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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關於預算單位採購的解讀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關於預算單位採購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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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關於預算單位採購的解讀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起草者之一上海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管理處副處長王周歡在全國政府採購法規與實務研修班(第二十三期)上介紹,《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對財政性資金進行了界定。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條例》將財政性資金明確為"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通過"預算管理"來界定財政性資金。政府採購預算是部門預算中的組成部分,因此,政府採購的管理範疇應當與預算的管理範疇相一致、相銜接。預算管理的具體範圍則由《預算法》和《預算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定。

《預算法》第五條規定,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在政府採購管理中,對使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無論其資金來源,包括部分事業收入、經營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收入",都應當納入政府採購管理範疇。

王周歡強調,在預算單位所有收支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情況下,《條例》對"財政性資金"的解釋與政府採購法立法時的解釋相比,實際上淡化了對資金來源的要求,即,只要是預算單位進行的採購活動,都應依法納入政府採購範圍,如此既便於操作和管理,又有利於進一步擴大政府採購適用範圍和規模。

實行政府採購制度的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市場發育程度高,政府職能和事權清晰,政府行為和市場行為界定嚴格,財政資金供給範圍與政府職能和事權對應緊密,只對採購主體作出規定也就相當於對資金作了規定,不需要再強調資金來源。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最終為預算支出,實質上相當於使用財政性資金,也應當納入政府採購適用範圍。因此,《條例》規定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為財政性資金,在採購時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條例》的規定進行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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