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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大綱

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大綱

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該如何制定最為合理?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公務用車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大綱
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一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進一步加強規範對機關公務車輛的有效管理,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兩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機關公務車輛是指為兩委機關所有或所用的各類用於公務活動、後勤服務的車輛。

第二章 車輛的日常管理

第三條 機關公務車輛由兩委辦公室統一管理;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局現使用的管委車輛由其自行管理,特殊或緊急情況,需服從兩委辦公室的臨時調派。

第四條 車管人員根據辦公室的授權,負責做好以下工作:

1、負責對司機的日常教育、使用、監督與管理;

2、負責調派車輛,監管車輛運行和司機履責情況,對車輛保養維修和使用獎懲司機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負責辦理車輛年審、證照、保險、規費繳納及月徵等事項;

4、負責《機關公務車輛行駛記錄薄》和《機關公務車輛維護、保養記錄薄》的登記管理及月報工作。

5、完成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車輛調派與費用結算

第五條 根據用車部門申請次序及任務輕重緩急,車管人員統一調派車輛,派車情況要通過適當方式及時公佈,方便部門要車用車。

第六條 司機憑車管人員出具的派車單執行出車任務;非因特殊或緊急情況,任何人不得越過車管人員指定車輛或自找司機直接出車。

第七條 公務用車的使用及油費承擔執行以下規定:

1、車管人員根據用車部門負責人的要求,填發派車單,費用列支部門經費。

2、值班車輛僅限於接送值班人員上下班和處理突發事件應急使用,未經同意,嚴禁挪作他用;接送值班人員的區域限於新密市城區、礦區中心城範圍內,每班接送次數一般不得超過當次值班人員總數的1倍。若辦理部門公務需使用值班車輛的,費用由用車部門承擔。

3、公務車輛執行長途任務(鄭州市域範圍外)或節假日用車,用車部門應在工作日內提前申請,車管人員報請辦公室主任同意後,方可出具派出單,司機憑單出車,費用由用車部門承擔。

第八條 出車時司機必須向用車人明示里程起始底數;收車時應如實核算出當次費用(精確到“×元×角”),請用車人當場簽字後立即交車管人員核查。司機不主動明示起止裏數或是不按規定期限向車管人員交回派車單,當次出車費用由責任司機自行承擔。

第四章 車輛加油與維修

第九條 司機憑辦公室出具的加油憑證到指定地點為指定的車輛加油;石油公司憑經三方(管委辦公室、司機、加油工)確認有效的單據直接到礦區財政局結算費用。

第十條 車輛維修、內飾的更換實行定點審批。

1、 由司機提出修換建議,車管人員確認無誤後填報車輛維修(內飾更新)審批單,經辦公室核准後,司機憑單到指定地點進行修換。

2、 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者因其他損耗急需修理更換零件時,應及時與車管人員取得聯繫,經辦公室主任核准後方可進行。

3、經批准更換汽車零配件、工具及其他附屬品的,更換掉的大件或價值較高的廢部件,經辦人員必須將舊件交回辦公室備查。

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二

一、管理原則

1、局機關公務用車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租用。

2、城區內公務活動,自行搭車,據實報銷;下鄉或出差原則上搭乘客運車,若特殊情況需要租車,必需按程序申報,先審批,再租車。

3、若因特急事項需要租車的,經辦公室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後統一安排,用車人回單位次日必須完善相關手續。

二、用車程序

1、由相關股室負責人填寫《檔案局公務用車申請單》(一式三份,車主結賬一份,相關股室留存一份,財務室支付費用一份),經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審籤後,由辦公室聯繫。

2、辦公室建立公務用車台賬,每2周向主要領導彙報一次公務用車情況。

三、費用報銷

1、城區內每月結報一次。

2、公務活動結束後,由車主提供相應金額的車票,由相關用車股室填寫差旅費用報銷單,經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審籤後交財務室支付費用。

3、因時間緊迫外出需租車的,可先由辦公室墊付租車發生的部分費用,由辦公室憑租車發票和“公務用車租車申請單”統一結算。未經辦公室安排,擅自租用車輛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四、安全管理

每次租車,務必租用車況好,駕駛員駕駛技術過硬的車輛,確保公務出行安全。

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三

為加強車輛使用和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確保業務工作正常運轉,節省車輛使用開支,結合我辦(公司)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車輛調派使用、用油管理、維修管理、車輛管護,統一由祕書科(綜合協調部)具體負責實施。

二、調派車輛的原則是先急後緩,先重要後一般,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和行車安全。

三、關於車輛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時間,本辦(公司)的車輛統一集中在單位門前停車場,由祕書科(綜合協調部)根據用車計劃進行調派並做好用車登記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車的,必須做好用車登記手續,由祕書科(綜合協調部)調派車輛;離開市轄區用車的由單位領導審批,未經批准調派的車輛不得擅自出車。

(三)單位車輛原則上不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必須經單位領導批准;外借期間,車輛的用油和司機的補助,由借車方承擔。

(四)車輛調派使用時,原則上由專職司機駕駛,專職司機不夠安排時,可安排具有合法駕照的人員駕駛,其他人擅自駕車發生事故的,一切責任由其承擔。專職司機和有合法駕照人員因違反交通規則由其承擔責任發生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賠償。

(五)司機行車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如發生意外事故,司機要積極採取措施,協助處理,並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祕書科(綜合協調部)報告。

四、關於車輛用油管理

(一)市內行車加油,原則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況經單位領導同意才可現金加油。市外行車需加油時,須憑蓋有税務、加油站單位印章的正式發票報銷。

(二)潤滑油更換按規定里程報祕書科(綜合協調部)核准後進行更換,登記工作由祕書科(綜合協調部)負責。

五、關於車輛維修管理

(一)車輛需維修、更換零配件的,先由司機提出申請,小故障由司機檢查確診,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機會診,能自己處理的故障儘量自己處理,不能處理的,填寫《車輛維修申請表》,按程序經領導審批後,到定點的維修站(廠)進行處理維修。

(二)在市轄區外車輛發生故障需要維修的,要及時向祕書科(綜合協調部)報告,根據實際情況就地維修,但事後必須補填《車輛維修申請表》,按程序呈報審批。

六、關於車輛管護工作

(一)車輛與司機相對固定,因工作需要調整時,由祕書科(綜合協調部)安排;辦(公司)領導用車相對固定,辦(公司)領導離開貴港不用車時,其使用的車輛和司機要照常到辦(公司)報到,由祕書科(綜合協調部)統一安排使用。

(二)沒有安排使用的車輛,上班時間必須停放在辦(公司)門前停車場;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由司機或相對明確保管該車的同志保管,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能出車使用。

(三)司機要經常檢查車輛狀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要保持車況良好,長途用車前要做細緻檢查;車輛要保持清潔衞生,統一持卡到定點地方洗車。

(四)車輛年審、養路費購置、車輛保險由祕書科(綜合協調部)安排人員具體辦理,並做好記錄,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司機或相關人員要認真保管好車輛,防止丟失和人為損壞。如因保管人責任心不強,造成車輛丟失或損壞的,要追究其責任,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賠償。

七、每個月初,由單位投資財務管理科(部)統計好每輛車上個月外出公差、維修、用油等情況並統一公佈,祕書科(綜合協調部)要將每星期的用車登記情況報單位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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