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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條例心得體會集合(通用5篇)

信訪條例心得體會集合(通用5篇)

信訪條例心得體會集合 篇1

一是必須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始終把黨的領導貫穿於信訪工作各方面、全過程,牢記“為民解難、為黨分憂”政治責任,自覺從大局大勢中謀劃推進信訪工作,做到黨和國家中心工作推進到哪裏,信訪工作重點就跟進到哪裏,確保信訪工作始終沿着正確方向前進。

信訪條例心得體會集合(通用5篇)

二是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始終把信訪工作作為黨的羣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工作內容,用心用情、抓實抓細信訪工作,千方百計為羣眾排憂解難,依法依規維護羣眾合法權益,不斷提高人民羣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必須堅持底線思維。始終把信訪工作作為社會穩定的前端性、基礎性工作,主動融入平安建設、法治政府建設、城鄉基層治理,堅決落實信訪工作責任,以坐不住、等不起、慢不得的緊迫感、責任感、使命感,狠抓源頭化解治理、信訪形勢研判、矛盾糾紛排查、領導接訪包案等工作,全力維護社會大局和諧穩定。

信訪條例心得體會集合 篇2

要加強對學習宣傳貫徹《條例》的組織領導,認真謀劃好組織好本地區本系統學習宣傳貫徹工作,迅速掀起學習宣傳《條例》的熱潮,在全社會形成濃厚氛圍;

要紮實抓好學習宣傳貫徹《條例》經驗、做法的宣傳、交流,不斷提升幹部隊伍做好羣眾工作的能力水平,努力形成推動信訪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整體合力;

要認真組織開展好《條例》宣傳月活動,緊扣活動主題,充分發揮自身資源優勢,豐富創新宣傳月活動的載體,運用羣眾喜聞樂見的各種方式,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習宣傳活動,推進《條例》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發動全社會廣泛參與,進一步提升《條例》知曉度,不斷增強羣眾依法信訪意識,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

要始終堅持人民至上,牢固樹立“人民信訪為人民”的工作理念,着力暢通信訪渠道,加強基礎,強化規範,紮實抓好集中治理重複信訪等各項工作的開展,盡心盡力、千方百計解決好羣眾的利益訴求、解決好羣眾“急難愁盼”的問題,不斷提升羣眾的獲得感、幸福感、滿意度。

信訪條例心得體會集合 篇3

一要提高認識增強責任,充分認識《信訪工作條例》對於加強和改進新時代信訪工作的重大意義,進一步增強做好信訪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結合當前重複信訪積案集中專項治理工作,切實維護羣眾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堅決扛牢“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政治責任。

二要全面學習廣泛宣傳,要通過開展學習、培訓、宣傳教育活動,使《信訪工作條例》家喻户曉、深入人心,增強全民的守法意識和法律素養,提高基層幹部信訪工作能力和水平,全力打造“陽光信訪”“責任信訪”“法治信訪”。

三要健全制度完善機制,按照《信訪工作條例》提出的體制機制,抓緊研究擬定各項配套制度,真正形成“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落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信訪部門推動、各方齊抓共管”五位一體的信訪工作新格局,進一步提高基層信訪工作質效,推動全市信訪工作高質量發展。

信訪條例心得體會集合 篇4

要深刻認識《信訪工作條例》的重要地位和重大意義,切實增強貫徹落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以貫徹落實《信訪工作條例》的實際行動體現捍衞“兩個確立”、做到“兩個維護”,服務好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踐行好以人民中心的發展思想。把宗旨意識、為民情懷貫徹到檢察工作各方面全過程,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要緊扣貫徹《信訪工作條例》的根本要求和關鍵環節,以檢察能動履職切實增強貫徹落實的成色質效。把釋法説理貫穿司法辦案全過程,把司法救助開展在辦案前端,充分發揮公開聽證化解矛盾的積極作用。強化訴源、訪源治理,把矛盾化解在源頭。

要對標對錶《信訪工作條例》規定的責任體系和責任內容,以健全完善機制夯實檢察信訪工作基礎。着力提升信訪工作能力,通過專題培訓、專題研討、崗位練兵、實戰操作方式,加強對《信訪工作條例》的學習貫徹,全面提升檢察人員的法律政策運用、羣眾工作等能力。建立健全年輕檢察幹警和新錄用幹警到信訪工作崗位鍛鍊制度,貼近羣眾、深入羣眾、服務羣眾。

信訪條例心得體會集合 篇5

《條例》圍繞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的體制機制、職責任務、處理程序、監督體系等進行頂層設計,共6章50條,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內容:

一是規定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的總體要求。明確了《條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對信訪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及工作要求等作出規定。

二是規定信訪工作體制和工作格局。確立了黨領導下的信訪工作體制和格局,明確黨委、政府、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信訪部門以及各方力量在信訪工作中的定位和職責,同時明確了信訪工作保障措施。

三是規定信訪事項處理程序。明確各類信訪事項提出、受理、辦理的形式、渠道、程序和方式,體現了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處理信訪事項不同的程序要求。

四是規定信訪工作監督體系。健全信訪工作監督機制,對責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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