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書信 >信函 >

民事調解書寫作時注意事項

民事調解書寫作時注意事項

調解只根據當事人的自願,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不能強迫調解。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調解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有關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否則不應確認。

民事調解書寫作時注意事項

 敍述調解書的事實,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確定責任,這是因為雙方已就爭議的內容達成了一致處理意見,但如果一方堅持要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也要可在事實中將之反映出來,總之,以尊重當事人意願為前提。

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為無效或者合同無效的問題,不應在調解書在確認,而應當另行製作決定書確認民事行為無效或者合同無效。這是因為,民事行為或者合同的有效無效確認,只能由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確認的機關(如仲裁機關)予以認可,調解協議是當事人自願原則的體現,無權就民事行為或合同的效力進行確認。

 當事人在一審中達成調解協議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須製作調解書,對於調解不離婚、維持收養關係、即時履行和當事人不要求製作調解書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對不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審和再審中,當事人達成協議後,應當製作調解書,因為它涉及到原審判決的效力問題。

 調解書的內容應明確具體,便於當事人的履行。調解書中不應使用強制性的詞語,不宜寫進教育性無法律上實體意義的詞句,無必要寫當事人無其他爭議和調解成立的日期。調解書也無需寫撤銷原判決,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和再審調解書送達後,即視為原判決撤銷。

標籤: 調解書 民事 寫作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shuxin/xinhan/r476ny.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