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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無户口落户細則

廣西無户口落户細則

已有重慶、甘肅、吉林、黑龍江、廣東、廣西、山東、山西、陝西、河北、江蘇、青海、江西等13個省份出台了無户口人員落户的具體實施辦法。下文是廣西無户口落户細則,歡迎閲讀!

廣西無户口落户細則
廣西無户口落户細則:8類無户口人員可登記户口

1.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户口人員

根據《通知》規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户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説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户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户的非婚生育無户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父子(女)親子鑑定證明。

2.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户口人員

【1996年1月1日後出生】

1996年1月1日後出生的無户口人員,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新生兒父母及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向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所提供父母的身份信息無正當理由與助產機構記錄不相符的,需提供書面説明和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對不能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須提供書面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的相應欄目處填寫“/”。對更改新生兒父親信息的,除提供書面聲明外,還須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有關親子鑑定證明。對無法核實母親身份信息,在1個月內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由新生兒父親提供書面説明,經產科醫護人員核實後,給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超過1個月後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還須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有關親子鑑定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母親信息的相應欄目處填寫“/”。 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新生兒父母及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親子關係聲明和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户地縣(區)級及以上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管理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對父親或母親身份信息無法核實的,還須提供書面説明,《出生醫學證明》父親或母親信息的相應欄目處填寫“/”。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及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有效親子鑑定證明而未能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户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親子關係聲明和接生人員的接生情況説明(附接生人員身份證複印件),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排除被拐賣(盜、搶)情形的,可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3.未辦理收養手續被事實收養的無户口人員

【1999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期間被事實收養】

在1999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期間被事實收養但未辦理收養登記,目前未滿14週歲的無户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被事實收養無户口人員系棄嬰的,撿拾地公安機關經確認查找不到其親生父母后,按規定為當事人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

當事人可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20xx年4月1日後被事實收養】

在20xx年4月1日後被事實收養但未辦理收養登記,目前未滿 14 週歲的無户口人員系棄嬰的,當事人應及時向撿拾地公安機關報案。撿拾地公安機關經確認查找不到其親生父母后,按規定為當事人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當事人應憑《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將被事實收養人送到棄嬰撿拾地社會福利機構辦理入院登記手續,棄嬰撿拾地沒有社會福利機構的,可到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機構辦理。辦理入院登記手續後,當事人可向民政部門申請按規定辦理收養登記。當地民政部門及社會福利機構不應強制要求被事實收養人留院生活並向當事人收取辦證工本費以外的費用。

當事人可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1992年4月1日前發生的收養】

1992年4月1日前發生的收養,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户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發生的收養,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辦理撫養事實或撫養事實聲明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户口登記,排除被拐賣(盜、搶)情形的,可以憑撫養事實或撫養事實聲明公證書、撫養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因收養人失蹤、死亡等原因未辦理收養(撫養)公證和未辦理收養登記已滿 14 週歲的無户口人員,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排除被拐賣(盜、搶)情形的,可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4.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户口被註銷人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户口登記。

5.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户口的人員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户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註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户口登記。恢復常住户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户條件的,可以辦理户口遷移登記。因特殊情況當事人返回原籍申請恢復常住户口確有困難的,可向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提出落户申請。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根據原籍公安機關提供當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經核實身份後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6.户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户口人員

户口遷移證件遺失造成的無户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户口遷移證件,憑補領的户口遷移證件辦理户口遷移登記;户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户口人員,經公安機關核實户口遷移證件真實且符合現行落户政策的,憑舊的户口遷移證件辦理户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户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户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户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户口登記。

7.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户口人員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户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説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其中,我國公民一方為男性,申請隨父落户的,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父子(女)親子鑑定證明。無户口人員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無户口人員母親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本人在中國出生但父親身份不詳或已故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母子(女)親子鑑定證明。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有效親子鑑定證明的,由本人或與其共同生活的中國公民或現居住地居(村)委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排除被拐賣(盜、搶)情形的,可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8.其他無户口人員

社會福利(撫養)機構或救助機構接收無人認領的無户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憑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接收證明,經公安機關核實後辦理集體户口登記。無户口人員屬棄嬰(兒童)的,需一併提供發現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公民長期收留患精神等疾病身份不明已成年的無户口人員,由收留一方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辦理常住户口登記;退伍轉業及刑滿釋放安置證明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的無户口人員,本人可以向原簽發機關申請補發,憑補發的證明材料辦理常住户口登記。申請補發確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辦理常住户口登記。以上無户口人員因無法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等材料,需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排除被拐賣(盜、搶)情形以及確認查找不到其親生父母的,由公安機關採集無户口人員生物檢材,檢測DNA並將DNA數據錄入“全國公安機關查找被拐賣/失蹤兒童信息系統”進行比對。

廣西徹底解決八類無户口人員的户口登記問題

為貫徹落實通知精神,自治區公安廳專門制定工作細則,對解決無户口人員的户口登記工作作出具體部署,提出詳細要求。

據瞭解,八類無户口人員分別為: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户口人員、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户口人員、未辦理收養手續被事實收養的無户口人員、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户口被註銷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户口的人員、户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户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户口人員、其他無户口人員等。

對於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户口人員,通知規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户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説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户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户的非婚生育無户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父子(女)親子鑑定證明。

廣西屬於邊境地區,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現象較突出,為解決其非婚生育的子女無户口問題,通知規定: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户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説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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