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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精選3篇)

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精選3篇)

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1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精選3篇)

一、章程第_____章第_____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____章第____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_____章第____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____章第__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2

根據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現改為:公司在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二、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_萬元。”現改為: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_萬元。”

三、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股東共_____人,分別為______、______”。現改為:公司股東共______人,分別為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董事長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改為:“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全體股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篇3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為發起人(法定發起人的數量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共同發起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由全體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發起人(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

第五條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省、市、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                              (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公司的經營範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七條 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四章  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股份總數:      萬股,每股金額:  元人民幣。

第九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第十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改變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 公司註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

第五章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發起人1                             

發起人2                             

發起人3                             

第十三條  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發起人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認購的股份數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合計

第十四條 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並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章程規定認繳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依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注:無非貨幣出資的,刪除此款內容。)

公司成立後,發起人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六章  公司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發起人(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發起人〈股東〉自行確定,如發起人〈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其他情形。(注:由發起人〈股東〉自行約定,如沒有另外約定則刪除此項)

第十八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受讓、轉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注:或由股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自行約定)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注:或由股東大會自行約定投票制度)。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二十三條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會議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七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法定5至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若無職工代表的董事,應將該款的無關內容刪除)。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    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董事    人,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者其他行使)民主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如發起人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履行職務,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注: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間,可由發起人或董事會自行約定。)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由董事會自行確定,如董事會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以上各項內容也可由董事會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並依法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三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其中職工代表  人。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自行確定成員,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設副主席   人。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注:監事會不設副主席的,應將該款的有關內容刪除)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六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如發起人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除本條的上述規定外,由發起人自行確定監事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四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注:税後利潤的分配方式,也可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約定其他分配方式。)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四十一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報告書,並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閲。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四條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時,解散並進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注:由股東自行約定,如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四十五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六)項規定而解散的,可以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六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四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或者董事)組成。

第四十七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八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五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五十四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傳真方式發出;

(四)以公告方式進行;

(五)其他方式(注:上述方式和其他方式,由發起人自行規定)。

第五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方式進行。(注:或由發起人自行規定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被送達人簽收掛號郵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     日(注:至少15日)後視為所有相關人員已經收到通知。

第五十七條  公司因意外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並不因此無效。

第五十八條  公司指定報紙和網站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體。

第十三章  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九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成立一年後,發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注:發起人可以約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十一條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六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或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六十四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六十五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六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十七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於本公司。

第七十一條  股東有權查閲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經全體發起人(或股東)(設立時由全體發起人訂立,變更為股東訂立)共同訂立,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發起人(股東)簽字、蓋章(或出席股東大會董事簽字):(公司設立適用)

(發起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發起人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發起人的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變更適用)

股份有限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項:

1、本參考文本適用於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於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凡有下劃線的,應當進行填寫;要求作選擇性填寫的,應按規定作選擇填寫,正式行文時應將下劃線、粉紅色提示內容、本注意事項及其他無關內容刪除。

3、申請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審批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審批並提交相關文件或證書,不能提交的,應自行將相關項目刪除。

4、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打印,頁數多的可雙面打印,塗改無效,複印件無效。

5、本章程參考文本僅供參考使用,發起人(股東)起草章程時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公司章程作出相應規定;但章程中應當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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