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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工作獎罰規定範例

公司安全工作獎罰規定範例

關於印發《公司安全工作獎罰規定》的通知 各單位、部門: 文祕部落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確保安全生產,現將安全工作獎罰規定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附:《公司安全工作獎罰規定》 文祕部落 主題詞: 安全獎罰 規定 通知 報 :省公司 抄送:黨委委員,公司領導,安環辦⑵,存檔。 公司綜合管理部 XX 年 3 月 23 日印發 公司安全工作獎罰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杜絕死亡、重傷事故及各類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一般性事故,確保安全生產、社區穩定,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依照《安全生產法》及上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堅持重獎重罰。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考核目標實現後給予重獎;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單位和個人,無論造成事故與否均給予重罰及行政處分。 第三條 根據上級下達年度輕傷控制指標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按風險程度分配到所屬單位,作為單位年度輕傷控制目標值,實行月度考核,季度兑現。見附表一。 第二章 獎 勵 第四條 當季全公司無死亡事故、無各類重大事故,經理、黨委書記、主管副經理各獎勵XX元,其他公司領導、安環辦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及專職安全人員)各獎勵1500元;對直接參加安全管理的安委會成員及安委辦成員獎勵1000~1300元。 第五條 按季考核兑現單位對實現安環目標的領導及安全員給予獎勵,標準見表二。 (一) 當季未發生死亡、重傷及各類重大事故的單位及治安案件,並達到表一所列考核指標的,則按表二的獎勵數額兑現。 (二) 表一各項考核未實現的,每項扣個人當月獎金15~20%。 第六條 在生產、工作或公益事業中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獎勵600元以上。 (一) 突發性事故(事件)發生後,積極進行搶救,減少事故(事件)損失和人員傷亡的有功人員; (二) 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 (三) 積極提出安防環保合理化建議,經採用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 在工業衞生,職業病防治和管理、環境保護、治安管理、安全培訓及教育方面有顯著成績者。 第七條 單位年內無死亡事故、無重傷各類重大事故,輕傷事故低於控制指標,安全、文明生產,環境保護工作成績顯著,單位以及有關部門和人員年終給予1~2倍季度獎勵。 第八條 公司不定期開展安環活動,在活動中取得名次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三章 處 罰 第九條 年內死亡或重傷事故每超過控制指標一人次,經理、黨委書記、主管副經理各罰款XX元;其他公司領導、安環辦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專職安全人員)各罰款1500元;同時取消年度評先資格;安委會及安委辦成員各罰款1000元(重傷人次減半處罰)。 第十條 年度超過輕傷控制指標1人次的單位罰款1000元;季度超過輕傷控制指標1人次對單位罰款6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600元。 第十一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若發生重傷以上傷亡事故(含治安案件),取消當季獎勵資格,並取消年度評先資格。發生死亡(以人次計算)按表三的數額對責任單位和個人處罰。發生重傷(以人次計算),按表三的1/2對責任單位及個人罰款。同時承擔地方政府的罰款。 第十二條 重大交通事故、設備事故、質量事故、火災事故、環境污染、爆炸、醫療、治安等事故發生後,根據責任輕重,具體按表四處罰。 第十三條 凡是下列情形之一者,對單位或個人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 未制定安全生產考核及獎罰細則的,不按期進行安全檢查或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的。 (二) 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或拖延執行隱患整改通知書和安全指令書的。 (三) 發生事故後(含各類重大未遂事故及治安案件)不積極配合調查的單位及個人,或隱瞞不報,或不及時組織分析處理上報的。 (四)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 (五) 每發現一次採購及發放不合格勞動保護用品,或不按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的單位和個人。 (六) 未經許可擅自拆除,無故停運職業安全設施和環保設施的(同時承擔地方政府罰款)。 (七) 不按規定進行勞動衞生和環境監測的。 第十四條 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人員,不虛心按受批評教育和處罰,且態度不好者,除按本規定相應條款處罰外,並責令停工5天進行安全教育,停工期間每天發生活費20元。對拒不參加學習的,年內累計二次以上違規人員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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