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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利息是怎樣規定的

民間借款利息是怎樣規定的

我朋友因為和我熟絡每次用光錢的時候就問我拿,現在算一算都有好幾千了,我問他要錢,他就是推脱,諮詢律師,民間借款利息是如何規定?

民間借款利息是怎樣規定的

答:

民間借款利息:

公民之間的借款,因其有互助性,既可能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因此,當事人可以約定利息,也可以不約定利息。但是為了避免發生爭議,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為無息借款。

公民之間的借款約定支付利息的,當事人約定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同時,公民之間的借款也不得計算複利。規定複利的,複利部分無效。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相關法律知識:

利息是資金所有者由於向國家借出資金而取得的報酬,它來自生產者使用該筆資金髮揮營運職能而形成的利潤的一部分。是指貨幣資金在向實體經濟部門注入並回流時所帶來的增值額,其計算公式是:利息=本金×利率×時間

利息出現的原因

1.延遲消費:當放款人把金錢借出,就等於延遲了對消費品的消費。根據時間偏好原則,消費者會偏好現時的商品多於未來的商品,因此在自由市場會出現正利率。

2.預期的通脹:大部份經濟會出現通貨膨脹,代表一個數量的金錢,在未來可購買的商品會比現在較少。因此,借款人需向放款人補償此段期間的損失。

3.代替性投資:放款人有選擇把金錢放在其他投資上。由於機會成本,放款人把金錢借出,等於放棄了其他投資的可能回報。借款人需與其他投資競爭這筆資金。

4.投資風險:借款人隨時有破產、潛逃或欠債不還的風險,放款人需收取額外的金錢,以保證 在出現這些情況下,仍可獲得補償。

5.流動性偏好:人會偏好其資金或資源可隨時供立即交易,而不是需要時間或金錢才可取回。利率亦是對此的一種補償。

標籤: 借款 利息 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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