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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信息化促進條例

天津市信息化促進條例

信息化是一個綜合發展的過程,實質上是信息技術產業化和社會化的進程,不僅表現為信息資源從小集體向大眾的轉移集聚。下文是天津市信息化促進條例,歡迎閲讀!

天津市信息化促進條例
天津市信息化促進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信息化發展,規範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發揮信息化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規劃、信息化工程建設、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產業發展、信息安全保障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信息化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科學建設、資源共享、深化應用、安全可靠的方針,堅持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促進信息化,不斷提高全市信息化水平。

第四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信息化的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信息化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公安、通信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信息化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化工作的領導,將信息化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信息化建設。

市人民政府建立專項資金,用於推動和引導信息化建設。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引導和推進職工學習信息技術知識、參加信息技術教育培訓活動。

第八條 本市建立信息化專家諮詢制度。信息化的決策、規劃、標準制定、重大項目建設,應當經過專家論證或者聽取專家諮詢意見。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信息化促進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信息化規劃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化規劃工作,按照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的總體要求,結合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科學預測,統籌協調,編制信息化規劃。

第十一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信息化專項規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編制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按照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本市相關信息化專項規劃。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本部門、本地區的信息化規劃,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在編制信息化規劃時,編制部門應當通過公示、聽證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

第十五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將信息化規劃及其執行情況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信息化工程建設

第十六條 從事信息化工程的設計、開發、建設、服務保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

建設單位不得將信息化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十七條 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應當符合信息化規劃、技術規範、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資源共享的要求。

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項目,有關部門應當會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有關部門不予批准。

非政府投資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依法辦理建設相關手續後,向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信息化工程的安全系統應當與信息化工程的設計、建設同步進行,所需經費列入項目預算。

第十九條 信息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遵守招標投標、合同管理、監理和竣工驗收等制度,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組織驗收應當通知信息化主管部門參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信息技術推廣應用

第二十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點信息技術推廣應用項目,建立和完善信息技術推廣應用體系,促進信息技術在社會各行業的推廣應用。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應當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推行信息技術在機關辦公、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應用,提高工作效率、監管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專網,組織和推動電子政務網絡縱向和橫向間的互聯互通。

國家機關建設本機關或者本系統電子政務網絡工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充分利用已有網絡基礎和資源,不得重複建設。

第二十三條 科技教育、醫療衞生、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社會保障、金融保險和公用事業等社會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加強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提高社會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推廣應用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節約能源、降低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產品升級。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扶植中小企業應用信息技術,建設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公共信息平台。

第二十五條 本市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運用信息技術建立和完善信用服務、安全認證、標準規範、在線支付和現代物流等體系,提升電子商務應用和服務水平。

第五章 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編制政務信息公開目錄,依法及時、準確地將政務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應當加強政務信息交換與共享,明確政務信息共享的內容、方式和責任,編制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實現政務信息在國家機關之間的資源共享和充分利用。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提供政務公開信息和政務共享信息,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建設和完善人口、法人單位、地理空間等基礎信息資源庫,依法推動基礎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可以對公開的政務信息資源依法進行增值開發利用,向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或者有償服務。

第三十一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佈的信息應當合法、真實,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

第三十二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協調一致、職責明確、運轉有效的監管體制,加強對信息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護信息資源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信息產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發佈信息產業發展導向目錄,引導信息產業發展。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信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產業項目給予重點扶持。

本市鼓勵信息產業風險投資,吸納境內外資金投資本市信息產業。

第三十五條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通信、廣播電視、應用軟件、系統集成和網絡服務等信息服務業的發展,引導信息服務業拓寬服務領域,優化信息服務業結構,規範和管理信息服務業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促進本市信息產業發展,引導信息產業優化結構,整合優勢資源,發展規模經濟,提升核心競爭力。

第三十七條 從事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開發、生產的企業,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 企業從事電子信息產品製造、軟件開發和信息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保障產品和服務質量。鼓勵企業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七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九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全市信息安全工作,會同公安、國家安全、國家密碼、保密、宣傳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全市信息安全保障體系。

公安、國家安全、國家密碼、保密、宣傳等有關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信息安全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四十條 信息網絡和信息系統的運行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責任制,制定本單位信息安全保護措施。

第四十一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安全應急處理協調機制和信息安全通報制度。

信息網絡和信息系統的運行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應當制定信息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增強信息網絡和信息系統的抗毀能力、災難恢復能力。

第四十二條 本市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信息網絡和信息系統的建設和運行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具體辦法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國家密碼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以身份認證、授權管理、責任認定等為主要內容的網絡信任體系,加強網絡安全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市國家密碼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對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和電子認證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信息網絡和信息系統的運行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監控系統,加強對信息內容的安全監管,防止違法、有害信息的傳播。

第四十五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信息網絡和信息系統進行安全檢查評估,及時查找隱患,保障網絡和系統正常運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不編制政務信息公開目錄、不按要求公開政務信息、不編制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的,由上級管理部門和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亂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提供、發佈虛假信息或者違法信息,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給用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化的作用

信息產業的支柱作用

信息產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其支柱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⑴信息產業是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信息產業以3倍於國民經濟的速度發展,增加值在國內生產總值(GDP)中的比重不斷攀升,對國民經濟的直接貢獻率不斷提高,間接貢獻率穩步提高。⑵信息產業將發展成為最大的產業。到20xx年年底,中國電子信息產品出口佔全國外貿出口比重將超過30%,其在國家外貿出口中的支柱地位將得到進一步鞏固和提高。信息產業在國民經濟各產業中位居前列,將發展成為最大的產業。

信息產業的基礎作用

信息產業是關係國家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基礎性和戰略性產業。這一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⑴通信網絡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網絡與信息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內容;強大的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和軟件業是確保網絡與信息安全的根本保障。⑵信息技術和裝備是國防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保障;信息產業已經成為各國爭奪科技、經濟、軍事主導權和制高點的戰略性產業。

信息產業的先導作用

信息產業是國家經濟的先導產業。這一作用體現在4個方面:⑴信息產業的發展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和社會再生產的基礎。⑵信息產業作為高新技術產業羣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帶動其他高新技術產業騰飛的龍頭產業。⑶信息產業的不斷拓展,信息技術向國民經濟各領域的不斷滲透,將創造出新的產業門類。⑷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將縮短技術創新的週期,極大提高國家的知識創新能力。

信息產業的核心作用

信息產業是推進國家信息化、促進國民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核心產業。這一作用體現在3個方面:⑴通信網絡和信息技術裝備是國家信息化的物資基礎和主要動力。⑵信息技術的普及和信息產品的廣泛應用,將推動社會生產、生活方式的轉型。⑶信息產業的發展大量降低物資消耗和交易成本,對實現中國經濟增長方式向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內涵集約型方式轉變具有重要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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