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了更好的發揮薪酬的吸引、激勵作用,保障項目的正常運作,調動保安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範圍
公司各項目保安崗位的員工
三、原則
1、貫徹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引入市場機制,合理拉開差距。
2、堅持公平性與薪酬水平競爭力的結合,既要以社會勞動力價格為依據,使公司的薪酬水平在吸引和留住人才上具有強有力的市場競爭力,又要考慮到企業的承受能力,以本企業的現狀為基礎。
3、注重薪酬的激勵作用,薪酬分配與企業和個人的績效掛鈎。
4、實現薪酬的動態變化,並注重薪酬制度的高效、簡潔、實用和易於操作。
四、工資結構
1、固定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社保和福利+獎金+補貼
五、工資核算
1、基本工資:含長沙市最低工資標準+退伍軍人證+保安員證
1.1基本工資的確定是根據長沙市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準,隨着公佈的數據調整而調整。
1.2 20xx年長沙最低工資標準為1390元//月
1.3 退伍軍人:退伍證100元/月 保安員證:50元/月
2、工齡工資
2.1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工齡工資為50元/月;
2.2 滿3年以上,加20元/月,滿5年以上加50元/月,滿8年以上加至200元月封頂;
2.3 員工連續請假超過15天或年內請假累計超過30天者,取消工齡按新員工待遇執行並重新計算工齡(總經理特批的除外)。
2.4員工辭職後又復職,原工齡取消,按照新入職時間重新計算工齡。 2.5試用期間不計算工齡。
3、崗位工資
3.1 因不同項目的崗位要求設置崗位等級工資
3.2 崗位工資從入職開始,原則上從一級開始,但因崗位的特殊性、崗位時間長短(8小時、9小時和12小時)、崗位難度、工作要求、工作經驗等可同崗不同薪;
3.3 崗位工資的級別根據每年績效考核結果上下浮動而定,參見《保安員績效考核制度》。
4、績效工資
4.1 原則上績效工資為工資總額的20%;
4.2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所有保安員崗位的績效工資均為100元。(三等100元,二等200元,一等300元);
5、社保和福利
5.1 入職簽訂勞動合同後,公司給予購買工傷險和意外傷害險(此險不計入工資部分;
5.2 購買社保為勞動合同法強制購買,但因很多員工已購買社保或農村保險,申請自願放棄購買的權利,補助部分與保險扣款部分之間的差額補入工資。(直接在原工資基礎上補200元,很多公司都是這麼補的)。
5.3 福利見公司總薪酬制度 6、獎金
6.1 獎金分為全勤獎和年終獎。
6.2 全勤獎為100元/月,凡每月有請假的均取消當月全勤獎;
6.3 年終獎根據公司效益,給予員工每年年終發放,獎金具體數額需報董事長批示而定。 7、補貼
7.1 公司給予每個值夜班的保安員夜班補貼50元/月;
7.2 因項目不同,給予存在職業安全風險的保安崗位100元/月,如項目建設時灰層巨大;
7.3 因項目不同,給予在高温下或高寒下工作的保安崗位200元/月,一般高温季節為6-8月,高寒季節為12-2月;
7.4 公司給予過年未回家仍在值班崗位的正式入職的保安員當月600元補貼,試用期員工和兼職員工不享受此補貼,如需享受需申請具體費用特批;
7.5 參加大型活動的員工有特勤補貼,根據活動的大小補貼數額不等。
六、工資支付
1、工資支付日期為每月的20日,上月的考勤作為當月工資發放依據;
2、績效工資可延後至25日發放。
3、直接將工資全部匯入員工的招商銀行賬户,個別員工採取現金髮放。 4、此工資為税前薪酬,按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將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
5、試用期
5.1試用期員工工資原則上按所在其崗位的80%上發放;
5.2試用期員工均無績效工資;
6、兼職員工工資根據需要,在80元/天-100元/月,兼職結束後結算。
7、離職處理
7.1 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或申請離職時,工資結算依據當月出勤日數乘以日崗位工資比例計算;
7.2 已解除勞動合同或申請離職不享受績效工資或獎金等;
7.3 試用期未滿7天,提出離職員工原則上不結算工資。
七、保密規定
1、本制度設計的薪資數據為公司機密,任何員工不得以各種方式和途徑探聽他人薪資金額,不得在公開場合談論與薪資待遇相關的問題,如發現與員工有此行為,按公司紀律處分,情節嚴重,講立即解聘。
2、薪資數據管理獎實行受限共享原則,直接主管可以掌握直接下屬薪資狀況。 八、附則
1、本辦法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行政人事部
20xx年11月22日
1.0【目的】
1.1 明確、統一公司薪資政策,規範薪酬管理,激勵隊員提升績效及任職能力,留住、吸 引優秀人才,為公司及員工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2.0【適用範圍】
2.1 本制度適用於恆泰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所有人員。
3.0 【薪酬結構】
3.1薪酬結構由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加班工資三部分組成。
4.0【加班工資】
4.1隊員原則上按排定班表上班,因缺員或工作需要加班者,按公司規定計發加班補貼。
5.0【薪資的支付】
5.1各執勤點按時提供相應的工資核算資料,即員工考勤表、由行政部負責收集並核算,
報領導審核批准後,於每月3日將薪資轉入員工個人賬户。
5.2月中崗位變化時,基本保障工資和崗位工資當月保持不變,下月根據新的崗級發放。
5.3行政部負責為員工建立工資收入台帳,書面記錄支付給員工工資的數額、發放時間、 負責解答員工薪資查詢工作。
5.4發薪時,員工須核查數額,如有疑問應在一週內及時向行政部查詢。
6.0【附則】
6.1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6.2本制度的解釋權、修訂及廢止權在公司行政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車輛系公司管理的公務車輛
第二章 車輛管理與使用
第三條 公司車輛由行政統一管理、統一調配。車鑰匙統一放在行政部,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鑰匙出車
第四條 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駛證、保險卡、養路單、附加税告知證由駕駛員隨車攜帶外,其餘均由行政部統一保管。隨車攜帶資料由車輛負責人保管,不得遺失。如車輛交接或者轉移時應辦理轉移手續,隨車攜帶資料一併移交。
第五條 本公司人員因公外出需要用車時,應填寫經部門負責人核准的《公務車使用登記表》報行政部(詳情請看附件),行政部將根據公務的重要性安排車輛。未辦理申請的、非緊急情況臨時性用車,行政部將不予安排。(緊急狀況臨時用車包括:臨時急需取件,臨時送客户等。)
第六條 員工歸還是車輛時也是一樣填寫《公務車使用登記表》。把當時歸還車輛的實際里程數報給行政人員,由行政人員記錄在檔,檢查好當時車輛的儀容,並且拍照存檔。
第六條 駕駛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檢查,包括:車輛外觀檢查、記錄起始於終止歷程。
第七條 使用者應愛護公務車,保持車內衞生,車內嚴禁吸煙,蹬踏內飾。
第八條 車輛在行駛途中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安全。
第九條 駕駛員不得將公務車開回家。不得公車私用或將車擅自借給他人駕駛。
第十條 出車期間,車輛停放在安全位置。車輛駛回後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
第十一條 駕駛員出車,必須在當天把車輛開會公司車輛停靠地。
第三章 車輛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 未經允許將車輛借予他人駕駛以致違反交通規則或者發生事故,所發生的罰款及責任由責任駕駛員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發生車禍,應即刻與公司行政部聯繫。行政部應即刻派相關人員前往處理。
第十四條 駕駛員因超速、超載、任意停車及其他違反佳通規則行為所發生的一切罰款和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發文之日起生效
1、 廚房員工上下班必須打卡簽到簽退、並應準備充分時間要換制服,以便準時到達工作崗位。
2、 嚴禁員工替代他人打卡,嚴格考勤。
3、 服從上級領導,認真按規定要求完成各項任務。
4、 廚房員工在工作時間應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自離崗;不得坐在案板及工作台上。
5、 為保證清潔,良好的工作環境,提高工作效率,工作時間不得在非吸煙區吸煙、不得高聲喧譁、聊天。
6、 工作時間需穿整潔、大方、得體的工作服,圍裙、工作帽、男員工不可留長髮。
7、 工作時應在指定位置佩帶工號牌或工作證。8、 廚房內嚴禁吃、拿食物或物品,不得擅自將廚房食品交與他人,不得藉口食物變質而丟掉。嚴禁人為浪費。食物變質後應登記。
9、 廚房為生產重地,沒有經廚師長同意,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具體由各區域組長負責執行。
10、 廚房員工不得接受供貨商的饋贈。
11、 自覺養成衞生習慣,保持工作崗位及衞生包乾區的衞生整潔。
12、 嚴格執行廚房內各項管理制度的規定。
為了給員工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加強空調規範使用。本着正確使用、安全管理、節約能耗的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一、辦公及生產區域空調管理規定
1、空調開啟時間為正常工作時間(參照公司作息時間表),下班後隨即關機並切斷電源。
2、空調製冷設置不得低於26度,會議室、大型辦公區域設置不得低於22度,冬季制熱設置不得高於24度。
3、總機房、配電房、控制室等特殊場所和工作崗位空調的開啟時間報公司批准後,方可開機使用。
4、使用部門如發現空調運行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行政部門報修,以便得到及時檢查和修理。
5、各部室需指定專人妥善保管空調遙控器。
二、員工宿舍空調管理規定
1、員工宿舍使用空調產生的電費由該寢室入住人員共同承擔。
2、員工宿舍空調遙控器由該寢室領用人負責保管,一旦出現丟失由領用人負責賠償;如果領用人離職或退宿,必須將遙控器退還至宿舍管理員處,由該寢室另選保管責任人領取遙控器。
3、公司試崗宿舍及客房使用空調產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4、因個人行為導致空調損壞和遙控器損壞或丟失,所產生的費用由保管責任人及該寢室全體人員共同承擔。
三、空調使用標準及要求
1、空調使用條件:夏季,室外温度高於30度;冬季,室外温度低於8度(以天氣預報為準),方可開啟空調。
2、嚴禁在冬天開啟製冷或在夏天開啟制熱,否則,將對壓縮機造成嚴重損壞,影響其正常使用,重新開機要間隔3—5分鐘。
3、空調開啟後,房間內最後一位離開的人員必須關閉空調,不允許開無人空調。
4、空調開啟運行中,應關閉窗户,將門虛掩。
5、壁掛式空調的開啟與關閉要使用遙控器操作,禁止打開內機手動開關機,以免發生觸電事故或造成空調損壞。
四、空調維護維修規定
1、各部門負責於每年的5月、12月對本部門使用的空調空氣濾網進行清洗,混料及車間等粉塵較多場所,必須每月清洗一次。公司領導辦公室及公共場所空調由行政部門負責清洗保養。
2、新添置或安裝的空調,在保修期內,如出現質量問題,由行政部門負責聯繫空調廠家維修站進行維修保養;保修期滿後的維修,由行政部門負責聯繫人員進行維修。
3、空調安裝完畢後,空調的質保單、説明書、保修卡等售後服務資料由行政部門統一存檔、保管。
4、公司空調的安裝、移裝、維修及管理統一歸口行政部門負責,其他部門未經公司批准不得私自拆卸或移裝空調。
5、空調報修流程:
辦公區域空調報修流程:使用部門填制《空調維修申請審批單》→經部門負責人簽字→行政部門物業主管確認→行政分管領導審核→公司領導審批→交至行政部門物業維修組辦理
員工宿舍空調報修流程:行政部門物業維修組填制《空調維修申請審批單》→行政部門物業主管簽字→行政分管領導審核→公司領導審批→行政部門物業維修組辦理
五、處罰規定
凡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情況事先經批准的除外),將對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各處以100元/次的罰款,並在全公司通報批評。
1、未按空調使用管理規定啟用空調者;
2、未按空調維修維護規定保養或維修空調者;
3、因使用不當或違規操作,造成人身傷害或設備損壞者,除按規定處罰外,並由責任部門或當事人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六、附則
1、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行,之前規定終止。
2、本規定由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公司員工差旅費管理,根據集團文件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員工出差本着業務需要、厲行節約、反對旅費,費用包乾、超標自負的原則執行。
第二章 出差審批程序
第三條 員工因業務需要調派出差的,應做好相關的準備工作,並將待辦的工作安排好交接。
第四條 員工出差前要根據具體事宜填寫“出差申請單”,標明出差人、部門、職務、前往地點、出差任務、計劃出差天數、返回時間等,按以下規定提請核准(出差申請單樣本見附件):
1、一般員工出差由部、室負責人簽字後送分管副總簽字;部、室正副職以上人員出差須由總經理審批。
2、公司副總級幹部出差以及各級職員到國外出差均由董事長,執行總裁或董事會批准。
第五條 出差申請單填寫一式兩份,按以上規定提請核准後,一份送行政部門考勤崗位備案,一份由出差人員憑此單到財務部預借差旅費。
第六條 差旅費預借由出差人填寫借款單,財務部根據出差時間、業務需要和出差標準等核准借款數額,經財務經理或會計主管人
員核批後,報總經理審批。
第三章 費用標準
第七條 員工出差按級別實行住宿費用、膳食費、市內交通費包乾使用,節餘歸已,超支自負的辦法。
第八條 職員到集團分、子公司或下設的服務中心出差,對方提供食宿的,不予報銷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若對方只提供住宿,按每天60元給予伙食補貼,辦公室應建立健全出差人員回訪制度,杜絕弄虛作假現象的發生。
第九條 出差交通工具及補貼標準
根據路途長短及出差人員級別按以下標準選擇相應的交通工具: 1、公司副總級以上幹部原則上可以搭乘火車(軟)硬座以上、動車、高鐵二等座以上。
2、部門正副級幹部及一般員工可以搭乘火車硬座/硬卧、動車、高鐵二等座。
3、各級職員出差原則上不準帶車,特殊情況由總經理審批; 4、各級職員出差須搭乘飛機的,事先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
批准。擅自乘坐飛機的,按機票面額的30%報銷或按相同路程火車硬座票面額報銷。
5、夜間乘坐火車在6小時以上(晚8點至凌晨6點)的可以購買卧鋪,或按硬卧票價30%予以補貼。白天乘坐火車硬座在8小時以上可以購買卧鋪,或按硬座票價的30%給予補貼。
6、 員工出差當天返回的,給予每天60元的膳食補貼,沒有住宿補助;實際出差天數超過一天,食宿標準按實際住宿天數給予補助,往返途中每天給予60元的膳食補貼。
7、 員工出差,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天數計算。出差當天往返機場、火車站、等的大巴、地鐵費用憑據報銷。
第十條 因工作需要,下級陪上級出差,其住宿費可以參照上級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職員外出參加會議需交會議費的,嚴格按會議通知標準執行。會議費包括住宿費的,不再享受住宿包乾費用。
第十二條 職員到國外出差實行預算制,經公司董事長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職員出差由公司派車的,不報銷交通費,食宿費標準參照第七條。
第四章 費用報銷程序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返回後,應在一週內辦理完報銷手續。無特殊原因,不時間報銷的,將按公司其它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報銷程序:
1、出差人根據本制度有關規定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後並持出差申請單到財務部費用崗位進行審核,參加會議的應附會議通知。
2、財務部費用崗位嚴格按制度規定和標準進行審核:根據車票、出差時間與回返時間確定報銷人員出差天數;根據住宿發票確定住宿天數、住宿包乾費用總額;根據差旅費標準審核費用是否超支和票據是否合法。弄虛作假的,一律不得報銷,超過規定標準的一律進行核減。經審核無誤後在差旅費報銷單上簽字確認,並登記台帳。
3、出差人員持財務部費用崗位審核確認後的差旅費報銷單,經出差審批人籤準(一般員工由部門負責人籤準)後由財務總監及總經理籤批後予以報銷。
第十六條 出差期間因公支出的下列費用,准予據實報銷。
1、乘坐交通工具必須根據其乘座標準出具購票證明單(發票),無故繞道的,繞道部分不予報銷,確需臨時繞道的,應電話請示主管領導,同意後方可。搭乘公司交通工具的不報銷交通費及市內交通費。
2、出差期間發生的傳真、郵寄等費用按電信局、郵局收據為準。經辦人在票面上應註明事由。
3、因公攜帶的行李託運費、物件寄存費應有正式的運費收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出差期間有公休日或法定節假日的,返回後一天內可適當安排輪休,乘夜間車在6小時以上返回的,可根據工作情況安排返回當天休息一天。出差7天以內不輪休,一週以上不超過二週補休1天;二週以上補休2天。在公司放假期間出差原則上可補休同等時
間。
第十八條 員工出差本着節約時間、節儉費用、提高辦事效率的原則,公事辦完後要立即返回,不得繞道探親、不準遊山玩水、不無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一經查實,除扣減差旅費外,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出差期間嚴禁請客送禮(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准),嚴禁收受禮品。對違犯者除嚴肅批評外,所需費用一律自己承擔。
第十九條 員工因公負傷須到外地治療的,需經公司領導同意批准,方可據實報銷路費及治療費,給予每天60元的膳食補貼;需要陪護的,經領導同意後,差旅費參照因公出差人員費用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員工因公出國(境)的,住宿、伙食、交通標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附國家有關部門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管理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實行。
第二十二條本管理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1 目的
為加強起重作業安全管理,預防、控制起重作業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提高起重作業隱患排查、風險控制、事故防範能力和管理水平,確保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細則。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起重作業的管理,公司各部門及承包商均應遵守。
3 引用文件及關聯文件
3.1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標準》(GHFD-06-TB-08)
3.2 《特種設備管理標準》(GHFD-06-TB-09)
4 專業術語
4.1 起重設備:本規定所指起重機械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杆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具(如吊籃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
4.2 起重作業:指運用各種力學知識,藉助各種起重吊運工具、設備和地形場地,根據起重物(或者負載)的不同結構、形狀、重量、重心和起重的要求,採取機械起重吊運或手工起重搬運的方式和方法,將物體(或者稱負載)從地面起吊(或推舉)到空中,放到預定需要的位置和方向的過程,如設備的吊運、鍋爐鋼結構吊裝、主變拖運等。
4.3 起重作業人員:指從事起重指揮、起重操作、起重司索等作業的人員。
5 執行程序及管理要求
5.1 起重作業須具備與所從事的起重作業相適應的起重機械、工器具及其具有相應資質的起重作業技術人員、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司索和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需具備與起重機械要求相適應的作業場地,適宜存放起重機械、工器具的場所。
5.2 新購置(進口)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必須是國家主管部門指定並核發合格證(進口許可證)的專業製造廠,其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備,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説明書。
5.3 設計、製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時,需取得國家授權的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5.4 對於非人力驅動且起重量大於0.5噸(含0.5噸)的各類起重機械,應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技術檔案。
5.5 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每天作業前檢查、經常性安全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設備,必須進行檢修處理,並保存檢查檔案。
5.6 自制、改造和修復的吊具、索具,必須有設計資料(包括圖紙、計算書等),並應有存檔資料。
5.7 起重機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動應符合使用説明書及操作規程的規定。
5.7.1 手拉葫蘆的使用:
使用手拉葫蘆與電動葫蘆前必須進行外貌檢查,確認葫蘆結構是否完整,無損壞等現象。葫蘆運轉部分是否靈活、安全可靠,能否正常轉動。以及充油部分時候有油等,防止發生幹磨、跑鏈等不良現象;
吊掛葫蘆的繩子、支架、橫樑等,應絕對穩固可靠;
葫蘆吊掛後,應先將手拉鍊反拉,讓起重鏈條倒鬆,使之有最大的起重距離,然後慢慢拉緊起吊物件;
接近泥沙工作的葫蘆,應採取墊高措施,避免泥沙帶進轉動軸承內,影響使用壽命;
使用3個月以上的葫蘆,須進行拆卸檢查、清晰和注油,對於缺件、失靈和結構損壞等,一定要修復後才能使用。
5.7.2 電動葫蘆的使用:
在使用前,應進行靜負荷和動負荷試驗;
檢查制動器的制動片上是否粘有油污,各觸點均不能塗潤滑油或用銼刀挫平;
嚴禁超負荷使用。不允許傾斜起吊或作為拖拉工具使用;
操作人員操作時,應隨時注意並及時消除鋼絲繩在捲筒上脱槽或繞有兩層的不正常情況;
盤式制動器要用彈簧調整至是物件能容易處於懸空狀態,其制動距離在最大負荷時不得超過80mm;
電動葫蘆應有足夠的潤滑油,並保持乾淨;
電動葫蘆不工作時,禁止把重物懸於空中,以防零件產生永久變形。
5.7.3 鋼絲繩的使用: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必須經常檢查其強度,一般至少6個月就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或做強度試驗;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嚴禁超負荷使用,不應受衝擊力,在捆紮或吊運重物時,要注意不要使鋼絲繩直接和物體的快口稜鋭角相接觸,在它們的接觸處要墊以木版,帆布、麻袋或其他襯墊物以防止物件的快口稜角損壞鋼絲繩而產生設備和人生事故;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如出現長度不夠時,須採用卸扣連接,嚴格禁止用鋼絲繩頭穿細鋼絲繩的方法接長吊運物件,以免由此而產生的剪切力;
鋼絲繩穿用的滑車,其邊緣不應有破裂和缺口;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特別是鋼絲繩在運動中不要和其它物件相摩擦,更不應與鋼邊的邊緣斜拖,以免鋼板的稜角割斷鋼絲繩,直接影響鋼絲繩的使用壽命;
在高温的物體上使用鋼絲繩時,必須採用隔熱措施,因為鋼絲繩在受到高温後其強度會大大降低;
鋼絲繩在使用一段時間後,須加潤滑油,一方面可以防止鋼絲繩生鏽,另一方面,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它的每股子繩之間同一股中的鋼絲與鋼絲間都會相互產生滑動摩擦特別是在鋼絲繩受彎曲力時,這種摩擦更加激烈,加了潤滑油後就可以減少這種摩擦;
鋼絲繩存放時,按上述方法將鋼絲繩上的髒物清洗乾淨後上好潤滑油再盤繞好,存放在乾燥的地方,在鋼絲繩的下面墊以木版或枕木,必須定期進行檢查;
鋼絲繩使用過程中,尤其注意防止鋼絲繩與電焊線相接觸,以免鋼絲繩會損壞,影響作業的順利進行;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必須經常注意進行檢查有無斷裂破壞情況及其是否使用,或需調換新繩,確保安全。
5.8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屬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學習並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門簽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嚴禁無證操作。
5.9 禁止使用起重機械移送人員。在必須使用固定後的吊籃等進行施工作業的情況下,應在作業前制定詳細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護措施。
5.10 起重作業可按工件重量劃分為三個等級,大型:100噸以上;中型:40噸至100噸;小型:40噸以下。
5.11 大中型設備、構件或小型設備在特殊條件下吊裝應編制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並按重要程度報有關部門審批,施工中未經審批人許可不得改變方案。
5.11.1 施工方案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後,在起重作業前由技術人員向參加起重吊裝的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交底記錄應存檔。
5.11.2 進行起重作業前應組織檢查。
班級自檢:
(一)檢查吊鈎、鋼絲繩、環形鏈、滑輪組、捲筒、減速器等易損零部件的安全技術狀況;
(二)檢查電氣裝置、液壓裝置、離合器、制動器、限位器、防碰撞裝置、警報器等操縱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並進行無負荷運載試驗;
(三)檢查地面附着物情況、起重機械與地面的固定或墊木的設置情況,劃定不準閒人進入的危險區域並派人看護;
(四)檢查確認起重機械作業時或在作業點靜置時各部位活動空間範圍內沒有在用的電線、電纜和其他障礙物;
(五)檢查吊具與吊索是否選擇適當及其質量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部門複檢:吊裝準備工作完成後,在自查整改的基礎上,進行復檢。
在自檢、複檢合格後由安健環監察組織聯合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施工技術方案及技術措施;
(二)施工機、索具的實際配備是否與方案規定相符,如不相符,説明原因並有審批見證;
(三)設備基礎地腳螺栓是否符合質量要求;
(四)基礎周圍回填土夯實情況,施工現場是否平整;
(五)機具、隱蔽工程(如地錨、桅杆地基等)吊裝保證措施的落實情況和自檢記錄;
(六)待安裝的設備或構件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七)人員分工與崗位責任制;
(八)施工用電必須保證整個吊裝過程正常供給;
(九)天氣預報情況;
(十)施工機具維修使用情況;
(十一)施工人員、指揮人員指揮的資質和熟練程度;
(十二)其他方面的準備工作。
5.11.3 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項目或工程公司負責人組織落實、整改,直至合格為止。
5.11.4 安健環監察部對以上起重作業及相應級別的檢查進行監督確認。
5.12 在起重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誌或特殊顏色的安全帽。
5.13 在採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施工前,應使所有參加施工人員清楚地瞭解吊裝方案;儘量選用相同機種、相同的起重能力的起重機械併合理佈置;明確吊裝總指揮和中間指揮,統一指揮信號。
5.14 起重作業中,起重指揮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商解決。起重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5.14.1 必須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5.14.2 及時糾正對吊索和吊具的錯誤選擇;
5.14.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14.4 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14.5 指揮吊運、下放吊鈎或吊物時,應確保下部人員、設備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弔裝索具;
5.14.6 作業前需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預控措施。
5.15 起重作業中,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5.15.1 必須按指揮人員(中間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5.15.2 當起重臂、吊鈎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15.3 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它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體;
5.15.4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鈎螺母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5.15.5 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稜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15.6 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15.7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應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5.15.8 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吊在空中;
5.15.9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5.15.10 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5.15.11 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15.12 遇6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起重作業。
5.16 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5.16.1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5.16.2 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鈎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
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5.16.3 吊物捆綁必須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捆綁餘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鈎或吊物之上;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5.16.4 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鈎、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懸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繫,並設置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5.16.5 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稜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5.16.6 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5.16.7 人員與吊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鈎子輔助就位。
5.17 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5.17.1 將吊鈎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必須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5.17.2 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5.17.3 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於規定的地方,並對其進行檢查、維護,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及時更換;
5.17.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17.5 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並掛上標誌牌或加鎖。
5.18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 職責
6.1 制度負責人:由公司安健環監察部主任工程師擔任,負責本標準的制定和修改,並確保標準的有效性。
6.2 制度執行人:各生產部門安全專業經理擔任,負責本標準的執行及收集對本標準的反饋意見,並定期提出修改意見。
7 檢查與評價
7.1 公司各生產部門每年對本制度的管控情況進行評價。
7.2 公司安健環部每年對本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8 附則
8.1 本標準由公司安健環監察部負責解釋。
8.2 本實施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看了
為保證商場售樓部辦公區域各公司財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財物流失及出入秩序的有效管理,特製此規定: 1. 凡從商場範圍內運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辦公用品、電腦、複印機等必須到物業管理部門辦理《物品出門單》手續。《物品出門單》一式三聯。
物品出門:
為保證公司財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財物流失及出入秩序的有效管理,特製此規定:
1. 凡從商場範圍內運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辦公用品、電腦、複印機等必須到物業管理部門辦理《物品出門單》手續。《物品出門單》一式三聯,一聯留物業部門留存,一聯交攜物外出客户,另一聯交保安部存放。由客户出門時交予物業保安人員檢查、核對。物業部門相關負責人須在物品出門單上加蓋公章,方可放行,如公章管理人員未在現場,可由物業部門經理授權人員簽字代替,授權人員簽字樣本及授權書須在商場物業保安部備案。
2. 凡從商場及售樓部範圍內運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辦公用品、電腦、複印機等必須到商場物業部辦理《物品出門單》手續,《物品出門單》一式三聯,一聯留物業部留存,一聯交攜物外出客户,另一聯交保安部存放,由客户出門時交予物業保安人員檢查、核對。物業部須在《物品出門單》上加蓋公章,方可放行,如公章管理人員未在現場,可由物業部授權人員簽字代替,授權人員簽字樣本及授權書須在物業保安部備案,大件物品及重要物品保安員有權再次核對。
3. 物品運出商場時,攜物人應主動出示《物品出門單》接受值崗保安員的檢查核實。《物品出門單》上所登記的物品與實際運出物品的數量、種類應保持一致。
4. 物品運出後,值崗保安員需及時將《物品出門單》收回,在上面寫明自己的姓名及物品運出商場的時間,並在《門崗值崗記錄表》上進行詳細地記錄。
5. 業户搬運大件物品出入商場時,需聽從保安人員指揮,按照指定路線搬運,並要有專人進行成品防護。
6. 搬運完畢後,及時清理檢查現場,防止公共設施及成品發生損壞。如搬運過程中發生意外時,保安人員應及時將時間、當事人姓名、所在單位及聯絡方式記錄下來,同時報告上級,保安部有權就損壞情況,要求當事人寫明事情經過,並做出相應處理。
7. 在非營業辦公時間內,大批物品需要出入商場時,應事先知會物業管理處或保安部,負責物品出入的單位應留有人員值班看護。
8. 門崗保安、巡視保安發現租户(不涉及業主)大量搬出傢俱、辦公設備的,或有搬家公司車輛來為租户搬家的,應將情況立即通知保安部。門崗暫不放行。保安部須向物業部核實,得到物業部許可後,門崗才可放行。以防租户逃租。
9. 《物品出門單》保安部應保留一年,以備業户查驗。
物品進門:
出於管理和安全原因,下列物品運入商場時,需請業户到保安部開具《物品進/出通知單》:
1. 施工單位運入裝修材料、工具等;
2. 業主運入大批量辦公傢俱;(市消防局不允許未經過消防驗收的裝修單元運入傢俱)
3. 業主運入單件過重的物品,如保險櫃、大型設備等;(大廈樓層每平方米設計有規定的承重,須保證運入物品在大廈承重範圍以內)
4. 業主運入易燃易爆或有異味的物品,如氣瓶、氣罐、油漆稀料等;(須得到保安部許可)
根據公安機關有關管理法規,下列物品不得帶入商場:
1. 帶有政治性、封建迷信、淫穢色彩的非法出版物;
2. 帶有賭博性質的物品;
3. 毒品以及各種危及人類身體健康的違禁麻醉藥品;
4. 管制刀具、槍械;
5. 家犬及其它可能影響業户的動物寵物;
6. 其它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的違禁物品。
除以上兩類物品以外業主運入其它物品只在門崗進行登記,不要求開具《物品進/出通知單》。
一、總則
為規範公司考勤管理,加強公司勞動紀律,有效提升員工工作效率,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二、作息時間
公司上班時間:上午 9:00至12:00
下午 13:30至17:00
三、考勤時間
1. 打卡次數:全天上下班各打卡一次,一天共計兩次。
2. 打卡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班到崗時間—上午9:00
下班離崗時間—下午17:00
3. 週末及節假日加班人員按實際打卡時間計(前台工作人員實行週末輪休制,不計加班)。
四、實行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除高層及因工作性質需機動作業的工作崗位,可不定工作時間無需打卡。)
五、考勤辦法
利用指紋生物識別唯一性特徵進行考勤,更加客觀、公平、公正。
六、實施細則
1.原則上要求員工必須先到公司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確因工作需要,上班前直接外出辦事,未能按時打卡的,須在前一日或當日到前台填寫《打卡異常登記表》(附表1),登記未打卡時間,並説明原因。
2. 上班後外出辦事,下班時不能返回打卡的,須在次日到前台登記説明。
3. 上下班忘記打卡的,須在次日前到前台登記説明。每月累計忘記打卡五次,按遲到一次處理,以此類推;累計三次遲到按事假半天處理,以此類推;累計三天事假按曠工一天處理,以此類推。
4. 遲到、早退超過1個小時,以事假半天處理。
5. 週末及節假日加班人員嚴格執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加班務必提前填寫《加班申請表》(附表2)交至人力資源部(臨時加班請於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補交);換休時間以實際加班打卡時間為準,並且提前填寫《換休申請表》(附表3)交至人力資源部方可換休。
6. 月末統計考勤時,既沒有按時打卡也沒有登記説明的,根據時間按遲到或事假處理;每天缺少一次打卡的,又沒有登記説明的,按曠工半天處理,全天未打卡又沒有登記説明的,按曠工一天處理。
7. 因遇停電或考勤系統故障無法正常打卡時,至前台進行簽到和簽退。 七、考勤統計
1. 每月初,前台根據指紋打卡記錄和《打卡異常登記表》進行考勤統計。 2. 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核對考勤記錄,記錄結果作為員工領薪的基本依據。
八、附則
1.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執行本細則;
2. 本細則自頒佈起執行,如有更改另行通知。
1.1為了確保出勤的準確統計,維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各職能部門及下屬公司。
2、 考勤方式及對象
2.1集團總部及下屬公司均使用卡鍾進行打卡考勤。
2.2集團總部副總級以下員工、下屬公司副總經理級以下員工為考勤對象。集團及下屬公司經理級(含)以上員工每天打卡二次(上下班各一次),集團及下屬公司經理級以下員工每天打卡四次(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2.3市場業務人員在公司上班應照常打卡,出差的人員憑《因公出差申報單》記錄考勤。
3、工作時間
集團總部實行六天工作制。上班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集團的某些特殊崗位及下屬公司可依據營業特點、工作崗位經濟質調整上班時間和休息時間,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審批並備案。
4、打卡管理
4.1 代人或授人打卡者,一經發現即予以記大過處分,再次發現即予以開除。
4.2 人事部門負責考勤制度的執行與考勤的管理工作,考勤結果直接與工資掛勾。
4.3 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記錄,違者扣薪50元/次。
4.4 員工在打卡時,應自覺遵守秩序,打卡完畢將卡依位插入本部門區域,不得亂放。
4.5 因卡鍾出現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由人事部門登記上下班時間。
4.6因公出差若預計會影響正常打卡者,須填寫《因公出差申報單》,經規定的審批人審批後,由本部門文員於每週六下午交至人力資源中心,作為考勤的依據。如因特急事而無法預先填單者,可事先電話知會人事部門,待出差返回後及時補卡。補卡時間為每週六下午。
4.7每月25日,各部門文員到人力資源中心領取考勤卡,按員工工號填寫下月考勤卡,於每月末前一天晚上依位插入本部門區域。每月於1號將上月考勤卡送交人力資源中心,並附考勤原始報表。
4.8在市內辦理公務不能按時打卡或已按時上、下班但忘記打卡者,須在次日填寫《出勤解釋單》,集團總部經理級以下員工由部門經理初核,主管副總/總監審核,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准;打造成長型企業的創業精神
1 目的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管理,防止其在貯存、處置過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2 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範圍內各部門生產、生活、建築安裝、監測化驗、檢修、綠化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的管理。
3 職責
3.1 企業管理部環保科負責集團公司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固體廢棄物管理規定》的制定、修改、發佈工作,負責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的統計、數據傳遞、管理工作,負責各類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管理工作,負責綠化固體廢棄物的管理工作。
3.2 安全保衞部負責各類危險廢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3.3 化工公司、熱力公司、助劑公司負責本部門的各類固體廢物管理工作。
3.4 基建施工部、設備動力部、安裝公司負責建築安裝、施工、檢修過程中所產生固體廢物的管理工作。
3.5 質量計量部負責監測化驗各類廢物的管理工作。
3.6 熱力公司負責煤灰、煤渣的管理工作。
4 具體規定
4.1 固體廢物分類存放
4.1.1 廢舊微機、打印機由公司辦統一回收、貯存。
4.1.2 建築安裝、施工、檢修固體廢物按指定地點存放,綠化垃圾按所在部門指定的地點臨時存放。
4.1.4 各類生產固體廢物根據工藝操作標準存放。
4.1.5 廢舊鋼材、設備定點存放。
4.1.6 各公司、部室質監、檢測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報廢試劑、留樣及廢舊玻璃儀器、器皿等化驗檢測固體廢棄物的統一回收,並分類處理、處置。可回收利用的進行回收利用;可焚燒的送熱力公司鍋爐進行焚燒,鍋爐所在車間及送廢部門按附錄A“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登記表”進行記錄;其他廢棄儀器、器皿消毒處理後投放垃圾箱。 4.1.7 化工公司、熱力公司、助劑公司、實業公司在適當的位置設置垃圾箱,對垃圾箱進行標識,日常生產、生活產生的固體廢物分類投放。
4.1.8 化工公司、熱力公司、助劑公司、實業公司負責所管轄區域所有垃圾池、垃圾箱的規範、清理、標識。
4.1.9 辦公樓、俱樂部日常辦公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分類存放。 4.2 固體廢物的處理、處置
4.2.1 各垃圾池、垃圾箱內垃圾分類收集後,統一送城市垃圾處理廠 集中處理。
4.2.2 集團公司範圍內二次存放的固體廢物,要有針對性的採取防滲透、防揚塵等措施。
4.2.3 可燃的生產固體廢棄物,由廢棄物產生部門送熱力公司鍋爐焚燒, 熱力公司及送廢部門按附錄A“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登記表”進行記錄。
4.2.4 臨時存放的建築安裝、施工、檢修、綠化等大量一般性固體廢物,要及時清運至城市垃圾處理廠或其他處理場所。
4.2.5 對綜合利用、作為副產品外售以及委託外單位處理的固體廢物要在與相關方的合同中明確規定相關方的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如化工公司的石灰渣、熱力公司的煤灰、煤渣等。
4.2.6 各部門廢舊保密資料集中銷燬,其他廢舊紙張等紙製品必須集中收集、外售。
4.2.7 質量計量部負責原鹽、原煤、固鹼、原油等化驗餘樣的回收處理。
4.2.8 廢舊鋼材、設備的處理執行《廢舊鋼材、設備出售管理規定》。
4.2.9 積極進行技術探索、改造,加大綜合利用力度,走循環經濟之路。
4.3 危險固廢的處置管理
4.3.1 危險固廢分類
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1998】089號中的規定,集團公司危險固廢有以下幾類:
4.3.2 危險固廢的處置
存在危險廢物的公司、部門,需在適當位置設置收集容器,並有清晰的標識,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並做好相關處置記錄。
1) 廢機油、廢潤滑油
化工公司、熱力公司、助劑公司負責本部門廢機油、廢潤滑油的收集,暫時存放於收集容器內,待收集一定量後委託具有相應能力、資質的單位處置或送熱力公司鍋爐車間進行焚燒,做好處置記錄。
2)廢酸、廢鹼液
各部門化驗室負責日常化驗分析中廢酸、廢鹼液的收集工作,分類收集,待集中化學處理為中性後,排放至下水道,送污水處理廠處理,各化驗室做好處置記錄。
3)廢舊化學試劑
因過期失效變質需處置的廢舊化學試劑,由各化驗室收集暫存,列清單及廢舊試劑處置申請報質量計量部,由質量計量部協同安保部、企管部環保科制定處理方案後,進行集中分類處置,處置時需要處置單位、安保部、企管部環保科人員同時現場監督,處置單位做好處置記錄。
①無機酸、鹼鹽類試劑:經稀釋(溶解)中和後,送污水處理場進行生化處理;
②經高温焚燒不產生污染的有機類試劑:送熱力公司鍋爐進行高温焚燒;
③經污水處理裝置生化處理能分解類有機試劑:經稀釋(溶解)處理後,送公司污水處理裝置進行生化處理;
④劇毒類:需單獨收集存放,嚴格執行“五雙”管理要求,並委託具有相應能力、資質的單位處置或由安保部統一送交市公安局。
4.4 記錄、統計及數據傳遞
4.4.1 各部門根據本部門固廢、危險廢物處置情況做好記錄,填寫附錄A“固體廢物處理、處置登記表”,如屬危險固廢在備註中註明“危廢種類”和“編號”。
4.4.2
各化驗室依據廢舊化學試劑處置情況做好處置記錄,填寫附錄
D“廢舊試劑處理情況記錄”。
4.4.3固廢需每月統計、報送環保科的部門及固廢項目:
a)化工公司鹽泥、皂化壓濾殘渣、污泥壓濾殘渣、石灰渣、煤氣爐廢渣、廢機油(潤滑油)、廢酸、廢鹼;
b)熱力公司煤灰、煤渣、廢機油(潤滑油);
c)助劑公司廢機油(潤滑油)、廢酸、廢鹼、廢舊化學試劑;
d)嘉源公司的廢酸、廢鹼、廢舊化學試劑;
)基建項目部建築垃圾
f ) 質量計量部廢酸、廢鹼、廢舊化學試劑;
g)企業管理部廢酸、廢鹼、廢舊化學試劑。
統計報表格式見附錄B“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統計表”,在處理方式欄中填寫外售、送垃圾處理廠或貯存。
4.4.4各固廢統計部門將“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統計表”每月進行
彙總,將填好的“固體廢棄物統計表”於次月5日前網上報送至企管部環保科。必須由填表人或審核人網上傳送。
4.4.5 環保科每月7日前將彙總分析情況隨月工作總結一併報企管部、主管領導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
4.5 管理考核
4.5.1 企管部負責集團公司的固體廢物管理考核工作。
4.5.2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固體廢物管理考核工作。
4.5.3 環保科採用抽查的辦法對本規定所管理的固體廢物的存放、處理及相關記錄進行檢查,每季度至少一次,要求有書面檢查記錄。
4.5.4未按規定設置分類垃圾箱、原有垃圾箱整改不規範的,每項次扣100元。
4.5.5 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每項次扣垃圾放置部門50元;無法落實責任部門的由垃圾存放、清運管理部門負責。
4.5.6 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固廢收集容器、或標識不清晰的,每項次扣100元;
4.5.6 統計報表每拖延一天扣30元。
4.5.7 對不按要求及時整改的扣50元。
4.5.8 對經過考核下月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加倍考核,依此類推。
5 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綠化管理規定》、《廢舊鋼材、設備出售管理規定》、《化驗室監測固體廢棄物及廢液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和《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理》的有關內容,為切實維護大部分業主(住户)的利益,把社區建設成安全、文明、優雅的小區,特制定本規定:
一、小區內所有業主(住户)均無權私自在過道、綠化帶、外牆壁和其它場地設立廣告牌。
二、所有商鋪招牌只能在商鋪內或自己門面外牆懸掛、張貼。
三、任何業主(單位)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懸掛、張貼任何招牌及廣告。
四、佔用樓宇走道、牆面、天台做公司招牌、廣告的單位,需向管理處申請,在不影響消防、安全及小區環境美觀的前提下,管理處給予批准,並且設置人或單位應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户外廣告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五、經業委會同意在公共通道設置公司招牌等的單位,應向管理處交納一定數額的場地使用費,用以補充小區的管理服務費。
六、凡違反以上規定者,按照違章裝修處理,除令其拆除、撤消、修補破損、恢復原狀外,還報告政府主管部門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一、 目的:
1.為規範公司員工加班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2.勞逸結合,保護員工身體健康。
3.保證公司運營的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1.公司非提成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加班,適用本規定。
2.按提成制度結算的營銷人員和不適用本規定。
三、加班的分類和程序:
1. 加班: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計劃加班和應急加班。因工作崗位不能斷續,需週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為計劃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臨時性工作增加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或休息日突發事件稱為應急加班。
2. 計劃加班員工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主管同意簽字後,送交人事部審核備案,由人事部呈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加班。
內部文件
3. 特殊原因(下班之後因緊急事件加班,或休息日突發事件加班的) 可以事後補填《加班申請單》,並註明“補填”;非特殊原因一律 不得事後補填,否則不認定為加班。
四、加班原則:
1.效率至上原則:
公司鼓勵員工在每天8小時工作制內完成本職工作,不鼓勵加
班,原則上不安排加班,由於部門工作需要必須加班完成的工作,按照加班審批程序進行。員工需有計劃的組織展開各項工作,提高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確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2.加班時間限制:
(1)一般週一至週五工作日內,因工作需要每日加班不超過4小時的不算加班;
(2)每月累計加班一般不應超過36小時,超過36小時按36小時計算。
3.健康第一原則:
在安排加班時,必須結合加班人員身體狀況,對加班頻次、時間長短及與正常上班時間的間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
4.調休優先原則:
員工加班後,原則上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計算加班費。
5.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或處於哺乳期(即產假結束後至嬰兒滿一週歲)內的女職工,公司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當日22點至次日6點之內從事的勞動和工作)或加班加點。
五、 加班認定:
1.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才可組織員工加班:
① 在正常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須連續作業的; ② 發生有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需要緊急處理的;
③ 為完成公司下達的緊急任務的。
2.公司所有員工按公司規定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繼續工作均算加班。
3.值班不屬於加班,對被安排值班的員工。(值班是指公司為臨時負責接聽、協調、看門、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有關人員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進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工作任務。)
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認定為加班:
(1)由於正常工作任務未按要求及時完成而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利用公休日、節假日完成的;
(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時工作的;
(3)延長工作時間處理日常工作4小時以內的;
(4)開會、培訓、應酬、出差的;出差補貼政策另計;
(5)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公司組織的公共活動的。
5.週一至週五加班算平時工作日加班,週六週日算公休日加班,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算節假日加班。週一至週五下班時間後接到新任務算加班,因個人原因導致工作時間內不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不算加班。週一至週五因公司需要延長工作時間4小時內原則上不算加班。
六、 加班補償:
1.加班調休
(1)員工加班後除法定節假日外,一律安排調休,儘量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
(2)員工有權要求將加班時間累積到一起調休,但調休時間最長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天。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領導安排。
2.員工確因工作任務繁忙不能調休的,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補貼。
(1)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加點工資=基本工資/月計薪天數/8×延時加點工時×1.5倍
公休日加班工資=基本工資/月計薪天數/8×公休加班工時×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基本工資/月計薪天數/8×法定加班工時×3倍
(2)加班費的計發比例
a.平時工作日加班:每小時按員工小時工資標準的1.5倍計算; b.公休日加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每小時按員工小時工資標準的2倍計算;
c.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每小時按員工小時加班工資標準的3倍計算。
3.下列人員(除法定假日加班工作)原則上不享受加班費:
(1)中層以上員工
(2)臨時工人、司機、實行業績提成工資的員工因工作情形有別, 其薪資給予已包括工作時間因素在內以及另有規定,故不報支加班費。
七、 執行原則:
1.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時作息時間與正常工作日相同。
2.加班人員必須記錄好當日《加班工作內容記錄》,並於加班結束後的兩天內提交給人事部,無加班日誌者其實際加班視為無效。相關負責人應切實負責加班申請的審批,如果發現弄虛作假,謊報加班出勤者一律嚴懲。
3.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加班人員、頻次、時間安排不合理,公司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改正,並對主要責任人予以批評。
4.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公司有權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一定數額罰款。
為了規範車間叉車的使用,特制定《關於叉車使用管理規定篇》。具體內容如下:
一、 責任人
叉車責任人為車間叉車司機,隸屬於車間進行管理
二、 責 任
1、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
2、 服從車間管理,保質保量地完成班長及調度安排的日常各項工作任務。
3、 維護車輛的清潔和完整,經常對其安全附件和性能檢查,並按規定進維修和保養。
4、 嚴禁酒後駕車。
三、 使用管理
1、 車輛嚴禁超載、超速、載人,杜絕駕駛員以外的人隨意動用車輛(叉車司機如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當班班長及調度可臨時頂崗);
2、 車輛在作業過程中嚴禁急停、急剎車、急轉彎,限速行駛;
3、 車輛開始作業前需檢查制動情況,作業扣需將叉車在指定位置停放,嚴禁在生產線隨意停車;
4、 行駛過程中調節好叉車臂高度,避免劃傷地面。
四、 處 罰
1、 司機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如叉壞物資將按公司材料原價賠償損失。
2、 在作業過程中,不服從車間指揮,經核實第一次罰款50元並警告批評;第二次給予加倍處罰。
3、 在車間內超速行駛,第一次處罰50元並警告批評;第二次給予加倍處罰;
4、 司機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撞壞附屬物及公共財產,視其情節罰款或按財產原價賠償。
5、 上班時間,司機人員嚴禁脱崗、睡覺。經發現一次罰款50元並警告批評;第二次給予加倍處罰;
6、 下班後,需將叉車停放到指定地點,並將叉車臂降到地面高度,如違規處罰50元/次;
7、 工作期間飲酒或酒後上崗,處罰100元/次;
8、 叉車司機嚴禁在作業過程中嚴禁載人,如違規處罰50元/次;
9、 叉車司機工作結束後,未將鑰匙帶走,或將叉車交由車間操作者作業,如違規處罰100元/次;
10、 嚴禁將車間各項標識牌、標識線等進行破壞,在加油後需檢查是否存在漏油等情況,在叉運作業中需將叉車臂提升到合適高度,避免將地面進行劃傷,如違規處罰100元/次;
編制: 審核: 批准:
生產部
20xx年11月6日
一、為合理使用公司網絡資源、保證網絡安全和暢通、禁止違規上網現象,特訂立本辦法。
二、網絡行為規範
1、不得在公司網絡上進行任何干擾網絡用户、破壞網絡服務和破壞網絡設備的活動。這些活動主要包括(但並不侷限於)散佈電腦病毒、使用網絡進入未經授權使用的電腦、以不真實身份使用網絡資源、攻擊和修改公司總路由器設置等。
2、不得利用公司網絡從事危害公司安全、泄露公司祕密等違規、違法活動。
3、不得製作、查閲、複製和傳播有礙社會治安和有傷風化的信息。
4、不允許在網絡上發佈不真實信息、傳播小道消息或進行人身攻擊。
5、禁止瀏覽色情、反動及與工作無關的網頁。
6、工作時間內,不得在線收看視頻、聽音樂、玩遊戲、看小説。不得下載或上傳與工作無關的資料(包括音樂、電影、視頻、遊戲及其他與工作無關的東西)。
三、網絡安全
1、每部電腦必須安裝殺毒軟件,並經常更新,定期殺毒、清理插件。建議安裝“360安全衞士”和“360殺毒”。
2、不要隨意打開不明來歷的郵件及附件,避免網上病毒入侵。使用外來光盤、U盤等介質時,要及時殺毒。
四、網絡管理
1、長期固定直接連接到公司網絡上的台式電腦和筆記本電腦,需將“計算機名”及“IP地址”向綜合管理辦公室報備,公司有權對未經報備的電腦通過上網行為管理路由器關閉其上網權限,直至該電腦報備“計算機名”及“IP地址”後再開通上網權限。
2、各部門網絡擴展必須經過綜合管理辦公室批准並報備。由公司網絡派生出來的無線網絡也是公司的辦公資源,包括部門無線路由器及單機隨身WiFi均需在綜合管理辦公室報備,無線路由責任人必須承擔該無線路由的管理責任,要設置密碼,並經常更新密碼,不得將密碼隨意外泄,要掌握本無線路由連接人的情況,保證網絡安全及節約流量資源。
3、公司有權監視連網電腦的網絡上傳下載流量。對異常流量,公司有權限制,由於違反前述網絡行為規範產生的異常流量,公司視情節輕重分別對其進行警告和罰款處理。
4、為避免浪費電力、保護電腦設施及安全考慮,下班時,應將電腦主機和顯示器關閉,若因工作需要不能關機的應在電腦上貼標識説明“電腦在處理工作運行中”,避免他人不知情誤關電腦。 5、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網絡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地址: 電話: 郵箱:
某某公司綜合管理辦公室
20xx年 月 日
為了加強通訊管理,保證公司員工對外業務的開展,確保信息的及時傳遞,提高工作效益,減少失誤,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公司配備的手機SIM卡適用於公司業務人員及特殊需求崗位或有必要需求的以上人員。
第二條,公司採用統一話費補貼按月發放,每月88元(含國內350分鐘通話,港澳台除外,超出350分鐘按每分鐘0.19元計費),超額的費用自付為主結算。
第三條,手機卡號自領用起使用人必須保持24小時開機,任何時間內不得使用該手機號作為私人辦事電話使用;若手機發生故障(沒電,丟失等)暫時不能使用時,應即時安排使用其他手機保證通話的可持續性,同時要向上級彙報情況。
第四條,所有業務職員日後對外開展業務時,一律使用公司配置的電話卡且名片上只能印公司配置的電話卡號碼。
第五條,使用公司配備手機及SIM卡的人員,須妥善保管,離職時需辦理手機及SIM卡的交接手續,若出現損壞或欠費的由該離職人員照價賠償,確認後方可以離職。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若有遺缺,再行補充。
一、目的
為了維護公司正常的辦公秩序,使全體員工有一個良好的辦公環境,樹立企業整體形象,培養運作規範、文明高效的工作作風,確保日常業務正常有序的進行,特制訂本制度。
二、辦公室秩序管理
(一)嚴格遵守公司勞動紀律和作息時間規定,工作時間不得無故脱崗、串崗、聊天、睡覺,嚴禁看電影、打遊戲、吃東西。不得在辦公區域內大聲喧譁、打鬧等,上班期間禁止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以上情況一經發現罰款20元/次。
(二)全體員工上班時間必須佩戴工作證,未佩戴者罰款20元/次。
(三)進入他人辦公室前應先敲門,得到允許後方可進入。
(四)員工個人物品應擺放整齊有序,保持個人桌面整潔,愛護公共物品。不得隨意挪用他人物品,翻看他人文件及資料。牆面上不得亂塗亂畫。
(五)上班時間公共辦公區域禁止吸煙。無公務性接待上班前不得飲酒、無特殊情況不得在公共辦公區域就餐。
(六)員工離開辦公區域,櫃子、抽屜應及時上鎖。廢棄的文件及資料應及時銷燬,重要文件不得放在桌面上,閲後及時歸檔。
(七)不得在公共場所翻看公司文件、資料,談論涉及公司祕密的問題,機要傳真內容及其他保密文件等不得隨便傳閲泄密。如有違反,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批評、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
(八)午休時間員工不得佔用會議室等公共區域,不得私自拔掉電話線。午休結束時,迅速恢復正常辦公秩序。發現上班時間還在睡覺者罰款100元/次。
(九)公司員工上班時間禁止進行私人接待。確因家庭緊急情況而必須在上班時間進行私人接待的,統一安排至接待室。必須簡短扼要,語音適度,嚴禁閒談,高聲喧譁。
(十)員工下班應及時關閉電源(電腦、電燈、空調、打印機、複印機)、
門窗等,整理好個人辦公位的衞生,注意防火、防盜,下班未遵守規定關閉電源、門窗的,罰款100元/次。
三、儀表儀容規範
(一)員工上班應注意儀容儀表,着裝乾淨整潔、穩重大方、衣褲平整、頭髮清潔、梳理整齊,不留奇怪的髮型,不染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的頭髮,上班時不準穿拖鞋(含拖鞋式涼鞋)。
(二)女員工不準穿奇裝異服、背心裝、露臍裝、超短裙、吊帶衫等。不準濃粧豔抹,佩戴過分誇張的首飾,不準塗色彩鮮豔和有圖形的指甲,不準在公共區域化粧。男員工不準留長髮、蓄鬍須、穿短褲、背心等。
(三)前台工作人員,必須時刻精神飽滿、坐姿端正。接聽電話語氣親切、口齒清楚,用語標準。接待客人要禮貌、周全,客人來訪應及時通報,進入領導辦公室應先敲門通報,待領導允許後方可進入,並及時送上茶水。對推銷員應禮貌拒絕,嚴禁其進入辦公區域。
四、設備管理
(一)愛護公共設施,不亂寫亂畫,確保辦公枱面、牆壁、沙發、櫃子、窗簾、門窗等不受污損,保持辦公環境的清潔。
(二)在日常工作中樹立節約意識。節約使用紙張,提倡草稿打印使用單面廢舊紙張,養成正反兩面使用紙張的習慣,正式文件雙面印製。按需複印、打印文件、資料,減少多餘份數。禁止擅自打印、複印與工作無關的文件和資料。
四、環境衞生
(一)各辦公室衞生由辦公室人員自行打掃,要求做到地面無果皮紙屑、污漬,桌面乾淨整潔無灰塵,電腦鍵盤,主機、顯示器等經常清掃。
(二)員工應自覺維護辦公室環境衞生,垃圾必須倒在指定垃圾桶內,嚴禁亂丟廢紙等廢物;不得隨地吐痰。
五、辦公通話
員工工作時間撥打、接聽電話時應簡短扼要,用語禮貌,語音適度,嚴禁閒談,高聲喧譁。
六、餐廳秩序
(一)公司餐廳分為用餐區與員工休閒區。
(二)公司員工在公司就餐的,遵循先來後到的順序,依次排隊盛飯、菜、湯,在用餐區用餐。
(三)用餐期間不得大聲喧譁,營造良好的用餐秩序。
(四)用餐完畢後清洗自用餐具,並及時放入消毒櫃內。如是員工自帶餐具的,清洗完畢後自行存放,但不得放置在辦公桌上。
(五)公司員工在員工休閒區休息後,必須清洗好使用過的茶杯、茶盤等,清理好廢棄物,不得隨意傾倒茶水,廢棄物。用後不清理的,負責清理當天全公司衞生。
七、監督檢查
(一)行政部負責維護公司辦公區域的秩序和環境衞生,有權指出和批評任何違反公共道德的行為。全體員工應自覺遵守本制度,維護辦公環境和秩序,共同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二)制度執行情況由公司行政部進行不定期檢查,並按月將檢查情況予以公示,如有違反制度規定的行為,按本管理制度進行處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記、户口遷移手續的辦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遷移證》、《户籍證明》等户口證件的申請、簽發。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辦理户口登記,户口遷移,以及申請、簽發《居民户口簿》、《户口遷移證》、《户籍證明》等户口證件,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居民身份證》的申請、簽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公安分、縣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權限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居民應當依法在經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記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記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户口登記
第七條 本市居民應當如實申報《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所列的户口登記項目。
第八條 嬰兒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並統一登記為非農業户口。
超過一年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經區、縣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審核批准後,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集體户口和學生集體户口人員,其所生嬰兒出生登記按照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現役軍人所生嬰兒在本市申報出生登記,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母親為駐滬部隊現役軍人,其所生嬰兒可以在女軍人部隊集體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員應徵入伍,其所生嬰兒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第十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原本市居民,現旅居國、境外,其在國內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居民,其在國、境外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本市居民應徵入伍的,應當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註銷户口。
軍人復員、轉業或者退伍的,應當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户口;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應當向原户口註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户口。 第十二條 出國、出境的本市居民不註銷户口。已在國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關規定申報註銷户口。
未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要求回滬恢復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經公安分、縣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户口登記手續。
已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因投親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滬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經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户口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被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本市居民不註銷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已被註銷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者被監外執行後,應當申報恢復户口。
第十四條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應當註銷户口。
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應當申報恢復户口。 第十五條 本市居民因應徵入伍、出國、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註銷户口,要求恢復户口的,應當在原户口註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户口。原户口註銷地住址發生變動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户口。
第三章 户口遷移
第十六條 户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的,可書面委託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
涉及全户遷移的,遷移人應當書面委託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户內成員辦理。
涉及集體户口人員户口遷移的,已隨遷移人在集體户內辦理户口登記的居民應當隨遷移人一起辦理户口遷移手續。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户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 第十七條 涉及60歲以上老年人的户口遷移,如遷(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應當當面徵得老年人同意,並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遷(移)出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遷(移)入地住房系60歲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遷(移)入,應當當面徵得老年人同意,並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第十八條 本市非農業户口居民(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户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户口人員除外)以購買、交換、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户口遷移。
本市農業户口居民以購買、繼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的,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户口遷移,並登記為非農業户口。
第十九條 本市居民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户户主的,經其同意,其本市非農業户口的直系親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户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户口人員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户口遷移。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遷移;
(二)夫妻之間的遷移;
(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遷移;
(四)公婆與兒媳之間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遷移。
第二十條 本市農業户口居民,經遷(移)入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遷(移)入本市非農業户口配偶、父母、子女處,並登記為非農業户口。
本市農業户口居民,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或者集體土地承包人及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農業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户口遷入手續,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第二十一條 本市非農業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嶺、軍天湖、上海、川東4個農場户口,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户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户口人員除外)因離婚、原居住地房屋動遷、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經房屋產權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農業户口的非直系親
屬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户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入户手續。
第二十二條 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無法變更房屋權證或者因正當理由無房屋權證,經户內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户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遷(移)入户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户口一律不遷(移)入學校;本市集體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户口可以遷(移)入學校;被錄取的新生原為本市農業户口的,可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農轉非”手續。
第四章 項目變更
第二十四條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記項目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以及農業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遷(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體户申請變更“户主”的,應當由單位主管部門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
(一)父母離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養或者收養關係變更的;
(三)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諧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員,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條 本市居民因醫學變性的,可以變更“性別”。
第二十八條 本市居民已隨父或隨母登記“民族”,現要隨另一方登記的,
經區、縣民族工作部門批准,可以變更“民族”。
第二十九條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公安派出所登記的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的,可以變更“出生日期”。國家幹部變更“出生日期”,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辦理。
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員,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出生地”:
(一)實際出生地與登記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區劃調整的。
第三十一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籍貫”:
(一)實際籍貫與登記籍貫不一致的;
(二)籍貫地行政區劃調整的;
(三)本人被收養隨養父籍貫的。
第三十二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公民身份號碼”:
(一)經公安部門核准予以糾正錯號、重號的;
(二)經公安部門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經公安部門批准予以更改性別的。
第三十三條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情況、身高、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户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
第三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户口登記項目變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審核後予以直接辦理。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户口登記項目變更,應當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後,報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予以辦理。 第三十五條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記差錯導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記項目與實際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居民本人發現登記差錯,應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經公安派出所調查屬實後,辦理更正手續。
第五章 立户、分户、並户
第三十六條 家庭成員同住一處、共同生活的可立為一户;一人獨居的可單立為一户。
公安派出所憑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或《租
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房屋憑證辦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續。
第三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立職工集體户:
(一)單位設集體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產權為本單位所有;
(二)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户口。
在本市他處無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經其單位同意,户口可以遷(移)入本單位的職工集體户內。
第三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大中專院校,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户:
(一)經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及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資格的;
(三)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户口。
第三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實際需要擇址設立“公共户”。 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員)因房屋出售、房屋拆遷、婚姻關係變化、租賃房退租等原因確無他處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體户所在單位不同意遷入等原因造成不能辦理正常落户手續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在“公共户”辦理户口登記,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入户手續。
第四十條 本市居民因婚姻關係變化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同號分户,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分户手續。
獨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條 本市居民在户內所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並户,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並户手續。
第六章 證件簽發
第四十二條 本市居民因購買、交換、分配或繼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發給《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遷(移)出户或户口註銷的,公安派出所應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簽發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條 本市居民遺失《居民户口簿》,應當及時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失。自報失之日起三十日內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補發。期間,
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户籍證明》。
《居民户口簿》補發後,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廢;對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條 本市居民在本市範圍內辦理户口“網上遷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户口遷移證》。遷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範圍內遷移不適用“網上遷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遷移證》。
第四十五條 持證人遺失《户口遷移證》的,應當及時到發證地公安派出所報失並提出補發申請,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予以補發。
第四十六條 《户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而未報入户口的,持證人應到原發證公安派出所申請換髮,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重新開具。
第四十七條 凡《居民户口簿》沒有記載的户口登記內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户籍證明》。對《居民户口簿》已記載的內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户籍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居民的申請出具《户籍證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補辦期間;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無法獲得《居民户口簿》,經民警調查確需出具《户籍證明》;
(三)本市集體户口人員無法提供《集體户口簿》。
《户籍證明》只限國內使用(港、澳、台地區除外)。《户籍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過期作廢。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本市居民進行户口登記、户口遷移、户口登記項目的更改以及申請各類户口證件,應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務告知單》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 本市居民違反本規定,在户口登記、項目變更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在辦理本市常住户口遷移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註銷其弄虛作假取得的户口,並退回原户口遷出地;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户口管理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條 本市白茅嶺、軍天湖、上海、川東4個農場人員的户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户口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一:《市內户口遷移委託書》
附件二:《房屋產權人、承租人、農業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户意見書》
附件三:《撤銷户口事項處理決定審批表》
附件四:《撤銷户口事項處理決定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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