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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開發銀行高新技術領域軟貸款實施細

國家開發銀行高新技術領域軟貸款實施細

為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制定了國家開發銀行高新技術領域軟貸款實施細,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國家開發銀行高新技術領域軟貸款實施細

國家開發銀行高新技術領域軟貸款實施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 6-20xx年)》若干配套政策.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金融環境,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發放軟貸款遵循開發性、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原則,支持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的實施,同時加強風險控制,確保貸款安全。

第三條 開發銀行在國務院批准的軟貸款規模內,根據市場需求和風險控制需要,確定不同地區、行業或單個借款人的軟貸款使用數額。

第二章 貸款用途和條件

第四條 開發銀行軟貸款主要支持以下領域:

(一)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提出的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

(三)國家8 6 3計劃、科技支撐計劃、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專項提出的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

(四)提高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的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科技產業環境建設項目;

(五)高新技術企業或創業風險投資機構;

(六)其他國家明確需要扶持而民間資本和外資又不易或不宜進入的高新技術項目。

第五條 申請使用開發銀行軟貸款的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登記註冊的企(事)業法人,具備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 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能夠對貸款資金的使用和其所投資建設的項目全過程負責。

(二)具有足夠的償債能力或風險覆蓋能力,建立了風險分擔機制。能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第三方保證或抵質押擔深,或能提供企業(項目)的增信措施和文件

(三)願意推進信用建設並接受開發銀行的信用審查,具備申請開發銀行軟貸款的信用等級資格。

(四)建立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制訂了規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可操作的風險管理制度。

(五)確保貸款用於高新技術領域,項目的建設需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不得挪用貸款資金和擅自更改貸款用途,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開發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資本金比例要求

(一)借款人借入開發銀行軟貸款用於參股投資企業或項目時,軟貸款佔參股企業註冊資本或項目資本金總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0%。

(二)以實物、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入股的企業,必須經有具備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評估作價,作價出資的比例不得超過項目資本金總額的20%,國家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以自主知識產權作價入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軟貸款應與項目的其他資本金同比例注入,並視不同時期資本金的變化情況進行軟貸款的增減調整。對於貸款額較大或風險較大的項目,採取定期評價、分期注資的貸款投入方式。

第七條 貸款擔保

(一)保證人應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抵質押物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二)土地、建築物、設備、知識產權、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等可以作為開發銀行軟貸款的擔保物權。

(三)借款人的股東或主要管理層可以提供個人無限責任擔保,但需有抵質押方式配合和補充。貸款品種、期限和利率。

第三章 貸款品種、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開發銀行軟貸款包括人民幣軟貸款和外幣軟貸款。

第九條 按照"風險收益匹配、階段性持股''的原則,軟貸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寬限期一般為2-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條 高新技術項目軟貸款的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准許下浮,利率下浮比率和利率結構安排視項目科技含量和風險控制能力靈活制定,原則上最大下浮幅度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軟貸款合同期內的利率調整按照國家和開發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對列入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8 6 3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的項目,軟貸款的利率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基礎上再下浮1 O%。

第四章 項目受理和審批

第十二條 軟貸款的受理和評審按照開發銀行評審管理規定執行,涉及國家重大戰略技術和核心技術的項目進入開發銀行軍工類項目審批流程。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所在地開發銀行分行推薦列入本地區科技發展規劃的重點項目。對有科技部門引導資金介入的項目,或者貸款貼息、研發補貼、風險補償、税收優惠等扶持政策落實的本地區重大科技項目,同等條件下開發銀行優先受理。

第十四條 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完成所推薦項目的初步審查,提出項目的技術性、先進性、效益性、階段性等初審結論和項目的書面推薦意見。

第十五條 軟貸款的審批按照開發銀行現行的審批制度執行。

第五章 風險防範與控制

第十六條 項目的評審應含以下內容:

(一)項目的評審採累"信用評審與貸款評審"的二元評審方式。原則上信用等級為BBB一級以上的借款人具備申請軟貸款的條件。

(二)項目風險邊界。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級別、風險限額、行業發展前景、綜合貢獻度和市場的風險度量結果,確定風險邊界,原則上軟貸款額度應在風險邊界以內。

(三)項目信用結構的構建。為防範長期貸款風險,軟貸款項目應建立完善的信用結構。根據項目的現金流測算和借款人管理能力、風險控制能力的評估結果,落實合規的擔保措施;借款人可將回收的資金、分紅、股權和債權轉讓收入、處置變現抵質押資產收入及政府補貼等怍為增信手段。

(四)引入專家評審機制。根據需要委託專家對貸款項目進行技術和市場審查並出具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 軟貸款的發放要根據項目的成熟度、法人機制的建立和信用結構完善的情況"總量承諾,分期放款"。

第十八條 軟貸款堅持階段性持股原則。開發銀行與借款人共同商討設計軟貸款的退出時機和退出方式,具體方法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兩種:

(一)借貸雙方按照合同約定或經協商,可將軟貸款轉換為硬貸款。

(二)借款人通過資本市場融資、引入戰略投資者、股東增資擴股等方式擴大資本金來源,經開發銀行同意,可提前償還軟貸款。

第十九條 借款人必須在所在地開發銀行分行設立專項賬户,實行專項管理、專項核算、專款專用,嚴格按開發銀行的信貸管理規定及合同要求使用資金。

第二十條 科學技術部與開發銀行總行建立跨區域重點項目貸款協調機制和重大風險預警通報機制。開發銀行對借款人定期進行信用評審複核。出現信用結構缺損、挪用貸款、其他資本金不到位、企業經營出現重組改制導致不符合原軟貸款條件、法律訴訟、重大違約及惡性事件等重大風險情況時,開發銀行停止發放軟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軟貸款本息。

第二十一條 開發銀行按照《國家開發銀行呆賬準備管理辦法》建立高新技術貸款項目的準備金.用於彌補高新技術貸款的損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開發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 006年11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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