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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物資集中採購制度

大學物資集中採購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大學物資集中採購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學校物資採購工作的管理,規範採購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資集中採購是指學校委託校內物資採購部門以招標購買方式為主的集中獲取貨物的行為。

第三條 各單位使用學校預算內、外資金和貸款、捐贈等資金進行物資採購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集中採購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及維護學校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 在實施採購時,需充分徵求使用單位的意見,按照“確保工作需要,適度兼顧緩急,儘量避免浪費”的原則制定採購方案。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校產設備管理處是負責學校物資集中採購的職能部門,負責物資採購的日常工作,編制物資採購計劃,向教育部報送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計劃,會同招標辦公室進行物資採購招標。

第三章 採購範圍

第七條 下列物資均屬集中採購範圍:

㈠單價在500元及以上,且使用時間一年以上屬固定資產管理範圍的物資;

㈡傢俱;

㈢計算機、打印機、複印機、傳真機、投影儀等耗材;

㈣單價200元以上的零配件;

㈤單價200以上的辦公用品;

㈥其他經學校研究認為應納入集中採購範圍內的物資。

第四章 採購計劃

第八條 採購計劃按季申報,每季度的最後一個月申報下季度物資採購計劃;各單位在編制計劃時應根據教學、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需要,厲行勤儉節約的原則。校產設備管理處在各單位物資採購計劃的基礎上,會同財務處等有關職能部門編制學校物資採購計劃。

第九條 物資採購計劃一經定稿,原則上不得變動;沒有納入採購計劃的物資,除特殊情況外,一律不得購置。

第五章 採購方式

第十條 一次採購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物資,報校產設備管理處備案,經學校審批後,由招標辦公室及時組織招標。

第十一條 零星物資由校產設備管理處將各單位物資採購計劃彙總,集中報學校審批後,會同有關部門和使用單位採用招標、邀標、詢價等方式購置;招標採購一般每學期進行1至2次。

第十二條 計算機等耗材及辦公用品的採購:

㈠校產設備管理處在市場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公開、公平、公正、誠信、質好、價優”的原則,採用招標方式,選2—3家供貨商,供貨商原則上一年一定。

㈡校產設備管理處定期對供貨商所供商品的價格、質量、服務態度等進行檢查、考核,如與所籤合同出入,立即取消其資格。

㈢使用單位填寫《西南財經大學物資申購單》,經單位領導簽字,校產設備管理處審核後,通知供貨商送貨,購買單位指定專人簽收。《西南財經大學物資申購單》一式三聯,使用單位、供貨商、校產設備管理處各留存一份。

㈣在指定供貨商處購置的物品,由學校統一結算,不使用各單位辦公經費。

㈤定點供貨商不能供應、金額不大的物品,經校產設備管理處同意後,可自行採購;財務處依據校產設備管理處審核的購置計劃辦理借款,憑校產設備管理處“固定資產入產憑證”報銷費用。

第十三條 屬集中採購範圍,但有下列情形的單項或批量採購項目,可以採取邀標、詢價等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

㈠發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標的的;

㈡出現了不可預見的急需採購;

㈢具有標準價格或價格彈性不大的物資;

㈣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採購,或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合適替代品的;

㈤屬於原採購項目的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採購的;

㈥學校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 合同應有學校法人或法人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學校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校產設備管理處受學校委託,代表學校對外簽定購貨合同。

第十六條 對經學校同意自行購置設備的二級機構與供貨方草簽的物資購貨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校產設備管理處負有監督、審核、修正之責。

第十七條 採購合同中必須明確付款方式,未經學校財務部門和物資採購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用其他付款方式。

第十八條 採購合同的有關物資技術條款,由使用單位會同有關技術部門負責制訂

第七章 監 督

第十九條 在物資購置工作中,校產設備管理處等職能部門要加強與使用單位的聯繫和溝通,及時向使用單位通報物資購置進展情況,協商解決購置中的問題和矛盾。

第二十條 參加物資購置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不得接受可能妨礙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參與其他活動。

第二十一條 物資的購置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與教職工的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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