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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制度大綱

公司解散制度大綱

(一)公司解散的法律性質

公司解散制度大綱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存續期間已經屆滿、或者規定的事由出現,或者公司遇到了不能克服的經營困難,股東會(股東大會)通過決議決定解散公司的一種法律制度。公司解散的核心問題是清償債務,當所有的外債都清償完畢後才能解散公司,若沒有清償外債和解散公司的,股東須對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公司解散的例外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多數股東認為公司應當存續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續。而根據《公司法》第181條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三)公司解散的事由

1.公司章程規定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現

公司章程中規定的事由包括公司經營期限屆滿、虧損時限、股東在確定的期限內回報率、股權結構發生預期的變化等等情形,若規定的情形出現,股東就有權主張解散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解散公司的條件,是比較可行的終止合作方式,對號入坐比一千句解釋的話還實用。

2.公司決議解散公司

在公司章程沒有規定,但出現了對公司發展不利的情形,(表決權佔)多數股東認為這些情形是無法消除的(例如公司的主導產品被市場淘汰了、公司的不動產和最基本的財產損失了、公司的關鍵技術人員流失而且不可復得等情形),公司繼續經營下去只會越虧越多,於是就通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

3.公司合併或分立解散公司

因公司合併需要解散原公司,其中吸收合併要解散被合併方公司,新設合併要解散所有參加合併的公司;在公司分立中因原公司被解體的發生分立而解散原公司,因從原公司中分離若干財產分離分立,則被分離的公司繼續存在不發生解散的情形。

4.行政處分解散公司

公司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嚴重走私、產生偽劣假冒產品情形極為嚴重、以及具有其他嚴重違法情形的,可被政府主管部門採取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行政措施,公司因此而解散。

5.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解散公司事由是根據《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清算制度

(一)公司清算的法律性質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現《公司法》第181條規定的事由時,依法解散,在解散過程中收集和變賣公司財產清償債務,並將剩餘財產優先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金額分配給優先股股東,剩餘財產按照股東出資比例或持股份額平均地分配給普通股股東的一種法律制度。必須強調,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其受償能力和其他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尚未喪失,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否則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二)清算組制度

1.成立清算組的情形

《公司法》第18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成立清算組負責公司清算工作:(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4)法院判決解散公司。

2.清算組的成立

根據《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3.清算組的職權

清算組成立後即取代了公司管理層管理公司的權力,代表公司處理解散過程中的事務,原公司管理層權力不再行使。根據《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三)債權申報制度

1.債權申報的通知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2.債權申報的登記和查實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在證明申報的債權不存在虛假情形時,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3.申報期間公司財產凍結

在申報債權期間,公司財產處於凍結狀態,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只有對公司存續期間有必要產生的債務可以清償,例如對房租、水電費、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等債務可以清償。

(四)清算程序

1.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以決議的發生予以確認。因股東抵制或者爭議等情形不能召開股東會(股東大會)時,清算組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清算方案。

2.清算實施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優先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金額分配給優先股股東,剩餘財產按照股東出資比例或持股份額平均地分配給普通股股東。其中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不足清償的救濟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4.清算報告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確認,不能召開股東會(股東大會)時,清算組直接報請人民法院確認。確認後,將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五)清算責任

1.清算組成員的清算責任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公司的清算責任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標籤: 大綱 解散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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