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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市失業保險規定

安慶市失業保險規定

失業保險條例可以促進失業人員的再就業。下面小編整理了安慶市失業保險規定,歡迎閲讀!

安慶市失業保險規定

安慶市失業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126號)和《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12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失業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係而失去工作,並在失業前已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下分別簡稱單位、職工)。

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户及其僱工,應當逐步納入失業保險覆蓋範圍。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失業保險工作,縣(含縣級市,下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縣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對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設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建檔、調查、統計;

(二)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三)按規定核定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發放失業保險金或開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單證;

(四)按規定核撥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承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工作;

(五)免費為失業人員提供諮詢服務;

(六)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失業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第六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

第七條單位必須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失業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八條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税務機關負責徵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單位應繳失業保險費數額書面通知地方税務機關。

單位在辦理保險登記時和每年年初,必須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應繳費人員名單和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並依照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時間,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向地方税務機關繳納應繳的失業保險費。

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失業保險費數額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季)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季)繳費數額的,暫按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確定應繳數額。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後,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1%繳納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税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失業保險基金。

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統籌使用。

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税前列支。

第十條單位由於停產、半停產等原因,確實無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應當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緩繳審批手續,並經地方税務機關核准。緩繳期限最長為6個月,緩繳期滿,單位應當足額補繳失業保險費。欠繳失業保險費的單位,發生兼併、分立、出售或租賃承包等情況的,其欠費不得免除,應在協議或合同中明確規定補繳欠費的辦法並予補繳。

欠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破產的,清算組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欠繳的失業保險費。

第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縣兩級統籌。

第十二條建立市級失業保險調劑金。市級失業保險調劑金按不超過當期失業保險費徵集額的5%籌集,具體籌集方法和使用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省、市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同級財政補貼。

按照本市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省政府批准,可適當調整本市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建立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記錄。單位應按規定將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基本信息如實報送同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記錄管理。單位和職工繳費情況作為職工失業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依據。

第十五條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農民合同制工人被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生活補助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六)國務院、省政府規定或批准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失業保險金不計徵税、費。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複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被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前,所在的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下列情形: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的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次月起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兩次拒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持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證明,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有關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起7日內,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亦可將失業人員的檔案資料委託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區服務機構管理。

職工失業後,應當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視為放棄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自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

非特殊情況下失業保險金必須由本人按月領取。

第二十四條對自願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的失業人員,憑就業證明、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由本人申請,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可將其本人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作為促進再就業費用,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二十五條失業人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依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計算:

(一)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享受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滿5年不足2019年的,在享受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5年起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合併期限最長為18個月;

(三)滿2019年以上的,在享受18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2019年起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合併期限最長為24個月。

第二十六條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其重新就業後的繳費時間核定其本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並可將其前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予以合併計算。合併計算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二十七條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之前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與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之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併計算繳費年限。

第二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5%,但應高於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月隨失業保險金髮放門診醫療補助金,患病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查並在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核發住院醫療補助金: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醫療補助金為住院治療費用的50%,一個失業期內最高不超過當地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2019年的,醫療補助金為住院治療費用的60%,一個失業期內最高不超過當地3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2019年以上的,醫療補助金為住院治療費用的70%,一個失業期內最高不超過當地4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女性失業人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住院分娩的,由本人申請,醫院和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查,可比照患病住院醫療補助的規定核補,並增發兩個月標準的失業保險金,作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納入核定醫療補助金的住院治療項目範圍,參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參照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第三十一條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生活補助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生活補助金的標準為我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70%。

農民合同制工人享受的生活補助金,由其本人提出申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發給。

第三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所需資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實際徵收失業保險費總額的12%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失業人員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的具體辦法按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本省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其在本市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情況記錄等失業保險關係隨同轉遷,在本市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隨同轉移;職工在遷入地失業時,其在本市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應當作為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計算其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時間。

失業人員在本省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其在本市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情況記錄等失業保險關係隨同轉遷,本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其應領取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轉入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遷入地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按月發放,期限為遷出時未領完的月份。

職工、失業人員跨省流動的,其失業保險關係及失業保險金的轉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失業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五條市財政、審計等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失業保險費、滯納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關係,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再就業的,單位應當依法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安慶市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5號)同時廢止。

標籤: 安慶市 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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