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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通用22篇)

202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通用22篇)

202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1

為確保校園環境清潔衞生,培養全校師生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設文明綠色校園,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號召全校師生:不讓垃圾落地,正確進行垃圾分類,從自我做起,從身邊點滴小事做起,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

202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通用22篇)

一、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類、瓜皮果殼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5、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1、學校在公共場所和主幹道邊同一位置設置垃圾箱,全校師生員工必須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寢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桶內。

4、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後集中處理。

5、建築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三、不讓垃圾落地:

1、當看見身邊有人丟下垃圾時,願意幫他撿起並致以規勸的微笑。倡導我微笑,我撿起的“彎腰精神”撿起一片紙屑,淨化一個心靈。隨時拾起地面上的點滴垃圾,扔進垃圾箱裏。

2、培養學生“好習慣,從我做起”。不隨地吐痰,不亂丟口香糖,不亂扔垃圾,以愛護環境為己任,自覺維護校園的清潔衞生。讓垃圾不再落地,校園變得更加美麗。

3、主動自覺的帶走自己產生的垃圾維護教室潔淨。

同學們,熱愛校園,就是熱愛生命;保護校園,就是保護自己。大家從自我做起,從自身做起,宣傳“垃圾不落地”,加強環保教育,培養正確的環保觀念,做到垃圾不落地,將垃圾正確分類,提高自身素質,使垃圾減量並減少二次污染。讓我們攜起手來,從我做起,從身邊小事做起,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投入到垃圾不落地行動中去。讓天更藍,讓水更清,讓地更綠,讓我們的校園更美麗。

202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2

為了規範公司的垃圾管理,為企業營造一個安全衞生的環境,同時為了確保垃圾的及時外運處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類:

依據公司目前的垃圾情況,分為危險廢棄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類。

1.1危險廢棄物垃圾:是指會對大氣及周邊環境產生危害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化學品廢棄物(實驗產生的廢漆,廢料,污水池廢渣,生產時產生的廢料廢渣,包裝過濾袋等。

1.2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雖然暫時拆除、報廢或不用,但經過處理可以利用;或此處無用它處有用,以及可以被廢品回收部門回收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屬類、木板類、書刊類、文件類、塑料類、玻璃類以及包裝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無法經燃燒處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單位或環衞部門外運處理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建築類、保温材料類(石棉、聚酯)、化學品廢棄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學品的塵土、廢棄物等)、生產性材料(二科RO膜撤換的濾芯、反應釜襯膠、包裝物、廢棄潤滑油、電子類、取樣瓶、膠管、桶、濾布、廢棄胺化物、活性污泥、焚燒灰渣等)、塵渣類、生活類(蔬菜根、葉、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點設置及垃圾分類存放劃定

2.1垃圾定點設置:公司的垃圾存放採用定點設置的方法,並實施分類存放管理,以利於外運處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點區為新建倉庫北,分別設有金屬類、包裝類、巖棉類、硅藻土類、濾芯類、玻璃類、及生活垃圾類7個單獨臨時存放週轉區。

2.2區域放置垃圾類別定義:

2.2.1金屬類區存放車間維修報廢的一般金屬廢棄物,如管路、閥門、邊角料、廢棄鐵絲、鐵皮等金屬垃圾。

2.2.2包裝類區存放車間報廢的軟、硬類原料包裝物及容器。

2.2.3巖棉類區只存放因設備、設施維修報廢的保温巖棉及其它保温材料。

2.2.4硅藻土類區存放車間廢氣的硅藻土、含染料的渣土類及廢氣樹脂、胺化物類垃圾。

2.2.5濾芯類區存放車間報廢的濾芯、反滲透膜、濾布。

2.2.6玻璃類區存放玻璃類、電子類、塑料類及車間較小的包裝容器。

2.2.7生活垃圾類區存放食堂及各部門產生的菜葉、果皮等垃圾和焚燒後的灰渣。

三、垃圾的分類管理制度:

各部門依據垃圾產生的種類特點,嚴格實施分類存放,並確保及時轉運至公司的垃圾中轉站,實施分區存放,部門對輸送的垃圾分類質量負責到底。

3.1可燃垃圾:

3.1.1生產一、二、三科、倉庫及門衞的可燃垃圾,一律在每日下午1:00以前,集中送到焚燒爐北空地處,由環衞人員檢查確認後進行集中焚燒。

3.1.2綜合辦公樓各部門的可燃垃圾,於8:30以前集中到垃圾桶中,由環衞人員拿到焚燒爐處,和其它部門的可燃垃圾一起燒燬處理。

3.1.3公司所有部門的可燃垃圾中,如有涉及部門或公司機密的,由自己部門到焚燒爐處進行燒燬處理。

3.2可回收利用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的處理,必須在實施去害處理後,統一交由安全環境科聯繫處理。垃圾產生部門因私自處理產生的問題,由處理部門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3.2.1車間直接產生的廢棄物,由產生部門負責無害化處理後,交由環衞人員驗收存放;

3.2.2公用工程設施的維修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由三科負責,並及時交由環衞人員驗收並分類存放。

3.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於產生途徑不同,而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由各部門參照上述垃圾分類進行日常歸類管理;安全科每天下午1:00後開始接受車間垃圾廢棄物,車間及環衞驗收人員雙方共同對垃圾是否按規定做了分類處理進行檢查確認,驗收不合格的由垃圾產生部門負責分揀,否則不予接受;存放的'垃圾實施登記管理,分別標註垃圾名稱、數量、輸送人、接受人及接受時間等相關信息。

3.3.1建築垃圾:由三科負責與施工單位協調外運處理。

3.3.2公用機電工程、維修工程產生的垃圾由三科負責清理運送,並按分類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3.3.3其它部門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及明確屬於部門受益設備設施維修產生的垃圾,由所在部門和受益部門負責清理,並按分類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

公司各垃圾區裏的垃圾及廢棄物,由安全環境科負責聯絡外運處理,三科的活性污泥單獨臨時放置,儘可能及時處理。。

四、其它注意事項

4.1後勤及車間辦公區等相關場所、部門,為確保垃圾的分類丟棄,必須至少有兩個垃圾桶,用來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並確保在垃圾接受時間段將垃圾運送到指定位置。

4.2生產車間的各個樓層,要依據部門的垃圾種類,應該至少設置3個垃圾臨時存放點,確保生產垃圾的分類存放,並按照規定的時間交由環衞人員驗收存放。

4.3為確保垃圾分類管理,取消現行垃圾箱設置分劃,所有垃圾箱統一安排到生活垃圾區,夏季由環衞人員進行噴藥滅害處理,防止蚊蠅滋生;三科RO膜前的報廢設備存放區保留。

4.4部門垃圾在被輸送到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後,因垃圾分類不好而發生不被接受情況,相應責任由垃圾產生部門及接受人員承擔責任。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2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3

一、垃圾的分類:

依據公司目前的垃圾情況,分為危險廢棄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類。

1.1危險廢棄物垃圾:是指會對大氣及周邊環境產生危害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化學品廢棄物(實驗產生的廢漆,廢料,污水池廢渣,生產時產生的廢料廢渣,包裝過濾袋等。

1.2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雖然暫時拆除、報廢或不用,但經過處理可以利用;或此處無用它處有用,以及可以被廢品回收部門回收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屬類、木板類、書刊類、文件類、塑料類、玻璃類以及包裝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無法經燃燒處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單位或環衞部門外運處理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建築類、保温材料類(石棉、聚酯)、化學品廢棄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學品的塵土、廢棄物等)、生產性材料(二科RO膜撤換的濾芯、反應釜襯膠、包裝物、廢棄潤滑油、電子類、取樣瓶、膠管、桶、濾布、廢棄胺化物、活性污泥、焚燒灰渣等)、塵渣類、生活類(蔬菜根、葉、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點設置及垃圾分類存放劃定

2.1垃圾定點設置:公司的垃圾存放採用定點設置的方法,並實施分類存放管理,以利於外運處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點區為新建倉庫北,分別設有金屬類、包裝類、巖棉類、硅藻土類、濾芯類、玻璃類、及生活垃圾類7個單獨臨時存放週轉區。

2.2區域放置垃圾類別定義:

2.2.1金屬類區存放車間維修報廢的一般金屬廢棄物,如管路、閥門、邊角料、廢棄鐵絲、鐵皮等金屬垃圾。

2.2.2包裝類區存放車間報廢的軟、硬類原料包裝物及容器。

2.2.3巖棉類區只存放因設備、設施維修報廢的保温巖棉及其它保温材料。

2.2.4硅藻土類區存放車間廢氣的硅藻土、含染料的渣土類及廢氣樹脂、胺化物類垃圾。

2.2.5濾芯類區存放車間報廢的濾芯、反滲透膜、濾布。

2.2.6玻璃類區存放玻璃類、電子類、塑料類及車間較小的包裝容器。

2.2.7生活垃圾類區存放食堂及各部門產生的菜葉、果皮等垃圾和焚燒後的灰渣。

三:各部門依據垃圾產生的種類特點,嚴格實施分類存放,並確保及時轉運至公司的垃圾中轉站,實施分區存放,部門對輸送的垃圾分類質量負責到底。

3.1可燃垃圾:

3.1.1生產一、二、三科、倉庫及門衞的可燃垃圾,一律在每日下午1:00以前,集中送到焚燒爐北空地處,由環衞人員檢查確認後進行集中焚燒。

3.1.2綜合辦公樓各部門的可燃垃圾,於8:30以前集中到垃圾桶中,由環衞人員拿到焚燒爐處,和其它部門的可燃垃圾一起燒燬處理。

3.1.3公司所有部門的可燃垃圾中,如有涉及部門或公司機密的,由自己部門到焚燒爐處進行燒燬處理。

3.2可回收利用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的處理,必須在實施去害處理後,統一交由安全環境科聯繫處理。垃圾產生部門因私自處理產生的問題,由處理部門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3.2.1車間直接產生的廢棄物,由產生部門負責無害化處理後,交由環衞人員驗收存放;

3.2.2公用工程設施的維修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由三科負責,並及時交由環衞人員驗收並分類存放。

3.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於產生途徑不同,而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由各部門參照上述垃圾分類進行日常歸類管理;安全科每天下午1:00後開始接受車間垃圾廢棄物,車間及環衞驗收人員雙方共同對垃圾是否按規定做了分類處理進行檢查確認,驗收不合格的由垃圾產生部門負責分揀,否則不予接受;存放的垃圾實施登記管理,分別標註垃圾名稱、數量、輸送人、接受人及接受時間等相關信息。

3.3.1建築垃圾:由三科負責與施工單位協調外運處理。

3.3.2公用機電工程、維修工程產生的垃圾由三科負責清理運送,並按分類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3.3.3其它部門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及明確屬於部門受益設備設施維修產生的垃圾,由所在部門和受益部門負責清理,並按分類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

公司各垃圾區裏的垃圾及廢棄物,由安全環境科負責聯絡外運處理,三科的活性污泥單獨臨時放置,儘可能及時處理。。

四、其它注意事項

4.1後勤及車間辦公區等相關場所、部門,為確保垃圾的分類丟棄,必須至少有兩個垃圾桶,用來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並確保在垃圾接受時間段將垃圾運送到指定位置。

4.2生產車間的各個樓層,要依據部門的垃圾種類,應該至少設置3個垃圾臨時存放點,確保生產垃圾的分類存放,並按照規定的時間交由環衞人員驗收存放。

4.3為確保垃圾分類管理,取消現行垃圾箱設置分劃,所有垃圾箱統一安排到生活垃圾區,夏季由環衞人員進行噴藥滅害處理,防止蚊蠅滋生;三科RO膜前的報廢設備存放區保留。

4.4部門垃圾在被輸送到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後,因垃圾分類不好而發生不被接受情況,相應責任由垃圾產生部門及接受人員承擔責任。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為確保校園環境清潔衞生,培養全校師生員工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設文明綠色校園,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一、學校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實驗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3、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類、瓜皮果殼蛋殼、建築垃圾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4、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1、學校在公共場所和主幹道邊同一位置設置兩種垃圾箱,一種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種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師生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部室設置不同種類的垃圾箱(紙盒),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部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池內,統一由學校安排指定運送到村垃圾填埋場。

4、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學校集中統一處理,並做好相關記錄。

5、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後集中到學校花圃統一填埋做堆肥處理。

6、建築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德育處、少隊部要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蔘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學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並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3、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並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並追求有關責任。

4、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班級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的垃圾管理,防止垃圾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文件適用於全公司的垃圾管理。

3、職責和權限

3.1設備部門為本文件的編制歸口部門。

3.2槽窯部門負責固廢垃圾、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3.3設備部門負責固廢垃圾、生活垃圾、危廢垃圾的處理工作。

3.4物控辦分部負責生產垃圾的管理和處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垃圾分類

根據公司目前的生產運營情況,分為固廢垃圾、危廢垃圾、生活垃圾、生產垃圾。

4.1.1固廢垃圾

碎玻璃灰、被污染的碎玻璃、廢耐火材料(爐灰、耐火磚、保温棉)。

4.1.2危廢垃圾

廢濾芯、廢機油。

4.1.2生活垃圾

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但不限於:剩餐、塑料包裝盒、辦公廢舊紙張等。

4.1.3生產垃圾

廢舊鋼材、廢舊無價值備件、廢舊材料、廢包裝材料(廢紙、廢鋼帶等)。

4.2垃圾定點存放及管理

4.2.1固廢垃圾

1)公司固廢垃圾存放點為原料碎玻璃堆場,由槽窯部統一管理,設備部負責處理。

2)各部門產生的固廢垃圾必須專人定期運至固廢垃圾存放點。

4.2.2危廢垃圾

公司危廢垃圾存放點在河北浮法,設備部負責運送到存放處並處理,由河北浮法負責管理。

4.2.3生活垃圾

1)生活垃圾存放點為原料配料樓南側,由槽窯部統一管理,設備部負責處理。

2)各部門產生的生活垃圾每天早晨由專人運至生活垃圾存放處。

4.2.4生產垃圾

1)生產垃圾存放點為原料袋裝庫,由物控辦統一管理和處理。

2)各部門產生的生產垃圾必須專人定期運至生產垃圾存放處,分類放置。

4.3垃圾分類管理要求

4.3.1公司各種垃圾存放點必須明確標示,以便快速識別,防止人為失誤。

4.3.2垃圾存放點及各部門使用的垃圾鬥或者垃圾桶必須進行顏色區分並且進行定置,固廢用紅色,生活垃圾用黃色,生產垃圾用綠色。

4.3.3各部門必須及時將本區域產生的垃圾運送至中轉站,部門對輸送的垃圾分類質量負責到底。

4.4其他注意事項

4.4.1夏季為防止生活垃圾滋生蚊蠅,管理部門必須及時對生活垃圾進行處理或者由保潔人員進行噴藥滅害處理。

4.4.2為防止產生過多的垃圾,公司全員應該進行清潔生產,如:利用二次紙、儘量用OA辦公、進行精細化生產操作防止產生落板灰塵、精細點檢、維護設備等。

202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4

1、根據物業服務等級和收費標準,每天早晨、晚間須定時清理二次生活垃圾的收集,必須做到日產日清。

2、清運車運輸過程中不得揚撒、泄漏,對運輸途中的環境衞生進行養護,確保道路清潔衞生。

3、保證安全操作清運,注意行人安全,如有特殊情況發生及時停運,並第一時間告知領導另作處理,避免安全事故發生。

4、清運車專車專用,只能運送生活垃圾,嚴禁用於建築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的'混裝清運。

5、每個垃圾箱(桶)周邊及地面進行清掃、清洗,及時清除地面油污。

6、清運車每日清理一次,車廂內清運後不得有殘留,保持車體乾淨衞生,無異味。清運車停放整齊,並每週進行一次維護保養。

7、清運車操作人員必須愛護垃圾桶、垃圾箱等設施,不得野蠻清運或惡意損壞設施及車輛。

8、為保護清運人員的健康,清運人員在工作時穿戴好勞保用品。

9、清運工作人員每天須填寫‖圾清運服務質量記錄表》,清運車不得私自借用。

10、清運工作人員操作中不得專喧譁,做到文明清運,避免噪音影響臨街商户正常經營和休息。

11、清運工作人員違上述規定者,將視情節輕重予以經濟處罰。

202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5

為搞好建築工地環境衞生,為全體員工創造一個清潔,優美的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兩個文明建設,現將在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制度作如下規定:

1、項目部成立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工作小組,並設有專兼職的管理考核人員。

2、為方便生活垃圾的集中存放,在位置採用加氣塊砌築二個4m×1.5m的生活垃圾存放池,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應分開設置。工地辦公區和生活區應設密閉式垃圾箱桶。

3、各施工隊應嚴格按要求分類傾倒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或亂扔亂放,除生活垃圾外,其它施工垃圾嚴禁倒入生活垃圾池或專用垃圾桶內。

4、現場管理人員食堂門口適當位置應擺放用於傾倒剩菜、剩飯的專用生活垃圾桶,其它生活垃圾直接倒入生活垃圾池內。

5、嚴禁亂丟垃圾,工地要教育員工不在道路上亂丟紙屑和生活垃圾。

6、生活垃圾根據季節可每週集中清運一次,如高温季節為防止出現蒼蠅或其它蚊蟲,可採用噴灑藥物或每隔兩天便進行外運。也可委託環衞部門及時清運生活垃圾。

7、對各施工隊伍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使其認識到:保護環境、人人有責。

8、項目部明確各施工隊生活環境責任區,要求各責任人搞好各自的責任區衞生,每天按時清理打掃。

9、各食堂對於變質腐爛的蔬菜或食品應做生活垃圾處理,嚴禁食用,防止出現食物中毒事件。

10、對垃圾容器要定時進行清洗。

11、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工作小組每月定期組織檢查和考核,對違反本制度的班組和個人,責令限期改正,對整改不力和屢教不改的一併予以處罰30~50元。對考核優秀的班組和個人給予表彰。

12、嚴禁在樓內或直接從樓上往下隨意丟棄生活垃圾,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並要求對丟棄的垃圾及時進行清理。

13、對在現場內隨意丟棄或不按要求分類傾倒生活垃圾的,視情節或認識態度每次給予30-50元的罰款。

202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6

一、礦區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脂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醫務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類、瓜皮果殼、建築垃圾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5、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1、在公共場所和主幹道邊同一位置設置兩種垃圾桶,一種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種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礦區職工及家屬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

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指定的垃圾房內,統一由綜合科安排指定運送到鎮垃圾填埋場。

4、食堂垃圾:剩飯剩菜等廢物由綜合科指定專人集中處理。菜根、菜葉等食品廢棄物集中到花圃填埋處理變廢為寶。

5、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總務處集中統一處理,並做好相關記錄。

6、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後集中到幼兒園花圃統一填埋做堆肥處理。

7、建築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利用職工大會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體職工及家屬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蔘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後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並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3、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並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並追求有關責任。

202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7

為確保校園環境清潔衞生,培養全校師生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設文明綠色校園,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一、學校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料、玻璃、金屬、織物、橡膠、傢俱、電氣電子產品及其大件垃圾等。)

2、有毒有害垃圾(指: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温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3、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類、瓜皮果殼蛋殼、建築垃圾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4、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法:

1、學校在公共場所和主幹道邊同一位置設置四種垃圾箱,可回收垃圾箱,廚餘垃圾箱、有害垃圾箱、其他垃圾箱,全校師生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辦公室設置不同種類的垃圾箱,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辦公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箱內,聚集後運送至桶車對接點。

4、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學校集中統一處理,並做好相關記錄。

5、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後集中到學校花圃統一填埋做堆肥處理。

6、建築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德育處、團支部、少隊部要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蔘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學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並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3、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燃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並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並追求有關責任。

4、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班級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202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8

第一章 目的

為樹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品牌及整體形象,展示員工精神面貌,加強公司規範化管理,特制定此項制度。

第二章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垃圾分類項目現場一線作業人員,包含片區經理、宣導人員、清運人員以及現場的巡檢人員。

第三章 職責

(一)綜合部負責員工工裝和工牌的統一採購、配發和管理。

(二)部門負責人或指定人員負責對現場員工的工牌和工裝進行管理,並對現場員工在工作期間着裝及佩戴工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片區經理在一線對轄區內所有員工(宣導人員、清運人員)的規範着裝直接進行管理,並對後續出現的問題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四章 規定

(一)着裝要求

1.員工在崗期間必須按照要求穿着工裝,佩戴工牌。

2.員工着工裝需平展、整潔、無異味,工牌佩戴應顯露在衣服之外,同時工牌內需添加個人照片,做到人證如一。

3.換裝要求每年由綜合部根據季節變換下發通知,統一更換着裝。

(二)工裝管理規定

1.需配備工裝和工牌的員工,由所屬部門向綜合部提出申請,綜合部核實情況後安排製作。

2.員工工裝及工牌採購費用原則上由公司支付,但出現員工工作未滿兩年提出離職時,則按照公司工裝摺舊規定,按比例在離職員工工資中扣清應支付工裝的費用。

3.任何人不得將工裝和工牌轉借給非公司人員。擅自轉借他人,對公司形象造成一定影響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三)着裝及工牌檢查考核規定

1.部門負責人和指定人員以及各片區經理對現場員工規範着裝和佩戴工牌負有監督、檢查的職責,進行不定期抽查。

2.凡公司發放有工裝及工牌的員工,上班時間需按要求穿着工裝和佩戴工牌,如發現違規,每項扣除當月績效分3分,該片片區經理對此負有管理責任,扣除當月績效分3分,運營部每月月底將績效分數變動情況統一報送至綜合管理中心。

3.如有甲方檢查發現公司現場員工出現未按要求穿着工裝、佩戴工牌的情況,給公司實際造成負面影響的,一次負激勵30元,該片片區經理負直接管理責任,一次負激勵30元,運營部每月月底核算後統一將數據報送至綜合管理中心。

第五章 附則

(一)本制度相關條款由運營部負責解釋。

(二)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2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9

一、管理職責

1、協助垃圾管理大組成員處理解決不了的一切問題

2、監督垃圾管理大組成員做好工作

3、協助垃圾管理大組做好農户違反垃圾管理制度的處罰工作

4、協助垃圾管理大組做垃圾分類、分裝等內容的宣傳工作

5、抽查垃圾管理大組的實際工作

6、監督垃圾管理小組長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小組工作

7、負責安排不同小組將小組垃圾籮的垃圾倒入堆肥地點

8、負責安排小組堆肥、翻堆及處理

9、集中管理垃圾處罰基金,由管理帳務,管理錢

10、由負責彙總每月小組長填寫的垃圾收集統計表

11、監督本小組農户是否正確分類、分裝、分倒

12、負責填寫垃圾收集統計表和小組內監測表,並在每月底交給大組長

13、協助大組長做好本小組的獎罰工作

14、維護小組垃圾籮不被損壞,若有損壞則由本小組共同承擔,更換新籮

15、做好垃圾家庭分類,天藍色籮裝可堆肥垃圾,黃色籮裝不可堆肥垃圾

16、農户之間互相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小組長或者大組長彙報

17、協助小組長堆肥、翻堆及處理

18、輪流將本小組的垃圾倒入指定堆肥地點

19、愛護家庭用垃圾籮,損壞由自己想辦法修補或更換

二、獎罰制度

1、不按時輪倒垃圾的農户,連續罰倒3次小組垃圾

2、不按時堆肥和翻堆,由小組長帶領農户連續翻堆3次

3、有以上行為的小組,在評比時酌情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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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州市市容環境衞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市政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廢棄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廢物等廢棄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糞便、動物屍骸、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廢棄物、綠化垃圾、餐飲垃圾(含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以及相關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市場運作的原則,按照先易後難、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步驟推進,進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全流程體系建設,逐步實現資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回收利用、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制定相關技術規範和再生資源回收目錄,提高資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環境保護、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衞生計生、質量技術監督、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監督小區清潔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八條:本市環衞、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飲食、酒店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納入行業管理標準和自律規範,引導、督促會員單位遵守本規定。

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志願者組織、環保組織等社會團體發揮各自優勢,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各階層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發展改革、商務、國土規劃、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制定環境衞生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包含生活垃圾收運、再生資源回收分揀、終處理設施的建設安排,包括建設地點、規模、處理方式等內容。編制環境衞生專業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環境衞生專業規劃應當公開規劃草案,徵求公眾意見,經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由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城鄉規劃。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範圍,禁止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條: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制度。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於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收運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本市各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户外廣告、公交視頻、樓宇視頻、網站、圖冊等宣傳媒介增強市民的分類意識,培養市民的分類習慣。本市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紙、期刊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各新聞媒體應當根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設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專欄,每週固定免費發佈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廣告。

本市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知識納入中國小校、幼兒園的教學內容和社會實踐。

商場、集貿市場、地鐵、機場、車站、碼頭、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採用各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進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掃、收集、運輸、處置領域。

本市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源頭減量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十四條: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和本市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予以標註並明確回收方式和回收地點。

第十五條: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

政府採購應當優先採購可循環利用、再生利用商品。有關工作指引由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限制和減少塑料袋使用。

第十七條:市發展改革、商務、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的要求和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動生產、銷售和流通各環節生活垃圾的減量化。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十八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組成、利用價值以及環境影響程度等因素,並根據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實施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行為。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木料和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容器)、廢油漆(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三)餐廚垃圾(有機易腐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及廢棄食用油脂、廚餘垃圾和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產生的花草、落葉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以外的混雜、難以分類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衞生巾、一次性紙尿布、餐巾紙、煙蒂、清掃渣土等。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佈本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方法、分類指南。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佈本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實施細則等規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所在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

第二十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的單位為責任人;

(二)農村居住區和轉制社區,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責任人;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工廠等單位責任區,單位為責任人;

(四)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軌道交通車站、文化、體育、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負責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並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二)在責任範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個人做好源頭減量和垃圾分類;

(三)依據相關規定,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使用本市規定的不同顏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別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廚垃圾;

(五)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指定收集站(點),並交由經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

第二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企業)、個體回收人員;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點;

(三)廚餘垃圾應當瀝乾水分後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條:傢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垃圾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投放:

(一)傢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收運服務單位上門收集。

(二)廢棄盆栽應當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收集點,由收運單位按盆、泥、花(植物)分類收集運輸。

(三)居民裝飾裝修中產生的.零星建築廢棄物,應當裝袋並按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四)農資包裝廢棄物應當單獨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收集點,其中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投放至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收集點。

(五)禁止將老鼠、禽畜等動物屍體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動物屍體應當按規定單獨投放處理。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廢棄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網絡的佈局規劃,市供銷總社負責具體實施該規劃,按照便於交售的原則,每1500户至20__户居民設置1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每個街道應當至少設置1個再生資源回收站,建築面積不得少於50平方米。沒有條件單獨設置再生資源回收站的,可以與垃圾收集站合併設置。

鼓勵物業服務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採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其進行勸導。

市民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投訴。

第四章:分類收集

第二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規劃、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規範。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規範中的有關內容。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根據規劃設置標準,並按照國家標準和本市規範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環境衞生設施設置標準》及本市的相關規範,按以下規定配置收集容器:

(一)居民住宅區收集點應當配置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個住宅區或者社區至少設置1個可回收物和1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務、辦公、生產區域應當配置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並至少設置1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設置不得妨礙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條:每個自然村應當建設1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點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擋雨功能,做到無暴露,日產日清,並不得焚燒,保持收集點及周邊環境整潔;

(二)收集點應當設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可回收物臨時收集區;

(三)垃圾桶(廂)應當帶蓋密閉,選用不易被盜的材料製作,並配套專用運輸車輛;

(四)定期清潔,定期噴灑消毒和滅蚊蠅藥物。村民委員會應當對垃圾收集點及配套工具等進行編號標識,登記入冊。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分類收集後的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由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設有害垃圾貯存點負責臨時貯存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不得在人行道、綠地、休閒區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

第三十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制度,督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五章:分類運輸

第三十一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結合垃圾產生量及分佈狀況,因地制宜、科學配套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和壓縮轉運設施,逐步推進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的建設。市供銷總社負責建設與垃圾分類收運設施相配套的資源分揀中轉站及分揀中心。

第三十二條: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轉運機制,統一規範和設置生活垃圾收集站(點)標識,規範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站點、路線和時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運網絡,監督、指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將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到垃圾收集站(點)。

第三十三條: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運輸有害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經許可的單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運往生活垃圾處理場(廠)。

第三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技術規範。運輸車輛應當標示明顯的相應運輸類別的生活垃圾標誌,並保持全密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

第三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和設備檢測檢查機制。運輸車輛和設備應當安裝生活垃圾運輸進場電子卡,並符合地方技術規範。

第三十六條:從事生活垃圾收運、轉運、壓縮作業的服務單位,應當執行各項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不得混裝混運,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四)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

(五)對分類運輸車輛和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設備實行日常養護,並規範作業,確保專用功能有效。

第三十七條: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應當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每月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應當制定包括車輛應急調配、交通事故處理、運輸路線變更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對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聯合執法檢查。

第六章:分類處置

第四十條: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按照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採用國內外先進的、成熟的、環境友好的處置技術;對可回收物採用循環利用,對有害垃圾採用無害化處理,對餐廚垃圾採用生化處置等方式利用,對其他垃圾採用焚燒發電、填埋等方式能量利用,逐步實現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四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採用園區化管理模式,按照循環經濟的發展要求,不斷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能力。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再生利用、焚燒、生化、填埋等技術綜合應用的原則,編制循環經濟產業園規劃和園區管理規範。循環經濟產業園的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項目管理規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採用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四十三條: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處置。在回收、再生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防止產生二次污染。有害垃圾應當交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處置。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由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證的服務單位進行處置。鼓勵大型農貿、果蔬市場以及農村地區產生的餐廚垃圾採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近就地處理。支持開展農貿市場果蔬廢棄物、廚餘廢棄物資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機肥應用。

第四十四條: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對生活垃圾中的廢塑料、廢玻璃、廢竹木、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並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處置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運行和管理,年度檢修計劃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

(三)建立管理台賬,計量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置的生活垃圾,並將相關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主管部門;

(四)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委託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五)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和超標報警裝置,在線監測系統應當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系統聯網,並及時傳輸上報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安裝攝像頭、傳感器、LED(發光二極管)顯示屏等,便於實時在線遠程監管;

(六)做好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的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狀況良好、外觀整潔;

(七)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並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八)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以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要求,按規定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並正常運行;

(九)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月度環境報告和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調度工作,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營活動進行監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監管,並根據其監管報告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四十七條: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監測制度,按規定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的組成、性質、產量等進行常規性調查,並定期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結果和評估報告按規定向社會公佈。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定期對循環經濟產業園的處理設施產生的水、氣、聲、渣等污染物進行監督性監測,並按規定向社會公佈。

第七章:監督考核制度

第四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的綜合考核制度,並納入各職能部門、各區政府管理績效考評指標,定期公佈考核結果。

第四十九條: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統計制度。從事生活垃圾分類作業的單位應當填寫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信息,定期上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生活垃圾分類信息進行彙總、統計,並於每年第一季度公佈上一年度的統計信息。

第五十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全流程監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應逐步與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的資源回收信息系統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將服務單位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和環境衞生服務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

第五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舉報和投訴電話;設置舉報和投訴信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舉報、投訴。舉報或者投訴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舉報、投訴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投訴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處理舉報、投訴的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有害垃圾、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受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移交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三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鼓勵企業、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作為獎品通過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本市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不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公益性宣傳的,由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建設而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按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放生活垃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投放相應的廢棄物的,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處置居民裝飾裝修產生的零星建築廢棄物的,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將老鼠、禽畜等動物屍體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衞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處罰;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廢棄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並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沒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並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和投放方式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使用不同顏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別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廚垃圾的,處20__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將生活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的,處20__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款規定,混合收集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處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在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的,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衞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生活垃圾運輸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並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運輸車輛未標示相應標誌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對每車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生活垃圾在轉運站沒有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24小時,或者沒有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相關信息並每月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證處置餐廚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衞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八)項規定進行處罰。

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不遵守作業規範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轉移、處置有害垃圾違反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運輸有害垃圾違反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的;

(三)未按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以及建設運轉和處理設施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監督檢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五)未按規定建立分類信息反饋和公開機制的,或者未及時反饋、公開生活垃圾分類信息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處置環境信息公開有關職責的;

(七)對舉報、投訴的生活垃圾分類違法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或者未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者的;

(八)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11

一、醫院內醫療廢物運送應使用專用車輛。

二、專職回收人員負責醫療廢物的回收及運送工作,並對醫療廢物運送過程負責。應按照確定的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

三、醫療廢物運送過程中應確保安全,不得丟失、遺撒、和打開包裝取出醫療廢物。

四、禁止轉讓、盜賣醫療廢物,防止醫療廢物的流失和擴散。

五、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六、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七、醫療廢物專用車每次運送完畢,應在指定的地點進行消毒和清洗。如使用重複使用的週轉箱,在每次運送完畢後應進行消毒、清洗。涼幹後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八、要嚴格執行標準預防的原則,做好個人防護。如;運送過程中穿工作服,戴防護手套、口罩、帽子等防護用品。每次運送工作結束後立即進行認真洗手和手消毒。

202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12

為進一步改善村民人居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推進環境衞生管理制度化、規範化、長效化,促進村風文明、村容整潔,經支村兩委研究決定,特制定本制度:

1、居民垃圾一般可分為四大類:可回收垃圾、廚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所有垃圾必須按本辦法處理。

2、可回收垃圾包括紙類、金屬、塑料、破璃等,通過綜合處理回收利用,可以減少污染,節省資源。居民家中設置兩種垃圾箱,一種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為不可回收垃圾箱。居民必須將垃圾放入對應的垃圾箱進行一級分類。

3、廚房垃圾包括剩菜剩飯、骨頭、菜根菜葉等食品類廢物居民自行餵養禽畜,保潔員不負責回收。沒有餵養牲畜居民可自行投入沼氣池或進行其他無害化處理,也可轉贈至餵養了牲畜的'農户。

4、有害垃圾包括廢電池、廢日光燈管、化學用品垃圾、農藥包裝等,這些垃圾需要由居民自行分類後由保潔員統一回收,進行特殊安全處理。

5、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幾類垃圾之外的磚瓦陶瓷、渣土、泥石等建築垃圾居民應用於填坑鋪路或承建單位自行妥善處理,保潔員不負責回收。枯草、枯枝樹葉等居民應自行與普通垃圾分離處理或用於柴火灶取火或填埋或迴歸山林,保潔員不負責回收。

6、任何人不經批准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不經環保部門批准私自處理、焚燒垃圾由此造成的二次污染將按法律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202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13

為明確辦公區及生活區的環境清潔衞生,培養全體幹部職工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設文明綠色工程,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一、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物(指:廢棄紙張、報紙、清理後的易拉罐、塑料瓶、玻璃容器、利樂包、快遞包裝紙箱等)

2、廚餘垃圾(指:食堂產生的殘羹剩飯、菜葉等)。

3、有害垃圾(指:墨盒、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醫務室過期藥品等電子垃圾)。

4、其他垃圾(指:受污染與無法再生的紙張、生活用品及其它物品如煙蒂、塵土等)

二、垃圾分類的定點設置及存放制度:

1、在辦公區域設置三種垃圾桶,分別標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全體幹部職工必須按分類標準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

2、因本單位無廚房,暫未設置廚餘垃圾桶。

3、對日常產生的可回收垃圾進行分揀,其中可以回收的設置專門區域集中存放,存放一定量之後由廢品回收企業回收,其餘集中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每日由專人送至固定投放點。

4、因本單位有害垃圾產生量極少,設置專門封閉區域放置有害垃圾,存放一定量之後由專人集中送至固定投放點。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安排專幹負責垃圾分類的整體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問題,做好垃圾分類設施及標識的物質保障,並按照垃圾的分類標準、處理流程等要求在每個環節設置固定人員進行整理、投放。

2、設置垃圾分類台賬,嚴格按照分類標準統計每日的垃圾投放量,並做好記錄。

3、利用LED、標語等形式做好宣傳工作,定期組織垃圾分類的學習和培訓,保證工作人員熟知垃圾分類的標準、處理流程及操作規範。

202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14

根據政府的要求,為加快推進學院生活垃圾分類與源頭減量制度的實施,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強化學院在落實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制度的示範帶頭作用,培養全校師生員工的環境保護意識,建設文明綠色校園,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食堂垃圾(包括: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指等廚餘垃圾)。

3.有毒有害垃圾(包括: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實驗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包括:塑料類、瓜皮果殼、建築垃圾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5.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1.學校在宿舍區和主幹道邊同一位置設置兩種垃圾箱,一種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種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師生員工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室設置不同種類的垃圾袋(紙盒),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房內,統一由後勤處安排越溪環衞所處理。

4.食堂垃圾:剩飯剩菜等廢物由食堂指定專人集中處理,廢棄油脂由相關證照齊全的專業人員集中回收。廚餘垃圾學院委託專業公司專門處理。

5.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放置在紅色垃圾桶,收集後交物業集中統一處理,並做好相關記錄。

6.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後集中到學校花圃統一填埋做堆肥處理。

7.建築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學工處、團委要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蔘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後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並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3.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並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並追求有關責任。

4.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202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15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校園生活垃圾精細化管理,強化源頭減量,提高師生環保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推進綠色生態校園的建設,根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上海市黨政機關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導則》《關於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類體系的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以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建立健全校園生活垃圾按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全程分類體系,積極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循環利用,創造綠色、生態的校園環境。

第三條本校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於本方案。本方案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四條校內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並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三、分類標準

第五條校生活內垃圾分類標準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四種類別進行分類。校園內施工產生的建築垃圾、綠化垃圾及實驗室廢棄物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嚴禁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一)可回收物,是指廢紙張、廢塑料、廢玻璃製品、廢金屬、廢織物等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濕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藥藥渣等易腐的生物質生活廢棄物;

(四)幹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

三、職責分工

第六條學校成立校園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學校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祕書單位為後勤保衞處,具體負責日常組織協調工作。相關部門單位的主要任務職責如下:

(一)後勤保衞處

1、負責校園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制度文件、工作機制及實施方案的擬定;

2、對校內各單位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組織開展面向校內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組建垃圾分類工作督導隊伍;

3、統籌校園垃圾分類收容器配置,負責校園所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分類運輸的管理;

4. 負責與地方垃圾分類相關管理、業務部門的工作對接。

(二)教師工作部、學生工作部,負責組織面向師生的垃圾分類教育、動員,結合志願社團,協助該項工作的開展。對違反規定的師生進行教育及處理。

(三)後勤保衞處,負責監督和督促所管施工單位做好工程現場及臨時設施周邊的垃圾分類工作。

(四)後勤保衞處,負責對違反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身份查找、視頻資料留檔。

第七條學校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室外公共區域、學生宿舍、公共教學樓,物業公司、社會企業為直接責任人,食堂承包人為直接責任人,後勤保衞處相關監管辦公室為管理責任人。

(二)教學、實驗、辦公樓宇,使用單位為直接責任人,物業公司為管理責任人。

(三)工程現場及臨時設施周邊,施工單位為直接責任人,歸口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校內商鋪等經營場所,物業為直接責任人,歸口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校內舉辦大型活動時,校內主辦方為直接責任人(如無校內主辦方,校內承辦方即為直接責任人),保衞處為管理責任人。

四、收容器配置

第八條學校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要求,結合校內各區域出現生活垃圾的類別,相應配置垃圾收容器。

(一)教學、辦公樓宇,一樓配置一組四分類垃圾收容器,定時開放,其餘各樓層配置幹垃圾/可回收物兩分類垃圾收容器。禁止帶入食物的樓宇(如公共教學樓、圖書館等)不配置濕垃圾桶。

(二)宿舍樓宇,撤除樓宇下240L垃圾桶,及配置四分類垃圾收容器,由業務公司具體實施。

(三)食堂,餐具回收區配置幹垃圾、濕垃圾、可回收物三分類垃圾收容器。

(四)經營性商鋪,根據垃圾產生類別,配置相應垃圾收容器。

(五)校園道路、室外公共區域,利用現有垃圾桶,重新張貼幹垃圾/可回收物兩分類標籤。

五、投放與收運

第九條落實生活垃圾分類“一嚴禁、兩分類、一鼓勵”(嚴禁將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各類生活垃圾,做好日常幹、濕垃圾兩分類,鼓勵將可回收物通過售賣方式納入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或投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校內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一)學生和教工宿舍區

宿舍內乾濕分離,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單獨放置。師生定時帶到集中垃圾箱房分類投放。房間內產生的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到走廊、衞生間等公共區域。

(二)教學、實驗及辦公樓宇

物業公司指導師生分類投放,各樓層垃圾桶由物業公司及時收集,並定時放置到樓宇外指定位置,乾濕垃圾日產日清。

(三)餐廳食堂

師生用餐完畢後,應將餐具和垃圾統一帶至餐具回收處分類投放。外帶食物殘餘等濕垃圾也投至食堂濕垃圾桶統一處理。食堂濕垃圾對接上海疁域環衞公司日產日清,其餘垃圾按規定投放。

(四)校內經營性單位

校內經營性單位生活垃圾自產自清,分類收集後自行投放至垃圾房,不得將垃圾隨意傾倒、堆放。

(五)校園道路和室外公共區域

校園道路垃圾桶由物業公司負責清運,並進行必要的二次分揀,對於垃圾易滿溢時間及區域,增加清運頻次。

第十條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二)對濕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三)對幹垃圾實行定期收集、運輸;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具體清運地點和時間由主管部門確定並公佈。

六、源頭減量

第十一條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十二條鼓勵到食堂用餐,鼓勵外帶時自帶餐具,校內食堂和各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不得無償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十三條餐飲服務場所應張貼節儉標識,提醒師生按需取餐,減少浪費。校內快遞單位應鼓勵包裝循環使用,促進快遞包裝減量化。

第十四條學校鼓勵各單位、個人積極探索垃圾源頭減量的新方式。

七、獎懲措施

第十五條學校對各單位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考評,對於工作效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八、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廢舊傢俱和設備等大件報廢物資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單獨堆放,由後勤保衞處報相關部門及時清運處理;大件設備外包裝應由設備採購單位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除上述生活垃圾之外的建築垃圾由施工單位外運,須設立集中臨時垃圾堆放點,並做好標牌告知施工項目、時間、建築垃圾清運頻次等信息,由後勤保衞處監督、管理。

202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糞便、建築垃圾、動物屍體等廢棄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按照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步驟穩步推進。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組織轄區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工作,並督促分類管理責任人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五條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市)區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宣傳、培訓、考核和監督,制定和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計劃。

第六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的佈局、用地建設要求納入環境衞生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的佈局、規模。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垃圾的運輸、處置監督管理,督促加快危險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依法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社會實踐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其他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轄區單位、村(居)民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小區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監督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八條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相關設施、場所,建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並通過媒體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知識及政策措施。

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第二章分類標準與分類投放

第九條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廢棄紙類、塑料、金屬、紡織物、電子電器、玻璃、木料等廢舊物質;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電池、熒光燈管、温度計、血壓計、藥品、油漆、溶劑、化學農藥、消毒劑、膠片和相紙等物質;

(三)易腐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動產生的餐廚垃圾,居民家庭產生的廚餘垃圾,集貿市場、經營生鮮超市產生的廢棄蔬菜、瓜果等有機、容易腐爛的物質;

(四)大件垃圾,是指整體性強、需要拆解處理,重量超過5千克或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長度超過1米的固體廢棄物;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前四項以外的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

第十條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識、顏色及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規則等內容,並向社會公佈。

縣(市)區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制定適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分類管理實施方案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時間、運輸線路等內容。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地點和方式等要求,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經商務管理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

(二)餐廚垃圾應當投放至易腐(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廚餘垃圾和廢棄蔬菜、瓜果等應當瀝乾水分後再投放至易腐(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應當在採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後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或專門設置的投放點;

(四)大件垃圾應當單獨臨時堆放指定場所,並及時預約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上門收集;

(五)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密閉收集點。

第十二條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區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沒有單位管理的,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市場、商場、賓館、餐飲服務、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碼頭、車站、公園以及旅遊、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運營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道路、橋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公共建築設施,維護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並對外公示。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負責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配備垃圾分類管理員;

(二)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場所,並在顯著位置公示設置佈局、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分類投放的行為規範、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完好;

(三)在責任區範圍內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單位、個人做好源頭減量和垃圾分類投放;

(四)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單位或者個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五)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指定收集站(點),並負責交由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運輸;

(六)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台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並於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上月台賬。

第十四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落實餐廚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責任,餐廚垃圾應當交由取得經營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五條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相應管理責任人改正;管理責任人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區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應當按照收運企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日產日清。

禁止在人行道、綠地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的產量和分佈狀況,因地制宜,科學配置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中轉站和壓縮轉運設施,完善生活垃圾轉運機制,規範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站點、路線和時間。

第十八條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運輸有害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

可回收物由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委託取得經營許可的生活垃圾收運企業運輸。

易腐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按照規定運往指定處置場所。

第十九條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和設備檢測機制,並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技術規範。

運輸車輛應當標明相應類別的生活垃圾標誌,安裝車輛行駛及收運過程記錄儀,並保持全密閉和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

第二十條從事生活垃圾收運的服務企業,應當執行各項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和符合本市技術標準的收集、運輸設備;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地點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三)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或者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生活垃圾;

(四)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備和周邊環境整潔;

(五)對分類運輸車輛和生活垃圾轉運站設備實行日常養護,並規範作業;

(六)建立收運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並定期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

(七)其他有關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轉運機制,合理佈局並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規範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時間、路線和操作規程,做好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經過轉運站中轉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

第二十二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類處置,提高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處置。

易腐垃圾和大件垃圾由取得經營許可的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以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

有害垃圾應當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企業處理。

其他垃圾應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採用焚燒或衞生填埋等無害化方式處置。

第二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市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採用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員並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二)按照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並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三)建立管理台賬,計量和統計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置的生活垃圾,並將相關統計數據報送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

(四)根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的要求制定環境檢測計劃,委託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及時報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五)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檢測系統和超標報警裝置等,並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系統聯網,及時傳輸上報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

(六)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以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要求,按規定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並正常運行;

(七)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公開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八)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並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九)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十)其他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並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聯單應當由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向餐廚垃圾產生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定期交回備查聯。

餐廚垃圾產生者與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之間交接垃圾時應當現場核對聯單載明事項。交接雙方應當按照實際情況記載聯單並交接。交付方拒絕按照實際情況確認聯單的,接收方可以拒絕接收垃圾,並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餐廚垃圾處置企業在處置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

禁止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用於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

第四章激勵與促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於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二十九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生態補償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轄區跨區域處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應當向生活垃圾處置導入區支付生態補償費。

第三十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可回收物目錄,組織編制可回收物回收網點佈局規劃,合理佈局可回收物分揀中轉站、分揀中心以及回收點,並會同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銜接。沒有條件單獨設置可回收物回收點的,可以與生活垃圾收集點合併設置。

供銷部門按照職責建設和運營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設施相配套的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物目錄、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從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經營者,其經營場所選址和設置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佈局規劃和設置要求,通過預約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點定時定點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務。

第三十一條鼓勵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等場所設置可回收物的分類回收設施。

鼓勵物業服務區域、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採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快遞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第三十二條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鼓勵企業、個人採取創新獎勵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第三十三條酒店、餐飲、旅遊、環境衞生、物業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培訓、技術指導、實施評價,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從事旅遊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督促遊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遊客進行勸導。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評制度,並納入各級政府和各有關職能部門績效管理考評指標。

第三十五條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

第三十六條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企業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並報送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七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

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志願者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並應及時將監督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並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後果的,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記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體記錄。

第三十九條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並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履行義務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收集、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罰款處罰:

(一)未按規定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或未對收集、運輸設備進行養護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車輛未標明相應類別生活垃圾標誌或者未安裝車輛行駛及收運過程記錄儀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配備密閉化運輸設備,或者收集、運輸設備不整潔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地點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或者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七)未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或者影響周邊環境整潔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八)未按規定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賬,實時記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和運輸去向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生活垃圾處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記錄接收、處置生活垃圾分類台賬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罰款;

(三)未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定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員並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的,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餐廚垃圾收運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正確履行如實記載或及時報告義務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市容環境衞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市鼓樓區、台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實施;長樂區以及其他縣(市)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的區域和日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社區、農村地區不同情況分步推進的原則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17

一、目的:為了規範公司的垃圾管理,為企業營造一個環保、衞生的環境,同時為了確保垃圾投放及分類處理,杜絕浪費現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目前僅限於生產製造部及物流科所屬區域。

三、垃圾的分類

依據公司目前的垃圾情況,分為可回收垃圾、環衞垃圾二類。

1、可回收垃圾: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回收利用的廢物。如:紙張、卡片、飲料瓶、塑料薄膜、包裝袋、包裝帶、舊工作服、泡沫、紙箱。

2、環衞垃圾:是指無回收利用價值的廢物。如:舊手套,舊抹布、地面清掃垃圾、煙蒂、瓜果、餐食包裝等。

四、對垃圾進行分類管理,具體如下:

1、垃圾房及車間、物流倉庫使用的可回收垃圾箱採用綠色“可回收垃圾”來標識,使用的環衞垃圾箱採用紅色“環衞垃圾”來標識。

每天生產人員及物流科人員將垃圾按分類投放到相應的垃圾箱中, 由綜合安保科清潔人員彙集至各對應垃圾房處理。

2、廢產品、零件、舊電極杆、電極頭不得丟入紅、綠垃圾箱內,車間換電纜不得用紅、綠兩種垃圾箱盛水。

五、垃圾收集處理辦法:

1、可回收垃圾由綜合安保科聯絡廢品收購商回收利用。

2、環衞垃圾存放垃圾房,由環衞所進行處理。

202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18

為明確辦公區及生活區的環境清潔衞生,培養全體幹部職工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設文明綠色工程,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一、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物(指:廢棄紙張、報紙、清理後的易拉罐、塑料瓶、玻璃容器、利樂包、快遞包裝紙箱等)

2、廚餘垃圾(指:食堂產生的殘羹剩飯、菜葉等)。

3、有害垃圾(指:墨盒、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醫務室過期藥品等電子垃圾)。

4、其他垃圾(指:受污染與無法再生的紙張、生活用品及其它物品如煙蒂、塵土等)

二、垃圾分類的定點設置及存放制度:

1、在辦公區域設置三種垃圾桶,分別標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全體幹部職工必須按分類標準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

2、因本單位無廚房,暫未設置廚餘垃圾桶。

3、對日常產生的可回收垃圾進行分揀,其中可以回收的設置專門區域集中存放,存放一定量之後由廢品回收企業回收,其餘集中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每日由專人送至固定投放點。

4、因本單位有害垃圾產生量極少,設置專門封閉區域放置有害垃圾,存放一定量之後由專人集中送至固定投放點。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安排專幹負責垃圾分類的整體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問題,做好垃圾分類設施及標識的物質保障,並按照垃圾的分類標準、處理流程等要求在每個環節設置固定人員進行整理、投放。

2、設置垃圾分類台賬,嚴格按照分類標準統計每日的垃圾投放量,並做好記錄。

3、利用LED、標語等形式做好宣傳工作,定期組織垃圾分類的學習和培訓,保證工作人員熟知垃圾分類的標準、處理流程及操作規範。

xx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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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有限公司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生活垃圾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一般工業廢物類別

本企業主要是指在生產中包裝材料產生的廢紙箱、廢木箱、廢塑料、廢紙等。屬於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體廢棄物。

3、生活垃圾

辦公樓生活中產生的生活垃圾,食堂產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職責

公司環保組負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負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收集、存放和外售回收利用。負責生活垃圾的收集、協調外運環衞部門轉運處置。

按所產生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去向及處置方式做好記錄,及時有效無害的清除和處理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

5、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收集、存放、處置

5.1各車間、庫房應按照廢棄物分類,設置臨時放置點,並分別設置明顯標識。

5.2廢棄物產生後,應按不同類別和相應要求及時放置到臨時存放場所。臨時的存放場所,應具備防雨、泄漏、防飛揚等設施或措施。

5.3一般固體廢棄物存放

產生的廢紙箱、廢木箱、廢塑料、廢紙等放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臨時存放場所。已經報廢不能使用的設備放入報廢設備區。

一般固體廢棄物儲存間設置標識。

5.4一般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應優先考慮資源的再利用,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廢棄物由各單位安排人員整理,再轉賣給物資回收部門。

5.5委託處理

環保組應與被委託單位簽訂委託回收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協議,明確雙方職責和在運輸、利用及處置過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5.6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記錄

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情況應記錄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台賬》中。環保組應每月檢查一次固體廢棄物的存放和處置情況,並記錄檢查結果。

6、生活垃圾

各生活垃圾產生點設置垃圾箱收集,生活垃圾由環衞部門位統一運送到垃圾場處理。

建議定期的收集處置協議。確保生活垃圾全部清理外運。不產生惡臭、蚊蟲等環境衞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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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中學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垃圾並不是一無是處的廢物,“垃圾是放錯了地方的資源”、“垃圾是地球上唯一增長的資源”,它應該是可循環利用的自然資源。垃圾分類要抓好過程的管理,這樣垃圾分類和回收利用才能見到實效,才能持之以恆。為此,我校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垃圾分類制度,加強管理,把資源的回收利用和環境衞生做細做好。

一、目標:(一)要做好垃圾分類工作的滲透教學,將垃圾分類知識融入課堂教學和教學案例中。

(二)引導師生了解垃圾如何分類以及垃圾分類的重要性,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三)強化師生垃圾分類意識,提高師生知曉率、參與率。充分發揮學校羣團組織、學生社團的作用增強垃圾分類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四)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一體化的教育機制,以學校為中心,帶動全社會環保意識發展,使環保教育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二、校園垃圾的分類:(一)垃圾分類和管理的原則:人人有責,加強管理,重在實效,持之以恆(二)垃圾分類的具體做法:(三)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四)食堂垃圾(指: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指等)。

(五)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實驗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六)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類、瓜皮果殼、建築垃圾和其它清掃垃圾等)。

(七)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三、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一)學校在公共場所和主幹道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全校師生員工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室設置不同種類的垃圾桶,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二)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三)各班各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箱內。

(四)食堂垃圾:剩飯剩菜等廢物由食堂指定專人集中處理,廢棄油脂由相關證照齊全的專業人員集中回收。菜根、菜葉等食品廢棄物集中處理。

(五)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集中統一處理,並做好相關記錄。

(六)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後集中處理。

四、垃圾分類處理措施:(一)學校要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識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蔘與,人人有責。

(二)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後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並做好台賬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並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三)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並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並追求有關責任。

(四)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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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垃圾決不能混入生活垃圾。

二、生活垃圾必須及時清運,不得積壓。

三、不允許外來人員到生活垃圾收集處撿垃圾。

四、做好生活垃圾清運車輛登記工作。

五、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地的衞生,防止蚊、蠅、蟑、鼠的孽生。

六、生活垃圾要納入正常的管理工作。

202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2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糞便、建築垃圾、動物屍體等廢棄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按照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步驟穩步推進。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組織轄區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工作,並督促分類管理責任人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五條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市)區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宣傳、培訓、考核和監督,制定和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計劃。

第六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的佈局、用地建設要求納入環境衞生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的佈局、規模。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垃圾的運輸、處置監督管理,督促加快危險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依法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社會實踐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其他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轄區單位、村(居)民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小區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監督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八條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相關設施、場所,建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並通過媒體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知識及政策措施。

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第二章分類標準與分類投放

第九條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廢棄紙類、塑料、金屬、紡織物、電子電器、玻璃、木料等廢舊物質;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電池、熒光燈管、温度計、血壓計、藥品、油漆、溶劑、化學農藥、消毒劑、膠片和相紙等物質;

(三)易腐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動產生的餐廚垃圾,居民家庭產生的廚餘垃圾,集貿市場、經營生鮮超市產生的廢棄蔬菜、瓜果等有機、容易腐爛的物質;

(四)大件垃圾,是指整體性強、需要拆解處理,重量超過5千克或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長度超過1米的固體廢棄物;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前四項以外的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

第十條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識、顏色及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規則等內容,並向社會公佈。

縣(市)區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制定適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分類管理實施方案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時間、運輸線路等內容。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地點和方式等要求,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經商務管理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

(二)餐廚垃圾應當投放至易腐(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廚餘垃圾和廢棄蔬菜、瓜果等應當瀝乾水分後再投放至易腐(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應當在採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後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或專門設置的投放點;

(四)大件垃圾應當單獨臨時堆放指定場所,並及時預約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上門收集;

(五)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密閉收集點。

第十二條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區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沒有單位管理的,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市場、商場、賓館、餐飲服務、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碼頭、車站、公園以及旅遊、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運營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道路、橋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公共建築設施,維護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並對外公示。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負責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配備垃圾分類管理員;

(二)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場所,並在顯著位置公示設置佈局、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分類投放的行為規範、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完好;

(三)在責任區範圍內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單位、個人做好源頭減量和垃圾分類投放;

(四)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單位或者個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五)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指定收集站(點),並負責交由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運輸;

(六)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台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並於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上月台賬。

第十四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落實餐廚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責任,餐廚垃圾應當交由取得經營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五條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相應管理責任人改正;管理責任人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區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應當按照收運企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日產日清。

禁止在人行道、綠地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的產量和分佈狀況,因地制宜,科學配置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中轉站和壓縮轉運設施,完善生活垃圾轉運機制,規範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站點、路線和時間。

第十八條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運輸有害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

可回收物由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委託取得經營許可的生活垃圾收運企業運輸。

易腐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按照規定運往指定處置場所。

第十九條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和設備檢測機制,並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技術規範。

運輸車輛應當標明相應類別的生活垃圾標誌,安裝車輛行駛及收運過程記錄儀,並保持全密閉和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

第二十條從事生活垃圾收運的服務企業,應當執行各項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和符合本市技術標準的收集、運輸設備;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地點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三)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或者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生活垃圾;

(四)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備和周邊環境整潔;

(五)對分類運輸車輛和生活垃圾轉運站設備實行日常養護,並規範作業;

(六)建立收運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並定期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

(七)其他有關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轉運機制,合理佈局並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規範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時間、路線和操作規程,做好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經過轉運站中轉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

第二十二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類處置,提高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處置。

易腐垃圾和大件垃圾由取得經營許可的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以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

有害垃圾應當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企業處理。

其他垃圾應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採用焚燒或衞生填埋等無害化方式處置。

第二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市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採用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員並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二)按照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並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三)建立管理台賬,計量和統計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置的生活垃圾,並將相關統計數據報送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

(四)根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的要求制定環境檢測計劃,委託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及時報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五)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檢測系統和超標報警裝置等,並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系統聯網,及時傳輸上報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

(六)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以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要求,按規定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並正常運行;

(七)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公開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八)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並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九)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十)其他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並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聯單應當由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向餐廚垃圾產生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定期交回備查聯。

餐廚垃圾產生者與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之間交接垃圾時應當現場核對聯單載明事項。交接雙方應當按照實際情況記載聯單並交接。交付方拒絕按照實際情況確認聯單的,接收方可以拒絕接收垃圾,並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餐廚垃圾處置企業在處置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

禁止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用於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

第四章激勵與促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於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二十九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生態補償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轄區跨區域處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應當向生活垃圾處置導入區支付生態補償費。

第三十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可回收物目錄,組織編制可回收物回收網點佈局規劃,合理佈局可回收物分揀中轉站、分揀中心以及回收點,並會同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銜接。沒有條件單獨設置可回收物回收點的,可以與生活垃圾收集點合併設置。

供銷部門按照職責建設和運營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設施相配套的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物目錄、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從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經營者,其經營場所選址和設置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佈局規劃和設置要求,通過預約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點定時定點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務。

第三十一條鼓勵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等場所設置可回收物的分類回收設施。

鼓勵物業服務區域、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採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快遞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第三十二條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鼓勵企業、個人採取創新獎勵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第三十三條酒店、餐飲、旅遊、環境衞生、物業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培訓、技術指導、實施評價,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從事旅遊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督促遊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遊客進行勸導。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評制度,並納入各級政府和各有關職能部門績效管理考評指標。

第三十五條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

第三十六條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企業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並報送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七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

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志願者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並應及時將監督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並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後果的,由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記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體記錄。

第三十九條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並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履行義務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收集、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罰款處罰:

(一)未按規定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或未對收集、運輸設備進行養護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車輛未標明相應類別生活垃圾標誌或者未安裝車輛行駛及收運過程記錄儀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配備密閉化運輸設備,或者收集、運輸設備不整潔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地點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或者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七)未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或者影響周邊環境整潔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八)未按規定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賬,實時記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和運輸去向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生活垃圾處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記錄接收、處置生活垃圾分類台賬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罰款;

(三)未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定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員並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的,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餐廚垃圾收運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正確履行如實記載或及時報告義務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市容環境衞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市鼓樓區、台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實施;長樂區以及其他縣(市)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的區域和日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社區、農村地區不同情況分步推進的原則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__年5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垃圾分類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生活垃圾分類活動,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和《南京市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垃圾四類。

工業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方針和城鄉統籌、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市統籌、屬地負責。

第五條市、區人民的政府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工作目標和年度計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

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指導、督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動員、組織社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調處矛盾糾紛。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八條建立價格激勵機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引導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十條支持社會資金投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循環利用以及相關科技研發。

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環境衞生專業規劃,明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佈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報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環境衞生專業規劃,應當徵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區人民的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衞生專業規劃,組織制定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計劃,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設施建設的,應當與所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納入本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用地,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區人民的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衞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實施計劃,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

第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

建設項目許可審查時,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徵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並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並予以公示。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條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應當按照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衞生標準,採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環境保護措施。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公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應當符合《城鎮環境衞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要求,容器表面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誌》規定的標誌,便於識別和投放。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採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垃圾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廢舊傢俱等大件廢棄物品按照規定單獨堆放;

(五)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其他規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向社會公佈,並適時修訂。

第二十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

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責任人。

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建築,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託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責任人;

(六)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碼頭港口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範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公園、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所在地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範圍內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三)設置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責任人應當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運輸等情況,定期向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彙總數據並錄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生活垃圾減量化實施計劃,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綠色認證制度,鼓勵商品減量化包裝、餐飲適當消費、淨菜上市和潔淨農副產品進城,對垃圾減量行為給予獎勵,推動垃圾減量。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督促企業執行減量化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引導企業就推行垃圾減量向社會公開作出承諾。

第四章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時收集。

具體時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佈。

第二十五條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運輸至資源回收中心或者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運輸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貯存點。

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

第二十六條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實行許可。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收集、運輸服務單位,並與中標單位簽訂協議,明確服務區域、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運送場所、違約責任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區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專門隊伍,或者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委託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八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壓縮式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並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類的生活垃圾;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四)收集、運輸車輛、船舶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六)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分類處置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九條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行利用處置,促進再生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餐廚垃圾等可降解有機物應當通過生物處理技術處置,開發工業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資源化利用產品。

有害垃圾實行強制性回收,應當交由經核准的有害垃圾處置單位加以利用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

其他垃圾應當分揀、拆卸,並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進行衞生填埋或者焚燒。

第三十條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應當負責回收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因技術或者經濟條件不適合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一條鼓勵、支持農民採用生物堆肥等技術對廚餘垃圾進行就地生態處理和漚肥還田;採用腐爛還田、作飼料、制沼氣、製作纖維板等方式資源化利用秸稈。

農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應當選擇遠離水源和居住地的適宜地點用於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條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實行許可。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處置服務單位,並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明確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服務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三十三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評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處置技術應當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未進行技術論證或者論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置台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並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

(四)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並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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