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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障法常識

婦女權益保障法常識

大家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瞭解多少呢?那麼,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婦女權益保障法常識,如有變動,以主頁為準。

婦女權益保障法常識

一、婦女在哪些領域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8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1款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二、婦女享有哪些勞動權利?

依照我國勞動法第3條的規定,婦女享有如下的勞動權利:

(1)平等就業權利。除不合適婦女的工種和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和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2)選擇職業的權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婦女有權依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自己從事的職業。

(3)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婦女在付出勞動的同時,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4)休息休假的權利。婦女有權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時間和法定節假日。

(5)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婦女有權享有特殊的勞動安全保護。

(6)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婦女有權獲得必要的職業培訓。

(7)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婦女在退休、患病、負傷、生育、失業等情形下、有權獲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享受國家和用人單位提供的各項福利待遇。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婦女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有權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

(9)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三、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自身提出了怎樣的要求?

《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第5條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具體而言,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提出了以下要求:(1)婦女應當努力發揚"四自"精神,實現自我價值。(2)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四、用人單位招錄職工時,法律對婦女的權利如何保護?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五、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不得解除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27條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六、如何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18條規定:"政府、社會、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並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這是國家、社會和學校不可推卸的法定責任。人口流入的政府應採取多種形式,接受農民工子女在當地的全日制公辦中國小入學,在入學條件等方面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亂收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酌情減免費用。社會應當為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提供物力和人力支持。各社會團體應積極開展捐資助學活動,努力改善女童受教育狀況,通過社會辦學的方式,創建民辦學校,資助失學、輟學女童重返校園。學校也應採取各種措施,為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興辦各種學校(班);幫助貧困學生就學。在師資力量中,應為這些特殊學校(班)配備合格的教師和其他人力資源,保證學生們順利地完成義務教育。

七、婦女遭到性騷擾時,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0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第5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這些規定主要是對尚未構成犯罪的性騷擾行為做出的,為受害婦女提供了明確的解決問題的法律途徑,主要有4個方面:(1)向對方所在的單位投訴。(2)到公安機關報案。(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4)可以到婦聯投訴,請求幫助。婦聯以“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為宗旨,可以為受害婦女提供諮詢服務,幫助協調有關部門查處侵犯婦女權益的行為。有條件的地方婦聯還可以為婦女提供法律援助。

受害婦女一定要提高證據意識,收集一切能夠證明對方實施性騷擾行為的證據,包括證言、書面材料、錄音等。

八、婦女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53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

(1)被侵害的婦女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例如,對於正在進行侵害婦女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制止和處理;對於侵犯其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行為,可以要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處理;對於侵犯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以要求鄉鎮政府依法調解,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於通過大眾傳媒或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行為,婦女可以要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等。

(2)被侵害的婦女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侵害的婦女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投訴。

九、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救濟時,有關部門應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2款及第54條第1款之規定,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時,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婦女組織對於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因此,對於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有給予幫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責任,婦女組織有對受害婦女進行訴訟給予支持的責任。

十、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有哪些權益不受侵犯?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33條規定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十一、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中,承包期內對婦女結婚、離婚或喪偶的,其承包的土地有何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十二、阿芳與某企業訂立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並約定阿芳的試用期為六個月。該勞動合同合法嗎?應如何處理?

該合同有關試用期的約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本例中,阿芳與用人單位訂立了期限為兩年的勞動合同,其試用期應不得超過二個月,其六個月的試用期屬於違法約定,必須予以糾正。

《勞動合同法》第83條還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政策解讀

一、婦女權益保障法是全面保障婦女權益的基本法

婦女權益保障法是我國全面保障婦女權益的基本法,是我國保護人權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數十年婦女運動經驗的結晶。其核心在於全面體現男女平等的憲法原則,確認和保障婦女所享有的六大權益,即: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權益。

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改背景

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制定後跨越了13個年頭,十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發生了巨大變化。為了更好地適應新形勢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要求,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十分必要。

(1)、時代對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婦女權益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3)、原有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可操作性不夠強,有些規定已經過時。

(4)、修改的時機已經成熟。

三、《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的原則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對立法的要求,結合婦女權益保障法貫徹實施的實際,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改堅持遵循了以下三項原則:

1、以憲法為依據,注重婦女權益保障法與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協調、銜接,維護法律的和諧統一。

2、立足國情,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制建設的進步,符合婦女權益保障的現實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婦女權益保障法現有規定的基礎上,針對婦女權益保障面臨的突出問題進步修改完善。

四、《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這次修改共對32個條文做出了修改。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內容,條文總數也由原來的54條增加到61條。修改的重點內容有:

1、總則部分

(1)、明確規定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履行我國政府對國際社會的承諾。因此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第2條第2款)

(2)、進一步明確執法主體,強化政府責任。現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執法主體不夠明確,影響該法實施。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從“各級政府”、“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政府有關部門”三個層面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強化責任,做出了相應規定。

(3)、規範了婦聯的職能和作用。

2、婦女權益領域

(1)、政治權利方面。婦女政治權利的保障程度是一個國家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第11條第2款)“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並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第12條)

(2)、文化教育權益方面。重點是從消除教育領域的性別歧視和關注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等弱勢羣體方面進行修改。

(3)、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方面。重點是從防止就業中的性別歧視、強化女職工懷孕、生育等特殊時期勞動保護、推進生育保險等方面做出修改。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第23條第1、2款)“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第26條第2款)“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第27條)

(4)、財產權益方面。針對近年來各地集中反映的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問題,突出了對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和相關經濟利益的保護。

(5)、人身權利方面。立足於解決婦女人身權利保護中出現的新問題,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第40條)“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第42條第2款)

(6)、婚姻家庭權益方面。針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對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離婚婦女財產權益難以實現等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補充規定,明確了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救助責任,加大了對離婚婦女財產權益的保護力度。

3、法律責任部分

法律責任是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重點之一。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內容上增設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從事前、事中、事後三方面補充了原有的司法救助規定,完善了對婦女的救助途徑。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措施,重點突出了政府部門的職責,體現了保障婦女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的要求,增強了可操作性。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還明確規定了違反法律規定,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要承擔行政、民事、刑事三個層面的責任。

五、《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的意義

《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改,是以廣大婦女的整體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總結了十幾年來保障婦女權益的成功經驗,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從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及家庭生活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補充和完善。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婦女權益保障的需要,以促進男女平等、禁止歧視婦女、保護婦女的特殊權益為原則,進一步明確了執行主體;突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婦女權益保障的重點;加大了依法維權的力度;對婦女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權益等方面做出了更全面的規定。

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頒佈與實施,是全面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體現,對於促進經濟、社會和婦女事業的發展,實現社會公正,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調動廣大婦女投身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好地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進一步維護和提升我國國際形象,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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