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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

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

第一章 總 則

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的作用,從制度上規範機關黨建工作,完成市委、市直機關黨工委確定的工作目標和任務,特制定市委黨校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

第二條按照市委提出的“建立健全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形成黨委統一領導,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機關黨委抓落實的工作格局”的要求,全面加強黨校機關黨的建設,為爭創一流黨校,充分發揮“三個陣地、一個熔爐”的作用,提供強有力的思想和組織保障。

第三條機關黨建工作由校委統一領導,機關黨委負責,堅持從嚴治黨的方針,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各級領導幹部實行“一崗雙責”,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做到黨建工作與教學、科研、管理、後勤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校委切實把機關黨建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機關黨委的工作彙報,適時提出指導性意見;充分發揮機關黨委在黨建工作中的作用,吸收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列席校委有關會議,參與有關工作的研究和領導;幫助解決黨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保障黨建活動經費的落實;支持機關黨委履行職責,督促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帶頭執行機關黨委的決議。

第五條常務副校、院長對全校黨的工作負總責,切實擔負起機關黨建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抓黨建,帶隊伍,促工作。每年至少2次聽取機關黨委的工作彙報,並根據黨校工作的特點和市委有關部門的部署,適時提出工作要求,對機關黨委提交的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及時幫助解決;支持機關黨委參與校委管理的幹部的考核、任免和民主評議,聽取機關黨委負責同志的意見。校委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建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校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理論學習中心組每月集中學習一次;校委成員每月至少參加一次所在黨支部的組織生活。機關黨委在召開重要會議、部署重要工作和組織重大活動之前,要及時向校委報告,取得校委的指導和支持。

第七條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在校委的領導下,主持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抓好機關黨委決議、重大活動和具體工作的落實。堅持經常深入各支部調查瞭解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指導支部做好工作。對黨員隊伍中反映出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向校委彙報,並提出工作建議。認真完成市委有關部門、校委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八條 機關黨委成員要堅持《機關黨委委員聯繫支部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完成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同時,要積極參加所在黨支部、黨小組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羣眾的監督。

第九條機關黨委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堅持年初制定的工作計劃,半年、年終進行檢查總結;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機關黨委會,報告、部署工作;每季度召開一次支部書記會,分析一次黨員隊伍、幹部職工隊伍的思想狀況;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及時向市直機關黨工委、校委報告工作。

第十條機關黨委要加強對羣團組織的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充分發揮羣團組織在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的作用。

第十一條黨支部在機關黨委的領導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黨支部必須落實“三會一課”制度,堅持每季度思想動態分析制度、向機關黨委報告工作制度、黨員向組織彙報工作制度、入黨積極分子及預備黨員的培養考察報告制度等。黨支部的各項活動和會議均應按要求記錄在市直機關黨工委下發的《黨支部工作手冊》中。

第十二條黨支部書記主持黨支部的日常工作,對本支部的工作負責。支部書記要與各處室負責人密切配合,推動“一崗雙責”責任制的落實。支部委員要根據各自分工,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堅決執行支部大會和支委會的決議。

第三章 責任考核

第十三條 機關黨委負責對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年終進行工作總結

第十四條黨建工作責任制的考核要與幹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終考核等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組織專門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幹部的業績評定、獎勵處分、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校委成員、機關黨委委員、支部書記、支部委員執行黨建工作責任制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接受黨員的監督和評議。

第十六條 機關黨委作為黨建工作責任制的職能部門,負責對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違反第二章《責任內容》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況給予黨紀處分或組織處理:

(一)黨員領導幹部責任心不強,履行責任制不積極,致使本部門隊伍建設中發生重大問題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以黨紀處分;

(二)黨員領導幹部對本部門黨員發生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知情不報或隱瞞、敷衍,視情況給予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以黨紀處分;

(三)職能部門人員在監督、檢查責任制落實情況中,有重大失誤和錯誤導向的,給予批評教育和組織處理;

(四)黨支部有黨員發生違法違紀事件受到黨紀處分的,年終不得參加先進黨組織的評比,責任人不得參加各類先進的評比。

第十八條 實施黨建工作責任制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責任,充分調動各方面的工作積極性,確保責任制的圓滿執行。

標籤: 黨建 責任制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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