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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出資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通用12篇)

變更出資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通用12篇)

變更出資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1

公司股東會於x年N月N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N次全體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變更出資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通用12篇)

原章程第Z章第Z條 股東出資情況:

此處為原內容!

現修正為:

新內容!與原內容格式一致~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x有限公司

x年N月N日

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變更出資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税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相關知識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公司的區別

投資人出資最低限額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59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則沒有最低限額的要求,由投資人自行申報投資數額且不需要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

投資人的出資方式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2章第1節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股東以多種方式出資的,其中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沒有作任何限制。

法定登記手續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其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而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其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和住所、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以及經營範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領取的是公司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領取的是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股東僅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通常不會牽涉到股東的其他個人財產,經營風險較小。但是,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原則,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第64條明確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不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不具備法人資格,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1條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它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8條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財產所有權不同

《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股東出資後,其用作出資的財產所有權即與股東相分離,轉為公司所有的財產,由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並依法實施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股東不能再直接支配出資財產;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者繼承。”

機構設置和人員任職資格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雖然不設立股東會,但應依法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並明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設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至二名監事。而且,《公司法》第147條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作出嚴格限制。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以及經營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沒有作出強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一般僅設以經理為首的經營管理機構。

解散清算程序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清算。股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結束後,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經清算,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則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公司破產;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另外,應當特別指出的是,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算結束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承擔的税收義務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需分別就其公司所得和股東分取的紅利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而個人獨資企業自身不繳納企業所得税,只待投資者取得投資回報時繳納個人所得税。

變更出資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設立(截止變更登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

分期繳付

出資數額

出資

時間

出資

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合計

其中貨幣出資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 產生。董事任期 年,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 產生。(注: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變更出資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4

根據 有限公司股東於 年 月 日作出變更公司 (登記事項) 、 (登記事項)的決定 ,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

變更出資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5

根據*年*月*日股東會議精神,對《公司章程》第*章第*條和第*章第*條進行如下修正: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認繳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貨幣

貨幣

合計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xx萬元,以上出資股東已約定於x年xx月xx日前足額繳納。

第*章第*條修正為:公司名稱唐山*有限公司。

第*章第*條修正為:公司住所高新區。

第*章第*條修正為:經營期限至 年 月 日。

第*章第*條修正為:經營範圍。

第*章第*條修正為:公司類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

章程其餘條款內容不變

本章程修正案自全體股東簽字之日起生效。

全體股東:

年 月 日

變更出資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6

為了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工商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四章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認繳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貨幣

合計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xx萬元,以上出資股東已約定於x年xx月xx日前足額繳納。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出任執行董事、經理;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經理的報酬事項;

(3) 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公司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9) 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定;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決定對其他企業投資事項;決定對他人擔保事項;

(13) 制定公司內部管理設置及公司管理的具體規章。

(14) 對設立分支機構事宜作出決定。

第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制定實施投資方案,並報股東審議批准;

(三) 擬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並報股東審議批准;

(四) 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並報股東審議批准;

(五) 擬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並報股東審議批准;

(六) 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並報股東審議批准;

(七) 決定除應由股東決定以外的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公司管理的具體規章;

(八)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合同、文件;

(十一) 代表或委託代表參加與公司有關的訴訟;

(十二)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十三) 對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監事提起訴訟;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執行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任免。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二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三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十七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四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至 年 月 日,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1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字:

x年3月17日

變更出資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7

(經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待公司x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一、 原章程第四條規定如下:

公司註冊名稱:

中文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修改如下:

公司註冊名稱:

中文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二、 原章程第六條規定如下: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388,789,602元。

修改如下: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382,986,746元。

三、 原章程第十三條規定如下: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是:投資興辦實業(具體項目另行申報);國內貿易(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在合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資產管理和經濟信息諮詢。(以上各項不含限制項目)

公司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和實際情況依法擴大經營範圍。

修改如下:

投資興辦實業(具體項目另行申報),國內貿易(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在合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文藝創作與表演,創意

設計,電影製片,電影發行,電影攝製,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演出及經紀業務,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策劃,影視設備、物聯網技術、網絡技術、信息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廣告設計、製作、代理、發佈,資產管理,商務信息諮詢。(以上各項不含限制項目)

公司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和實際情況依法擴大經營範圍。

四、 原章程第十八條規定如下:

公司的發起人為:實業有限公司、瀋陽中天電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北方商用技術有限公司、廣州南沙技術開發區安華保税有限公司、長白計算機集團公司、瀋陽市建設投資公司以及瀋陽高技術發展公司。

公司目前的股份總數為1,388,789,602股,均為普通股。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上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修改如下:

公司的發起人為:實業有限公司、瀋陽中天電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北方商用技術有限公司、廣州南沙技術開發區安華保税有限公司、長白計算機集團公司、瀋陽市建設投資公司以及瀋陽高技術發展公司。

公司目前的股份總數為1,382,986,746股,均為普通股。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上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五、 原章程第十九條規定如下:

公司股份總數為1,388,789,602股,每股面值人民幣壹元,全部為人民幣普通股。

修改如下:

公司股份總數為1,382,986,746股,每股面值人民幣壹元,全部為人民幣普通股。

六、 原章程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如下: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批准後生效。

本章程自公司x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的公告之日起實施。

修改如下: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批准後生效。

本章程自公司x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的公告之日起實施。

除上述修訂內容外,原章程其他條款內容不變。

本次《公司章程》相應條款的變更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股份有限公司

x年8月30日

變更出資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8

章程修正案

根據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    )、(    ),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      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      公司。”

現改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      萬元。”

現改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    ”。

現改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

現改為:

變更出資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則,由 獨自出資設立北京市##無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類型為一人無限公司(自然人獨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則為準。

第二章公司稱號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稱號:北京市##無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公司運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運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出資人的姓名(稱號)、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工夫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稱號)、出資額、出資工夫、出資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發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出資人)的職權:

(一)決議公司的運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二)委派(延聘)執行董事和監事,決議有關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同意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同意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同意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同意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餘的方案;

(七)對公司添加或許增加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兼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許變卦公司方式作出決議;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出資人)委派或延聘發生。執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餘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許增加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併、分立、變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議公司外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依據經理的提名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許解職。經理對執行董事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掌管公司的消費運營管理任務,組織施行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施行公司年度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外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除應由執行董事決議聘任或許解職以外的擔任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出資人)委派(延聘),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反省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停止監視,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許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初級管理人員提出任用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初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則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在發作和平、特大自然災禍等緊急狀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判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判決權和處置權須契合公司利益,並在預先向股東報告。

第八章 出資人以為需求規則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該當自公司清算完畢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註銷機關請求登記註銷: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則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許公司章程規則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現,但公司經過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封閉或許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則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條公司註銷事項以公司註銷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並報公司註銷機關一份。

出資人簽字:

年 月 日

變更出資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10

章程修正案

公司股東會於x8年x月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x次全體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x章第x條 股東出資情況:

此處為原內容!

現修正為: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x有限公司

x8年x月x日

變更出資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 註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十條 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

(一)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佔 %。

(二)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佔 %。

(三)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佔 %。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並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並依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註冊後 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户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閲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 人(三至十三人,單數)。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 年(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 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參加,可由董事或股東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蔘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不得少於3人,單數),其中職工代表 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①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②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齲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註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後,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經核准後,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於金華市 簽訂。

(蓋章) 代表簽字(蓋章) 代表簽字(蓋章) 代表簽字年 月 日

變更出資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12

因公司經營需要,擬在公司經營範圍內增加部分事項,為此,需對公司章程相應

條款進行修訂,具體如下:

一、 章程原第十三條 內容為:“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是: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税控收款機的製造、銷售、租賃,對電子產品行業的投資,電子計算機技術服務及信息服務;公路計算機收費、監控、系統設計、諮詢及安裝調試;對外貿易;手機研發、設計、生產、銷售及通訊產品諮詢服務;機電、消防工程設計;機電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消防設備銷售;移動通信及終端設備的開發、生產、銷售;電子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以上經營範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在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後方可經營)”

修改為: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是: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税控收款機的製造、銷售、租賃,對電子產品行業的投資,電子計算機技術服務及信息服務;公路計算機收費、監控、系統設計、諮詢及安裝調試;對外貿易;手機研發、設計、生產、銷售及通訊產品諮詢服務;機電、消防工程設計;機電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消防設備銷售;移動通信及終端設備的開發、生產、銷售;電子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電子收銀秤的製造、研發、銷售。(以上經營範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在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後方可經營)。”

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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