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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車輛進校園管理制度(精選3篇)

教職工車輛進校園管理制度(精選3篇)

教職工車輛進校園管理制度 篇1

(一)車輛進出

教職工車輛進校園管理制度(精選3篇)

1、無牌無證車輛、外來車輛(含教職員工家、親屬和朋友的車輛)一律禁止進入校園(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公務車輛除外)。

2、所有符合規定允許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含摩托車和電瓶車)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衞詢查。

3、教職員工車輛上班一律提前半小時以上(特殊情況可在上班後5分鐘至半小時時間段內)進校園,下班一律在靜校半小時後出校園。上班時間內教職員工車輛不得隨意進出校園,特殊情況須報校長室批准同意後方可出入。

4、凡參加在校園內舉辦的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辦單位提前向學校申請,經學校同意後通知門衞放行,並按要求停放。

5、特種車輛(、消防、救護、搶險等)進出校門門衞要主動進行疏導,確保安全通行。

(二)車輛行駛

1、車輛進入校園後,一律禁止鳴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下課期間不允許任車輛在校園內行駛。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包括汽車、摩托車)、練車和試車。嚴禁酒後駕駛,嚴禁超載。駕照在實習期內者不得駕車進入校園。

3、基建等各類工程用車必須到校長室辦理相關手續批准後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三)車停放

1、機動車輛須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嚴禁亂停亂放。

2、車輛停放時,須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保安全。車輛在校園丟失(含車內財物丟失)或損壞車主自行負責。

3、距離校門、路口、消防水栓15米內禁止停放各種車輛,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4、來校參加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不得在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須經校長室批准。

教職工車輛進校園管理制度 篇2

一、凡借閲學校檔案者,必須按規定進行書面登記

二、如摘抄、拍照、複製所查檔案內容,需經檔案管理人員同意,其中涉密內容需抄錄、複製,要經主管領導批准,且只允許在檔案室內進行。

三、閲檔者須承擔所借閲檔案的.安全、保密責任,自覺、仔細地保護好檔案,維護檔案的本來面貌,不得塗改、勾劃、裁剪、拆散、抽頁、調換或擅自複印、轉借他人,對損壞檔案者,學校依據檔案法,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四、複印檔案,須經檔案室同意,複印證件、絕密文件、材料,須經辦公室主任批准,重要文件由主管領導批准,並做好登記。

五、借閲人員退還檔案時,檔案管理人員當面清點檔案數量,檢查案卷有無損壞,文件是否齊全,交接完畢後借閲人員方可離開,如發現有損壞、丟失的情況,及時向學校報告並立即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校內人員借閲:

1、學校各處室或人員查閲本處室或人員工作範圍內檔案可直接到檔案室調閲,非本處室或人員工作範圍內的檔案查閲須經辦公室主任或主管領導批准;

2、原則上檔案不準帶出檔案室,因工作需要帶出時,須經辦公室主任批准,重要文件由主管領導批准,辦理借閲手續,並按期歸還。

校外人員借閲:

1、持單位介紹信、憑有效身份證明、經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借閲手續查閲檔案;

2、檔案不準帶出檔案室,如有特殊情況,可提供檔案複印件。

教職工車輛進校園管理制度 篇3

1、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教職工(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4、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准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可佔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要體現教師為主,教師代表一般不低於代表總數的60%,具有羣眾性和代表性,代表產生後,編成組參加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幹部,教職工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5、在一般情況下,學校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6、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事務工作。

7、大會主席團議員由籌備組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後提名,黨支部審合同意,由教代表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6至8人,主持召開本屆教職工(代表)大會。

8、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①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計劃,改革方案,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教師隊伍建設等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②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班主任工作考核辦法,教師量化考核方案等,並提出意見。

③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參與民主管理。

④收案、審議和討論教職工的提案,提請(並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9、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必須遵守。

10、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和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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