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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上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如何填寫?

離職證明上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如何填寫?

正常情形下,對該日期是不會存在異議的。

離職證明上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如何填寫?

不過,以下情形:

1、員工遞交了辭職信,未作工作交接即離職,領導也沒有批准辭職的

這種情形,由於員工未作工作交接即離職,則其辭職程序有違法之處。如果領導也沒有批准其辭職,則員工的辭職行為違法後果,還不能必然發生勞動合同解除的後果。如果公司不願意追究員工的責任,則可以在員工遞交辭職信之後滿了30日,再出具離職證明,不過離職證明上的日期,可以填寫為員工實際離職日,當然,工資結算也到該日,社保截止到該月。

如果公司要追究該員工的違法辭職責任,則可以暫不出具離職證明。雖然現在國家層面上還沒有規定員工違法辭職的後果,但是個別省市還是有一些對員工不利的規定的。

比如鄭州:《鄭州市勞動用工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

2、員工遞交了辭職信,未作工作交接即離職,領導過了好幾個月才批准的

這種情況多見於一些老國企。員工提前離職,屬於違法辭職。但是領導後來的批准行為,等於事實上確認了員工的辭職是有效的。所以在這種情形下,可以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證明上填寫的解除日期為員工離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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