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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衡陽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總則

衡陽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1目的

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的救援能力,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應急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 以人為本

把保障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2.2 預防為主

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事故的預測、預警工作,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做好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的預案准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並根據應急工作實踐不斷加以完善。

1.2.3 分級負責

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級響應、屬地為主的原則,實行統一指揮下的部門相互配合工作機制。

1.2.4 快速反應

建立健全高效的事故預報體系和快速應急反應機制,構建人、財、物和信息科技保障機制,迅速控制和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恢復正常社會經濟秩序。

1.3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衡陽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範圍內發生或可能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傷(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以及其他性質嚴重,影響重大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包括:

(1)重特大火災事故;

(2)重特大森林火災事故;

(3)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4)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5)重特大煤礦安全事故

(6)重特大非煤礦山安全事故;

(7)重特大建築工程安全事故;

(8)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安全事故;

(9)重特大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

(10)重特大工業企業安全事故;

(11)重特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

(12)重特大煙花爆竹安全事故;

(13)重特大農機安全事故;

(14)重特大山洪和水利安全事故;

(15)重特大鐵路交通事故;

(16)重特大電力安全事故;

(17)重特大城市燃氣安全事故;

其他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成立衡陽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市政府成立衡陽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為全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主要職責:研究解決全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重大問題;部署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指揮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監督縣市區政府應急救援工作等。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由市長任總指揮,常務副市長、相關行業和領域分管副市長、市人民政府祕書長、衡陽警備區司令員、武警支隊支隊長任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祕書長、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2.2日常工作機構與職責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市安監局,市安監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落實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決定和指示;擬訂和修改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政府批准後實施;承擔安全生產事故信息系統、應急指揮系統的日常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與重建工作;組織應急救援宣傳培訓和演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2.3市安全生產工作專家委員會

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聘請安全生產專家,組成應急救援工作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職責:為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提供事故救援決策諮詢和工作建議;在應對安全生產事故時,為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及現場指揮部提供諮詢服務。

2.4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

在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領導下,實行應急工作專項負責制。專項應急救援工作牽頭部門是專項應急工作的責任單位,參與部門密切配合,履行相關職責,提供支持與保障。

2.5組織體系框架圖

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應急牽頭部門、協作部門、現場指揮體系框架見附圖。

3.預警預防

3.1事故監控

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應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對可能引發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時上報。

3.2信息報告

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可用電話或其他方式向當地政府和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報警。

事故單位必須立即向當地政府、應急救援辦公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當地政府、應急救援辦公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重特大事故報告2小時內報市政府、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政府、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在接到特大事故報告6小時內按規定上報省政府及有關部門。

事故報警電話:

110、119、120、122等報警電話 。

市政府辦報警值班電話:8853858, 8853859;傳真:8853800

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報警電話:8869036,傳真8869059

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報當地政府、應急救援辦公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由當地政府、應急救援辦公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轉報市政府、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

3.3事故分級與報警

安全生產事故級別分為一般(ⅳ級)、重大(ⅲ級)、特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信號表示。

一般事故(ⅳ級)由縣級人民政府發佈藍色報警信號,重大事故(ⅲ級)由市人民政府發佈黃色報警信號,特大事故(ⅱ級)由省人民政府發佈橙色報警信號,特別重大(ⅰ級)事故發佈紅色報警信號。

報警信號由各級政府通過電台、電視台、報紙、網絡等及時向社會發布。事故涉及或者影響本行政區域外的,要向所涉及或者影響的地方政府通報情況。

4.應急響應

4.1事故現場應急基本措施

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當地政府迅速組織和調動救援隊伍,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1)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受威脅人員;

(2)消除事故危害和危險源、劃定危害區域、維持社會治安;

(3)對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某些活動;

(4)對現場加強監測,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

(5)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訊、供水、供電、供氣等基礎設施,提供生活必需品、臨時避難場所;

(6)啟用政府儲備救援物資、設備和專項資金,必要時徵收、徵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等。

4.2啟動預案

市政府辦、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報告後,經政府主要領導批准,立即啟動本《預案》。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領導和成員迅速到崗到位,實施統一組織和指揮。本應急預案啟動後,有關部門、單位同時啟動專項應急救援預案。

4.3指揮與協調

4.3.1設立現場指揮部

預案啟動後,專項應急救援工作分管領導和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專項應急救援部門負責人、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相關部門、事故單位負責人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現場指揮長,事發地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專項應急救援部門負責人任副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及有關人員未到達事故現場時,事發地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4.3.2救援分組

現場指揮部設現場綜合組、現場救援組、專家諮詢組、醫療救護組、物資保障組、治安保障組、人員安置組、宣傳報道組、環境監測組。

(1)綜合組:負責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綜合協調和現場信息採集工作。由政府辦牽頭負責。

(2)醫療救護組:負責對傷員進行傷情判別,施行緊急搶救,現場處置和安排轉運傷員。由衞生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發生地醫療衞生部門實施。

(3)人員安置組:負責對事故受災人員進行安置。由民政部門和當地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4)治安保障組:負責佈置安全警戒,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由公安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5)物資供應組:負責組織搶險物資、設備和救治藥品的供應,組織車輛運送搶險物資和人員。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發改委、經委、交通局、電力、通信等部門和當地政府實施。

(6)環境監測組:負責對大氣、水質、土壤等進行環境即時監測,確定危險區域範圍和危險物質的成份及濃度。負責對事故現場危險物質的處置和現場的清理。由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7)專家諮詢組:負責對事故應急救援提出應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現場指導救援工作。由安監部門牽頭組織實施。

(8)宣傳報道組:負責處理事故新聞發佈等相關事務,確保事故報道的真實性,對事故單位、政府及公眾負責。由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實施。

(9)現場救援組:負責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由專項應急救援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救援單位和人員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為現場指揮部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

4.3.3現場信息採集

現場指揮部負責採集事故現場信息,並及時向指揮中心報告。現場信息包括:人員傷亡、失蹤情況;財產損失情況;待救援人員情況;危險源的現狀、發展趨勢及控制情況;現場救護情況;現場救援進展情況;現場救援隊伍情況;現場救援物資供應情況;現場環境監測情況等。

4.3.4緊急處置

按事故類型實行專項事故應急救援。

(1)重特大火災事故由市消防支隊牽頭,公安、安監、建工、建設、房產、商務等部門配合。

(2)重特大森林火災事故由市林業局牽頭,消防、公安、農業、安監等部門配合。

(3)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交警支隊牽頭,公安、交通、安監、農機、公路等部門配合。

(4)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由市地方海事局牽頭,交通、公安、安監、航道等部門配合。

(5)重特大煤礦事故由市煤炭局牽頭,煤監分局、公安、國土資源、安監等部門配合。

(6)重特大工業企業、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事故由市安監局牽頭,經委、國資委、消防、公安、質監、國土資源、行業主管部門等配合。

(7)重特大建築工程事故由市建工局牽頭,建設、消防、公安、房產、安監等部門配合。

(8)重特大民用爆破器材事故由市公安局牽頭,交通、安監、農機、公路等部門配合。

(9)重特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由市質監局牽頭,消防、公安、安監、行業主管等部門配合。

(10)重特大農機事故由市農機局牽頭,交警、質監、交通、公路、安監、當地鄉鎮政府等部門配合。

(11)重特大山洪和水利事故由市水利局牽頭,公安、交通、國土資源、安監等部門配合。

(12)重特大鐵路交通事故由鐵道部門牽頭,公安、消防、交通、安監、經委等部門配合。

(13)重特大電力事故由市電業局牽頭,消防、公安、安監、經委等部門配合。

(14)重特大城市燃氣事故由市建設局牽頭,消防、公安、建工、安監、經委等部門配合。

(15)發生多種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由應急指揮中心指定牽頭部門。

各專項應急救援牽頭部門要制定專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備案。

5.新聞發佈

市委宣傳部會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信息的發佈工作。新聞單位按照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報道事故有關情況。

6.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准,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宣佈應急結束,並向社會發布。

7.後期處置

7.1善後處置

民政部門迅速設立災民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站,做好災民安置和救災款物的接收、發放工作。衞生部門負責事故現場的消毒、疫情監控和食品、飲用水的衞生監督工作。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組織清理事故現場,歸還事故救援徵用的物資、設施、設備等,造成損壞的,依法予以補償。

7.2保險

重特大事故發生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時組織保險公司趕赴事故現場,提供定損理賠等保險服務。工傷保險機構及時為在救援中因工傷亡人員提供工傷保險費用。

7.3事故調查與經驗總結

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依法開展事故調查。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故單位要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情況。

事故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並及時上報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

8.保障措施

8.1信息與通信保障

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系統和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完善全市安全生產事故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資等信息數據庫,與政府和部門之間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通信部門為事故現場提供通信保障。

8.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專項應急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儲備應急所需的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並建立信息數據庫,明確裝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並定期更新和監督檢查。

8.3交通運輸保障

市政府辦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交通部門建立交通運輸保障數據庫,確定保障車(船)數量、功能、所在單位和駕駛員名冊等,交警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

8.4醫療衞生保障

衞生部門建立醫療衞生保障數據庫,提供事故醫療救治,制定醫療衞生隊伍調動方案,儲備必要藥品、技術、設備和人員等。

8.5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應急狀態下警力集結、布控、執勤等各項維護社會治安的保障。

8.6物資保障

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儲備制度,保證事故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8.7社會動員和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事發地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提供事故受災人員的應急避難場所。

9.宣傳、培訓和演習

9.1宣傳教育

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向社會宣傳有關應急救援基本知識。廣播、電視、報刊等部門開闢專用時段、版面等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應急知識和技能等應急救援宣傳。

9.2培訓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應急救援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的培訓。

9.3演習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組織全市應急救援聯合演習,各專業應急隊伍每年演習一次。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等企業應急救援隊伍要定期演習。

10.監督檢查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應急救援工作的監督檢查。

11.附則

11.1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着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完善和部門職責、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事實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11.2獎勵

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羣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11.3責任追究

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製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脱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11.4預案解釋與實施時間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制訂,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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