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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制度

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制度

為加強學校傳染病疫情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在學校內的發生與流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學校衞生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制度

一、為嚴防傳染病疫情在學校內傳播流行,各級各類學校設置學校傳染病疫情情報人。

二、學校疫情報告人要依法履行職責,一旦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要按照以下要求向發病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醫療單位報告。

1、疫情報告人在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城鎮於2小時內,農村於6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報告。

2、疫情報告人在發現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城鎮於6小時內,農村於12小時內報告。

3、疫情報告人在發現丙類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

三、學校疫情報告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傳染病疑似病人時,不得隱瞞、謊報或緩報。如因疫情報告人玩忽職守造成學校內傳染病傳播流行,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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