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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條例(精選19篇)

管理條例(精選19篇)

管理條例 篇1

一、進一步明確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管理條例(精選19篇)

業主大會是為實現對物業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為了便於多個業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開展而組成的自治組織,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最高權利機構,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同事項做出決定,享有對物業管理公共事物的決策權。省《條例》明確了業主產權人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數的界定;《條例》規定,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由業主大會討論和決定,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如有20%以上的業主提議,即可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二、進一步規範和明確了物業收費

物業管理費的收取,多年以來一直是困繞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的問題之一,主要表現在一是收費難度大。少數業主受傳統的福利性管理影響較深,不願交管理費;還有一些業主將購房作為一種投資,僅僅為了增值長期閒置,給物業費的收取帶來困難。二是收費行為不規範。《條例》的頒佈實施,使物業服務收費維護了物業企業和業主雙方的權益。物業服務收費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條例》從滿足不同類型的服務需求出發,完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引導物業管理企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遵循管理服務收費的定價原則、定價方式和價格構成;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制定住宅的收費指導價,方便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消費水平選擇確定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按國家和浙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協商確定,隨着我市物業管理收費等級標準的出台更規範了業主與物業企業之間的服務收費行為。個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的行為,將受到業主委員會和法律的監督。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規範了前期物業管理,明確建、管責任。

相當一部分物業企業是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派生出來的,割不斷的“母、子”關係,使物業管理的市場化運作程度不夠,物業管理企業在經營和運作上受到制約,缺少獨立性和經營自主性,影響專業化水平的提高;有些開發項目在規劃設計、施工階段遺留下較多的問題,有的工程質量低劣,有的配套設施不完善,有的開發單位在銷售商品房時虛假承諾,如綠化率、配套設施、各種優惠、高承諾的物業管理等等。使得物業管理企業承擔了本應由開發商承擔的一部分責任,造成物業管理先天不足,給後續的管理工作帶來重大困難。當住宅出現質量問題或住區環境問題時,由於建設和管理職責不清,一些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互相推諉,權責不清,會產生很多的混淆,使問題難以解決。為了加強開發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銜接,加強對建設單位的監督,《條例》規定,建設單位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7%的物業管理用房;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與業管理企業做好物業承接驗收工作並及時移交有關資料;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處分。建設單位應當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同時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條例》制定了一系列的處罰措施,使得房地產開發項目在規劃、設計、施工階段應聘請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前期管理,前期物業服務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這樣,令業主困惑的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扯皮”難題得以破解。促進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的形成。

四、住房共用部位維修資金要專款專用,維修保證金得以規範

業主應交納不高於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5%的專項維修資金。《條例》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門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而且在《條例》中明確了施工單位和開發商關於維修保證金的使用辦法。

五、明確了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大會與社區、街道的關係。

社區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它的職能大都帶有社會公共性。業主大會是業主們由於共同財產關係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羣體,它的職能主要是民事性的,它與社區委員會在性質、職能、權利基礎等多個方面,都存在着根本性的差異,但是業主、業主大會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離不開當地居委會的指導和幫助。物業管理企業,是具有物業管理資質,並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接受業主大會的委託依照《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專業化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業主大會是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大會之間是互相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關係,是在物業管理專業化管理與業主自制管理相結合的高度同一。他們之間的關係是選擇與被選擇、服務與被服務、聘任與被聘任的關係。物業管理企業服務的好壞在社區建設,尤其在社區服務業的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業主大會、社區委員會、街道、物業管理企業在根本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給業主創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環境。以往由於缺乏對社區委員會的認識,理不順相互關係,造成諸多物業管理活動中矛盾。因此,《條例》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監督。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要努力創建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良性互動的新機制,就要求物業管理企業、社區委員會、業主大會共同努力,只有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共進,以物業管理服務推動社區服務發展,才能創造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際關係和諧的現代化居住環境。

六、明確了業主、物業管理企業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關係。

長久以來由於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壟斷地位,往往把服務與收費無償地轉嫁給了物業管理企業,造成了由物業管理企業來代收代繳費用的不合理現象。而代收代繳費用的過程中,又存在着總表與分表的誤差等因素造成的費用負擔。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物業管理企業自然通過提高收費標準的方法,讓用户承擔。但物業管理企業的這種提高收費標準的做法又違反了國家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屬於亂收費的範疇。這樣就使得這些費用沒有辦法落實,成為物業管理企業的額外負擔。事實上,業主和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之間,是一種合同關係。作為合同的當事人,業主和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行使合同的權利和履行合同的義務。從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性質看,作為商品的提供者,應該按照商品的市場規律直接提供服務與收費。向業主收取相應的費用是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物業管理企業並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義務向上述單位支付這些費用,也沒有權利向業主收取這些費用。費用收不上來就只能由物業管理企業墊交,此前許多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的糾紛都與此有關。如果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均向每一個業主收費,會導致交易成本增高,對當事人雙方均無益處。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作為管理服務人,對物業及業主的情況較這些單位更熟悉。如果由物業管理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委託,代其向業主收取相關費用,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金錢,提高辦事效率。因此,為了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針對目前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由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費用的不合理混亂現象,《條例》按照市場規律做出了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户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收費的不得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這意味着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燃氣公司、供暖公司跟物業管理企業是一個平等的企業關係了,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保障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七、進一步規範了住房維修資金制度。

新建商品房由個人出資購買,產權歸個人所有,原有公有住房也通過房改的辦法,將產權出售給個人。隨着房屋權屬逐步向個人化轉變,住房產權多元化格局逐漸形成,居民個人擁有住宅的比例越來越高,住房的維修管理責任相應由國家或單位承擔轉移到由居民個人來承擔。但是,有的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將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挪做它用,使住宅區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不能及時進行,侵害了業主的權益,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同時,由於長期受傳統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影響,有的業主對專項維修資金認識不足,不願意交納專項維修資金,錯誤的認為這無形中增加了其購房費用,把維修資金和購房費用同等對待;有的業主認為,既然交納了物業管理費,住宅區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就應該由物業管理企業來承擔。實際上,購房款是一次性交納的購買房屋產權的費用,物業管理費是用於住宅區的日常管理的費用,而專項維修資金才是由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費用。因此《條例》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業主要交納不高於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5%的專項維修資金。同時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經營用房進行經營活動所得收益,也應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有利於物業的保值、增值;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更有利於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管理條例 篇2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問題,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駕駛員的職責及安全行車規定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4、遵守交通規則,不疲勞駕車,不違章駕車。

5、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8、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9、接送學生前20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

10、司機要服從園長的安排,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1、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

12、司機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再向管理部門報告。

二、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鬆、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三、跟車教師安全工作職責

1、跟車教師必須提前10分鐘上車,負責安排幼兒入座上車維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車的準備工作。上車時,跟車教師清點幼兒人數,讓幼兒站隊上車,沒有教師帶領的幼兒不能上車。接幼兒來園時跟車教師要下車接幼兒上車,安排好幼兒的座位。車到園後,幼兒下車,跟車教師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

2、跟車教師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情。

3、跟車教師在開車前後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並根據氣候變化為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服。押車教師要時刻提醒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户不要打開的過大。

4、跟車教師保證各班聯繫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給家長;並將幼兒服藥準確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跟車教師要掌握幼兒尤其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並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於家長。

6、老師根據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往返乘車並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出現。

8、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跟車教師要先看一下前後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教師要先下車後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後不要奔跑,等車走後再走。確保每個幼兒安全到家。

管理條例 篇3

建立業主監事會制度

業委會本是業主的代言人。然而近年來,小區業委會與物管公司勾結的極端案例屢見報端,這讓不少業主對業委會究竟為誰代言產生懷疑。

針對這個問題,市律協建議建立業主監事會制度,即參照我國公司的制度設計在業委會之外設置一個機構獨立行使監督職權,監督業委會及其委員合法盡職地行使權力,防止商業賄賂等腐敗行為發生。

不過,這個建議在律協內部也存在爭議。另一種意見認為,目前業委會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尚不完善,再增加業主監事會可能導致機構繁雜,也增加了業委會與監事會之間的矛盾,並衍生為不同意見業主之間的爭議。

管理條例 篇4

業主在300户以上的可召開業主大會

召開業主大會,一直以來是不少住宅小區在推進小區管理中的“難點”。業主大會怎麼開?能決定小區內的什麼事務?

《條例》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在300户以上的,可以採取樓(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的方式推舉一名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由該物業管理區域內20%以上的業主依法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申請。

業主大會可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確定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決定或者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方式,管理、使用經營收益等事項。其中,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物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定物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委員由單數組成,任期為三至五年,具體由業主大會決定,任期屆滿自行終止。業主委員任職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因房屋轉讓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在很多小區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情況普遍存在,對業主的生活造成了不少影響。

《條例》明確,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同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和主體結構的,由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業主、物業使用人違法搭建建(構)築物的,由規劃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管理條例 篇5

我園老師在領導的帶領下,認真學習了了《幼兒園安全管理條例》,“辦法”是學校管理的法規性文件,是第一個以10部委部長令的形式發佈的有關幼兒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長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幼兒的安全健康成長十分重視,全社會也給予了高度關注。《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內容全面,既規定了校內安全管理制度與管理要求,也規定了校園周邊安全管理職責與管理要求,涵蓋了幼兒園安全工作的各個方面;它還注重制度建設,規定了有關部門關於幼兒園安全管理的聯席會議制度,設專章規定了園內安全管理制度。 它還有較強的針對性。認真總結近年來新出現的學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點,力求進行有針對性的規範。;它的規定非常具體,可操作性很強。比如,針對集中上下樓梯時易造成學生踩踏事故。

《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制定了關於加強園內安全制度建設和安全管理、以及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等規定的精神與要求,《辦法》分設“校內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三章,以比較多的條款,對校內安全問題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為落實關於園內安全的法律規定提供了較好的工作基礎。《辦法》規定要建立部門間互相協作的安全管理工作機制。要求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這包括幼兒園舉辦者、政府有關部門、等負有幼兒園安全管理職責的各有關方面和主體的責任。辦法明確了園內安全管理制度。《辦法》專門設有一章,對園內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園內安全管理制度”對園內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提出了總的要求,同時對園長負責制、門衞制度、園內安全定期檢查和危房報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堂衞生制度、實驗室管理制度、幼兒安全信息通報制度、校車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檔案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的各項具體的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第四章主要針對大型集體活動、體育活動、上下學與家長的交接、樓道上下秩序與晚自習等日常管理中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領域與環節作出了明確的安全管理要求,並進一步明確了幼兒及其監護人的基本義務。

作為戰鬥在教育工作最前線的老師,我會依法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職責,和其他老師一道,共同做好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認真為孩子服務,認真為家長服務,認真為社會服務。

管理條例 篇6

外牆滲漏或電梯出故障等可應急維修

住宅維修資金使用也是業主與物業矛盾的焦點,由於各種原因,使用維修資金並不一定能達成業主法定多數意見,造成設施無法及時維修。

《條例》規定,在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合同備案或者交房前,按照物業總建築面積及交存標準向市、縣(市)房產主管部門統一交存。物業交付使用時,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及同一交存標準向業主收取,其餘部分的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以不經過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申請使用維修資金:電梯故障;消防設施故障;屋面、外牆滲漏;排水設施堵塞、爆裂;樓體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險;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需要應急使用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可提出申請。沒有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的,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應急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後,應當將使用維修資金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管理條例 篇7

小區車位禁止只售不租

《條例》規定,住宅小區的停車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以銷售、附贈、出租等方式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

在首先滿足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物業使用人的購買和承租需要後,多餘車位、車庫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但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應當出租,不得只售不租。出租的車位、車庫應當向全體業主公示,租賃合同應當報送物業服務企業備案。

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其車位設置、管理、收費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場地租賃費,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管理條例 篇8

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按《徵求意見稿》規定,今後物業的定價將分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模式確定。

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實行政府指導價,放開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應考慮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同時建立補貼機制;非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當事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住宅物業種類、服務內容、服務等級和物價指數變動等情況,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並每年向社會公佈。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有義務阻止業主私改住房

小區中業主私敲承重牆,私挖地下室等行為將得到遏制。《條例(徵求意見稿)》中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相關業主有可阻止業主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將不具備防水條件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衞生間、廚房,或者將衞生間改在下層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廳)、書房或者廚房的上方;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在住宅區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亂丟垃圾,高空拋物等行為。

業主飼養國家禁止飼養的大型犬類等寵物;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影響鄰居採光、通風;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相關業主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管理條例 篇9

幼兒園的安全工作關係到全體幼兒的生命安全, 牽動着所有家長的心。當前新聞媒體接二連三的幼兒園事故報道, 確實觸目驚心, 這給幼兒園領導、教職工敲響了警鐘,讓我們不得不深思幼兒安全這個重大課題。一下是我園近年來加強幼兒園安全管理的一些心得和體會:

一 、人人重視, 人人有責:以前教職工們一般都認為, 安全管理是園長的事,園長怎麼説, 我們就怎麼做, 有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意識, 因而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着‚單向‚‛被動‛的局面。在強化安全管理工作的過程中, 我們注意抓薄弱環節, 抓責任到人, 強化全園員工的安全意識, 建立獎懲機制, 因而推動了安全管理由‚被動‛轉向‚互動‛, 形成了人人重視、人人有責的安全工作管理格局。如在幼兒吃藥問題的管理上, 以前的做法是當幼兒生病時, 家長將幼兒中午的藥寄放在班級, 請教師或保育員提示其孩子服藥。但教師和保育員因工作繁忙瑣碎, 有時難免會耽擱幼兒服藥的時間。為保證幼兒服藥安全, 保障幼兒健康,幼兒園制定了《幼兒吃藥統一管理制度》, 規定了各相關人員的責任: 要求家長認真填表, 説明幼兒的班級、姓名、病因、藥物名稱、需要教師提示孩子服藥的時間等,並簽上姓名; 對於家長寄託的藥品, 保健醫生要認真檢查、核對並在藥品袋上標明幼兒的姓名及所在的班級,然後存放於藥箱內妥善保管。保健醫生除按時指導幼兒服藥外, 還必須在每天上、下午下班巡視時間內, 注意觀察服藥幼兒的身體健康狀況, 發現問題, 及時反饋或應急處理, 以保證幼兒在園健康快樂。

二、 分層管理, 確保落實:通過對幼兒園安全事故案例的分析, 我們發現案發幼兒園普遍都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鬆懈或是不到位的現象。因此, 我們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一方面加強職業道德教育, 增強全員的安全意識, 另一方面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落實層層負責管理的責任制。我們建立健全了《幼兒園安全檢查制度》《火源、電源、易燃物品管理制度》《幼兒接送制度》《突發事件疏散預案》等制度和預案; 實行分層管理 , 建立主管負總責、分管具體抓、成員為骨幹、全員一起動的管理工作體系, 併成立了一支由園長親自掛帥擔任組長, 的‚平安校園‛領導小組。園長作為園裏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要認真落實幼兒園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實施, 不斷地提高教職工的安全工作意識, 增強他們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副組長要根據幼兒園的總體部署抓好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成員則從各自的工作層面, 以檢查發現、督促整改為重點開展工作。創安領導小組每週不定期檢查, 每月召開一次碰頭會, 集中組織檢查整改結果, 由此實現了由專人管理轉向‚聯網‛管理, 形成了組織上層層有人管、級級有落實、事事有人負責的良好局面, 達到了‚安全工作責任制要‘縱向到底, 橫向到邊’‛的目標, 由此將一切不安全因素杜絕在源頭上, 確保安全工作的落實。

三、關注過程, 重在指導:任何行動都有其目標, 都離不開一個行動的過程,過程的好與壞, 往往決定着目標的達到與否。安全工作的過程管理是通過對安全措施落實過程的控制來進行的, 它注重管理的細節化、精細化, 是一種動態的管理方式。幼兒園在安全管理中應注重過程, 關注細節。如園裏的每位教職工都應與園長及分管領導簽定《安全責任協議書》, 協議中具體羅列保教人員在本職工作中的安全操作規範, 實際上就是一份安全操作説明書。如協議書可以規定‚:幼兒外出坐車之前, 老師必須檢查車上窗户、座位是否有安全隱患, 上車前收繳幼兒手中的危險物品, 上車後老師要全神貫注地觀察幼兒, 防止他們打鬧或將頭手伸出窗外。違反規定所造成的事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又如, 為確保師生的飲食安全, 幼兒園的食品均為定點採購, 定點供應商必須交納工商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經營者身份證、檢疫證等的複印件備案, 並與幼兒園簽定食品供應安全責任書, 其中可以規定‚:乙方( 供應商) 所提供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同類產品的質量及衞生標準, 杜絕三無產品和劣質產品流入幼兒園, 必要時提供相關的質量及衞生化驗單。‛安全管理過程中的檢查環節很重要, 不能走過場,因此我們注重抓好‚八查‛:一查安全責任制的簽定與落實情況。每學年初將修訂後的《安全責任書》發給各崗人員, 如無疑義, 即由各負責人與之簽定, 同時結合相關學習, 不斷地強化大家的責任意識。二查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設置和暢通情況。三查園裏教學、生活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況。我們通過責任到人的方式, 將班級和公共場所的設施設備檢查落實到每一崗、每一天, 同時爭取在第一時間內進行整改, 做到防範在先, 確保安全。四查為幼兒提供的食品、飲用水、教學用具是否符合安全、衞生標準。

五查組織幼兒參加教育教學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保護措施是否落實。我們制定了《幼兒外出活動管理規定》, 提出活動前要上報分管領導、要周密制定活動方案, 活動中注意組織、管理, 活動後注意清點人數等要求。六查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和完善情況。七查幼兒安全教育的開展情況。八查安全工作的家教宣傳和家長配合教育的情況。同時利用 ‚安全教育月‛的綜合治理進行強化管理, 使‚預防為主, 安全第一‛的管理宗旨落到實處。

管理條例 篇10

本人通過對《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的學習,有如下心得:

一.法律主體涵蓋面更廣

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第一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羣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的法律主體:

1.業主

2.物業服務企業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法律主體:

1.國家級國家機關

2.物業服務企業

3.業主、使用人和業主組織

4.房地產開發商

5.物業管理協會

6.其它物業管理法律關係主體(清潔公司、保安公司)

二.緊緊圍繞黨的新時期戰略任務

促進社會和諧,是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中國共產黨國共產黨第xx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黨在新時期的戰略任務。

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第一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羣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三.體現《物權法》平等保護的原則

平等保護的原則:

相同性質的財產的平等。即相同相持的財產,適用同等的規則,受到同樣物權的保護。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管理規約 第十四條業主投票權數按業主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計算,物業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計算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捨五入計算。

管理條例 篇11

黨的xx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備受廣大黨員幹部和社會各界關注。輿論一致認為,這是中國共產黨加強自身建設,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重大舉措,也標誌着黨的制度體系建設更加完善成熟,對於凝心聚力,戰勝困難和挑戰,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實現民族復興的中國夢,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條例》的修改並通過,體現了從嚴治黨在制度建設層面,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黨的以來,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大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取得了令人鼓舞的巨大成績。全覆蓋、零容忍、無禁區:打老虎,絕不容情;拍蒼蠅,絕不手軟。大家明顯感到腐敗猖獗的勢頭得到遏制,“不敢腐”的高壓態勢繼續保持;明顯感到黨的紀律權威性得到恢復,“把紀律挺在前面”,有效地預防腐敗發生;明顯感到黨員幹部的作風有了很大轉變,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正在形成。

特別是,隨着黨的作風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不斷深入,制度建設也緊緊跟上。從制定和貫徹“八項規定 ”,到修訂《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從修訂出台《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到出台《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再到這次全會通過的兩個制度性文件……我們的決心不可動搖,思路明確清晰,腳步堅實有力。所有這些都表明,我們黨有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氣,完全可以解決黨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黨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新修訂和通過的《條例》,吸收了黨的建設的新鮮經驗特別是黨風廉政建設的新思路,體現了鮮明時代性。“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大家知道,20xx年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已經實施十多年,發揮了很好作用。隨着時代發展,特別是面對從嚴治黨的嚴峻課題,如何進一步加強黨內監督,有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可以説,這次對《條例》修訂,既是我們黨以往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成果體現,也是意義深遠的實踐創新和理論昇華。

——《條例》對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性必要性做了深刻闡述,強調“監督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證,是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舉措”。

——《條例》對黨內監督工作的重點提出明確要求,指出“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保證黨的組織充分履行職能、發揮核心作用,保證全體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保證黨的領導幹部忠誠乾淨擔當。”

——《條例》對監督的重點對象和監督的相關責任,規定更加具體。明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同時,明確了從中央到地方與單位黨的基礎組織開展監督的主體責任。

以上率下,以身作則,動真的、來實的,是這幾年從嚴治黨的有效良方,也同樣是貫徹落實《條例》的關鍵所在。所以,必須“領導抓、抓領導”。領導要學深學透,全面準確領會並帶頭做到,貫徹不變通,落實不走樣,執行不含糊。那些不積極作為,不認真貫徹,甚至還消極牴觸的,應該堅決問責,嚴肅處理,真正把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立起來。

六中全會召開,不僅是黨的生活的大事,也同樣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正像大家所看到的那樣,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使我們的政治生態和社會風氣更加健康,使經濟和社會發展更加協調,使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步伐更加穩健,相信“不忘初心,繼續前進”的中國共產黨,一定會建設得更加純潔、堅強,相信從嚴治黨一定會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相信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一定會帶領人民團結奮鬥,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

管理條例 篇12

以《條例》的形式規範業委會運作

目前無錫已有備案成立業委會的小區約有350個,約佔全市小區的1/3。一些運作不規範的業主委會屢屢出現“違規”行為,比如業委會成員自己帶頭不交物業費,享受各種“特權”;業委會成員以學習的名義去外地旅遊等。

《條例》首次對業主大會籌備組、組成人員、業委會人選的條件、職責、罷免、換屆選擇等各個環節和流程進行了逐一規定,具體細化了業主委員會的任職條件和要求,並首次將個人誠信納入業主委員會任職條件之中。

《條例》第14條對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作了新的規定,明確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3個月前,應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成立換屆改選小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明確了自換屆改選小組產生至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期間,業主委員會不得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一)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二)管理規約規定情形以外的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項;(三)其他重大事項。

為解決當前一些業主委員會賬目不公開、收支不透明、工作經費不公示等主要問題。《條例》第16條對業主委員會換屆時的工作經費和經營性收益等情況進行審核作了明確規定,審核時可以邀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進行核查,也可以委託第三方進行審計。

將物業服務企業建立誠信檔案寫進條例

業主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費的同時,物業服務企業也要履行相當的職責。首先《條例》31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服務標準、電梯運行維護費、公共能耗費等在內的信息,讓業主明明白白消費。

其次,針對當前1000多個小區中,物業公司項目經理隨意調整所引發的小區不穩定現狀,《條例》 規範了物業服務企業誠信服務經營,明確規定了失信行為及處罰措施,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規範服務,也彌補了我市去年以來實行物業管理誠信體系的法律依據。

今後,物業服務企業的誠信檔案將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手段。

提出小區停車位 應合理租售

一面是小區地下車庫停放的車輛寥寥可數,一面是小區道路上、綠化帶上車輛亂停,停車難一直是物業管理的一大難題。《條例》明確了,“建設單位應當向全體業主公佈車位、車庫的情況;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期滿後可以優先續租”,並進一步強調,“車位、車庫不得單獨轉讓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

《條例》還明確,“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結合當期業主停車需求,按照比例劃出可供租售的車位、車庫,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小區整體交付前,只能向每户業主出售一個車位、車庫。”也就是説,即便擁有兩輛車以上的家庭,理論上只能買到一個停車位。小區整體交付之後,在確保未銷售房屋每户一個車位、車庫的情形下,剩餘車位、車庫可按照規定出售。目前,無錫也在起草有關小區停車位的規範性文件,進一步細化操作程序。

將牆面滲水 納入應急維修項目中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是房屋的養老錢,用這筆錢,必須符合兩個“三分之二”條件,即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程序繁瑣。這在一些空置率比較高的小區,根本不現實。

省條例中提到的6種應急維修項目是: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樓體單側外立面有脱落危險的;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條例》在省條例基礎上,增加了牆面滲水或其他危及安全的事項。

為了解決維修資金利息使用,避免每次使用時需要召開業主大會表決,從而影響維修資金利息使用效率,《條例》明確規定了可以一次授權多次使用的約定,即通過業主大會對維修資金利息使用授權,在日常使用中不必再召開業主大會,簡化了程序,方便了維修資金利息的使用。

明確規定舊住宅小區 與拆遷安置房的管理

《條例》 明確了經整治改造的舊住宅小區有條件的應實行物業管理,業主應當承擔相應的物業管理費。

面對我市大量的拆遷安置房小區,《條例》 也規定了應當參照商品房小區物業管理,對小區的管理主體、前期服務合同、服務收費制度、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作出了規定,從而為今後我市拆遷安置房逐步向市場化物業管理過渡打下基礎。

管理條例 篇13

物業管理引入第三方審計制度

“成本年年漲,物業費卻始終如一,實在‘吃不消’。”這是調研中物業公司的普遍呼聲。有些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自1995年以後物業費用一直未調,不過,對於物業公司的“喊虧”,很多業主不買賬。“不能只想漲價,服務跟不上!”“物業還有很多諸如停車費、電梯間廣告位出租等‘祕密收入’。”

有市人大代表認為,漲物業費要匹配小區物業服務水平,更重要的是以企業財務制度的透明化為前提。建議加大物業賬本公開的力度,同時引入第三方審計,交給小區居民一份明白賬。

管理條例 篇14

黨要管黨,才能管好黨。任何政黨缺乏行之有效的黨內監督,都無法實現自我完善、自我淨化,無法肩負起歷史賦予的使命。“制定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日前,召開的黨的xx屆六中全會釋放出了從嚴治黨、從嚴治吏的強烈信號。

以來,黨中央向人民做出了“打鐵還需自身硬”莊嚴承諾,立下了全面從嚴治黨的“軍令狀”。20xx年,在xx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強調,“要着力健全黨內監督制度,着手修訂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巡視工作條例,突出重點、針對時弊。”

回顧歷史上的關鍵時刻,黨都會將黨內監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早在黨成立之初,就已將其鮮明地寫在綱領中。1943年延安整風時提出的“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和“團結—批評—團結”公式,成為黨內監督的重要方法之一。1957年鄧小平指出,“如果我們不受監督,不注意擴大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離羣眾,犯大錯誤”,再次重申了強化黨內監督的重要性。20xx年《黨內監督工作條例》正式頒佈施行,“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工作常態。

隨着形勢任務發展變化,黨內監督的一些問題也逐步顯現出來,如監督主體多元,責任不明,致使“三個和尚沒水吃”;監督體系不健全,配套制度不完備,有些規定至今“難產”;監督效能低下,與法律銜接不夠,黨紀國法“各自為戰”、“單打獨鬥”的現象仍然存在。現有《條例》於當前形勢而言已然“脱節”,修訂工作勢在必行。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以來,中央針對“沉痾積弊”頻下“猛藥”、狠出“重拳”,巡視工作愈加規範,推進派駐全面覆蓋,“兩個責任”紮實落實,黨內監督各項措施的充分實踐為修訂黨內監督條例積累了豐富經驗。將新實踐證明行得通、有實效的新經驗上升為黨內法規,作為制度固定下來,無論是對進一步規範黨內權力配置和黨內民主的規範化、程序化,還是對指導和推動黨內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皆大有裨益。其關係到其他監督方式的高效運轉和全黨的肌體健康,關係到人民賦予的權力能否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舉一綱而萬目張,解一篇而萬篇明。全面從嚴治黨,關鍵就在於能否進行強有力的黨內監督,防止權力的濫用。修訂《黨內監督條例》已然是人心所向。黨的xx屆六中全會從頂層設計層面更好地織密監督約束權力的制度籠子,將其打造成為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有效遏制腐敗現象的鋭利武器,正是切合民意的執政智慧。

管理條例 篇15

公共收益由物業與業委會三七分

小區內的空地上,時不時有攤位在做生意;小區建築的外牆和電梯裏,掛上了各式各樣的廣告;小區公共通道上,有外來車輛臨時停車……這部分收入怎麼辦,一直是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

“共有部分管理收益應主要歸屬於全體業主,物管企業付出了管理成本,也應享有合理的回報。”參與立法調研的邱旭瑜律師説,根據多方調研,各方都能接受的觀點是,小區的公共區域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經營,收入與業委會分成。至於如何分,律師建議是物業與業委會三七分成。同時,收入的使用也應有明確規定,用於小區的公共建設和文化建設,彌補專項維修基金不足等。對於收入多的,也可適當考慮減免業主的物業管理費。

這個建議,與市住建局的想法不謀而合。根據該局正在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討論稿,小區公共部位經營收益由業主大會約定使用。未成立業主大會或未有約定的,所得收益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七成,其餘可以補貼物業服務費。

管理條例 篇16

1、市場內嚴禁打架鬥毆、相互吵罵、酗酒鬧事、欺負外地客商、扒竊錢物、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等,違者停業整改。情節嚴重的,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2、市場經營業户應服從管理,遵守市場規章制度,不得無理取鬧、打罵、侮辱工作人員、擾亂市場秩序、妨礙或阻擾工作人員正常工作,違者除移交關部門處理外,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3、市場內門市房必須配備合格的(4公斤以上、ABC型乾粉)滅火器。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除搶險救災外,任何人不準損壞或動用;不得遮擋、圈佔、埋壓消防設施,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4、不準擅自改動用電線路和安裝使用大負荷電器等,違者予以停電,沒收電器設施,並收取違約金50-200元。

5、市場內嚴禁烤火、焚燒物品,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10-2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門面房)。

6、市場內人人有參與救火救災的義務,一旦發生火情,應立即撥打火警電話119。

本管理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行。如需修改或補充,將以書面形式告知業户。

管理條例 篇17

明確小區公共部位經營所得應建帳管理

電梯廣告收入、牆體外立面户外廣告收入以及小區內劃線停車位的收入,這些每天由物業公司運作的項目,在大部分業主眼中都是一筆糊塗賬。

《條例》第25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收入,去除成本後,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經營性收益可以根據業主大會決定,直接用於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或者補充物業專項維修金,以及彌補物業服務費不足等其他需求。物業服務企業代管的應單獨列帳,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應接受社居委的監督。

將欠交物業費行為與個人信用掛鈎

據悉,目前很多小區的物業費收繳率不高,欠費直接影響物管企業的服務質量,也侵害了誠信的交費業主的利益,不利於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為此,《條例》第34條規定:業主未按照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上門催交、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等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納。換言之,法律賦予業主委員上門催交物業費的職能。同時可在小區內公示“老賴”名單的做法。對於逾期不交納的,《條例》 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條例》第41條規定:業主有欠交物業服務費用等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違反管理規約等行為,經生效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確認的,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信用檔案。這也是首次將欠交行為與個人信用掛鈎,有可能會限制其在今後的信貸等方面的行為。

管理條例 篇18

業委會成立門檻亟需降低

統計數字顯示,我市共有物業服務企業1700多家,在管物業總建築面積超過4億平方米,物業管理從業人數達到30多萬人。不過,僅不足三成小區成立了業委會,居民自治成為難題。

根據現行條例,要成立業委會,就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業委會成員。在得到“物業建築面積過半”的業主和“佔全體業主人數過半”的業主的同意後,選舉方有效。然而,由於深圳流動人口數量大,很多物業用於出租,因此上述“雙過半”的參會比例幾乎不可能實現。負責本次立法調研工作的孫亞非律師建議,參考香港做法,適當降低業委會成立和業主大會召開的門檻,將原來“雙過半”的條件,改為“雙過三分之一”即可。

管理條例 篇19

為了進一步發展市場經濟,規範市場管理,確保本市場有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經營者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公平、自願、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2、經營者對攤位(門面房)進行調換或轉租,必須到市場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未經許可擅自轉租者,轉租無效,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50-2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門面房)。

3、市場內擺放商品應整齊有序,攤位、門市房外擺放貨物不得超出劃定區域,不得佔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線及影響其他業户經營。違者由市場所暫存其貨物,並收取違約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貨物保管費。

4、市場內不準亂搭亂建,違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20-1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門面房),剩餘租金不退。

5、市場內不準下棋、打撲克、賭博以及從事與市場經營無關的活動,違者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情節嚴重者給予停業整改1-7天。

6、破壞市場設施及財物並造成損失的,除按原價賠償外,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100-200元,並視情節給予停業整改。

7、租賃期間,如遇市場規劃、修建、調整等,市場所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承租方自願無條件服從,市場所將剩餘期間的租金退給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補償。

8、經營者應自覺保持市場衞生整潔。經營業户攤位前衞生實行門前三包,發現門前、攤位前髒、亂、差,除當即責令其清除外,並有權收取違約金5-20元。

9、業户經營產生的垃圾必須裝袋,交易結束時將垃圾投放於指定地點或自行帶走,(規章制度 )違者除責令消除外,每次收取違約金5-20元。

10、業户嚴禁向排污管道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違者每發現一次收取違約金1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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