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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實施細則學習體會(通用5篇)

公證法實施細則學習體會(通用5篇)

公證法實施細則學習體會 篇1

1982年4月國務院發佈施行的公證暫行條例將公證處定性為國家公證機關。在公證法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的提法已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對公證事業提出的新要求,也沒有必要由國家對民事法律行為承擔證明責任。因此,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公證法實施細則學習體會(通用5篇)

這是從功能方面對公證機構的性質作出的規定。意味着,第一,公證機構要依法設立;第二,不以營利為目的,公證機構要收費,但不等同於企業,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獨立行使公證職能,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獨立證明並承擔民事責任。這樣規定,同律師法關於“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的規定,以及註冊會計師法關於“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並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的規定,是類似的。也同20xx年國務院批准的《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確定的公證機構的性質,是一致的。

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為改變現行的公證機構按層級設置的做法,以避免引發不正當競爭,本法規定: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公證員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職

公證法將公證員定義為:“公證員是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為強調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並確保其享有相應的工作職權、工作條件和應有的待遇,本法規定:“公證員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依法履行公證職責,保守執業祕密。”“公證員有權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有權提出辭職、申訴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或者處罰。”

公證員由司法部任命

本法還對公證員的任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報省一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請司法部任命,並由省一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為吸收有較高法學造詣和豐富法律工作經歷的高層次人員進入公證員隊伍,公證法規定:“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20xx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考核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

公證的債權文書可申請法院執行

公證書一般應當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成立要件的效力。據此,本法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公證機構因過錯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為了保證公證的客觀、真實,防止公證工作中發生違法行為,本法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證法實施細則學習體會 篇2

《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這是從功能方面對公證機構的性質作出的規定。意味着,第一,公證機構要依法設立;第二,不以營利為目的,公證機構要收費,但不等同於企業,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獨立行使公證職能,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獨立證明並承擔民事責任。

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分

為改變現行的公證機構按層級設置的做法,以避免引發不正當競爭,本法規定: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公證員由司法部任命

本法還對公證員的任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報省一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請司法部任命,並由省一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公證的債權文書可申請法院執行

公證書一般應當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成立要件的效力。據此,本法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公證機構因過錯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為了保證公證的客觀、真實,防止公證工作中發生違法行為,本法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證法實施細則學習體會 篇3

公證程序是《公證法》的核心內容,《公證程序規則》是公證機構和公證員進行公證活動的法律基礎,只有嚴格遵守公證程序,才可以保證公證機構和公證員正確執行國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證職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把公證業建設成為一個對社會,對羣眾負責任的行業,才能把公證行業建設成為整個社會和羣眾信得過的行業,使公證制度真正為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信用體系發揮積極作用,不斷地提升公證的公信力。

(一)認真做好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啟動公證程序的第一道環節,是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必經的前置程序。申請的標誌是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請表上提出相關的公證申請同時簽名、按手印。必須要求當事人將相關信息及要求辦理的公證事項填寫完整,應避免利害關係人、公證員代當事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填寫確有困難而由公證員代為填寫的,應在筆錄中記載“應申請人請求代為填寫申請表,現已宣讀給申請人,申請人對申請表填寫的內容以及申請表上的告知內容無異議”。除法定公證事項外《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賦予公證機構在業務範圍內的受理決定權或稱選擇權、自主權,即對一般公證事項,公證機構有權決定受理或不受理。對明知或合理,懷疑當事人有規避法律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公證機構承擔的風險過大,或辦理公證的法律依據不充分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不予受理。

(二)提高對證明材料的審查能力

審查認定證明材料的內容及標準應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審查證明材料能力,確認證明材料是否可被採納。標準一是關聯性,即證明材料必須在邏輯上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證明關係;標準二是合法性,即證明材料出具的主體、程序、手段及形式等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一些別公證處至今仍存在依據公安機關所出具的婚姻證明出具有關公證書,這種由非職權部門出具的證明不應該被採納。第二,審查證明材料效力,即審查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可靠,是否具有充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明價值,也就是對證明材料的採信。採信證明材料的一般標準一是真實性,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是把證明材料用作認定依據的必經程序;二是充分性,即證明材料的證明力或價值足以證明公證事項中的待證事實。

(三)審查內容及方式

《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只是籠統規定公證員應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實踐中,對同一公證事項,不同公證處或不同公證員對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件要求可能不一,審查的範圍及方式也可能不同。關於審查確實很難有統一的標準,只能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來判斷,審查中應把握一個原則,即謹慎、勤勉、客觀、中立的審查義務的審查義務。

(四)發送或領取公證書

首先,公證書辦妥後,公證機構有通知當事人領取公證書的義務。對於一些協議類或放棄權利的公證事項,如果當事人反侮遲遲不來領取,應告知當事人不領取並不影響公證書的效力,對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爭議,建議當事人通過辦理解除協議公證或訴訟的途徑解決。其次,代領公證書要有授權。實踐中多人共同辦理公證事項的領取環節往往被忽略,如繼承權公證書和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均由遺產受益人一併領取,這實際上是存在隱患的,如果繼承受益人與放棄繼承權聲明人之間的某些承諾沒有兑現,而一方面又不持有公證書,就有可能遷怒於公證處。因此多方當事人辦證的,除非授權否則要分別領取。在辦證時可以明確由誰一併領取的,應當在詢問筆錄或受理通知書上記錄,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第三,可以要求當事人領取公證書時認真核對公證書有無差錯,包括內容有無錯漏,公證處印章、鋼印、公證員簽名章有無漏蓋,如有差錯或不當之處要及時更正。該提醒可以以文字的方式體現在領取公證書回執單上。

公證法實施細則學習體會 篇4

為鼓勵先進,激勵廣大教職工立足本職多做貢獻,學校特制定教師節表彰獎勵方案如下:

一.學校成立表彰獎勵評審領導組:

組 長:校長 副組長:副校長

成 員:全體行政和年級組長、教研組長

辦公室主任:人事幹部

二.表彰時間:教師節 三.表彰獎勵形式:榮譽證書、獎金(或獎品)。

四.申報辦法:全體教職工對照條件自行申報(表彰類型中的(一)

(二)(四)(五)(六)不必個人申報,由學校根據評比條件並結合考核結果或羣眾推薦結果確定),不申報者不表彰。9月2日下午16:00前,各部門(年級組或教研組)在個人申報的基礎上根據評選條件向人事幹部上報推薦名單和材料,領導組集體研究確定。推薦表可自行復印。

申報人(或年級組、教研組)必須如實填寫申報表,並附有關獲獎證書的複印件,所獲榮譽必須是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期間獲得。

原則規定,本次獎勵不重複(如一人獲幾項獎勵,可發幾個證書,但只發一份獎品。班主任量化獎勵除外)。

五.表彰類型及參評範圍、評選條件:共分十類,具體要求如下:

(一)上學年第二學期班主任量化獎勵獲得者

1.參評範圍:上學年度第二學期全體班主任。

2.評選條件:按班主任量化考核獎勵方案執行。

(二)優秀教師

1.參評範圍:上學年度全體專任教師。

2.評選條件:

按前學期末頒佈的優秀教師評選方案執行,原則上每個年級根據選票多少結合評比條件表彰3名(上學年九年級根據情況可適當增加1個名額,已受鎮級表彰的不再重複表彰)。

(三)教學優勝獎:

1、參評範圍:上學年度全體專任教師

2、參評條件:所任教學科在學年末的統考中超市均分或比上學年進步較大。

以教研組為單位進行推薦,語、數、英三個學科每學科可推薦2—3名,其它教研組各推薦1—2名。

(四)教學目標達標獎

1、參評範圍:上學年度全體專任教師。

2、評選條件:按照教導處制定的教學目標達標獎勵辦法執行。

(五)會考優勝獎:

具體標準和條件另行制訂,在會考總結會上表彰。

(六)先進教育工作者

1、參評範圍:上學年度在崗的非教學一線人員。

2、參評條件:按前學期末頒佈的優秀教師評選方案表彰3名,另臨工表彰3名,(已受鎮級表彰的不重複表彰)。

(七)班級工作先進集體

1、參評對象:上學年度的所有班級(班主任、任課教師組成的班級工作集體),每個年級組可推薦1個班級。

2、參評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方可推薦:

(1)班級工作集體成員之間能夠密切協作,無不團結現象。 (2)本班學生沒有嚴重違紀現象和嚴重安全事故; (3)學年家長有效投訴為零;

(4)本班上學年末進行考試班級人均總分排年級前6名(八年級年

級排年級前8名者)。

(八)先進教研組和年級組:

1、參評對象:上學年度的各學科組和年級組

2、參評條件:按已經公佈的條件執行,教研組全校評選3個,年級組根據實際評選。

(九)先進備課組:

1、參評對象:上學年度各備課組,

2、參評條件:按公佈的評選條件執行,全校評選3個。 説明:本方案所説的年級、教研組是指20xx—20xx學年度的年級和教研組。

(十)教育創新獎

按低湧中學教育創新獎勵實施辦法執行,20xx年x月x日

交表形式:申報人(或年級組、教研組)打印紙質表格後上交至學校辦公室

截止時間:9月2號下午4點,過期不候

公證法實施細則學習體會 篇5

第一條 公務接待,主要指上級部門、上級領導、校外有關單位到學校(含學院、機關部處及業務實體等,下同)視察工作、檢查指導、考察調研、出席會議、合作交流等公務接待活動。

第二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三條 根據賓客的職級、來校的目的等情況,本着“誰接待、誰負責”的要求,按照嚴格標準、對口接待、分工負責的原則,做好公務接待工作。

第四條 接待規格。根據公務接待對象及活動內容,本着對等節儉的原則做好接待工作。

(一)省(部)級領導因公來校,由學校主要領導及有關校領導接待,兩辦負責安排。

(二)廳(局)級領導因公來校,一般由對口校領導負責接待,牽頭部門負責安排。確需學校主要領導出面的,由兩辦負責協調。

(三)其他因公來校,校領導原則不參加接待,按來訪要求由對口單位負責接待。如確需學校有關領導會見的,須事先報兩辦,由兩辦進行協調安排,但校領導原則上不陪同,不陪餐。

第五條 嚴格控制接待範圍。

(一) 學校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二)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條 按規定安排住宿。

(一)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在在學校內部接待場所,按標準結算;確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在定點飯店安排,執行協議價格。住宿費由接待對象自理,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間內擺放花籃和果籃。

第七條 嚴格控制用餐標準。

(一)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則上安排在校內賓館、學術交流中心(招待所),餐廳;如遇特殊情況需在外接待,須經主管校領導審批。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由科研經費或其他專項經費支持的學術交流等活動,如確因工作交流需要,陪餐人數可本着從簡的原則,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安排。嚴格控制工作餐標準,其標準不得超過成都市規定的開支標準。

(二)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到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消費。

第八條 嚴格控制接待形式及活動範圍。

(一) 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組織歡迎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組織師生歡迎、不得鋪設迎賓地毯,不得有意造勢或搞誇張性宣傳。

(二) 接待單位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不得偏離工作主題。

(三)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原則上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校內出行活動儘量步行。

(四)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舉辦師生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若因公務接待確需委託旅行社安排車輛、食宿的,必須提供合同(明確説明事由)、參加人員名單,並經分管校領導審批。“旅遊費”、“旅遊團費”等名目均不能報銷。

第九條 嚴格執行接待清單制度。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須如實、完整填寫接待清單(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由相關負責人審籤。

《四川大學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在學校財務處網頁“資料下載”下載。

第十條 嚴格執行公務接待費報銷規定及審批程序。

(一)公務接待費報銷應及時,票據必須規範,並限由接待單位主要負責人籤批。各單位接待費需在發票開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報銷,原則上逾期將不予報銷。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併接受審計。憑證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報銷。

(二)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四) 學校及校內各二級單位須將公務接待費納入預算管理,實行總額控制,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涉外公務接待,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該嚴格按照國家外交禮儀規定及外事紀律,負責組織接待工作,並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各單位涉外公務接待,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審核同意後方能報銷。

第十二條 各單位公務接待情況應當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接受教職工監督。

公務接待堅持誰接待、誰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由學校根據國家和省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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