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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銀行助學貸款實施細則

中國農業銀行助學貸款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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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銀行助學貸款實施細則

中國農業銀行助學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教育事業發展,更好地開展助學貸款業務,規範貸款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助學貸款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關於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助學貸款管理補充意見的通知〉和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的精神,以及《中國農業銀行個人消費貸款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助學貸款是指農業銀行各分支機構向正在高等學校接受教育的學生或其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一般助學貸款。其中,國家助學貸款是指對符合中央和地方財政貼息規定的高等學校在校學生髮放的人民幣貸款;一般助學貸款是指對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和新錄取學生髮放的無貼息的人民幣貸款。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和一般助學貸款都屬於商業性貸款,納入常規貸款管理。其中,對高等學校新錄取入校前的學生髮放無貼息的助學貸款按照《關於開辦20xx年大學生金鑰匙助學貸款業務的緊急通知》(農銀函〔20xx〕500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20xx年大學生金鑰匙助學貸款業務的緊急通知》明傳電報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 助學貸款包括信用助學貸款和擔保助學貸款。貸款只能用於學生的學雜費、生活費。辦理助學貸款業務應遵循“一次申請、一次授信、分次發放、專款專用”的原則,積極、穩妥地辦理業務。

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借款人)是指正在高等學校接受教育的學生或其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其中,國家助學貸款的對象為符合中央和地方財政貼息規定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及攻讀第二學士學位的學生。一般助學貸款的對象可以是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及攻讀第二學士學位的學生,也可以是學生的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介紹人是指學校負責助學貸款的部分(如學生處等),其職責是:為借款人聯繫、介紹貸款銀行;向貸款銀行集中推薦借款人的貸款申請;根據貸款銀行的要求,負責瞭解借款人的有關情況;負責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銀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條款。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見證人是指與借款人關係密切的自然人,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貸款銀行了解借款人的有關情況。

第七條 對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髮放信用助學貸款。對高等學校接受教育的大學生的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既可以發放信用助學貸款,也可以發放擔保助學貸款。

第八條 貸款條件

(一)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申請信用助學貸款的需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證;

2.《學生證》;

3.品德優良、學習認真;

4.保證畢業後在貸款未還清前向貸款銀行提供有效聯繫方式;

5.同班同學或老師共兩名對其身份提供證明。

6.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需符合中央和地方財政貼息規定,由學校集中推薦。

(二)高等學校在讀學生的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申請信用或擔保助學貸款需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地常住户口或永久居留身份證、固定住所,提供其親屬或監護關係的證明;

2.提供學生就讀學校的《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和學籍證明)等有效證件;就讀學校提供的學生學習期間所需學雜費、生活費及其他有關學習的費用證明;提交有關的申請表或相關證明;

3.具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品德優良,無不良信用行為,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申請擔保貸款的應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

5.《貸款通則》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三章 貸款期限、利率、限額和會計核算

第九條 助學貸款最長不超過8年(不含8年),可根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適當展期。

第十條 助學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公佈的法定的貸款基準利率,不上浮。中央財政貼息的國家助學貸款執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利率的50%由中央財政貼息,其餘50%由借款人負擔。貼息部分按季結息。各行按季向總行上報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由總行按有關規定統一計收並下劃一級分行。地方財政貼息的國家助學貸款由各分行商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一條 助學貸款可以自貸款次月起償還貸款本息,也可以從學生畢業後開始償還貸款本息。對借款人從貸款次月開始償還貸款本息的,按《辦法》的有關規定計息、結息;對借款人從學生畢業後開始償還貸款本息的,其學習期間的貸款利息按約定貸款期限適用的貸款基準利率計息,畢業後一個月內結清利息,所欠本金及其後產生的利息既可以利隨本清,也可以按等額法或遞減法計算公式確定的金額自次月起,逐月、逐季、按年分期歸還,具體方式可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貸款學生本科畢業後繼續攻讀研究生及第二學士學位的,在讀期間貸款期限相應延長,貸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學士學位畢業後四年內還清。

第十三條 助學貸款可以提前還款,提前歸還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時間計收利息。

第十四條 助學貸款單設會計科目核算,並下設國家助學貸款科目。設立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專户。會計科目設置和具體貼息辦法另行下文通知。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五條 貸款申請。

(一)申請信用助學貸款的高等學校在讀學生應向貸款銀行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需由學校集中推薦,並提供如實填寫的中國農業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

2.申請一般助學貸款的,需由借款人提供如實填寫的中國農業銀行一般助學貸款申請表;

3.委託貸款銀行劃款授權書,其內容應當規定貸款銀行與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合同生效後,貸款銀行可直接從借款人存款賬户劃轉資金給指定收款人。

(二)對高等學校在讀學生的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原則上發放擔保助學貸款,貸款條件按《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信用狀況較好的也可以發放信用貸款。

第十六條 貸款調查、審查和審批參照《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助學貸款發生呆壞賬,由一級分行、直屬分行報總行核實後,按實際發生額在所得税前按規定核銷。

第五章 貸款管理

第十八條 借款人發生轉學、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傷亡等情況,介紹人、見證人和學生所在學校有責任及時通知貸款銀行。貸款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採取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

第十九條 借款人畢業後所在的就業單位有義務協助貸款銀行督促其償還助學貸款本息;在其工作變動時,有義務提前告知貸款銀行。

第二十條 要建立借款人信貸檔案和個人信用登記制度。對承諾貸款逾期一年不還,又未提出展期的,要在其就讀學校或相關媒體上公佈其姓名、身份證號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制定、解釋和修訂,未盡事宜按《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實行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總行(信貸管理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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