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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技能引進入户細則

廣州技能引進入户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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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技能引進入户細則
廣州技能引進入户細則最新全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大力引進各類優秀人才,充分發揮人才在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關鍵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引進人才堅持突出高端、統一標準、規範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引進人才是指在本市註冊登記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根據需要引進的各類人才。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市產業發展狀況、用人單位實際需求等綜合要素對人才擇優引進入户。優先滿足本市戰略性主導產業、重點扶持產業、其他鼓勵發展產業及總部企業的引進人才需求。

第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將引進人才計劃指標統一納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機械增長計劃內管理,並對引進人才工作給予指導和檢查。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市引進人才工作的政策制定、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

市公安機關負責入户複核、辦理入户手續。

市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能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引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來本市創業或就業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人員,可申請將户口遷入本市十城區。

(一)經我市認定或審核確認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2.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國家“千人計劃”專家,國家“特支計劃”專家,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學術技術帶頭人,“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世界技能大賽獲獎選手;

3.國家和省(部)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項目主要完成人;

4.在本市年度重點項目主要承辦單位,或本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的重點項目主要承辦單位,或本市認定的總部企業等,工作滿3年且現擔任中高級管理職務或任職骨幹技術崗位人員;

5.在某一領域有突出貢獻或專長,近3年內取得國家發明專利證書人員;

6.獲“南粵技術能手獎”或“廣州市突出貢獻技術能手”稱號的人員;

7.經我市認定或審核確認的其他高層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三)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並有學士以上學位,或具有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學士以上學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且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執業資格;

(五)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或具有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普通高中以上學歷,並具有高級職業資格、所從事的工種(崗位)符合我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在本市連續居住、就業(創業)和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

(六)由於企業遷入、項目建設等原因,確需將户籍遷入我市,經省、市政府同意,明確給予引進的人員。

符合前款第(一)項條件的人員,除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千人計劃”專家、國家“特支計劃”專家外,一般年齡要求在50週歲以下;符合前款第(二)項條件的人員,其年齡要求在45週歲以下(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可放寬到50週歲以下);符合前款第(三)項條件的人員,其年齡要求在40週歲以下(具有博士學位的年齡可放寬到45週歲以下);符合前款第(四)、(五)項條件的人員,其年齡要求在35週歲以下(具有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可放寬到40週歲以下,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可放寬到45週歲以下)。

以上需要引進的人才每年由各區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需求,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統籌安排入户指標。

第七條 符合上述准入條件的引進人才,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八條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引進的人才向省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其他單位向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條 對申辦材料齊全的引進人才申請,經辦機構應當予以受理。對申辦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或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委託的初審機構或者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初審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告知用人單位或申請人。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 審核合格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將合格人員信息在其政務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告知用人單位或申請人。

涉及國家祕密項目的引進人才,可不予公示。

第十四條 經審批同意並公示通過的人員,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調令或批覆、入户卡到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户手續。

第十五條 引進人才政策網上公開,人才入户申辦業務網上辦理,辦理結果網上公佈。

第十六條 申請遷入我市人員,應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引進人才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並通報各審批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入户的,予以註銷,退回原籍。

用人單位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入本市引進人才誠信系統並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人員辦理引進人才的;

(二)不具有代理資質的機構以代理方式辦理引進人才的;

(三)偽造、變造或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未履行嚴格審核責任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有行賄、受賄或者索賄情形的;

(六)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引進人才業務審核中實行經辦負責制,違反有關規定的,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各主管部門負責已引進人才使用情況的跟蹤評估分析,及時掌握全市人才引進、使用和流動情況。

第十九條 從化、增城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房地產權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親屬擁有房產權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了租賃備案手續的住所。

本辦法所稱居民户口,不包括不可辦理市內遷移的學生集體户口、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集體户口和福利機構集體户口。

本辦法所稱來本市創業人員指在本市進行工商和税務註冊登記的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投資者或合夥人。

本辦法所稱職業資格是指獲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考核頒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申請人在我市連續就業期間實際從事的崗位(工種)應當與職業資格證書中的考核職業(工種)相一致,並應通過本市入户考核達標。

本辦法所稱“……以上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含本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週歲以下”含本週歲。

本辦法對申請人相關的時限要求,除文中有特別説明之外,均計算至申請之日;所稱的年度,指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人才引進審批條件

在本市有合法住所、來本市創業或被本市單位錄(聘)用並依法簽定了勞動合同和辦理了繳納社會保險手續。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可申報辦理人才引進手續[2]。

(一)中國科學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國內外學術、科學技術帶頭人。

(二)擁有屬於自主知識產權並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專利、發明或者專有專有技術的人才。

(三)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四)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在50週歲以下、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在40週歲以下的人才。

(五)具有國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學歷並有博士學位或出國留學並在國外取得博士學位的年齡在45週歲以下的人才。

(六)具有國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學歷並有碩士學位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不包括助理級執業資格,下同)或在國外取得碩士學位的年齡在40週歲以下的人才。

(七)具有全日制本科並有學士學位的應屆、往屆畢業生或具有全日制大專並有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

(八)經批准調任、轉任到機關、羣眾團體、事業單位擔任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或正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

(九)省、市政府文件明確規定引進的其他高級人才(包含符合廣州城市發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3])。

(十)在本市連續居住、就業(創業)和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達到3年,並且3年內個人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税達到10萬元。

二、屬於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已婚的夫妻雙方均是非本市常住户口並雙方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可申報辦理人才引進手續。

(十)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並有學士以上學位的年齡在35週歲以下的人才。

(十一)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專以上學歷,同時具有相關專業的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的年齡在35週歲以下的人才。

(十二)投靠配偶人員,其配偶具有本市非農業户口同時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具有研究生學歷並有博士學位、研究生學歷並有碩士學位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的人才。

(十三)投靠配偶人員,其配偶具有本市非農業户口同時具有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並有學士學位、大專以上學歷並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夫妻雙方均達到晚婚年齡後的結婚年限達到人口准入補充條件規定的可給予入户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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