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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處理管理制度(精選3篇)

廢棄物處理管理制度(精選3篇)

廢棄物處理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廢棄物處理管理制度(精選3篇)

保證實驗室環境的整潔,防止污染。對實驗室進行消毒和合理有效的處理實驗室廢棄物,避免環境污染及廢棄物對人體的傷害,保護實驗室人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於實驗室工作環境、實驗枱面、工作服、移液器等的清潔消毒工作,實驗室所有廢棄標本、使用過的耗材等。所有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熟知並遵守本程序。

3職責

3.1生物安全實驗室操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消毒及實驗室產生的廢物、廢液的收集和處理。

3.2生物安全實驗室負責人負責消毒工作、廢棄物處理的監督檢查。

4具體要求

4.1實驗室清潔消毒

4.1.1消毒液配製

配製2g/l有效氯消毒液:參照消毒劑説明書配製終濃度為2g/l有效氯消毒液。

各實驗區的清潔消毒工具均專用,不可混用。所配製的消毒液只限在當天內使用,隔夜如使用時應根據本sop重新配製。

4.1.2紫外消毒

紫外消毒須根據需要設定時間,通常為30分鐘,根據需要適當延長時間。

消毒結束後,關閉電源開關。

4.1.3實驗室消毒清潔程序

每次實驗前一天和實驗結束後對各區進行全面消毒。包括實驗枱面、地板。

實驗過程中如發生標本或試劑外濺,應立即用含2g/l有效氯消毒液濕布覆蓋污染處30分鐘,再進行擦拭,隨後用清水擦洗,並作記錄。

實驗結束後用含2g/l有效氯消毒液對台面進行清潔,紫外燈照射30分鐘。

實驗結束後,開啟室內紫外燈對實驗室進行紫外照射消毒至少30分鐘。

實驗結束後,用含2g/l有效氯消毒液對各區所有儀器設備進行擦拭清潔。

每次對使用過的移液器、鑷子用75%酒精棉球進行擦拭。

每週將待清潔工作服高壓滅菌後洗滌消毒,不同實驗區的工作服隔天洗滌

4.1.4生物安全櫃消毒消毒、清潔方法

a、一項工作完成後,所有的容器和設備應用75%乙醇進行表面消毒後取出。

b、一天的工作結束後,操作人員應75%乙醇對生物安全櫃內的工作台、兩側、後壁、觀察窗玻璃內側壁進行擦試。

c、開啟生物安全櫃紫外燈30-60分鐘,用於工作台面和內部環境的消毒。

d、開啟紫外燈時請勿在櫃內操作。

e、生物安全櫃內發生少量噴濺時的消毒措施:應立即用吸水紙巾清除,放入生物危害滅菌袋,應儘快對噴濺物沾染到的物品和生物安全櫃內表面用浸透消毒液的毛巾浸濕,消毒工作面後,更換手套,再將清潔的吸濕巾放入櫃內,無論脱手套還是換手套都要洗手。

f、生物安全櫃內發生大量的溢出時消毒措施:需要更廣泛的消毒,櫃中所有的物品都應進行表面消毒後移除櫃外,要向工作台面上傾倒消毒液使其流入格柵到達排水托盤,然後再用清水擦試。

4.2實驗室廢棄物處理方法和步驟:

4.2.1無菌物品,如棉籤、棉球等應在有效期內使用,使用後的廢物品應集中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4.2.2使用過的一次性實驗用品(如試管、吸頭、離心管等),放入2g/l有效氯消毒液中浸泡2小時後,放入污物袋內集中處理。

4.2.3對可再次使用的玻璃製品,加入2g/l有效氯的消毒劑浸泡2~6小時後用洗滌劑及流水刷洗,瀝乾後高壓蒸汽滅菌。

4.2.4污染的標本容器等投入盛有2g/l有效氯消毒液的容器內浸泡一晝夜後,放入污物袋內集中處理。

4.2.5採集檢驗標本或接觸裝有檢驗標本的容器,特別是傳染性檢驗標本(如肝炎或結核等)時,應戴一次性手套;可反覆使用的容器用後集中消毒。

4.2.6廢棄標本如血、痰,用10g/l有效氯消毒液消毒,攪勻後作用2~4小時後,集中處理並記錄。

4.2.7實驗室所有垃圾,包括用過的一次性手套置於專門污染袋內,集中處理並在廢棄物處理記錄表上記錄。

廢棄物處理管理制度 篇2

1、貯存、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衞生及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並經當地環保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2、各所屬公司、委託加工單位車間的危險廢棄物,必須指定專人收集,送公司劇毒危化部統一處置,不得隨意拋棄。

3、安全技術部門負責把各所屬公司、委託加工單位車間產生危險廢棄物的產生量、貯存、流向、處置等有關資料上報區環保局。

4、禁止在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危險廢棄物。

5、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必須按照危險廢棄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6、運輸危險廢棄物,必須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7、對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包裝物、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必須設置危險廢棄物識別標誌。

8、危險廢棄物的包裝應採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

9、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及其它物品轉作它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及消毒處理,方可使用。

10、泄漏或滲漏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11、制訂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時發生的意外事故的應急措施和防範措施。

12、因發生事故,造成危險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時,安全技術部門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公司領導和區環保部門以及其它有關部門報告。

廢棄物處理管理制度 篇3

銅仁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和《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環保、衞生和計生、食品藥品監管、農業、旅遊、教育、交通、公安及其交通管理、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治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投訴,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和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

設施規劃建設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包含餐廚廢棄物管理內容的環境衞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用地、佈局、規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衞生專項規劃。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運輸設置裝置,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後,將驗收備案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經建成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進行無害化評定,達到標準後,方能使用。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產權所有人和管理使用人應當加強對設施的管理、養護、維修和更新,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投放和專業收集、運輸、集中處置。逐步實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一體化運營。不具備一體化運營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寨的餐廚廢棄物,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依法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由城市管理部門與中標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並依法辦理其他相關審批手續。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服務者,由城市管理部門將其列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目錄,向社會公佈。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合同期限滿,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重新確定特許經營者。同等條件下,原特許經營者可以優先取得特許經營權。

第十四條

已營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5日內,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餐廚廢棄物首次產生之日起10日內,與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簽訂協議,並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經營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並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設施並保持密閉,保持其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單獨存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

(三)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後24小時內,交由與其簽訂協議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收集、運輸、處置,不得交由未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四)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及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廁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鼓勵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運輸服務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二)餐廚廢棄物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並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餐廚廢棄物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五)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機械、設備和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二)保持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等設施完好、整潔,噴塗統一規定的標識標誌;

(三)按照環境衞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時間內收集、運輸,每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的地點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少於一次;

(四)收集餐廚廢棄物後及時復位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證收集設施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收集餐廚廢棄物的當日將其運到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經營處置許可手續的場所,運輸中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六)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來源、數量、處理去向等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並取得回執;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市行政區域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一)處置單位營業執照和處置許可文件;

(二)處置單位生產的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證明材料;

(三)處置單位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同意接收處置的證明。

未按照前款規定備案的,不得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市行政區域外處置。

第二十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於100噸/日的,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於100噸/日的,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並依法取得相應許可手續;

(三)配備餐廚廢棄物貯存、處置的相應設施、設備,設施、設備及其所採用的技術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要求,安裝在線監測系統並與城市管理部門聯網;

(四)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人員;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安全生產、計量統計等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採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技術論證。

第二十一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每日對接收、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接收、處置的餐廚廢棄物統計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

(二)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環境整潔;

(五)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境保護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二)將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後作為食用油脂銷售;

(三)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

(四)餐飲服務經營者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實行聯單制度和每日收集、運輸、處置、利用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產品去向台賬制度。

第二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前6個月、歇業前3個月內,依法書面報送市城市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申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停業、歇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設施權屬關係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者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材料;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停業、歇業設施的現狀圖或者拆除、維修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停業、歇業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批准文件;

(八)因國家技術標準或者規範發生變化需升級改造、維修的,還應當提供相應依據及相關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的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四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第二十七條

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建設工程嚴格依法核准、審批或者受理備案,確保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依法建成並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通報餐廚廢棄物處理情況;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能正常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餐廚廢棄物排放行為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納入企業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協助做好餐廚廢棄物綜合處置的相關協調工作,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衞生和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用油安全的風險監測。

第三十二條

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飼養畜禽的監督管理,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和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殘渣油脂未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旅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旅遊景區(點)賓館、飯店、餐館等經營者和學校食堂的監督管理,督促所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按照本辦法規定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發改部門應當在合理配置資源和保證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其運營成本和行業平均成本,兼顧特許經營者合理利潤,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與運行正常進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按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市、區(縣)兩級財政部門予以適當補助。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閲、複製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説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接受監督檢查,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九條

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按照規定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

第四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範應急預案,並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按照《貴州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產權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不履行設施養護、維修或者更新義務不能保證其正常使用的;

(二)未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權或者超出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範圍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經營性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五條規定,由市、區(縣)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餐廚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或者未對每日接收、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或者未定期將統計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的;

(二)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的;

(三)未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的;

(四)未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環境整潔的;

(五)未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或者未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境保護指標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的;

(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餐飲服務經營者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後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收入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若干規定》全額上繳財政金庫。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具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特許經營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未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物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二)“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三)“聯單制度”,是指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填寫五聯單專用單據,分別由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和城市管理部門各執一聯的制度;

(四)“台賬制度”,是指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每天應當真實、完整和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方面信息的制度。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__年7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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