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儀器使用制度
-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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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課教師必須預先將所需儀器通知儀器管理員,示教器材在使用前三日寫書面通知單交儀器管理員,學生分組實驗材料,使用前一週寫書面通知單交儀器管理員。
2.儀器管理員準備好的儀器材料放在提盒式儀器車上,教師項事前檢查。
3.示教儀器應於當迴歸還,如需注目使用者可事前聲明,不予拆散,如需較長時間使用。可適當延期,歸還時須經儀器管理員檢查。
4.儀器使用時損壞,歸還時應向儀器管理員説明,以便隨時登記,並與科組長研究處理辦法。因工作造成損失不予賠償,由於使用中不接操作規程或粗心大意造成的損失,必須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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