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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車駕駛員管理制度大全

出租汽車駕駛員管理制度大全

第一章 總則

出租汽車駕駛員管理制度大全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提倡“創新務實,追求卓越”工作態度,要求全體出租汽車駕駛員做到:忠誠團結,創新務實,敬業進取,勤儉高效,文明禮貌。

第三條 公司出租汽車駕駛員實行全員聘用制。在保證企業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合法利益的基礎上,創造機會均等、公平競爭、人盡其才、人盡其用的工作環境。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素質的培養和提高,充分調動駕駛員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以保證公司經營管理計劃和發展目標的實現。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納入公司化管理的出租汽車駕駛員(以下簡稱駕駛員)。

第二章 駕駛員的聘用與勞動關係

第五條 駕駛員與公司之間的關係是建立在《城市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勞動合同》基礎上的勞動關係,駕駛員是公司的員工,雙方均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第六條 駕駛員的聘用

一、 新駕駛員的聘用遵循“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

二、 按照國家就業准入制度的規定,應聘駕駛員崗位的待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

三、 對應聘駕駛員崗位的待就業人員的資格認定還必須符合行業規定和滿足公司的要求。公司的要求包括:身心健康、家庭和睦、思維正常、言行得當、無酗酒史、無交通肇事劣跡、無駕駛證被吊扣或從業資格證被註銷記錄等。

四、 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於招聘前擬定招聘方案,經批准後實施。招聘方案應包括:招聘人員構成、崗位説明、招聘步驟、考核內容、錄用程序以及應急辦法等要素。

五、 招聘錄用人員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簽發錄用通知書,並在錄用駕駛員到崗後為其辦理入職手續,簽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勞動合同》,根據聘用期限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間表現優異、業績突出的駕駛員可提前結束試用期。

六、 錄用駕駛員的個人檔案保持原狀,黨組織關係可轉入上級黨委:中共成都高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

七、 駕駛員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1年。對錶現好、業績突出、被公司連續聘用XX年及以上的駕駛員,可在其有要求的前提下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八、 合同期滿,公司應依法辦理續聘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七條 在業務結構或組織機構發生變化時,駕駛員應服從公司對其崗位的調整。

第八條 在合同期內被解除或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駕駛員,執行《城市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勞動合同》之規定。

第九條 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本人應在接到《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後30日內辦理完畢相關手續。

第十條 公司可根據工作需要聘用外地來蓉務工人員,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屬地政府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績效管理

第十一條 駕駛員的績效管理以《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濟承包經營合同》、《出租汽車駕駛員經濟責任考核制度》和《服務質量管理制度》為主進行。

第十二條 以績效考核為基礎,綜合安全指標評定駕駛員的安全營運等級,安全等級由高到低分為a、b、c三級。始終保持a級以上的駕駛員才具備評優資格。

第十三條 以績效考核為基礎,綜合服務質量指標評定駕駛員的服務等級,服務等級由高到低分為a、b、c三級。始終保持a級以上的駕駛員才具備評優資格。

第十四條 年度績效考核結果作為制訂下一年工作計劃、培訓計劃和駕駛員獎勵、懲戒、續聘、待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公司給予年度優秀駕駛員精神鼓勵和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四章 培訓

第十六條 公司根據發展需要對駕駛員進行有計劃、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訓,同時要求並鼓勵駕駛員自學,提高駕駛員隊伍的整體素質。

1、 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每年制訂駕駛員培訓計劃和相應的費用預算,並組織實施。公司將結合本公司實際,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各類培訓班,為駕駛員提高綜合素質提供條件。

2、 員工自願參加各類學習,應按排在業餘時間。

3、 公司根據需要安排員工參加各類學習、培訓,凡經主管領導批准,參加各類全脱產、半脱產學習和培訓的,在取得了畢業(結業)證書後,由公司根據繳費憑據報銷一定比例的學習費用。

第十七條 凡由公司承擔學習、培訓費及相關費用或提供學習、培訓時間的,受訓駕駛員應在培訓前與用公司簽訂《培訓協議書》,並約定學習、培訓後費用報銷比例、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服務期限未滿要求向外流動者,應按《培訓協議書》約定退還公司支付的學習、培訓費及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駕駛員應參加公司舉辦的職業培訓並參加相應的考核,內容包括安全意識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崗位技能培訓、服務規範培訓和綜合能力培訓。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對培訓效果進行驗證,並將考核結果錄入駕駛員個人檔案。

第五章 薪酬

第二十條 公司遵循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原則。駕駛員崗位實行基礎工資+基本任務工資+超額提成獎的分配製度,這三部分之和為駕駛員的應領工資。(細則詳見《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濟承包經營合同》和《出租汽車駕駛員經濟責任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的實領工資為應領工資減去應有個人支付的社保金和考核扣款。

第二十二條 年度獎金額由與本公司年度效益目標完成情況及個人業績掛鈎。

第二十三條 年度獎金根據公司的效益和員工的業績確定,與平時考核相結合。

第六章 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四條 根據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公司為駕駛員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公司異地機構應按當地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住房公積金保持現狀。以後根據國家政策適時修訂以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駕駛員的工作時間與休假按照《城市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駕駛員因工負傷或因工負傷並致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市級醫院確診需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齡5年以下(含5年),在公司工作2年以下(含2年)的為3個月;2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齡5年以上,在公司工作2年以下(含2年)的6個月;2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為9個月;5年以上8年以下(含8年)的為12個月;8年以上XX年以下(含XX年)的為18個月;XX年以上的為24個月。醫療期最多不超過24個月。

第二十九條 醫療期內,其工資待遇按不低於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第三十條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經公司所在地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按其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工資(按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一條 公司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排對駕駛員進行體檢,保障駕駛員的身體健康。

第七章 員工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條 駕駛員必須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利益和形象,愛護公司財產,服從公司的依法管理,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

第三十三條 各車隊負責人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隊務管理,協助公司做好日常營運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駕駛員須按照公司規定和安排準時參加安全學習和接受必要的考核,並遵守如下規定:

一、 因故不能或不能準時參加安全學習的,必須事前申明理由報請批准,否則作曠工處理。

二、 無論何種原因缺席安全學習的,都必須參加公司統一安排的補課,並不得再有任何理由缺席。

三、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或發生一般交通事故負全責的駕駛員須脱產學習1~7天,接受安全教育並作出深刻認識,學習時間的長短視具體情況而定。

四、 臨時緊急安全會議的管理辦法與安全學習相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對治安安全實施目標管理,駕駛員應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治安防範意識,積極參加治安防範及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培訓,熟練掌握gps報警功能,努力提高防範能力。

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利用客運出租車賣淫、賭博、盜竊、拐賣婦女兒童、運載違禁物品或為犯罪行為提供交通工具。

二、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

三、 參與打架鬥毆、圍觀起鬨、聚眾鬧事事件。

四、 將營運車輛交由非本車編制人員駕駛。

五、 擅自關閉gps車載設備躲避監控。

六、 長途營運部報告和夜間出城避繞110警務站。

七、 女駕駛員夜間10點後繼續營運。

第三十六條 駕駛員從事的是特殊崗位的工作,為了杜絕安全隱患,駕駛員應執行重大變故報告制度。當發生影響駕駛員身心健康的事件時,當事駕駛員應向公司報告以便公司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第三十七條 駕駛員無故曠工1天,按10%扣發當月基本任務工資;無故曠工2天,按25%扣發當月基本任務工資,並給予相應行政處理;無故曠工3天及以上者,公司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無故曠工15天及以上者,視為自動放棄勞動權利,勞動和同解除。

第三十八條 駕駛員應準時上班,因事不能上班,應事先履行請假手續。未經批准擅離崗位的,視作曠工處理。

第三十九條 駕駛員請假按管理權限審批。1日以內由主管經理審批;1日以上2日以內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2日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第四十條 駕駛員請事假,按比例扣發薪酬工資。每月按20.92天計算,請1天事假,扣1天基本任務工資。

當月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0天,特殊情況須報請總經理批准,但當月基本任務工資不再發放。

第三十六條 病假期間待遇

1、連續請病假7日以內,請1天病假扣發1天崗位工資。

2、連續請病假10日以上1個月以內,扣發崗位工資。

3、連續請病假1個月以上,停發崗位工資。

4、1年內累計請病假3個月以上(大病除外),公司將視其為不能從事本崗位工作,有權調整其崗位。在調整其崗位後,仍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公司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 員工無故曠工1天,按20%扣發當月崗位工資;無故曠工2天,按50%扣發當月崗位工資,並給予相應處理;無故曠工3天及以上者,公司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無故曠工15天及以上者,視為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二條 在公司承擔了搶險救災、重大活動任務時,駕駛員必須服從公司調度,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第八章 獎懲與激勵

第四十三條 經考核為優秀駕駛員的,除給予精神鼓勵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四條 獎勵可採取發放一次性獎金、增辦補充養老保險或其他商業性保險的形式給予。

第四十五條 對考評不合格的員工,減發或扣發年終獎,並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換崗、待崗培訓等處理;不接受處理的視為落聘,按落聘人員處理。

第四十六條 對落聘駕駛員,公司將給予一次培訓再上崗機會,若經培訓仍不能勝任駕駛員工作,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信譽和利益的;對工作輕率、疏忽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對利用職權、工作之便損公肥私的;對觸犯法律受到刑事處分的,公司將視其情節輕重相應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解除勞動合同、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 駕駛員獎懲情況進入個人檔案。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九條 公司與員工發生勞動爭議,由公司工會召集爭議雙方根據勞動合同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報有關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屬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 凡與本制度不符之規定以本制度規定為準。本制度實施後,國家和地方有新規定的或本制度中有與國家政策、法規不符的,按國家和地方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總經辦。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實施。監督權屬公司工會代表大會,日常監督工作由公司工會委員會執行。

駕駛員日常營運管理制度

一、 嚴格按照《xxx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化服務。

二、 做到文明行車、禮貌待客、亮證服務。

三、 嚴格打表計費,嚴禁繞道、議價、拒載、強迫組合乘客、無證營運,杜絕服務糾紛。

四、 在營運中推廣普通話服務,用好文明用語五句話。

五、 計價器完好,按標準收費,主動出具發票,無宰客現象。

六、 在服務過程中儀表整潔、用語文明、舉止大方,按規定着行業工裝。

七、 確保車容車貌整潔,座套整潔、平整,車內物品擺放規範。

八、 遵守交通法規:開車前,檢查車門是否關好,提醒前

排乘客繫好安全帶;開車時不吸煙、不酒後駕車、疲勞駕車,不開帶病車,不超速行駛及開車打手機。

九、 遵守站點行停秩序,服從站點人員管理。

十、 無違章駕駛和拒載現象。

十一、 本制度從即日起執行,原制度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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