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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

江蘇省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

江蘇出台《關於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下文是江蘇省〈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歡迎閲讀!

江蘇省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江蘇省版本

第一條為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規範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省各級黨組織要嚴格執行《問責條例》,圍繞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突出問題,嚴肅開展黨的問責工作,倒逼責任落實和壓力傳導,推動“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管黨治黨的常態。

第三條黨的問責工作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分級負責。

第四條問責應當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分清責任、突出重點。黨組織受到問責處理的,應當根據履責情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相應責任。

錯誤決策由集體決定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個人批准的,追究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第五條實行“一案雙查”,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在查清當事人違規違紀事實的同時,應當查清相關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的履行情況,提出是否需要問責的意見建議。

第六條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有《問責條例》第六條所列情形的,都要嚴肅問責。對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追究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一)對直接管理的下屬違規違紀問題長期失察的;

(二)任職期間,領導班子成員多人或者多次發生違規違紀問題受到處理的;

(三)直接管轄範圍內,同類違規違紀行為反覆發生的;

(四)需要整改的問題經多次督促仍未整改到位或短期內再次發生的;

(五)其他需要問責的事項。

第七條有《問責條例》第六條所列情形,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並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主動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移送有關機關或者部門的;

(三)積極配合組織調查處理,主動承擔責任的;

(四)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八條有《問責條例》第六條所列情形,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不及時採取措施,導致危害後果擴大的;

(二)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三)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推卸、轉嫁責任的;

(四)干擾、阻礙、對抗組織調查處理的;

(五)直接管轄範圍內連續發生違紀違法問題或者發生窩案、串案的。

第九條對照《問責條例》,在以下工作中發現存在失職失責問題需要予以問責的,負責該項工作的單位應當及時將問責事由和意見建議移送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

(一)執紀監督、執紀審查;

(二)巡視巡察、審計監督;

(三)幹部任用考察、考核;

(四)行政執法、司法辦案;

(五)其他檢查、調查、督查。

第十條黨組織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或者收到問責事由、問責建議,應當及時啟動問責調查程序。

黨委(黨組)可以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直接進行問責調查,也可以指定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或者下級黨組織進行問責調查。

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進行問責調查。

第十一條違反《問責條例》和本辦法,需要採取紀律處分方式進行問責的,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需要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方式進行問責的,由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提出建議報黨委(黨組)批准後執行;需要採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的,由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執行。

第十二條對於事實清楚,僅需要採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的,可以簡化問責調查程序,直接由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三條問責決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以書面形式作出,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佈並督促執行。

第十四條受到問責的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在接到問責決定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作出書面檢討。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檢查情況及時報問責決定機關。

第十五條問責決定作出後,有關黨組織應當將問責情況通報組織部門。組織部門應當將有關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第十六條受到問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第十七條實行問責通報曝光制度。分級建立問責案例庫和通報曝光媒體平台。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嚴重違紀被立案審查開除黨籍的,嚴重失職失責被問責的,以及發生在羣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應當及時在媒體平台上點名道姓通報曝光。

第十八條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問責決定由當前對其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

第十九條實行問責情況定期報告制度。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和黨的工作部門應當每半年分析一次問責工作情況,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各設區市黨委,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黨組(黨委),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工作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共江蘇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紀委承擔。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制定意義

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條例貫徹黨章,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問責。對於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後果、人民羣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都要嚴肅追究責任,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要把責任壓給各級黨組織,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黨的工作部門,釋放有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強烈信號。

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於執行。全面從嚴治黨、推進標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於各級領導幹部要把管黨治黨的責任擔當起來。各級黨組織都要把自己擺進去,聯繫實際、以上率下,敢於較真碰硬、層層傳導壓力,讓失責必問成為常態。要緊緊圍繞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強化問責,倒逼責任落實,確保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確保黨的團結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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