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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宿舍管理條例》(精選3篇)

《員工宿舍管理條例》(精選3篇)

《員工宿舍管理條例》 篇1

1、住宿人員上班、外出等室內無人時,嚴禁非本宿舍人員進入,違者予以警告並處50元罰款/人次;期間,室內發生物品丟失、被盜追究其相關責任者的賠償責任。

《員工宿舍管理條例》(精選3篇)

2、禁止在室內、樓道、房間門口堆存垃圾、雜物;不準在樓道內洗頭、洗澡、潑水,違者處10元罰款/次。

3、不準從樓上往下倒水、扔垃圾,違者處10元罰款/次。

《員工宿舍管理條例》 篇2

1、住宿員工應經綜合部批准後,到財務部預交押金100元,方可按照批准的房間及牀位入住。對未經批准私自入住及私自調換房間者處50元罰款並予以清退。

2、住宿員工必須服從宿舍管理員、舍長的管理,違者予以警告並處10---5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責令搬出宿舍。

3、愛護宿舍內的門、窗、牀、衣櫥等公共財物,造成損壞按原價賠償。

《員工宿舍管理條例》 篇3

1、禁止在宿舍內存放大量現金及貴重物品,手機、項鍊、戒指、現金、充值卡應做到隨身攜帶以免丟失和被盜。

2、嚴禁盜竊他人物品,違者按盜竊價值10倍罰款並予以除名;情節嚴重者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不得將宿舍房門鑰匙轉交他人使用或保管,違者處20元罰款/次;對因此而發生的室內物品丟失、被盜,追究轉交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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