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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村留守兒童的救助保護制度

有關農村留守兒童的救助保護制度

導讀:隨着城市經濟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民到城市務工,缺少父母關愛似的許多留守兒童的成長面臨諸多問題。以下是由本站小編J.L為您整理推薦的有關農村留守兒童的救助保護制度,歡迎參考閲讀。

有關農村留守兒童的救助保護制度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意見》,明確規定“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幫助保護機制”通過對政府機構、公安機關、學校、監護人等主體進行責任劃定,為留守兒童的安全保駕護航。

1、出事第一時間報告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脱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 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

2、公安接報立即出警

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採 取應急處置措施,強制報告責任人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農村留守兒童單獨居住生活:要責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託監護人,並對父母進行訓誡。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要聯繫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託其他親屬監護照料。聯繫不上農村留守兒童父母: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臨時監護照料,並協助通知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確定受委託監護人。留守兒童失蹤:要按照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及時開展調查。屬於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時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 者福利機構實施保護。

3、遭受不法侵害、意外傷害

要依法制止侵害行為、實施保護,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鑑定傷情,為進一步採取干預措施、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打下基礎。公安機關要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4、鄉鎮人民政府接報後應採取措施

接到公安機關通報後,要會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在村(居)民委員會、中國小校、醫療機構以及親屬、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對於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 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納入保障範圍。

5、對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等行為下大力監管

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6、監護人不盡責可撤銷

對於監護人將農村留守兒童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無着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縣級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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