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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生局人口和計劃生育舉報獎勵制度

計生局人口和計劃生育舉報獎勵制度

第一條 為了認真推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發揮人民羣眾的民主監督作用,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舉報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為的權利,規範人口和計劃生育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信訪條例》和《**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制定本辦法。

計生局人口和計劃生育舉報獎勵制度

第二條 區人口計生委、街道人口計生辦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和舉報接待室,並向社會公佈。

三條 舉報採取書信、口頭、電話、電子信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四條 舉報人舉報時應講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

尊重舉報人意願受理匿名舉報,匿名舉報可留下舉報密碼。

第五條 舉報內容為涉及本區的下列案件

(一)違法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

(二)不符合再生育條件懷孕的;

(三)阻礙、干涉他人實行計劃生育或協助、包庇、縱容他人違反規定生育的;

(四)非法為他人施行摘取宮內節育器、恢復生育等手術的;

(五)利用b超等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

(六)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七)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

(八)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

(九)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賄賂,截留、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虛報、瞞報、偽造、篡改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十)在再生育審批、違法生育處理和獨生子女病殘兒鑑定中弄虛作假的;對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人員,發給再生育服務證的;

(十一)不按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或在徵收社會撫養費中未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市社會撫養費定額收據》的;

(十二)濫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十三)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生育服務證》、《再生育服務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在辦證過程中亂收費或搭車收費的;

(十四)未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規定的避孕、節育技術免費服務的;

(十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醫療保健部門不按有關規定查驗《生育服務證》和《再生育服務證》的;

(十六)接納無婚育、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口從業、居住的;

(十七)單位或國家工作人員拒不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優待政策或剋扣獎勵扶助金的;

(十八)其他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第六條 舉報的受理和辦理

(一)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社區居委會受理人口和計劃生育舉報案件。

(二)社區居委會受理羣眾舉報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街道人口計生辦移送。街道人口計生辦直接受理或接到移送的舉報案件,應當按照先後順序進行登記,並定期向區人口計生委上報受理舉報案件的數量、查處結果和獎勵情況。區人口計生委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將本轄區上年、當年上半年所有受理舉報案件的數量、查處結果和獎勵情況報送市人口計生委執法監察處。

(三)各級人口計生工作機構應當認真及時處理羣眾舉報,受理舉報案件要詳細詢問舉報人的聯繫方式,便於兑現獎勵。對於不予受理的舉報案件,必須向舉報人説明正當理由。

第七條 舉報信函和舉報材料由專人負責拆閲,逐件登記,妥善處理。

受理口頭舉報,應當將舉報情況寫成筆錄,並向舉報人宣讀或者交舉報人閲讀,經確認無誤後,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

第八條 舉報案件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辦理。

舉報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機關轉送。

第九條 對上級機關交辦並要求查報結果的舉報案件,應當在40個工作日內上報查辦結果;案情複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應當上報階段性查辦情況。未要求上報查辦結果的,要定期彙總上報舉報案件的辦理情況。

應當定期統計舉報案件的辦理情況,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條 上級機關對上報的舉報案件查辦結果,應當認真審查,對事實不清、處理不當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機關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舉報案件經查證屬實的,由區人口計生委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舉報人舉報時提供有效證據的,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一)舉報違法生育或者違法收養子女的,給予社會撫養費徵收金額5%的獎勵;

(二)舉報不符合生育條件懷孕的,獎勵200—xx元;

(三)舉報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懷孕的,獎勵5000—xx0元。

(四)其他各項舉報內容,根據案件情況,給予200—xx元的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對象為署有真實姓名、單位或地址的舉報人;或留有舉報密碼,並願意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的匿名舉報人。

對多人舉報同一案件的實行一案一獎,對第一舉報人給予獎勵。若兩人或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為第一舉報人,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按獎勵標準和舉報人數的平均數發放

舉報案件已經被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現或者立案查處的,不予獎勵。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由區人口計生委指派專人或委託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執行,受獎勵人、經辦人應在獎勵回執上簽名。獎金由舉報人本人親自簽收,其他人不能代領。

第十四條 各級人口計劃生育部門和工作機構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作為受獎勵的舉報人。在涉及違法生育或者違法收養以及不符合生育條件懷孕的案件中,被舉報人的直系親屬不得作為受獎勵的舉報人。

第十五條 宣傳報道和獎勵有關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和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跨區縣的行政處理(罰)的舉報案件,在處理(罰)前要及時準確地向對方區縣通報相關情況;不屬於我區管轄的案件,不得隨意處理,並及時向對方區縣通報相關情況;雙方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在處理(罰)時,必須向對方區縣徵詢意見,不得擅自降低徵收標準。

第十七條 對不落實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對羣眾舉報應受理的問題不受理或受理後不及時查處、泄露舉報人情況和舉報內容,造成嚴重後果,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在舉報獎勵中虛報獎勵案件、冒充舉報人領取獎勵金的,依法進行嚴厲查處,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據紀律和法律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和手段阻止、壓制舉報人舉報和打擊報復舉報人,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一經查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從20**年10月1日起執行。原《**中區公民提供和舉報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行為的獎勵辦法》(**中府辦〔20**〕75號)自本辦法執行之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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