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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雲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雲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雲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雲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

幹滿1年可休5天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凡工作時間滿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天數分別為:工作時間滿一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休假工資照常計算

帶薪休假期間視為出勤,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據瞭解,此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等,而效益工資部分則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而定。

應休未休3倍補償

各單位根據工作具體情況,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本單位職工的帶薪休假。對於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的,應徵求工作人員本人意見

對於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要按照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除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外,其餘的200%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及績效工資之和。

但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一是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是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教師一般不予休假

文件規定,一個年度內工作人員有下列7種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是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寒暑假,累計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據瞭解,這部分人羣以教師居多。二是工作人員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是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2個月(44個工作日)以上的;四是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66個工作日)以上的;五是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88個工作日)以上的;六是工作人員因個人原因脱產學習累計天數超過其年休假天數的;七是工作人員被停職審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處罰的。

此外,如果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又遇到上述後6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虛報休假要受處分

《雲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帶薪年休假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相較於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原國家人事部(現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亦有新點。

相較於國家規定,《通知》中明確,一個年度內,工作人員因個人原因脱產學習累計天數超過其年休假天數的;以及工作人員被停職審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處罰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對在年休假安排中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一經查實,責令退回虛報冒領的年休假工資報酬,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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