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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證明書範文

計劃生育證明書範文

這篇是本站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的計劃生育證明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計劃生育證明書範文

茲有我單位xxx同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農業或非農)户口,家住xxxx,於xxxx年xx月xx日結婚,屬初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第一個小孩,性別x,現有一個子女,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xxxx

xxxx年xx月xx日

計劃生育主要內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從而有計劃地控制人口。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自制訂以來,對中國的人口問題和發展問題的積極作用不可忽視。到21世紀初,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調整。由於20世紀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獨生子女已經到達適婚年齡,在許多地區,特別是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計劃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鬆。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5條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第49條還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而《婚姻法》則將計劃生育作為一個基本原則確立在總則之中。

中央決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摘錄)。

《決定》認識到全面加強中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艱鉅性和緊迫性。指出:人口問題始終是制約中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是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我國實行計劃生育以來,

全國少生4億多人,提前實現了人口再生產類型的歷史性轉變,有效地緩解了人口對資源、環境的壓力,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實踐證明,我國堅持不懈地實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國家富強和民族振興產生了巨大影響,為促進世界人口與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形勢總體是好的。同時,必須清醒地看到,中國人口發展呈現出前所未有的複雜局面,低生育水平面臨反彈的現實風險。21世紀上半葉,將迎來總人口、勞動年齡人口和老年人口高峯。今後十幾年,人口慣性增長勢頭依然強勁,總人口每年仍將淨增800-1000萬人;難以適應激烈的綜合國力競爭的要求;勞動年齡人口數量龐大,就業形勢更加嚴峻;出生人口性別比居高不下,給社會穩定帶來隱患;流動遷移人口持續增加,對公共資源配置構成巨大挑戰;貧困人口結構趨於多元,促進社會均衡發展的任務十分艱鉅。總之,人口眾多、人均佔有量少的國情,人口對經濟社會發展壓力沉重的局面,人口與資源環境關係緊張的狀況,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實現中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所面臨的重大問題,無不與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佈密切相關,在人口問題上的任何失誤,都將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難以逆轉的長期影響。以人的全面發展統籌解決人口問題,變人口壓力為人力資源優勢,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持久動力,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選擇。《決定》指出應該堅定不移穩定低生育水平;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不斷完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體系;切實加大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保障力度;進一步加強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全黨務必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從對中華民族未來發展負責的高度,堅持不懈地做好新時期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穩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時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務,“xx”期間是實現這一任務的關鍵時期。綜合分析中國經濟社會和人口發展趨勢,到“xx”期末,全國人口總量要控制在13.6億人以內;到20xx年,人口總量要控制在14.5億人左右,總和生育率穩定在更替水平以下。為此,必須堅持計劃生育基該國策和穩定現行生育政策不動搖,黨政第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不動搖,穩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隊伍不動搖,不斷創新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體制、機制、手段和方法不動搖。全面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堅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與利益導向相結合,綜合運用法律、行政、教育、經濟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長效工作機制。

計劃生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xx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xx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佈

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該國策。

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衞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衞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衞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針對育齡人羣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國家鼓勵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三十五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衞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 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胎政策

以下情況能生“二胎”(各地規定可能略有出入,須參考本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2.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3.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但不適用於復婚夫妻;

5.婚後不育,夫妻雙方均滿30週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6.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為一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一級至五級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8.礦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9.農村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10.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沒有兄弟的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僅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1.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12.大山區的鄉,女方在農村,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其他

國家衞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日前公佈《關於加快推進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明確,推進計劃生育公共服務管理,基本實現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相關信息的快速查詢和異地辦證。

20xx年3月6日,全國政協委員、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王玉慶透露,計生部門正在考慮放開二胎政策,很多專家對此做了研究。王玉慶認為,放開二胎政策不會導致人口暴漲。

xx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也就是“單獨二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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