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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穩定工作問責制度

公司穩定工作問責制度

第一條 總則

公司穩定工作問責制度

為進一步增強公司各級領導幹部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轉變工作作風,改進工作方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促進公司持續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油田《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問責範圍

本制度是指對公司各單位、各部門負責人在所管轄工作範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不力,以致影響職工羣眾合法權益,引發職工羣眾上訪,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問責原則

穩定工作問責制度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任與職權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問責對象

穩定工作問責的對象是:“祕書工作”*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在職黨員領導幹部。

第五條 領導責任

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和機關各科室主要負責人,對本職責範圍內的穩定工作負總責。其他黨政領導負責分管業務系統的穩定工作,並負責處理分管業務系統的穩定問題。

第六條 問責內容

穩定工作問責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進行問責:

1、不能認真執行上級有關政策,該解決的問題不解決,推諉、拖拉或作風簡單粗暴,激化矛盾,導致職工羣眾上訪,造成嚴重後果的;

2、不能認真履行職責,導致管理混亂,經營不善,影響職工切身利益,引發職工羣眾集體上訪,造成嚴重後果的;

3、職工羣眾到油田及以上機關上訪,未及時派人到現場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4、對公司領導及公司信訪部門交辦或督辦的信訪案件,不認真調查處理,未按規定時間辦結,並引發羣眾集體上訪,造成嚴重後果的;

5、因維護穩定工作機制不健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到位,導致職工羣眾到某某或進京上訪,造成嚴重後果的;

6、遲報、漏報或瞞報影響穩定的重要信息,貽誤時機,造成嚴重後果的;

7、對突發性事件反映不敏感,處理不及時,造成嚴重後果的;

8、不能與公司黨委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在職工羣眾中散佈不負責任言論,影響穩定大局,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七條 問責程序

公司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單位領導或機關科室負責人提出問責,公司黨委常委會研究並做出處理決定。問責程序參照《“祕書工作”*公司黨委常委會議事規則》第四條議事程序,認真執行。

第八條 問責處罰

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公司黨委常委做出以下處罰:

1、對出現以上八條問責內容之一,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或科室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酌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組織處理、取消先進、模範評選資格等處罰措施。

2、對出現以上八條問責內容之一,並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或科室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3、問責有關人員的區分:

①直接責任人,是指在其穩定工作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員或者領導幹部。

②主要領導責任人,是指在其穩定工作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幹部。

③重要領導責任人,是指在其穩定工作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領導幹部。

4、經濟處罰額度的劃分

①直接責任人,扣罰1000元。

②主要領導責任人,扣罰1000元。

③重要領導責任人,扣罰500元。

第九條 提出複核

問責對象對問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後向公司黨委提出複核申請。

第十條 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XX年月 日起施行。

標籤: 問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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