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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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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 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義務兵、學員因戰、因公致殘以及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殘的殘疾等級評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總後勤部衞生部主管全軍殘疾等級評定工作;各級後勤(聯勤)機關衞生部門主管本級殘疾等級評定工作。

第五條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以權謀私,不得損害國家、軍隊和殘疾軍人利益。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總後勤部衞生部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製軍隊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規章制度;

(二)指導、監督、檢查全軍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

(三)統計、彙總全軍殘疾等級評定工作情況;

(四)請領、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以下簡稱《殘疾軍人證》);

(五)負責總後勤部駐京直屬軍級單位和總參謀部第三部駐京所屬單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以及總後勤部駐京直屬師級單位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

(六)協調處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七)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軍區聯勤部衞生部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製本區(戰區)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規章制度;

(二)指導、監督、檢查本區(戰區)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區和駐戰區內總部、軍兵種所屬軍級以上單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以及師級以下單位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

(四)統計、上報本區(戰區)殘疾等級評定工作情況;

(五)請領、發放本區(戰區)《殘疾軍人證》;

(六)協調處理本區(戰區)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七)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軍兵種後勤部衞生部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軍兵種機關及駐京所屬軍級以上單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以及師級以下單位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

(二)指導、監督、檢查軍兵種機關及駐京所屬單位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

(三)統計、上報軍兵種機關及駐京所屬單位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情況;

(四)請領、發放軍兵種機關及駐京所屬單位《殘疾軍人證》;

(五)協調處理軍兵種機關及駐京所屬單位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六)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總參謀部管理保障部、總政治部直工部、總裝備部後勤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大學校務部、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校務部的衞生部門,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方面,參照前款規定履行職責。

總後勤部司令部管理保障局衞生處負責總後勤部機關和本局直屬單位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參照第一款規定履行職責。

第九條 軍級單位後勤機關衞生部門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等級評定工作;

(二)負責本單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殘疾等級評定的審核工作;

(三)組織本單位軍人的殘情醫學鑑定工作;

(四)指導、監督、檢查本單位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

(五)統計上報本單位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情況;

(六)請領、發放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軍人證》;

(七)研究處理本單位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八)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新疆軍區聯勤部衞生處負責本區所屬單位和駐區內其他單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等級評定工作,參照前款規定履行職責。

軍區空軍後勤部衞生處負責本級機關及直屬單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等級評定工作,參照第一款規定履行職責。

濟南軍區空軍和未設衞生部門的省軍區,其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由所在軍區承擔。

第十條 承擔殘情醫學鑑定工作的醫院,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本醫療體系部隊軍人殘情醫學鑑定申請;

(二)實施殘情醫學鑑定;

(三)出具殘情醫學鑑定結論;

(四)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申 報

第十一條 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義務兵、學員因戰、因公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殘,醫療期滿後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團級以上單位衞生部門申請評定殘疾等級。

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義務兵、學員被評定殘疾等級後,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可以向所在團級以上單位衞生部門申請調整殘疾等級。

第十二條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申請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致傷(病)性質、原因、經過等材料;

(二)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首頁、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出院小結和相關檢查結果等複印件;

(三)個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張;

軍人因醫療事故致殘的,還應當提交軍隊有關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

第十三條 團級以上單位衞生部門受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申請後,應當進行初審,並填寫《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連同個人申請材料,按照後勤供應關係,向上一級衞生部門申報。

第十四條 師級以上單位衞生部門受理殘疾等級評定申請後,應當進行復審,並組織殘情醫學鑑定。

第四章 鑑 定

第十五條 師級以上單位衞生部門應當定期、集中組織申請殘疾等級評定的人員進行殘情醫學鑑定。

第十六條 殘情醫學鑑定由申請殘疾等級評定的人員所在的體系醫院承擔。特殊疾病的殘情醫學鑑定,由下列醫院承擔:

(一)軍區(戰區)指定的精神病專科醫院承擔精神病的殘情醫學鑑定,第261醫院承擔駐京部隊的精神病殘情醫學鑑定;

(二)軍區總醫院承擔戰區內塵肺病的殘情醫學鑑定,解放軍總醫院承擔駐京部隊塵肺病的殘情醫學鑑定;

(三)第307醫院承擔全軍放射病的殘情醫學鑑定;

(四)空軍總醫院承擔全軍航空病的殘情醫學鑑定;

(五)海軍總醫院、第401醫院承擔全軍減壓病的殘情醫學鑑定;

(六)第二炮兵總醫院、第306醫院承擔全軍推進劑中毒的殘情醫學鑑定;

(七)其他職業病,由總後勤部和軍兵種、軍區後勤(聯勤)部衞生部指定的醫院進行殘情醫學鑑定。

第十七條 承擔殘情醫學鑑定的醫院應當設立殘情醫學鑑定辦公室,具體負責殘情醫學鑑定工作。辦公室主任由醫務部(處)領導擔任。

第十八條 殘情醫學鑑定辦公室應當根據申請殘疾等級評定人員的殘情,抽組成立殘情醫學鑑定小組,成員由3至5名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醫務人員組成,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不少於2名,組長從殘情醫學鑑定小組成員中產生。

第十九條 殘情醫學鑑定小組應當根據申請殘疾等級評定人員的傷病情況和各種臨牀檢查結果,結合既往門診或者住院病歷和有關資料,客觀公正地做出鑑定結論;依據《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確定殘疾等級,並按照規定填寫《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中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 殘情醫學鑑定結論,必須經殘情醫學鑑定小組成員簽字、殘情醫學鑑定辦公室審核、加蓋醫院殘情醫學鑑定辦公室印章後生效。

第五章 審 批

第二十一條 經殘情醫學鑑定,符合殘疾等級評定條件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由軍級以上單位衞生部門審批;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由軍區級以上單位衞生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軍級以上單位衞生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定期對殘疾等級評定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如有異議,可以組織調查或者重新進行殘情醫學鑑定。

第二十三條 軍級以上單位衞生部門對通過殘疾等級評定的人員,發給《殘疾軍人證》。

第六章 證章管理

第二十四條 軍級以上單位衞生部門應當依據全軍統一式樣,鑄制殘疾等級評定專用鋼印一枚,刻制殘疾等級評定專用印章一枚。承擔殘情醫學鑑定的醫院應當刻制殘情醫學鑑定辦公室殘疾等級評定專用印章一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軍人證》由全軍統一編號,軍級以上單位衞生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六條 《殘疾軍人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者轉讓他人,不得私自塗改。

《殘疾軍人證》發生損壞或者無法辨認的,由持證人提出申請,所在團級以上單位衞生部門連同《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和其他有關材料複印件,逐級上報至軍級以上單位衞生部門換領。

《殘疾軍人證》遺失,由本人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衞生部門在遺失6個月後,按照前款規定向軍級以上單位衞生部門申請補發。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團級以上單位衞生部門應當建立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資料管理制度,並指定專人保管。保管人員變動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團級以上單位衞生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登(統)計、報告制度。軍區級以上單位衞生部門應當於每年10月31日以前,將本單位年度(上年10月1日至當年9月30日)殘疾等級評定情況報總後勤部衞生部。其中,軍區聯勤部衞生部還應當同時將本戰區內總部、軍兵種部隊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情況抄送有關總部、軍兵種衞生部門。

第二十九條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分別由本人所在單位衞生部門、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審批機關保管,並存入個人檔案。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條 對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和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軍隊在編職工的殘疾等級評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殘疾的標準範圍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牀;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牀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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