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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河北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城市綠化作為城市結構中的自然生產力主體,在城市生態系統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城市綠化建設倍受各國政府的關注。下文是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歡迎閲讀!

河北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優美、清潔、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綠化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按其規定執行。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城市綠化法律、法規;

(二)參與編制城市綠化規劃,負責制訂年度綠化計劃;

(三)指導、督促和檢查城市綠化工作;

(四)負責對城市綠化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核和申報工作;

(五)依法查處違反城市綠化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綠化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及其科學研究,多渠道籌措資金,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提高城市的綠化覆蓋率、綠地率、人均公共綠地標準和綠化藝術水平。

第六條 城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實行綠化責任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種植花草樹木,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城市綠化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化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綠化指標,科學地安排城市綠化用地面積。城市綠化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本城市的特點,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蹟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方便羣眾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為原則,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

第十一條 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幹道,必須按照標準安排綠化用地,其綠化用地面積所佔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為:

(一)新建區不低於百分之三十,舊城改造區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小區還應當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標準建設公共綠地;

(二)新建區的主幹道不低於百分之二十,次幹道不低於百分之十五;舊城改造區擴建的主幹道不低於百分之十五,次幹道不低於百分之十;

(三)城市園林綠化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當適應本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得低於城市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

(四)新建醫院、療養院、學校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五)新建有大氣污染的建設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並應按有關規定營建衞生防護林帶;

(六)公園不低於陸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條 城市的單位和居住區、居住小區現有綠化用地低於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標準,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兩年內進行綠化。

第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設計達不到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綠化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因特定條件限制達不到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標準的,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缺少的綠化用地面積補償費,按照城市規劃統一進行綠化建設。

本條規定的綠化用地補償費標準和收取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必須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城市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城市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以植物造景為主,實行喬木和灌木、常綠樹和落葉樹、樹木和花草、平面綠化和垂直綠化相結合;園林建築小品及其他設施應當點綴適度,配置合理。

第十七條 城市的單位應當依照城市綠化規劃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單位管界內防護綠地的綠化建設。

城市道路應當按照綠化規劃種植綠化隔離帶和行道樹。

第十八條 城市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後,施工單位必須拆除綠化用地範圍內的臨時設施,並清理場地。

第十九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必須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綠化工程竣工後,應當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和開發住宅區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基本建設投資,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

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統一規劃、統一設計。

第二十一條 城市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由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後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內完成。

第三章 權屬、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樹木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園林、公路、水利、鐵路部門在規定的用地範圍內種植和管理維護的樹木,分別歸該部門所有;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在其法定用地範圍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分別歸該單位所有;

(三)房屋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機構在其居住區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房屋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機構所有;

(四)單位在自管的公房區域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房屋產權單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佔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並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臨時佔用費。具體繳納標準和收取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禁止佔用城市公園、遊園、大型廣場綠地和苗圃,因特殊需要臨時佔用的,必須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

(一)依樹搭建屋棚或者圍圈樹木;

(二)在綠地內堆放物體或者傾倒污水、廢棄物;

(三)在綠地內挖坑、取土;

(四)釘、刻、劃、攀折樹木或者損壞花草;

(五)擅自修剪樹木;

(六)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因進行建設或者其他活動確實需要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的,必須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的,必須提出補栽計劃或者其他補救措施。

砍伐城市樹木的,必須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砍伐證。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

第二十八條 城市的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維護綠化設施,做好病蟲害防治工作,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綠化設施完好。

第二十九條 進行各種管線建設,應當避免穿越城市綠地;確需穿越時,必須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批准,並由建設單位負責恢復原貌或者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 城市樹木影響架空線路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時,必須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剪,管線管理單位支付修剪樹木所需費用。

在已經建成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種植樹木的,樹木和導線之間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的要求。影響市容市貌和城市綠化的線路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逐步改造。

當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突發性重大事故時,有關部門為搶險救災和處理事故需要砍伐樹木的,可以先行處理,並及時向當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古樹名木應當統一登記、編號和造冊,建立檔案,設立價值説明及保護標誌,劃定保護範圍,加強養護管理。

單位管界內或者居民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情況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或者上級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綠化用地補償費、臨時佔用費必須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 城市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樹木的申請時,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答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綠化任務,並處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拒不繳納綠化用地補償費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繳綠化用地補償費,並處應繳納綠化用地補償費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該工程設計費或工程承包價款總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所佔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並處未完成綠化建設面積應投資額兩倍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按砍伐樹木株數的三倍補種,並處砍伐樹木價值五至十倍的罰款;擅自移植樹木的,處移植樹木價值三至五倍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其限期遷出,並處佔地面積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傷、擅自遷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當等原因致古樹名木死亡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因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過錯,造成古樹名木損傷、死亡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繳納罰款時,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

罰款全額上交同級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四十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使職權。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共綠地:指公園、小遊園及街道和廣場的綠地;

(二)居住區綠地:指居民住宅區內除居住區公園和行道樹外的綠地;

(三)單位附屬綠地:指單位管界內的環境綠地;

(四)防護綠地:指用於隔離、衞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帶及綠地;

(五)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等;

(六)風景林地:指城市依託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環境的林地。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綠化的基本內容

在城市中植樹造林、種草種花,把一定的地面(空間)覆蓋或者是裝點起來,這就是城市綠化。

城市綠化是栽種植物以改善城市環境的活動。 城市綠化作為城市生態系統中的還原組織

城市生態系統具有受到外來干擾和破壞而恢復原狀的能力,就是通常所説的城市生態系統的還原功能。城市生態系統具有還原功能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城市中綠化生態環境的作用。對城市綠化生態環境的研究就是要充分利用城市綠化生態環境使城市生態系統具有還原功能,能夠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環境質量這一重要性質。

20xx年中國國土綠化狀況公報

20xx年,各級綠化部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唱響“以人為本,共建綠色家園”的主旋律,大力提高全社會的植綠、愛綠、護綠、興綠意識,着力推進全社會辦林業、全民搞綠化,着力推進重點生態工程建設,着力推進城鄉綠化一體化,加強綠色通道建設,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國土綠化事業取得了新的成就,為推動我國生態建設進入又快又好的發展時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造林綠化快速發展。全國全年共完成造林面積379.65萬公頃,新封山育林256.96萬公頃,造林合格率、保存率保持較高水平,封山育林和灌木造林比重進一步加大,林業碳匯、林木生物質能源、森林健康等工作相繼展開,林種結構得到優化,林分質量明顯提高,新造林的非公有制比重超過47.5%。

林業重點生態工程成效顯著。天然林保護工程公益林建設117.69萬公頃,工程區9533萬公頃森林得到了有效管護。工程實施以來,工程區森林面積淨增800多萬公頃,森林蓄積淨增4.6億立方米,佔全國森林蓄積增長量的43%以上;66.5萬富餘職工通過各種途徑得到了妥善的分流安置;工程區生態狀況明顯改善,生物多樣性明顯增加。

三北及長江流域等重點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全年共完成營造林任務54.44萬公頃,特別是着力加強了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十五”期間,三北及長江流域等重點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已累計完成近600萬公頃的建設任務。據監測,工程區20%的沙化土地得到有效治理,40%的水土流失面積得到有效控制,65%的農田實現了林網化。

退耕還林工程(含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中的退耕部分)全年完成退耕地造林84.59萬公頃,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32.85萬公頃,新封山育林110.68萬公頃,同時,後續產業發展得到加強。工程實施以來,全國累計完成退耕還林面積2087萬公頃,其中退耕地造林868萬公頃,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084萬公頃,新封山育林135萬公頃,3000多萬農户1.2億農民直接受益。

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全年共完成各項治理任務98.04萬公頃,其中林業建設任務68.39萬公頃,完成草地治理任務19.96萬公頃,完成小流域治理9.69萬公頃,實施生態移民7889户。工程實施以來,累計完成各項治理任務1073萬公頃(含禁牧566萬公頃),其中完成林業建設任務367.12萬公頃。與20xx年相比,工程區林草植被蓋度平均提高了三成,風沙天氣與20xx年相比平均減少了17天,北京城區可吸入顆粒物達標天數增加了35%。

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成效明顯。全年新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11個;重點瀕危物種救護工作進一步加強,新增圈養大熊貓21只,是繁殖成活最多的一年。工程實施4年來,新建自然保護區790個,使林業系統建設和管理的自然保護區達1699個,面積1.20億公頃,佔國土面積的12.5%,分別佔全國自然保護區數量和麪積的80%。目前,我國自然保護區面積佔國土面積的比重超過了世界平均水平。濕地保護成為亮點,目前,已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473個,45%的自然濕地得到有效保護。重點地區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工程全年完成造林面積7.79萬公頃。工程實施以來,全國累計營造速豐林面積39.28萬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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