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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全文解讀

慈善法草案全文解讀

導語: 3月16日2019年全國兩會將全部落幕,上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閉幕會上,人大通過慈善法草案。整理了慈善法草案全文解讀,歡迎大家閲讀!

慈善法草案全文解讀

慈善法草案全文解讀

個人不能公開募捐

慈善法草案明確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將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捐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此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還可能面臨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明令禁止強制攤派募捐

慈善法草案規定,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將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捐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不僅如此,有關組織或者個人還可能面臨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騙捐將被依法查處

慈善法草案明確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對於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則將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承諾捐款不兑現或被起訴

草案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在兩種情形下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對於捐贈人拒不交付的,草案規定,“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這兩種情形是:(1)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方式公開承諾捐贈的;(2)捐贈財產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慈善活動,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所謂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包括用於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救助自然災害等公益活動。

捐贈人有權查詢捐款用途

草案明確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公開向社會公眾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同時,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如果慈善組織違反了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或者濫用了捐贈財產,“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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