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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變更章程修正案(通用5篇)

股權變更章程修正案(通用5篇)

股權變更章程修正案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公司於 X 年 X 月 X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股權變更章程修正案(通用5篇)

一、 ” 。

現修改為:

“:

” 。

二、第六條原為:。

現修改為:

“:

第 X 條原為:

“ 公司股東簽名:

公司

X 年X月X日

股權變更章程修正案 篇2

有限公司於 年 月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 (登記事項) 、 (登記事項) ,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此章程修訂案與原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章程與本章程修訂案有不同之處,以本修訂案為準。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股權變更章程修正案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有限公司於 年 月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公司 、 ,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條原為:“ ”。

現修改為:“ ”。

二、第 條原為:“ ”。

現修改為:“ ”。

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x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後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脱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45日後)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打印,可雙面打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塗改無效,複印件無效。

相關知識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是規定公司組織機構職權、義務和行為準則的基本法律文書,是完善公司制度體系、實現公司制度文明的憲法性、綱領性文件,也是公司設立、運行的必要條件和做優、做強的根本保證。

一、制定和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是國資監管機構的法定職責

公司章程既是公司設立的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公司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十二條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這表明,國資監管機構享有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權,或者説,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是國資鑑定機構一項不可推卸的重要職責。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章程的修改權由公司股東會行使。公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這表明,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修改權由章程的制定者國資監管機構行使,即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也是國資監管機構的職責。

二、需要制定和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幾種情形

從公司法中的某些規定和當前國有獨資公司改革、發展實踐,筆者歸納出需要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種:(1)設立新的國有獨資公司時,應當制定章程;(2)一個國有獨資公司與其他國有獨資公司新設合併時,合併各方解散,新設的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制定章程;(3)一個國有獨資公司吸收合併其他國有獨資公司時,被吸收公司解散,吸收公司應當制定章程;(4)一個國有獨資公司分立為兩個或者多個國有獨資公司時,原公司解散,他立後的各公司者應當制定章程。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需要及時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種:(1)章程的內容與正在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2)公司的註冊資本、經營範圍、住所、董事會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內容不一致;(3)國資監管機構根據國資監管和公司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修改。

三、制定和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程序

根據各地通行做法,章程的制定程序大體應當是:(1)由國資監管機構直接起草章程草案,或者國資監管機構委託公司籌建機構等代為起草。(2)廣泛徵求國資監管機構內部各局(處、科)、董事、監事、經理等各方意見,對草案進行多次討論,研究、修改完善。(3)草案成熟後,提交國資監管機構內部有關會議審議章程草案。(4)章程草案審議通過後,由國資監管機構正式行文印發章程,並加蓋國資監管機構印章。章程的制定工作應當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前完成。

章程修改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僅修改章程中涉及公司註冊資本或住所、經營範圍等事項的個別條款。二是因章程的結構和內容過期,或者公司諸多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章程已經不能滿足企業運行和發展要求,國資監管機構決定對章程進行全面、系統地修改。

僅修改章程個別條款的,其程序比較簡易,即國資監管機構發現應當修改章程的情形出現後,或者董事會、董事、監會,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出的章程修改建議,或董事會、監事會等關於章程機構採納後,國資監管機構決定修改章程,印發修改章程個別條款的修正案。

對章程進行全面系統地修改的,因類似於重新起草、制定公司章程,故國資監管機構一般採用章程制定程序完成章程修改工作。

四、當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的認識有待於進一步提高。個別國資監管機構依照章程治理公司、監管國有資產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觀念不強,少數董事,監事,經理依照章程經營公司的意識淡薄。對章程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到位,不重視章程的學習、宣傳和執行、監督,説起來重要、做起來不要。有的章程制定後文本較少且常常被束之高閣,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國資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很難見到章程,缺乏學習章程的主動性和遵守章程的自覺性。

2、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進行理性分析和實證研究的深度和廣度不夠。當前能夠對照法律法規、結合國資監管和國有獨資公司改革發展實際開展公司章程研究鐵相關人士太少,現有的研究成果未能過到達應有的深度和廣度,未能充分發揮對國資監管和國企改革實踐的指導和引領作用,理論研究滯後於現行章程立法和制度體系建設,滯後於國有獨資公司改革發展實際。有的國資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分不清章程“制定權”和“制訂權”的區別,對國資監管機構在國有獨資公司章程中的法律地位和職權存在一些模糊的、錯誤的認識,對董事長在董事會中的地位和作用、監事會主席在監事會中的地位的作用的認識也與以公司法為核心的現代企業制度存有較大的差距。

3、在中央立法層面,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頂層制度設計有等於進一步加強。公司法和企業為有資產法中,相關條款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特殊性體現不足,未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必備內容、制定和修改的條件和程序、管制措施等等做出專門規定,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建制性、約束性條款偏少,這對章程的制定質量以及修改的及時性產生了不利影響,也使國有獨資公司處在一個過於寬鬆、難以完全避免獲得壟斷地位可能性的法治環境中。

4、在國資監管機構的執法層面,中層制度設計的基礎工作仍有薄弱環節。與法律法規相銜接和配套的、關於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度體系尚未健全和完善,打造高質量章程、監管國資監管機構制定和修改章程的程序過於簡化,規範化和流程化程度不高,章程內容和結構的隨意性較大,各公司章程之間共性不足、個性有餘、個性不足的現象同時存在。有的國資管理機構對公司章程重視不夠、研究不深,依法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意識不強、能力不足,未給章程應有的地位,不重視發揮章程應有的作用。有的國資監管機構執法不嚴格、守法不自覺,內宣傳部內部所設機構之間的協調性和一致性不夠,導致同一個機構制定的章程和其他文件之間時有矛盾和衝突,超越章程、違反章程的規範性文件和監管行為仍未絕跡。

5、在具體操作層面,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質量參與不齊,有些章程經不起法律或實踐的檢驗。有的章程草案未經過周密的研究論證、未聽取有關方面意見而倉促印發,導致章程的有些條款隨意性較大,內容不科學、邏輯不嚴謹,經不起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審查,經不起推敲。有的章程是公司董事會起草持報送國資監管機構,由於有關人員把關不嚴、審查不力、加蓋單位印章了事,導致章程制定主體和執行主體錯位、章程質量不高,國資監管機構的章程制定權扣或近乎落空。有的章程將修改權或解釋權授予公司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章程制定權、修改權、解釋權的統一性,也不利於維護章程的嚴肅性權權威性。總之,章程內容和程序上的這些瑕疵對章程實施效果和作用發揮產生不利影響。

五、關於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工用的幾點建議

1、加強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實證分析和理論研究。筆者建議組織、引導、鼓勵有關教學和科研機構的專家、各極國資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和監事等,深入研究和剖析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為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

2、修改、完善涉及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法律法規。建議將公司法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修改為“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有國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取消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機構批准”的規定,將制定、修改章程的職責全部、完整地交給國資監管機構。建議在公司法中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必備內容、制定程序做出特別規定,提升章程的規範化和科學性。建立在公司法或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創立國有獨資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將章程列為國有獨資公司必須向公眾披露的內容之一,保證任何公民均有權利、有途徑查閲、複製、監督國有的獨資公司章程。

3、完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提高國資監管工作水平。建議各級國資監管機構最大限度地開發和利用章程這一制度資源,加快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進程,儘快出台、完善專門的規範性文件,對公司章程的制定文體、程序、條件以及章程的執行、確認公司章程在國資監管機構文件中的最高地位,建立章程管理的長效動態機制。建立結合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貫徹實施,把國資監管行為以及董事、監事、高管人同的履職行為、公司內部管理制度都統一到章程的軌道上來,把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作為是否辦理如何辦理審批和備案等事項的依據,逐步實現國資監管制度和監管行為的章程化。

4、清理、修改現有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努力提高章程質量。要穩妥有序地清理、審查現有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對部分制定時間較早、內容陳舊、可操作性不強的章程要儘早修改,確保章程能夠反映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關於公司治理制度的最新變革、不與法律法規牴觸,確保公司治理結構與相關制度體系符合國有出資人意志。同時,要以章程修改為契機和突破口,促進公司改進內部管理、完善湧進結構和內部管理體制、機制,推動尚未完成公司化的個別國有獨資企業儘快完成公司化改造。

5、加強宣傳培訓,促進章程觀念深入人心。建議將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文本發本公司的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內設機構、分支機構、獨資子公司,發國資監管機構的負責人和內部所設機構。要通過章程制定時組織討論徵求意見、制定後舉辦講座組織學習等形式,強化依照章程監管國家出資企業的意識,強化依照章程組建和運作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的意識,確保董事、監事、高級人員和國資監管機構相關局(處、科)工作人員瞭解章程的自覺性,把章程作為公司治理和管理的行為準則,充分發揮章程對國準則監管以及公司治理、內部管理和對外交往的規範、指引和約束作用,樹立和維護章程在國有獨資公司各類文件中憲法性地位。

股權變更章程修正案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校管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證學校又快又好的發展,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國小管理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堅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辦學原則,貫徹為學生服務、為家長服務、為社會服務的辦學思想,努力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 學校名稱:xx市xx區x國小

學校地址:xx市xx區x街道x大道中三段699號

學校性質:全民所有制

學制年限:國小教育6年

第四條 學校在xx市xx區教育局和x街道的領導下實施教育工作,接受他們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黨支部保證監督和教職工民主管理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學校辦學思想。

辦學理念:彼此的抵達

育人目標:培養頭心手合一的人

頭(博於識):從知識的維度,抵達世界的奧祕。相應的能力—思維力

心(慧於心):從情感的維度,抵達內心的柔軟。相應的能力—感受力

手(敏於行):從行動的維度,抵達真實的生活。相應的能力—創造力

辦學特色:體驗教育

第七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制度管理、人文關懷、愛心育人、特色興校的辦學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把學校建設成教育質量高、人民滿意的空港特色學校。

第八條 學校以漢語言文字為基本教學語言文字,使用普通話和規範字。同時開設英語課程,並且形成雙語特色。

第二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一節 校長

第九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或聘任,校長依法全面負責學校行政工作。

第十條 校長的職責

(一)團結和帶領全體教職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法規、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教育規律,面向全體學生,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使學生得到全面的生動活潑的發展。

(二)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執行上級的指示,對上級負責。

(三)主持制訂學校發展規劃、學校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檢查、總結。

(四)主持學校全面工作,召集行政辦公會議,領導行政班子做好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教學工作、體育衞生工作、教育信息化工作、財務後勤工作等。

(五)加強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教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

(六)貫徹勤儉辦學方針,努力改善辦學條件。

(七)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改進學校管理。

(八)加強與x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聯繫,積極爭取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支持;加強與社區、家庭的聯繫,積極爭取社區、家庭的支持。

第十一條 校長的權力。校長作為學校的法人代表,在國家賦予學校的權限內,代表學校行使以下權力:

(一)決策權。在廣泛聽取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學校教育、教學、教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有決策權。如遇學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問題,校長有最後決定權。

(二)人事權。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從學校實際出發聘用、調整幹部、教職工,安排幹部和教職工的工作。校長有權提名、按照規定的程序聘任處室主任及其以下幹部;有權決定對教職工的使用,在學校教職工編制控制數內,有權決定從校外引進優秀教師。

(三)獎懲權:根據上級和學校有關規定,對工作成績優秀的幹部和教職工進行獎勵;對在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或出現重大事故的幹部和教職工按分管權限進行處罰或提出處罰意見。

(四)財經權。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籌集、管理和使用學校經費,發展學校各項事業。校長有對學校經費的合理使用權,有對校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等的合理分配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節 學校職能部門

第十二條 學校設辦公室、教導處、德育處、總務處、安全處等職能部門,在校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某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分工負責、分級管理的制度,各行政部門對校長負責。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合作,互不推諉,敢於承擔責任。

辦公室:具體負責學校信息的上傳下達、文件的收發、信訪及教職工人事管理,職稱評定及崗位聘用,協調各部門的工作,檔案管理等工作。

教導處:具體負責學校教學管理、教學服務、學籍管理、教育科研、教師繼續教育、現代信息技術、。

德育處:具體負責學生德育教育工作、班級建設、藝術教育等工作;協調團隊組織的各項教育活動。

總務處:具體負責學校財務、後勤管理等工作。

安全處:具體負責學校安全教育與管理、體育與衞生等工作。

第十四條 職能部門一般設主任一人,視需要設副主任一人。學校各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按照縣教育局規定的程序產生,由校長聘任,同時報區教育局備案。

第十五條 學校中層幹部實行聘任制。

第十六條 學校教導處下設年級組,對本年級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各年級組設組長一名,負責組織本組教師搞好教學“七認真”及教學管理、考評工作。各班主任及各學科教師接受年級組的教學管理、指導。

第十七條 學校教導處下設教研組,作為教師集體進行教學研究的組織。負責本學科教學工作,並在教學方法研究、青年教師培養等方面發揮作用。

教研組設組長一名,負責組織本組教師開展教科研活動,並參與教學管理、考評工作。各班主任及各學科教師接受教研組的教育科研業務管理、指導。

第十八條 學校總務處下設財會室、保管室等。

第十九條 各班主任及各學科教師接受年級組和教研組的雙重管理、指導。

第三節 行政(辦公)會議

第二十條 學校行政會議是學校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主要工作內容為根據上級有關指示和學校工作目標,研究學校各方面的工作,對貫徹執行學校工作意見進行部署,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由校長委託其他領導主持,成員為全體校級黨政領導和行政職能部門、工會、羣團的主要負責人;研究學校的三重一大等事宜。

第二十二條 行政會議一般每週召開一次。主要內容為提出學校工作意見,對重大工作、問題作出決策,部署、安排學校教育、教學、教研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育 教學 教研管理

第一節 教育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以德育工作為首,貫徹國小德育綱要,切實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創新德育工作運作機制。通過班隊活動、學科教學、社會實踐等渠道,深入開展以愛國主義教育為核心,以行為習慣的養成教育為主線的教育活動。加強德育隊伍建設,優化育人環境,做到全面育人、全程育人、全員育人,不斷提高德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創造學校德育工作特色。

第二十四條 德育處在校長的領導下全面管理學校德育工作,要承擔好對少先隊大隊部的工作指導、協調各項教育活動的開展,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做好德育工作。

第二節 教學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學校按照國家統一編制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和教材的要求實施教學。學校教育教學面向全體學生,因材施教、注重個性、着眼發展,促使學生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身體心理素質、審美素質等方面達到較高的水準,為學生終身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導處是學校教育教學管理的職能部門。教導處每學期根據學校工作計劃確定教育教學管理目標和質量目標,制訂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育教學工作以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為基點,提高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和培養學生團結協作的精神。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認真抓好教學工作的常規管理和評估,對備課、上課、輔導、佈置和批改作業、考試考查等方面的工作以及教師的師德進行考評。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教學常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每學期期中、期末做好教師、學生教與學質量的分析,實現對全校教學質量的有效監控。

第三十條 學校以班級為實施教育教學的基本單位,班主任擔負班集體的組織者、教育者和指導者的責任,並負有協調本班級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溝通學校與家庭、社會教育的聯繫責任,學校每學年進行優秀班集體的評定。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由必修課、選修課、活動課三大板塊構成的課程體系。

必修科目按國家頒發的課程標準、教學計劃執行。

根據學校特點開設知識拓寬、個性發展、補缺補差等類型的選修科目。

活動課包括班團活動、社會實踐活動、體鍛活動、興趣活動、文娛活動等。

第三十二條 教師從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評價學生,不以學習成績排列學生名次,不以考試成績作為衡量教學質量,評定教師教學工作的唯一標準。

第三十三條 學校重視勞動技術教育,注意從幫助學生打好成才基礎的高度,把勞動技術教育與社會實踐教育相銜接,搞好輔導基本技術知識、能力的教育。

第三十四條 學校重視文藝、體育及衞生健康教育,培養學生有較高的藝術欣賞力和一定的藝術表現力,辦好體育傳統項目,提高學生健康水平。嚴格執行國家頒佈的有關體育、衞生工作法規,抓好體育課、課間操、眼保健操、體育活動等工作,每年舉行校田徑運動會和小型體育競賽活動。加強健康教育,關注心理健康。

第三十五條 學校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亂收費、亂訂資料等行為。

第三十六條 學校合理安排作息時間,學生每天在校活動總量不超過 6 小時,學校在節假日不安排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文化課。

課後作業量不得超過上級有關規定。1—2年級一般不留家庭作業,3—4年級一般不超過30分鐘,5—6年級一般不超過60分鐘。

第三節 教育科研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圍繞課程改革、素質教育、特色教育,確立教育教學研究課題,並負責組織實施,做好結題工作。

教育科研要與課程改革相結合,以課題研究帶動教育教學實踐,提高教育質量。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由教學評價、特長評價及學生綜合分評價三部分組成的評價體系。

第四章 總務後勤管理

第三十九條 堅持總務工作為教育教學服務、為教育科研服務、為師生服務的原則,做到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

第四十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自行籌措為輔。

學校實行免費義務教育。未經教育、物價部門批准,學校不私立收費項目,不自定收費標準。

學校依法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學校的捐贈。

第四十一條 學校堅持艱苦奮鬥、勤儉辦學的原則,兼顧發展學校事業和改善教職工待遇。統籌規劃、保證重點,合理使用、嚴格把關,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條 學校健全財務制度。學校財務工作收支兩條線管理,按量入為出、統籌安排的財務計劃執行。大額經費使用由校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總務處定期向校長和校務會議報告學校財務狀況,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學校遵守財經紀律,接受政府經濟監督部門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校產管理制度,提高使用率,保持完好率,為教育教學服務。

第四十四條 妥善管理和積極使用教學設施、器材設備、圖書資料等,充分發揮現代化教學設施、設備的使用效益。總務部門協助做好全校的消防、安全、治保等工作,防止學校財產的流失和事故的發生。建立學校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加強安全保衞工作。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保證監督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中國共產黨xx區x國小黨支部,黨支部在x街道黨工委和區教育局黨委的領導下,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

學校黨組織是學校的政治核心,負責對學校的政治領導,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校長依法履行職責,保證監督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並通過領導教代會、羣團組織等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和戰鬥堡壘作用。

具體任務包括:

(一)建立黨支部統一領導的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體制,協調、檢查、督促各部門思想政治工作計劃的落實。

(二)對學校近、遠期規劃,學校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其他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問題認真討論研究,參與決策。

(三)按照黨管幹部的原則,加強對學校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協同校長培養、聘任幹部。

(四)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發揮和引導教代會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充分發揮教代會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xx區小支部,在上級團委和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按照《團章》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具體任務包括:

(一) 做好團員青年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對團員進行共產主義理想教育。

(二) 動員組織青年教職工努力學文化、練技能,積極參加課程改革,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三) 培養共青團工作積極分子,積極推薦優秀團員入黨。

(四) 組織團員青年開展積極、健康、向上的文化體育活動。

(五) 領導少先隊組織。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黨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教代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教代會。教代會閉會期間由工會負責日常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情況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或作出相應的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重要的規章制度和方案,並在職權範圍內討論決定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問題。如教職工聘任、獎懲、福利分配等。

如有不同意見,經校長同教代會協商統一後,由校長頒佈施行。

(三)民主評議學校校長和中層幹部,參與考核和監督行政領導幹部。評議結果作為對幹部進行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四)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四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制度。

校務公開的基本內容為:學校辦學方向、規劃和教育教學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項;上級有關的教育系統行風建設政策、規定;學校重要的財務收支情況;涉及教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社會及教職工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

校務公開的方式主要為會議通報和上牆公佈。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校內教職工、學生申訴制度,設立調解組織。

第五十條 學校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督導、檢查、審計和監督;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檢查監督;接受社會、家長、學生的監督。

第六章 教 職 工

第五十一條 教師是辦好學校的主體力量,學校必須尊重教師,尊重知識,尊重人才。

第五十二條 學校教師、職員和工人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維護學校的榮譽和利益。學校必須依法維護、保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教師應以教書育人為己任,全面關心每個學生的健康成長,嚴格遵守《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中國小教師日常行為規範》及學校管理的規章,認真履行《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及崗位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業務成績檔案。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

學校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學校實際情況實行全員聘任制,凡受聘的教職工必須履行聘約,執行學校的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任務。

(一)學校與教職工以簽訂聘用合同的形式確定勞動關係,形成人員流動能進能出,職務崗位能上能下,工資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機制。

(二)學校依據規定的編制數,聘用符合條件的教職工,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的教職工在合同期內享受相應待遇。

(三)學校按崗位需要,與受聘教職工簽訂崗位聘任合同。凡簽訂崗位聘任合同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的教職工,享受上崗待遇。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國家工資和校內結構工資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製度。對在編在崗教職工的校內工資、福利發放,堅持各盡所能、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崗位責任考評獎勵制度。根據教職工的政治與業務水平,履行崗位責任的工作態度、工作成績和出勤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考評,並給予相應的獎勵。

學校對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教科研究、教學改革和學校建設等方面成績優秀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其中貢獻突出者,可按程序報請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九條 積極為教師的繼續教育創造條件,教師進修應根據學校的需要,以所教學科為主。

學校支持和鼓勵教師從事教學研究,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學校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參加對口的進修或培訓,以提高自身素質,改進工作方法。

第六十條 學校對違反《教師法》、《師德規範》等教育法規,在工作中產生重大失誤的教職工依據有關法規予以教育、批評或處分,對其中失誤嚴重者,可按程序報請上級有關部門處理。當事者對所受處罰不服的,可以按有關規定逐級提出申訴,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此打擊報復。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維護退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由學校工會具體負責退休教職工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條 教職工應遵守學校規定的學習、考勤、衞生等制度,履行教職員工對學校應盡義務。

第六十三條 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申訴權,對學校實行民主監督。學校成立校內申訴機構,負責處理教職工提出的申訴。校內申訴由學校黨支部、工會、團組織聯合設立的調解小組進行調處。教職工對校內申訴處理意見不服,可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進一步提出申訴。

第七章 學生、家長

第六十四條 學校按照《義務教育法》規定,每年秋季招收適齡兒童入學,學校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頒佈的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家長對此應予以遵守和配合。

第六十五條 學校採用班級授課制實施教育教學。

第六十六條 按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在班額允許的範圍內,學校可接受符合條件的借讀生或轉學生。

第六十七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須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須遵守《國小生守則》、《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

第六十八條 學校對取得優秀成績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存在若干問題的學生或有困難的學生進行教育和幫助,家長應積極配合學校做好幫教工作。

第六十九條 學校與家庭要建立聯繫,加強溝通。學校通過家長會、家訪、信訪等方式向家長通報學校情況。

學校運用家長學校等形式,幫助家庭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

學校成立家長委員會,使其瞭解學校工作,幫助學校解決辦學中遇到的困難,集中反映家長的意見和建議,幫助學校改進工作,努力改善辦學條件。

第七十條 學校和家長要統一認識,密切配合,形成教育合力,提高教育效果。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xx區教育局批准後實施。本章程的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xx區教育局批准。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據本章程制訂、修訂各項規章制度。原訂規章制度凡與本章程牴觸的,均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的,一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秋季施行,由學校行政辦負責解釋。

股權變更章程修正案 篇5

總 則

在黨的領導下,根據本村實際情況,在國家法律法規範圍內實行自治。經兩委研究,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和諧文明

第一條 樹立社會主義道德新風尚,講文明、講禮貌、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尊師重教,擁軍優屬,扶貧助難,喜事新辦,破除封建迷信,積極參與“文明户”評比活動。

第二章 村內秩序

第二條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講究社會公德,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集體的一切財產和設施,否則照價賠償。

第四條 不打架鬥毆,不尋釁鬧事,不做傷風敗俗之事,嚴禁聚眾賭博和地下六和彩、嚴禁造謠惑眾、搬弄是非、誹謗他人,輕者受到道德的譴責,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為做好本村社會治安工作,外來人員需在本村居住的應主動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登記後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條 嚴格遵守信訪工作條例,通過正當渠道向上級反映問題,不參與越級上訪、集體上訪,不利用信訪手段聚眾鬧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七條 全體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家庭關係。

第八條 婚姻自由,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錢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和管理家庭財產。

第九條 贍養老人,使老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對不盡贍養義務者,經批評教育無悔改表現的,將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十條 父母、繼父母應承擔未成年人或無生活能力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不準虐待病殘兒;對繼子女和養子女,嚴禁因家庭不和導致中國小生中途輟學。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一條 村內所有土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對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者,責令其退還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築物。

第十二條 經濟承包合同管理

(一) 凡是承包、租賃集體土地(企業、商品房、果園、生產資料和各種設施)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村委會的統一規劃,必須與村委會簽訂租賃合同,並按合同規定及時向村委會繳納承包費和租賃費,對不履行合同,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處理。

(二) 對集體和個人簽訂的各項承包合同,村委會要建檔立卡,加強管理。對合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可按《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村級建設

第十三條 村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實行村民集中建房和採取農民新村統一安置。具體事項,由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公示三天後確定。

第十四條 自覺維護好村內公共衞生,不亂排污水、亂倒垃圾、亂堆雜物,搞好家庭個人衞生,自覺綠化家庭,美化環境,自覺維護街道整潔暢通,嚴禁堆物防礙交通。

第六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條 村民應自覺維護村委會正常的辦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兩委開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執行公務。

第十六條 村委會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堅持民主化決策,依法辦事,重大事情必須通過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公示三天後方可執行。

第十七條 村兩委幹部嚴禁以權謀私,嚴禁挪用公款,嚴禁打擊報復,違者要嚴厲查處。

第七章 村務公開

第十八條 村兩委工作要實行村務公開。利用公開欄或通過召開黨員、羣眾、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務、財務收支情況、承包費、宅基地審批、生育審批、獎扶和特扶對象情況等有關村民關心的重大問題進行公開,以便接受羣眾監督。

第十九條 村財務收支情況,按每季度公開一次。

第八章 計劃生育

第二十條 為進一步學習、宣傳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繼續穩定低生育水平,充分體現羣眾的主體地位,加快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轉變,充分發揮村兩委對計劃生育的領導作用,自覺承擔抓好村計生工作的責任,進一步樹立男女平等,女兒也是傳後人等科學文明新觀念,維護羣眾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推動羣眾履行計劃生育義務,促使村人口計生工作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組織機構及工作責任:村民委員會是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組織的核心,負責全面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優生優育、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等相關科普知識,負責向村民提供計劃生育宣傳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免費為初次生育(含懷孕)的村民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及時為需外出的村民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為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村民辦理《生育證》相關手續。為自願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辦理獨生子女光榮證。因故不能按時辦理的,應向村民説明理由。

(三)免費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節育技術指導和避孕藥(具)。提供節育措施服務,並承擔施行節育手術、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終止妊娠的費用。

(四)定期免費提供孕(環)情監測服務,及時做好隨訪和技術指導。

(五)負責與上級人口計生部門聯繫,為村民進行病殘兒、節育手術併發症鑑定提供有關服務。

第二十二條 村團支部、婦代會、民兵、計生協等羣眾組織共同參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各負其責。

第二十三條 村民應自覺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條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實行計劃生育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年齡在15—49週歲範圍內的村民為育齡羣眾。

育齡羣眾計劃生育權利和義務:

(一)每位育齡羣眾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權利,有權要求依法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生育證》、《獨生子女光榮證》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二)生育或收養子女或生育、收養的子女死亡的,應當在45天內如實向村委會報告。

(三)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下,及時(順產90天內,剖宮產210天內)落實以長效為主的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按規定接受孕(環)情檢查和生殖保健服務。因務工、經商等活動在異地村住30天以上的,應向村委會彙報現居住地詳細地址。

(四)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孕婦要求終止妊娠的,應當符合《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的規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五)計劃生育户有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的權利。

(六)違法生育的,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七)為流動人口提供居住條件並超過30天以上的,應向村委會彙報。

第二十五條 對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村民實行優待和獎勵。

(一)對領證的獨生子女户和雙農獨女户可享受本鎮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規定的有關待遇。

(二)實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會可以給予適當。

(三)獨生子女户、雙農獨女户,其子女在入學、參軍、招工、招干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在生產、生活發生困難時,村委會給予優先照顧救助;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齡婦女帶環懷孕自覺終止妊娠的給予40元補助,二孩婦女在產後及時落實長效節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補助。在規定時間內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的每例獎勵40元(憑鎮計生服務所出具的證明)。

(五)對舉報違反計劃生育的,經查實給予舉報人員200元獎勵。

(六)對於年滿10週歲獨女領證户給予一次性獎勵100元,對領證户每年參加孕環檢,給予誤工補助50元。

(七)對考上大學的計劃生育給予500元獎勵,獨生子女獎勵1000元(憑大學本科錄取通知書,户籍在本村)。

(八)凡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者除鎮每月獎勵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領取時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村計生辦發放的相關宣傳品,否則,停發本年度村獎勵部分)。

(九)政策內懷孕在二個月內,本人自動向村計生辦彙報的,村一次性獎勵50元或購買一份婦幼安康險。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齡婦女,按規定寄回孕檢單的每次獎勵100元,另加誤工費100元。

第二十六條 村民凡有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除按省《條例》徵收社會撫養費或行政處罰外,村委會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超過三個月上報孕情或隱瞞孕情的將取消相關獎勵。

(二)凡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人員或刁難、圍攻、謾罵、威脅計生工作人員,除報告上級政府依法處理外,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通報批評。

第九章 户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村民代表大會研究通過,為適應户口開放政策需要,同時滿足羣眾生產、生活的需求,對申請遷入村的人員,規定簽訂入户合同。

(一)不具備享受村村自治優惠措施的人員

1、非婚嫁人員;

2、婚嫁中男方遷入女方家,且落户的女方無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

3、以前遷出的户口現申請遷入的;

4、外單位離退休人員;

5、勞動改造期間人員;

6、暫不明確的其它人員。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xx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釋權屬上草市村村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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