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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制度

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制度

第一條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等(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本方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城區(含開發區)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發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第二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實行政府、社會、企業共同負擔的原則。

城區(含開發區)範圍內所有發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

三條市物價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標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環境衞生管理處具體實施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立主管部門、專業隊伍、市場運作緊密結合的徵收機制,對不同的收費對象採取不同的收費方法。

(一)居民及暫住人口應交納的生活垃圾處置費:有物業管理的小區,可由市城市管理局環境衞生管理處委託物業公司按年度定期代收。沒有物業管理的小區,由市城市管理局環境衞生管理處專業收費人員按年度定期直接收繳。

(二)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經營者等應交納的生活垃圾處置費:開設有銀行賬户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環境衞生管理處與繳費單位簽訂繳費協議,通過銀行定期收繳。無銀行賬户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環境衞生管理處專業收費人員按年度定期收繳。

(三)城中村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由獲鹿鎮政府負責代收,開發區範圍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代收。

第五條收費規範

(一)由個人交納的城區居民3元/户月,暫住人口2元/人月。

(二)由單位交納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按上年末在崗職工人數(含臨時人員)計收,計收規範1.3元/人月。

(三)由經營者交納的

1.醫院(不含醫療垃圾)賓館、酒店(客房部分)按牀位計收,收費規範2元/牀月(缺乏五張牀的按職工人數計收,計收規範1.3元/人月)

2.中等專業學校0.5元/人月;

3.農貿、集貿市場按攤位計收,收費規範5元/攤月;

4.桑拿、洗浴、美容美髮等休閒娛樂場所按經營面積計收,收費規範0.5元/平方米月;

5.長、短途客運車輛按座位計收,收費規範0.5元/座月;

6.商業零售企業按營業面積大小計收,收費規範0.3元/平方米月;

7.餐飲業按營業面積大小計收(含餐廚垃圾)收費規範0.7元/平方米月。

(四)單位和個人產生的建築垃圾和渣土,按實際發生量計收,處置費不高於5元/立方米,運輸費不高於15元/立方米。

今後收費規範,將根據經濟形式發展,上級政策要求和法律規定順序,經上級物價部門批准後適時進行調整,不再另行發文。

第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為經營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主體為鹿泉市城市管理局環境衞生管理處。所收費用用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垃圾無害化處置設施的建設、運行等支出。

第七條對受委託代收單位可按實際徵收額給予7%10%代收手續費,專項用於徵收業務費。

第八條對拒不繳納或弄虛作假少繳納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單位和個人,市城市管理局可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第九條徵收單位和徵費使用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價格政策和生活垃圾處置費專款專用規定和有關財務規定的由財政、物價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並視情節對單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規定給予紀律獎勵;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生活垃圾處置費全面開徵後,除清掃費和特種垃圾及物價部門批准的經營性收費外,其他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置相關的收費一律停止徵收。垃圾處置服務單位不得因收費方式的改變而影響垃圾清運、處置。

第十一條對享受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優撫户或持有特困證的特困户及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停產半停產企業在停產期間,予以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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