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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怎麼寫(通用3篇)

民事答辯狀怎麼寫(通用3篇)

民事答辯狀怎麼寫 篇1

答辯人:

民事答辯狀怎麼寫(通用3篇)

名稱: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因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狀副本_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_份。

注:答辯理由應陳述起訴書中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等問題,並列舉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詳細寫法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圖一。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後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答辯人的關係如圖二;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圖三。如答辯人委託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後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一案進行答辯

(4)答辯的事實和理由。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答辯還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答辯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6)落款。答辯人簽名、答辯時間。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7)附件。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 。

民事答辯狀怎麼寫 篇2

答辯人楊______,女,___歲,漢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廠工人,現住本市______區______路___號。

因原告李______訴我繼承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我對公婆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依法有權繼承遺產。 原告在起訴書中誣告我對公婆未盡贍養義務,長期婆媳不和,事實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後丈夫、公公相繼謝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嚴重打擊,眼見婆婆年老體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於不顧,一直未再婚。此後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關係很觸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辦。10年來,我與婆姿相依為命,對婆婆照顧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邊,給了她極大的安慰,從未發生大的爭執。家裏的主要家務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請人修繕。由於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時主動乾點家務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後事,原告在起訴中誣告我只顧自己快活,要婆姿為我操持家務,以此證明我未盡贍養義務,實屬居心叵側。倒是原告未對自己的母親盡應盡的義務,長大結婚都是我與婆婆一手操辦,婚後專顧經營自己的小家庭、對其母親的生老病死漠不關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2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我有權繼承公婆的房產。

二、關於遺產的分割,原告在起訴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繼承,我可以繼續住在東屋,對此我堅決反對。我與原告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在考慮繼承份額時,應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考慮繼承人對死者在生前所盡的義務。我負擔全部贍養責任,盡了應盡的義務,理所當然應繼承較大的份額我要求繼承堂屋與東屋〔86平米)。

總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後,我擔負了養家的重擔;第二,我對婆姿盡了全部贍養義務:第三,我負責對房進行了必要的修繕。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並根據《繼承法》第12條規定之精神和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對我的繼承權加以確認和保護,並駁回原告的無理請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書:本市____律師事務所

律師: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答辯狀怎麼寫 篇3

答辯人張,

因一審被告XX有限公司不服人民法院(x3)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答辯人對上訴人的上訴事實和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一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據的事實客觀真實。(一)正是因為高空踩踏石棉瓦具有危險性,XX公司不管是在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應在答辯人作業前提示存在的危險,事實上森光公司不僅沒有提示,反而明確表示人在其上踩踏沒有問題。另答辯人墜落處的石棉瓦因被下方的腐蝕性液體存放池揮發的腐蝕氣體腐蝕後變脆,這一特殊情況XX公司並沒有告知答辯人,因此XX公司對答辯人墜落並受重傷的後果存在嚴重過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二)一審判決已對本案另一被上訴人張X1應承擔的責任作出判決,一審法院判決張X1與XX公司承擔責任的依據不同,因此XX公司以被上訴人張X1應承擔責任來推卸自身責任的理由不成立;(三)上訴人提出從螺栓分佈來確定C型鋼的位置,並提出其所認為的正確操作方法系事後推定,並不能認定答辯人是操作失誤。上訴人提出答辯人常年從事通風器的加工、安裝業務,應當具備知悉安裝的基本操作規程,答辯人之前從未出現此類墜落情況,而此次答辯人作業過程中墜落,這恰恰説明XX公司需要安裝通風器的場所具有特殊的危險,更加要求XX公司盡到危險提示義務;(四)答辯人在XX區居住一年以上有多種證明方式,上訴人提出的證明方式僅是其中一種,答辯人在XX區居住一年以上是事實,並且有其居住小區的物業公司及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房地產權證予以證實。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一)上訴人系基於對事實的否認來認定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根據XX公司應盡危險提示義務而沒有盡到的事實,一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但書的規定完全正確;(二)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本案系對沒有履行提示義務進行證明。XX公司沒有履行提示義務,就不會留下痕跡,如要答辯人提供證據來證明XX公司未履行提示義務實為強人所難,而XX公司證明盡到了提示義務,是對積極的作為進行證明,就應提供證據證明,並未違反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三)“一事不再理”中一事,必須是當事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一致,一審()民初字第號案件與()民初字第號案件當事人、訴訟請求、理由均不同,不屬於同一訴,因而也就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三、從本案的社會效果來看,一審法院判決公平合理,符合社會道德的要求。本案事故發生後,XX公司對傷者不聞不問,在傷者經濟困難的情況下,沒有墊付一分醫療費用,也未到醫院看望過傷者,而從一審的情況和上訴情況可以看出XX公司在一味的推卸責任,這與傳統道德和化解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不相符合。道德雖不是法院判決的依據,但可以是衡量法院判決是否公平合理的一個標準。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XX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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