰款。

(六)私分多佔團體財物,超越權限擅自提高工資、補助標準、擴大補助範圍的,除歸回私分多佔的財物、多領的工資、補助等,對主要負責人處以總額10-15%的罰款。

(七)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對職責人處以違紀金額1-3%的.罰款。

1、公款私存和收入不按時交入農經專户超過一個報帳週期但尚未構成挪用或貪污性質的;

2、越權審批重大開支事項不經理財小組審批或審批借款不合理的;

3、未經審批白條入帳的或用不正規票據報帳的;

4、把關不嚴,不負職責審批支出單據造成損失的;

5、無支出預算計劃不按時報帳的;

6、坐收坐支現金的。

(八)對借款漏收或不按規定標準收取利息的,除責成借款人補交利息外,對職責人處以應收利息10%的罰款。

(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對職責人處以1000-4000元的罰款。

1、丟失會計檔案資料的(包括收款收據);

2、私自銷燬會計檔案和資料的;

3、保管不善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對職責人處心200-500元的罰款。

1、不用統一規定收據或用廢止收據收款的;

2、塗改、撕毀、轉讓、代開、倒賣或拆本使用收款收據的。

3、對收款收據不按期登記、報送和銷號的;

(十一)對團體財產管理不善,造成損壞、丟失的,由職責人照價承擔賠償職責。

(十二)不按規定的項目和要求按時公佈財務的,對報帳員和村主管領導處以20-100元的罰款。

(十三)違反制度,對承包的經濟(生產)事項不簽訂合同或不按合同結算經濟手續,或不經團體研究,私自簽訂合同的,對職責人和單位主管領導處以違制金額10%的罰款。

(十四)不按照《甘肅省村級範圍內籌資籌勞管理辦法》進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除按照有關規定對籌集的勞、資進行處置外,對有關職責人處以100-500元的罰款。

(十五)違反財經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從重處以200-1000元的罰款:

1、領導人員強制下屬違反財經紀律的;

2、經辦人員擅自作主或主動策劃違反財經紀律的;

3、偽造、毀滅帳據憑證的;

4、屢查屢犯的。

(十六)對已作出的處罰決定在限定期限內不退賠、不交納的,對問題職責人從期滿之日起按月追加1-3%逾期佔用費。

(十七)違反財經紀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夠從輕或免予處罰:

1、經辦人員抵制無效、被迫執行的;

2、自我主動查出並及時糾正的;

3、能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紀問題的,

(十八)對處罰決定不報,當事人可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複議,複議期間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十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村級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篇2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鄉財政資金管理和使用,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鄉實際,經黨委會議研究決定,制定本制度。

一、鄉財政資金厲行增收節支,嚴格執行審核審批程序。鄉所有財政資金性支出需由財政所先審核其票據的合法性,規範性、真實性,再經鄉長審核,後由分管領導審批報銷。財政所出納員負責對審核籤批後的發票按程序提交國庫支付中心辦理支出。

二、鄉財政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財務審批實行分管領導負責制。鄉政府日常開支、臨時開支由財政所與分管領導提出撥款計劃,經鄉黨政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後,財政所負責具體辦理。

三、審批權限。項目資金支出須由項目分管領導、鄉鎮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分管財務領導審批後報賬;報賬時須附發票、合同書、工程驗收單、審計報告(最終結算時供給)等有關資料;項目資金支出上級有明確文件規定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日常事務支出單筆在10000元以內的,由鄉長審核後,交分管領導直接審批;單筆支出在10000元以上,須經黨委會研究經過後,再按規定程序辦理付款。

四、公務用車根據工作需要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特殊情景下需租用社會運營車輛的,須請示鄉主要領導同意後用車,憑有效票據報銷,不得使用燃油發票或其他無效票據報銷。車輛實行定點維修,維修前須先請示鄉主要領導同意並報辦公室備案。

五、公務接待實行“四單合一”報賬制度。來人接待原則上安排在食堂就餐,每個人按30元標準安排。確因特殊原因需在外接待的,按縣級有關規定執行。會議費報銷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六、嚴格執行辦公用品統一採購管理制度。大宗商品和固定資產採購按縣有關文件要求實行申報採購。日常辦公用品採購由各部門向分管領導報告,經分管領導審核,鄉長同意後,由黨政辦負責採購並附購買辦公用品附件清單,領用辦公用品由經辦人在領用單上簽字,領取單作為辦公用品核銷依據。

七、規範鄉幹部差旅費報銷。嚴格實行鄉幹部出差審批制度,鄉幹日常出差需填寫縣財政局統一印製的差旅費報銷單,並附單位出差審批單及車票等有效憑證,單位出差審批單應先經黨政辦、分管領導核實,分管財務領導審批後報銷,差旅費實行一月一結報。因特殊情景不能及時報結的視具體情景而定。

八、堅持財務公開制度,成立紀委書記任組長,有關人員參加的監督小組,定期對分管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景監督和檢查,定期公佈財務收支情景。

九、本制度與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規定相牴觸的,以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為準。

十、本制度自20__年4月1日執行,如遇上級出台新的規定和辦法的,按上級要求執行。

村級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篇3

為了加強社區建設,規範財務管理,提高理財水平,結合社區居委會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會計、出納要分設。由一名副主任或職業社區工作者兼任會計、一名職業社區工作者兼任出納。社區居委會主任不得兼任出納。

二、財會人員要認真學習財經法規、財務管理及會計制度,社區居委會的所有財務活動必須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收支手續,做到收有憑,支有據,所有收支必須入賬管理,認真填寫各類報表,建立健全賬簿。各社區要建立鍵全總帳、明細帳,全面、準確、完整的反映社區經濟活動情景。

三、嚴格執行“帳款分離、日清月結、收支審批、定期審計”制度。帳、款、物實行專人管理,原始單據和收據須由經辦人、主任、書記三人以上簽字(社區居委會主任、書記一人兼的,在經辦人、主任簽字的基礎上,要有一名副主任簽字)方可報銷,禁止使用白條下帳。對不貼合規定的支出項目,財會人員有權拒絕支付或報銷,必要時可向街道辦事處或區有關部門反映。

四、嚴格經費支出的審批權限。__元以內的經費開支需由社區居委會主任審批;__元以上開支除社區居委會主任審批外,還必須由社區黨委書記簽字。...元以上的開支須經社區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或臨時召開社區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並經街道辦事處分管主任同意,同時備案。

五、實行民主理財,定期審計。社區居委會應成立社區居務監督小組(社區居委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務監督小組成員),財務監督小組審核財務收支憑證,檢查監督財務計劃、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景和物資管理、財務公開情景,聽取和反映羣眾對社區居委會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與提議。社區居務監督小組每季度要對帳務賬目進行一次清理審查,要及時公佈清查結果,並上報街道辦事處備案;街道辦事處成立社區居委會財務督察小組,每半年對社區居委會財務進行檢查並隨時進行抽查,對存在問題要督促社區居委會及時糾正。

六、掌管社區經費的社區居委會正、副主任和職業社區工作者離崗時要理解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的審計,並辦理財務交接手續。

七、社區居委會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和物資登記及保管制度,明確管理的職責人,做到帳,款,物相符,保證其安全和完整。

村級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篇4

一、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條:村級收入是指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村級三項資金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二條:加強和規範票據管理,發生收入業務時,必須使用江蘇省統一監製的《江蘇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內部結算憑證》和《江蘇省農民承擔費用專用票據》,其他票據一律無效。嚴謹收款不開票或打白條,如違反規定,由此造成損失的,由違紀者個人承擔,並視情節輕重追究職責。專用票據統一由村會計句鎮農服中心申領、保管、交銷;對保管不善或遺失的視為村會計的失職行為,應承擔其後果職責。

第三條:在“三權”(即: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不變的基礎上實行“村資鎮管”,由鎮農服中心統一設立“村級”代管資金專户,集中統一管理。

第四條:團體經濟組織取得的收入,經手人必須在3天內結賬,收款後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解繳到鎮村賬鎮代理專户,超過2萬元的大額資金及時解繳。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坐支、挪用或者拖欠各項收入款項,不得借其他名義保留現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搞帳外資金循環,不得私設“小金庫”。如違反規定,鎮農服中心收回票據、停辦資金業務,報鎮紀委查處,情節嚴重的,移送上級紀檢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二、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條村級支出包括經營支出、管理費用支出、福利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七條村社支出必須由村主任審批,村書記審核,並加蓋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專用章方為有效。支出發票必須正規合法,資料完備,並且有經辦人、證明人、審核人、審批人。無法取得正規票據的,應説明原因,完善相關手續。

第八條審批權限。村級開支一次在1500元以內(含1500元),由村簽報;開支一次在15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經定村領導審核同意後入賬;開支一次在5000元以上需經鎮紀委和定村領導審核,由鎮紀委同意報鎮長審定,否則不予入賬。對支出資金的真實用途,鎮紀委將定期進行核查,發現冒領和拆分報賬的,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涉及數額較大的單位工程項目款、土地款、往來款必須以轉賬方式進行賬務處理,不得以現金支付。

第十條村鎮管幹部工資按鎮黨委、政府規定的標準和考核的結果發放,社幹部工資由村兩委會根據本村實際情景經團體研究報定村領導審核後發放,並報鎮農服中心備案。

第十一條:通訊費用報銷,,實行定額包乾補助,定額補助標準為:村書記960元年,村主任840元年,村副書記、村副主任、會計720元年。以上補助年終由村會計制單,年終一次性報支,平時不得報銷個人的通訊費用。

第十二條:非生產性開支實行限額管理,各村按政府規定的年度非生產性開支限額,從緊從嚴控制。非生產性開支的限額按經營收入、發包收入(不含返還農户部分)、補助收入(不含財政補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的15%核定。開支限額不足5萬元的按5萬元核定,最高不超過8萬元(非生產性開支範圍包括:招待費、差旅費)。村社幹部福利單獨列支,總額最多不超過2萬元。各村對外爭取資金、招商引資項目和重大工程等非正常範圍發生的招待費、用車費用,費用發生後必須在一個月內及時經分管領導審核後報鎮長審批,審批後一週內報農服中心、審計所備案,否則不做核減依據。對外爭取資金所發生的費用,一律按爭取資金總額(資金到賬數需有農服中心籤審確認)的15%結算。

非生產性開支考核辦法:實際支出低於限額指標的,按規定獎勵;實際支出大於限額指標的,經過核減後低於限額指標的不獎不罰;實際支出大於限額指標,經核減後仍然大於限額指標的按照超額的比例扣分。世界開支控制在限額指標範圍內,其節儉部分按節儉總額的10%獎勵村主要幹部,村書記、主任、會計分辨按40%、30%、30%的比例計算獎勵工資;超過規定限額的,其超額部分由村書記、主任、會計按40%、30%、30%的比例計算扣減工資。

第十三條:若採取其他渠道變通處理非生產性支出,一經查實,對主要職責人和相關當事人按照黨紀政紀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各類支出票據必須用正規的税額票據,發現不貼合的票據一律退回。各村當期發生的票據必須當期結清入賬,不得將當年的發票隔年入賬,在結算時發現隔年票據一律退回。“誰經手,誰承擔”。村級發生的支出票據必須記入村賬,不得將村級發生的票據轉入社賬,一經查出將追究職責。

第十五條:各村在保證債務逐年化解,村社幹部工資足額發放,村級各項事務正常開展的前提下,確需外出考察參觀學習的,必須事先就人員、路線、費用等向鎮黨委、政府書面申請,經批准,報鎮紀委備案後執行。並報農服中心做入賬依據。

第十六條:村團體如需借貸資金,必須經村兩委班子研究同意,報鎮定村領導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對不按規定程序擅自借貸資金構成的債務,按照“誰經手,誰負責”的原則處理。村借款利息費用,年利率原則上按銀行同檔利率核算,最高不得超過10%。借據上必須註明貸款時間、利率和本金,年度由村會計制單結算入賬。

第十七條:1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建設,須經村兩委會討論經過,報鎮政府審核批准,5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建設,必須公開招投標。工程結束後,將預決算書、招標文件、正式税票、施工合同等報鎮農服中心,經工程審計小組審核後方可入賬。對大的工程項目不按相關程序進行,搞暗箱操作,存在私下交易行為的,鎮紀委將嚴肅查處,追究相關職責人的職責。

三、村團體資產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村級資產是指村級所擁有的具有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各項資產。包括廠房、設備、團體房屋建築物,以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單位價值雖未到達規定標準,可是耐用時間在3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等各類固定資產和發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團體資源。

第十九條:村團體資產在明確產權的基礎上,必須依法進行產權登記,建立健全資產台賬。村主辦會計負責村社資產的登記與管理。建立村團體資產資源明細賬。每年各村要對本村社的資產、資源進行清查盤點,並填寫“資產資源盤盈盤虧毀損報告表”,説明資產資源盤存情景,並報鎮農服中心存檔備案。村團體資產報廢、毀損、盤虧、核銷需經村兩委會討論,並由農服中心、審計所審核,報經鎮資產處置小組審核同意後,方可處置。否則,將追究相關職責人的經濟職責。因保管不善、使用不當等人為原因致使固定資產損失、毀損的,保管人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職責。

第二十條:購置1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必須經村兩委會討論經過,報鎮政府審核批准批准方可購置。

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出售、轉讓等要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序和要求進行,採取公開競標,由農服中心、審計所提出複核意見,報經鎮資產處理小組批准。所得款項及時足額上繳到鎮農服中心村賬鎮代理專户,否則追究相關職責人經濟職責。

第二十二條:村級資產、資源發包、出租,必須訂立完善的書面合同,並認真履行。不得個人擅自作主、不得私下訂立合同;不得隨便變更、終止履行期內的合同。具體按《關於進一步規範村(組)級團體資產處置實行公開招標的實施意見》執行。

四、及時結賬、記賬制度

第二十三條:村級財務必須做到日清月結,收入過期不入賬的,按侵佔論處;支出結賬不及時的,按“誰經手,誰簽字、誰負責”的辦法操作,村級經濟組織不予列支。

第二十四條:實施備用金制度,原則上村備用資金數額控制在5000元以內。特殊情景,經審核同意,可適當提高備用金數額,但總額控制在10000元以內。各村從村級資金專户中支付資金必須憑審核批准後的支出票據支付。

五、民主理財及財務公開制度

第二十五條:各村要建立健全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組織由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民主理財小組主要對村級財務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定期審核。

第二十六條:村委會應實行財務公開。財務收支每季度公開;年度賬務預算、資產資源發包項目,年初公開;民主理財結果待問題處理後公開;重大建設項目完工後公開;年度財務決算年終公開;對多數村民要求公開的資料,及時公開;重要事項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分段公開。

第二十七條:各村的財務每季度審計一次,對無視規定,大肆揮霍浪費的職責人一經查實,按黨紀政紀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村幹部提拔、離崗、退職前必須履行離任審計,審計結果要構成書面報告,發現問題的,及時提來源理意見。

第二十九條:“組級”財務管理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組級”財務管理工作意見》執行。

第三十條:本制度自...年三月一日起執行,此前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村級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篇5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村集體財務管理,維護村集體和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安徽省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農村税費改革村級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村務公開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的村民委員會、村民組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集體)的財務管理。以農為主的居委會參照執行。村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

第三條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縣、鄉(鎮)農經管理機構承擔。

第四條鄉(鎮)應成立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財務服務中心),接受村集體的委託,統管村集體財務,財務服務中心應在金融部門為村集體分立帳户,取消村級財務主管會計,村裏只設一名報帳會計。財務服務中心在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接受農經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財務服務中心會計和村級報帳會計應當經縣級以上農經、財政部門業務培訓,通過業務考試、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第六條財務服務中心會計人員職數根據鄉鎮規模和業務量的大小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但最多不得超過3人。原已實行"村帳鄉管"在鄉(鎮)農經站工作的專業會計轉入財務服務中心,人員不足的可從現有村會計中擇優聘用,具體聘用辦法由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制定。財務服務中心主任由鄉(鎮)從事農村集體財務和集體資產管理的國家幹部兼任,其工資福利不得從村集體財務列支。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的會計人員報酬從各村管理費中分攤列支,村集體收入較少的鄉(鎮),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會計人員報酬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審定。

第七條財務服務中心應幫助村集體根據收支平衡原則,提前編制年度財務計劃。財務計劃主要包括:財務收支、資金(資本)管理、生產經營、公益性建設及其他基本建設、固定資產購置、收益分配等。財務計劃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會計年度結束後,財務服務中心應當在次年的元月底前將各村上年的財務計劃執行情況書面提交村兩委和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審議無誤後,由村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於次年2月底前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第八條 村集體要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可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兼任),建立民主理財制度。

第九條村集體必須依法、合理組織收入。收款時必須使用合法票據。一事一議籌資使用省統一印製的收款收據,其他票據由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所有票據應由專人保管。

第十條村集體收入主要包括:一村內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資;二集體統一經營收入;三發包及村辦企業上交收入;四土地補償收入;五捐贈款、救濟扶貧款;六上級撥款(包括財政對村級專項補助資金);七投資收益;八其它收入。

第十一條村集體資金的使用應堅持規定的用途。土地補償及其它非專項用途的村集體資金,主要用於生產投資、農民最低生活保障、辦理農民養老和醫療保險、農村困難户的補助以及興辦村內公益事業。財政對村級專項補助資金主要用於村(組)幹部固定報酬和誤工補貼、農村五保户供養和村辦公經費。村內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資,必須專項用於所議的村內集體公益事業。村集體對上級有關部門下撥的款物以及接受社會捐贈、贊助的其他款物,應當分清資金(物資)來源及時入帳,專款(物)專用。

第十二條 財政對村級專項補助資金要按規定用途和比例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和挪用,財務服務中心應設立專户核算。

第十三條年初,縣(區)財政部門要根據村級規模、人口、集體經濟收入水平和農村五保户變化等情況,提出財政對村級專項補助資金的分配方案,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以文件的形式將分配結果通知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村級專項補助資金的分配方案應將各村的村級幹部固定報酬和誤工補貼、農村五保户供養、村辦公經費分別列示。村幹部的固定報酬分固定工資、績效工資和獎勵工資三部分。村組幹部固定工資和誤工補貼、農村五保户供養經費分別確定到具體人或户,委託金融機構按季發放,實行"銀卡制",一人或一户一卡;村辦公經費和村幹部的績效工資、獎勵工資由縣(區)財政部門於當年的6月底和11月底分兩次轉入各村帳户。縣級的村級專項補助資金專户年終不得有餘額。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對村幹部實行年度目標考核,考核結果與村幹部績效工資和獎勵工資的兑現掛鈎。鄉(鎮)人民政府應於每年元月底以前(農曆春節前)完成對村幹部的考核,並將考核結果通知各村和財務服務中心,及時兑現績效工資和獎勵工資。

第十五條財務服務中心應於次年的2月底前將村辦公經費的使用和村幹部績效工資以及獎勵工資的兑現情況書面報告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使用會計報表形式,具體辦法由縣(區)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村集體資金實行日常開支備用金和大宗支出事前報告制。村集體日常支出,可向財務服務中心申請一定數量的備用金,備用金數額由鄉(鎮)農經站依據各村經濟狀況和規模大小等因素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大宗的支出,村要寫出書面用款報告,經鄉(鎮)農經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方可撥付。

第十七條村集體財務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一般性開支由村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大額開支由村兩委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民主理財小組集體研究同意後,由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重大投資需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大額開支的數額和重大投資活動的範圍由鄉鎮農經管理機構確定。開支的票據必須是税務部門監製的正規發票或其他統一規範的票據。村集體各項開支的票據必須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查,並加蓋民主理財小組印章,經鄉鎮農經管理機構審核後方可入帳。

第十八條 財務服務中心為各村在金融部門設立的帳户,印鑑由村集體和財務服務中心分開保管,相互監督。

第十九條村集體要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每季度不得少於一次。財務服務中心要於季度結束後10日內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由鄉(鎮)農經站於季度結束後的15日內在各村設立的固定公開欄上統一公開,並實行財務公開回執制度,由村財務負責人和民主理財組長在回執上籤署財務公開意見,作為對鄉(鎮)農經站年度考核的主要內容之一。財務服務中心應積極創造條件,實行會計電算化,財務公開的內容應提供由電腦打印的本期村財務收支明細帳,分別存在村委員、村民主理財小組和鄉(鎮)農經站備查。有條件的鄉(鎮)應將收支明細帳在固定的村務公開欄上張貼公開。

第二十條財務服務中心應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制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農經站,並抄送村集體。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第二十一條 財務服務中心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具體審計業務由縣(區)農經管理機構承擔,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並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村集體財務的收支審計、村集體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以及村集體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一事一議"籌資等專項審計。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專項檢查,重點檢查財務服務中心的運轉情況、檔案管理、各項制度執行以及村集體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制度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 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we4zw8.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