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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種畜禽管理新辦法

浙江種畜禽管理新辦法

種畜禽是畜牧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抓好種畜禽管理,推進種畜禽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對於加快建設現代畜牧業、保障畜產品有效供給和促進農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文是浙江省種畜禽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浙江種畜禽管理新辦法
浙江省種畜禽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加強對種畜禽的管理,提高種畜禽質量,加快畜禽的品種改良,促進畜牧業的發展,保護種畜禽生產經營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種畜禽是指在畜牧業生產中作種用的豬、牛、羊、兔、雞、鴨、鵝、鴿、鵪鶉、蜜蜂等家養動物(包括種蛋、精液、胚胎)。

第三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種畜禽生產(不包括自繁自養的畜禽)、經營、使用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種畜禽管理工作;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種畜禽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採用良種畜禽。對從事良種選育、生產、經營、推廣的種畜禽場、家畜良種推廣站和種畜禽專業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在資金、物資、飼料、信貸、税收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二章 品種資源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自然條件、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種畜禽品種資源的分佈情況,有計劃地建立種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區。對國家和省確定的地方畜禽良種應加強選育,保存優良基因,禁止在核心羣內開展經濟雜交。確因育種需要,導入少量外來血統的,應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本省地方畜禽品種及畜禽新品種,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審定並公佈,報農業部備案。

第八條 畜禽品種的專利保護和技術轉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引進種畜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符合良種要求,有利於畜牧業生產水平的提高;

(二) 有利於保護和發展優良畜禽品種資源;

(三) 有利於畜牧業生產的區域化、專業化的形成。

第十條 種畜禽進出口,須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請農業部批准。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引進的種畜禽,必須是按規定經法定檢疫機構檢疫,證明無疫病的,方可使用。禁止從一、二類傳染病疫區引進種畜禽。

第三章 種畜禽生產與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種畜禽場實行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分級管理,按市場需求組織生產。

第十三條 畜禽原種場、祖代場和一級良種繁殖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可靠的符合規定質量標準的種畜禽來源;

(二)具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及相適應的技術力量;

(三)具有獨立的生產場所及相配套的生產設施;

(四)有完整的獸醫衞生防疫設施、制度,並已取得《獸醫衞生合格證》;

(五)具有完整的系譜和生產性能資料,有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設備和檢驗制度。

父母代場和二級良種繁殖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可靠的符合規定質量標準的種畜禽來源;

(二)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生產相適應的生產場所、設施;

(四)具有完善的獸醫衞生防疫設施、制度,並已取得《獸醫衞生合格證》;

(五)有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設備和檢驗制度。

第十四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再憑《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許可證》由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提出申請,由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分級審批。畜禽原種場、祖代場和一級良種繁殖場的《許可證》,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畜禽父母代場和二級良種繁殖場的《許可證》,由市(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專門從事種畜禽經營和種蛋孵化的單位和個人的《許可證》,由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證》由批准機關核發。

第十五條 《許可證》應註明有效期。期滿需重新換證的,應在期滿前兩個月內申請換證。

種畜禽場及其孵坊的驗收辦法和畜禽種質要求,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規定的品種(或品系)、代別、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出場或調運的種畜禽,必須持有種畜禽場質量鑑定員簽名的《質量合格證》和獸醫衞生檢疫部門出具的有關檢疫證明。無《質量合格證》的不準出場;無畜禽運輸檢疫證明的,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不準安排運輸。

第十八條 廣告經營單位必須憑《許可證》,《獸醫衞生合格證》和《質量合格證》(以下簡稱“三證”)刊登、設置和播放種畜禽廣告。

第四章 種畜禽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種公畜使用的條件:

(一)質量達到二級以上標準;

(二)無有礙其配種質量的疫病;

(三)符合當地的品種改良區劃。

第二十條 使用種公畜開展配種或人工授精業務的,必須持有所在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關種公畜使用許可證明。

第二十一條 種畜冷凍精液和胚胎,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生產。提供精液和胚胎的種畜質量必須符合一級以上標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種畜禽生產、經營、使用等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備專職種畜禽監督檢查員,基職責是:

(一)掌握本轄區內種畜禽生產、經營和使用情況;

(二)對本轄區內違反種畜禽管理規定的事件進行檢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三)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使用的種畜禽質量進行監督。發現假劣種畜離的,有權予以制止,並報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種畜禽監督檢查員執行公務時,應持有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種畜禽監督檢查員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其執行公務。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無《許可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或未按規定的品種(或品系)、代別和有效期生產、經營種畜禽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並根據情節作如下處罰:

(一)限期改正;

(二)責令其將種畜禽按商品畜禽處理;

可並處生產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出售種畜禽無《質量合格證》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並處經營額兩倍以下的罰款。

出售的種畜禽不符合質量標準,或以次充好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標準計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直至吊銷《許可證》;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出售的種畜禽不符合有關檢疫要求的,按有關畜禽檢疫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從事家畜配種或人工授精的單位和個人所使用的種公畜未取得有關種公畜使用許可證明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去勢或淘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從商品畜中自行選留公畜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商品畜處理,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刊登、設置、播放、散發無“三證”種畜禽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廣告管理法規處理。

第三十一條 種畜禽監督檢查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營私舞弊、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並報請省農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種畜禽監督檢查員資格。

第三十二條 拒絕、阻礙種畜禽監督檢查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許可證》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鑑定的品種、配套系,或者是經批准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

(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繁育設施設備;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禽防疫條件;

(五)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育種記錄制度;

(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標籤: 畜禽 浙江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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