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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沒寫利率到底要支付利息嗎

借條上沒寫利率到底要支付利息嗎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民間借貸中雙方沒有約定利率的,就意味着不用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人沒有按時還錢,那麼是可以要求債務人支付逾期利息的。那麼你知道借條上沒寫利率到底要支付利息嗎?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案情,供你參考。

借條上沒寫利率到底要支付利息嗎

借條上沒寫利率到底要支付利息嗎?

【案情】

因生產經營的需要,鄭某於20xx年9月2日向陳某借款,借條內容為“今借到陳某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利息按每年貳萬元計算”。20xx年9月12日鄭某再次向原告借款,借條內容為“今借到陳某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元)(利息按原借據)”。雙方無其他債權債務糾紛。因鄭某到期後未償還借款本息,陳某訴至法院請求鄭某給付兩筆借款的本金並按年利率20%計付利息。鄭某辯稱借款屬實,但雙方在20xx年9月12日的借條中對利率約定不明,應視為不支付利息。

【分歧】

因雙方在20xx年9月12日的借款中未明確利息及利率,在審理過程中,對鄭某是否應對該筆借款支付利息,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鄭某不應支付利息。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因雙方在借條中未明確寫明利息金額或計算方式。故,鄭某對該筆借款不應支付利息。

第二種意見認為,鄭某應支付利息,但利率應參照央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的基準利率。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了利息,但雙方對利率發生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之規定,“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確定,但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第三種意見認為,鄭某應支付利息,且按照年利率20%計付利息。被告鄭某在20xx年9月12日出具的借條約定了利息,且註明的 “原借據”應指其於20xx年9月2日出具的借條,即鄭某於20xx年9月12日出具的借條實際應按照年利率20%計付利息。

【評析】

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雙方成立的借款合同繫有償合同。

根據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特徵,民間借貸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從本案來看,雙方在借條當中明確約定了“利息按原借據”,因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能認識到在借條當中裁明“利息”字樣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且陳某向鄭某的借款系用於贏利性的生產經營,並非日常生活所需。故,認定雙方對該筆借款約定支付相應利息符合雙方在成立借款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也符合民間借貸的一般交易習慣。

二、雙方約定的“原借據”應指20xx年9月2日的借條。

鄭某在20xx年9月12日的借條當中註明“利息按原借據”,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定義,“原(來)”的詞條含義為“開始的時候;以前”,因此, “原借據”在本案中應理解為“以前的借據(條)”。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鄭某分別於20xx年9月2日、20xx年9月12日向陳某出具了借條,雙方再無其他債權債務關係,根據對合同條款作出的文義解釋,“原借據”只能指向20xx年9月2日的借條。

綜上所述,雙方於20xx年9月12日的借款合同屬於應支付利息的有償合同,該筆借款的利息應按照20xx年9月2日的《借條》中對利息的約定進行計算(年利率:20xx0元/100000元=20%),即鄭某應當按照年利率20%向陳某計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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