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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草案審議

電子商務法草案審議

近日,電子商務法草案分組審議,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電子商務法草案審議

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電子商務法草案,這一話題引起熱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注意電商權利和消費者權利之間的平衡,有的建議明確電商為第一責任人,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

立法要考慮電商和消費者之間權利平衡

在分組審議時,徐顯明委員説,電商給人民羣眾消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按理論講,在立法上消費者的積極性應該很高,但現實並非如此,反而是電商的積極性更高。

“電商想趕快制定這部法律,規範自己?不是,他們首先想到的是保護自己。”徐顯明説,因此制定電子商務法就要考慮電商的權利和消費者權利之間的平衡,如果這個平衡不能保持好,過度地對電子商務給予保護,過度地給他們開闢渠道,這對消費者來説是不公平的。

萬鄂湘副委員長以草案第五十三條規定為例,指出該條在他看來明顯是偏重保護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和電子商務經營者,而沒有加大力度去保護消費者。

該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電子商務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該依法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一般在民法上除了‘明知’以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可以加大電商或賣家的責任,那就是‘應當知道’。”萬鄂湘解釋説,比如商品上面已經標明“高仿”,還有的以非常低的價格,大大低於正常品牌價格,來誘騙消費者去點擊的,電商推脱説不明知真假,那就應當屬於“應該知道”。

萬鄂湘説,如果把“應該知道”這個概念加入規定,就加大了賣家和電商的責任,這樣才能對消費者的保護起到具體的作用。

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應作更具體規定

“對這部法律來説,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應該是第一位的。”傅瑩委員説,電子商務是一個特別好的新業態,現在最讓人頭疼的是不誠信問題,假、不誠信會毀了一切。她認為,這部法律要抓住核心問題,解決或者至少推動電子商務活動往誠信方向走。

何曄暉委員認為,制定電子商務法最核心的問題是爭端發生後如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通過什麼途徑解決假冒偽劣的問題、產品損壞之後誰來賠付的問題等。

何曄暉説,爭議的解決涉及到生產企業、經營者和第三方平台以及物流公司。一旦發生產品方面的問題,消費者是找廠商,還是找賣貨的,還是找送貨的?發生損毀、丟失、價格的不真實,找誰打官司?

草案第六十三條規定,電子商務活動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不過何曄暉指出,對消費者來説,上述解決問題的渠道,表面上看方法很多,路子很寬,但實際上真正發生問題後真不知去找誰,草案規定太原則。

第三方平台應為第一責任人

草案第五十八條規定: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要求賠償。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費者提供平台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先行賠付;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向消費者賠付後,有權向平台內的經營者進行追償。

莫文秀委員指出,上述規定對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法定先行賠付責任作出了規定,但僅限於不能向消費者提供平台經營者真實名稱、地址或其他有效聯繫方式的情形。

“這一規定是否有利於消費者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有利於促使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加強監督管理,值得斟酌研究。”莫文秀建議對第三方平台承擔法定先行賠付的責任作進一步研究,努力做到權利與義務對等。

侯義斌委員也表示,根據近年的電子商務活動實踐,他認為第五十八條規定還不能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應該作出較大的修改。

“實踐中出現較多的問題是,通過相應的電子商務平台提供虛假商品或者出現一些其他問題後,電子商務平台往往是把責任推給商户,而消費者很難向商户取得賠償或者追究責任。”侯義斌説。

他舉例道,9月份,他的一位同事曾從某電商平台購買兩本書,但是在前幾天該平台又扣了他同事兩本書錢,他同事找到平台後,詢問原因,卻被告知讓找書店。

“我就不明白,書錢是平台扣的,為什麼讓消費者去找書店?按照草案現在的規定,首先要求消費者向第三方平台的商户去追責,在實踐當中消費者是難以完成的。”侯義斌説。

因此,他建議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提供的商品質量負責,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其提供的服務質量負責。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電子商務平台為第一責任人,應當為消費者實行先行賠償,同時向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追責和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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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對電子商務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在會上,常委會組成人員針對“權益保護”議題進行了熱烈討論。

“立法遵循的原則是促進發展、規範秩序、保障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尹中卿指出,“既要保障電商消費者權益,也要保障電商經營者權益。”

而在電子商務幾方參與者權益都要考慮的前提下,針對第三方平台的監管討論自然浮上水面。

“這部法律起草目的到底是什麼?是綜合性的還是側重於保護哪一方?大家集中的意見認為還是綜合性的保護。如果從這個原則出發,我感覺整個法律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和公平競爭秩序維護方面還是偏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説,“比如説壟斷行為,第三方平台假如對本身自營的商品有意提高價格,或者做一個假的打折活動,結果價格比平常還高,像這類行為,我們認為應該也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權益保護”最受立法者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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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對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電子支付、快遞物流、數據信息、爭議解決、消費者權益保護等作出專門章節的規定。根據草案,電商不得刷好評、刪差評,不得騷擾或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願修改評價,違者最高可罰50萬元。

而在12月25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針對電子商務各個參與主體的“權益保護”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比如7天無理由退貨,這樣的要求對規範市場起到非常好的作用,但有的網店仍有自己的霸王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傅瑩説,“從法律上,應儘可能拉平對電商和網商責任和義務的要求,對這部法律來説,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應該是第一位的。電子商務中,現在最頭疼的是什麼?是不誠信。電子商務是一個特別好的新業態,但是假、不誠信會毀了一切,所以我覺得這部法律要把核心問題抓住,核心的問題還是誠信。”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莫文秀指出,“與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相比,電子商務經營者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如果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通過修改規則,損害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何解決由此引發的爭議,需要進一步研究。目前草案沒有對此作出規定,不利於電子商務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電商企業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政策層面上對商業活動的規制,承擔商業經營者都應遵循的基本義務與社會責任。”

聚焦第三方平台“先行賠付”

在電子商務幾方參與者權益都要考慮的前提下,針對第三方平台的監管討論亦浮上水面。

尹中卿認為,“第三方平台在電子商務中發揮着很重要的樞紐作用,對第三方平台規範嚴一點好還是鬆一點好?嚴了,可能限制或阻礙發展;鬆了,可能也會對電商經營者、消費者造成不公平,甚至壟斷。”

針對第三方平台“先行賠付”問題,多位委員認為草案需要作出修改。

“草案中關於‘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費者提供平台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其他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先行賠償’,我覺得這個前提不應該存在。”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歐陽昌瓊表示,“因為電子商務的第三方平台為消費者提供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其他聯繫方式等信息本來就是他的義務,連真實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都提供不了,就是第三方平台失職,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實踐經驗表明,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履行先行賠付是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效措施,建議本法予以明確。”

在莫文秀看來,這一規定是否有利於消費者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有利於促使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加強監督管理尚值得斟酌研究。她提出,建議對第三方平台承擔法定先行賠付的責任做進一步研究,努力做到權利與義務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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