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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日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正式發佈《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該條例是為了保護秦嶺生態環境,維護水源涵養、水土保持功能,下面是詳細內容。

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二屆]第四十號

《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於20xx年1月5日經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xx年1月5日

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三章 植被保護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五章 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六章 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一節 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

第二節 交通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節 城鎮鄉村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節 旅遊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秦嶺生態環境,維護水源涵養、水土保持功能,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進行自然資源保護、利用及開發和其他各類建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東西以省界為界,南北以秦嶺山體坡底為界的區域。具體範圍由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確定。

第三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科學利用、統籌規劃、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

秦嶺範圍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內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指導設區的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

(二)審查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省級專項規劃;

(三)調研秦嶺生態環境狀況,提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的建議;

(四)協調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建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政務信息平台系統,發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公告和相關信息;

(五)研究確定和申報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六)組織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

(七)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由省長擔任,其機構設置及具體工作職責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秦嶺範圍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第六條 秦嶺範圍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旅遊、文物、公安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秦嶺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種質資源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植物園、國有林場、自然文化遺存等管理機構,做好其管理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 秦嶺範圍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實行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第八條 秦嶺範圍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協調和指導下,建立區域協作、信息共享、預警應急、聯合執法、交叉執法等機制,共同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綜合執法機構,也可以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在鄉(鎮)派駐執法人員組成聯合執法機構,或者依法委託有關保護管理機構進行執法。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嶺範圍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秦嶺生態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保護、植被恢復、礦山環境治理等有關秦嶺生態恢復和環境保護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秦嶺範圍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統籌各類資金,用於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綠色生態產業發展,改善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補償機制,依法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地區給予經濟補償;建立生態損害賠償機制,依法追究損害秦嶺生態環境行為人的賠償責任。

推進生態環境直接受益區與秦嶺生態產品供給區建立區域間橫向補償機制;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對破壞、污染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十一條 建立多元化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吸引國內外資金用於秦嶺生態環境保護。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資助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業、農業、水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促進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科技成果的應用。

第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絡以及文化、教育等有關單位應當結合每年世界各類環境保護日,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輿論監督。

第十四條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對實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建設活動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機構應當公佈投訴、舉報方式,方便公眾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機構受理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十六條 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組織發展改革、科技、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旅遊、文物、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國家和本省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方案,依法編制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生態環境保護的長期目標和近期目標、保護的重點區域、主要任務、治理措施等內容,劃定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適度開發區的範圍,按照技術規範要求繪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分區規劃圖,並向社會公佈。總體規劃可以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按照規定程序予以修訂或者對分區規劃範圍作出調整。

秦嶺範圍內設區的市根據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設區的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可以嚴於本條例有關區域劃分標準具體劃定保護範圍,報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依法納入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縣(市、區)依據省、設區的市規劃要求,結合實際,制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設區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實施方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審查。

編制、修訂或者調整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實施方案,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按照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確定的分區規劃,設置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適度開發區的保護標誌、標牌、界樁。

第十七條 秦嶺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循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

涉及秦嶺的各類區域規劃、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並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逐步實行多規合一。

編制各類專項規劃以及按照專項規劃進行的資源開發等建設項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的,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嶺開發建設的專項規劃,應當經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級人民政府認為下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專項規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要求的,可以責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為禁止開發區,不得進行與保護、科學研究無關的活動,嚴格依法予以保護:

(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

(二)飲用水水源地的一級和二級保護區;

(三)秦嶺山系主樑兩側各1000米以內、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或者海拔2600米以上區域;

(四)自然保護區實驗區中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棲息地與其他重要生態功能區集中連片,需要整體性、系統性保護的區域。

第十九條 下列區域,除城鄉規劃區外,應當劃為限制開發區,在保障生態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進行生態恢復、適度生態旅遊、實施國家確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國防戰略建設項目:

(一)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種質資源保護區、重要濕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准保護區;

(二)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植物園、國有天然林分佈區以及重要水庫、湖泊;

(三)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自然文化遺存;

(四)禁止開發區以外,山體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間的區域。

第二十條 秦嶺範圍內除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以外的區域,為適度開發區。

在適度開發區內進行開發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提出秦嶺產業發展政策,制定限制開發區、適度開發區產業准入負面清單。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准入負面清單的要求,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或者防災避險、搶險救災需要,確需對秦嶺相關區域採取封閉措施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臨時封閉措施,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植被保護

第二十三條 秦嶺範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自然恢復為主,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採取封育保護、退耕禁牧、還林還草和植樹造林、水土保持等措施,提高植被覆蓋率,改善秦嶺的生態環境。

第二十四條 按照保護優先的原則實施秦嶺植被保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落實天然林、天然草甸保護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做好保護工作。

國家劃定的秦嶺天然林保護範圍,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林業、農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禁牧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封山育林、禁牧區域的四至範圍、封育期限,並設置界樁、標牌,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六條 封山育林、禁牧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墾、採石、採砂、取土;

(二)採脂、割漆、剝皮、挖根及其他毀林行為;

(三)放養牛、羊等食草動物;

(四)損壞、擅自移動界樁、標牌;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秦嶺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應當逐步退耕還林還草。

鼓勵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進行退耕還林還草;沒有退耕的,應當修建梯田或者採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八條 秦嶺範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措施植樹造林,將植樹造林成活率納入考核目標。秦嶺範圍內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完成義務植樹的任務。

秦嶺飛播造林所需經費,納入省級林業專項資金統籌安排。

第二十九條 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禁止經營性採伐。

列入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範圍內的天然林和坡度在四十六度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嶺山系主樑兩側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森林,嚴禁採伐。

第三十條 省林業、農業、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編制秦嶺濕地、天然草場保護的長期規劃,制定外來物種入侵對秦嶺生態環境影響的風險預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秦嶺範圍內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規劃,採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區域水土流失面積,減少水土流失。

在秦嶺進行建設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秦嶺範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林區防火責任制,制定森林防火應急方案,落實防火責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縣級以上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加強對病蟲害和有害生物的監測和檢疫,及時通報病蟲害和有害生物發生信息,採取措施做好病蟲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三十三條 秦嶺範圍內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編制涉及秦嶺的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流域規劃、區域規劃,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在秦嶺調度水資源,建設水電站、水庫等,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生態平衡。

涉河蓄水、攔水工程設施,應當保證生態基流量,修建水生動物洄游通道。

第三十五條 秦嶺範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植被,涵養水源,防治水質污染,防止水資源枯竭,保證飲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六條 建立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可以與其他功能區重疊。

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秦嶺範圍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跨設區的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的市人民政府協商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

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設置標牌、界樁。

秦嶺飲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准保護區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有關規定從嚴執行。

第三十七條 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過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確需通過的,應當採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報公安部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通知水源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秦嶺範圍內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制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應當與水體功能容量相適應。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擬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並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秦嶺水質狀況的監測,發現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超過水體功能容量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治理。

第五章 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四十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植物種類、分佈情況,依法編制秦嶺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項規劃,並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

秦嶺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對秦嶺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遺傳基因多樣性保護的具體措施。

秦嶺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經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四十一條 秦嶺範圍內的縣級以上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託有關科研機構對秦嶺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秦嶺野生動植物及棲息地、保護地檔案。

縣級以上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秦嶺野生動植物的影響,對列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的野生動植物,應當採取保護措施,必要時建立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或者採取遷地保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秦嶺範圍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佈區,具有特殊保護、科學研究價值或者代表性的濕地以及集中連片、面積較大的天然林區,重要的自然遺蹟,建立自然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區,設置保護設施和保護標誌。

第四十三條 在秦嶺範圍內,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一)非法獵捕、殺害或者非法採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破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棲息地、保護地及其環境;

(二)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棲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環境的農藥;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獵捕其他野生動物;

(四)損壞保護設施和保護標誌;

(五)擅自引入或者放歸外來物種;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第六章 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一節 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十四條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秦嶺礦產資源的分佈、儲量等情況,編制秦嶺礦產資源開發專項規劃,並納入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

在秦嶺新建、擴建、改建礦產資源開採項目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專項規劃的要求。

秦嶺範圍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開發企業進行資源整合,提高礦山環境污染治理能力。

第四十五條 禁止在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禁止開發區、第十九條(一)(二)(三)項規定的限制開發區範圍內勘探、開發礦產資源。已取得礦業權的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退出。

嚴格控制在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限制開發區勘探、開發礦產資源;嚴格控制和規範在適度開發區進行開山採石等露天採礦活動。

第四十六條 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工藝技術和措施,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集中貯存、處置尾礦渣等廢棄物、污染物,並達標排放,減少對生態環境的損害。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的工藝、技術和設備。已建成項目採用落後工藝、技術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造、停產或者關閉。

第四十七條 因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地質災害的,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治理和賠償責任。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不履行治理責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承擔,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礦山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恢復。

第四十八條 在秦嶺進行礦產資源開發的企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和場地修復評估方案,依法經設區的市或者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及時足額存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户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管理,用於本單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義務的費用支出。

第二節 交通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十九條 在秦嶺進行道路交通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統籌規劃、科學選線,堅持邊建設邊整治邊恢復,避免或者減少對秦嶺生態環境的破壞。

在秦嶺新建、改建、擴建的國省幹線公路,應當經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十條 在秦嶺進行交通設施建設應當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對建設週期長、生態環境影響大的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環境監理。

施工單位應當對取料場、廢棄物堆放場進行有效治理,做好道路兩側綠化,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庫等水體傾倒廢棄物,不得修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進行其他影響河道行洪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在秦嶺進行交通設施建設時應當採取措施,保護秦嶺生物多樣性和水源涵養功能。

封閉式道路建設應當採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第五十二條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植物園等區內的道路設計及施工方案應當經其批准設立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節 城鎮鄉村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五十三條 秦嶺範圍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

第五十四條 嚴格控制在秦嶺進行房地產開發。

在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不得進行房地產開發。

在適度開發區進行房地產等各類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城鄉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十五條 秦嶺城鎮鄉村建築物及環境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體現地域文化特色,並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

對秦嶺範圍內的傳統村落民居和歷史文化名村名鎮應當依法嚴格予以保護,保持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五十六條 在秦嶺進行各類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五十七條 秦嶺範圍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制定並組織實施移民搬遷計劃,科學合理安排、確定移民安置點,做好移民搬遷安置工作。

已經實施移民搬遷的,原有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限期拆除,恢復生態。

第五十八條 秦嶺範圍內的城鎮應當建設、完善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供排水等公共設施。鄉(鎮)人民政府在人口相對集中的村莊,應當組織推廣使用沼氣、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統一規劃建設生活垃圾處理、污水排放等設施。

第五十九條 在秦嶺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不得新建、擴建宗教活動場所,在適度開發區擴建、改建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和城鄉規劃的要求。

第四節 旅遊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六十條 秦嶺範圍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的秦嶺旅遊專項規劃、鄉村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六十一條 在秦嶺限制開發區、適度開發區進行旅遊開發和旅遊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由其管理機構提出生態環境保護方案,經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報批。

在限制開發區、適度開發區規劃建設索道、滑道、滑雪(草)場等旅遊基礎設施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條 秦嶺的旅遊景區、景點應當科學設計,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合理利用生態資源和旅遊資源。

對自然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有損害的旅遊景點和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關閉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條 秦嶺範圍內的縣(市、區)應當對鄉村旅遊統一規劃,合理佈局。

鄉村旅遊經營集中的地方,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鄉村旅遊公共廁所、垃圾生活容器、垃圾集中處理場所等環境衞生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對生活垃圾和污水統一處置。

第六十四條 秦嶺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加強公共衞生管理,對產生的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統一清運、集中處置;對產生的生活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保證污水達標排放。禁止隨意棄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在秦嶺旅遊景區遊覽線路以外或者沒有道路通行的區域,組織開展穿越、登山等旅遊活動,應當事先依法向縣級以上體育部門備案。

進入秦嶺旅遊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森林草原法律法規和景區管理的規定,不得亂砍濫挖、非法捕魚狩獵、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隨意丟棄廢棄物以及其他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 秦嶺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優先使用太陽能、風能、水能、天然氣、液化氣、沼氣等清潔能源;旅遊觀光車及其他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秦嶺禁止開發區進行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植被破壞的,應當承擔治理費用。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三倍的樹木,可處毀壞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過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公安部門批准的,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勘探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開發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採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向河道、湖泊、水庫等水體傾倒廢棄物或者有其他影響河道行洪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在秦嶺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以及未經批准在適度開發區進行房地產等各類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恢復原狀,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為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第六十六條和第七十一條規定對單位作出一百萬元以上、對個人作出十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依照本條例其他規定對單位作出五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作出三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七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秦嶺生態環境和資源破壞等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編制規劃、實施方案而不編制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門,對不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項目,違反規定審批的;

(三)不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管查處不力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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