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工會探視慰問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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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關心幹部職工身心健康,構建和諧國税。根據《**市國税局系統健康工程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市國税局工會《關於印發<**市國税局工會探視、慰問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税工字〔XX〕3號)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探視、慰問對象
下列情況,工會應予以探視、慰問
㈠本系統在職和離退休幹部因病住院、病故的;
㈡本系統在職和離退休幹部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病故的;
㈢聘用人員在合同期內本人因病住院病故的。
二、探視、慰問的標準
㈠本系統在職和離退休幹部職工生病住院在3天以上的,工會派人探視,慰問金200元、鮮花一束。(一般一個年度內安排慰問一次,特殊情況,如再次住院屬重大疾病、重大手術的可增加一次探視,慰問金300元、鮮花一束)。
㈡幹部職工病故的,工會派人弔唁,花圈一個,並給其家屬慰問金800元。
㈢幹部職工直系親屬病故的,工會派人弔唁,花圈一個,並送慰問金500元。
㈣慰問金從縣局工會帳户支付,實行報批制。
三、探視、慰問的範圍
㈡幹部職工直系親屬在本縣範圍內的,工會派員到其親屬家庭所在地慰問;不在本縣範圍內的,慰問金交幹部職工本人,特殊情況另行處理。
四、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五、本辦法由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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