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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答辯狀(精選13篇)

交通事故答辯狀(精選13篇)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1

答辯人:李X,女,漢族,x年8月8日出生,住廣州市。

交通事故答辯狀(精選13篇)

被答辯人:闕,女,漢族,x年11月3日出生,住。

被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地址:xx市南海區;負責人:

因(本案原告)訴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本案被告二)及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案號:(x3)佛X法民五初字第號],答辯人現根據事實與法律,對起訴作以下答辯:

一、關於答辯人某某和某某某分別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問題。 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某某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現場照片、詢問筆錄、當事人陳述材料、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及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的南公交認字[x2]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x2年3月19日07時30分許,某某某駕駛粵XX0普通二輪摩托車沿XX小區北門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廣州方向往羅村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江對開路段時,遇答辯人某某駕駛粵E號小型轎車從摩托車行進方向對右側通道駛入摩托車行駛的路面,兩車發生碰撞,造成某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理交通事故。

2.某某某駕駛粵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南海區XX區北門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廣州方向往羅村方向行駛,在“禪桂新”限摩區域內行駛本屬違法行為。根據《xx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摩托車管理的實施意見》中相關規定,未取得“禪桂新”通行證的摩托車輛禁止在限摩區域內通行。由於事故發生路段為“禪桂新”限摩區域,某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沒有“禪桂新”限摩區域內的通行資格,此類車輛上路行駛本屬違法行為。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於x2年04月23日作出南公交認字[x2]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答辯人某某駕駛機動車駛入道路時,未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某某某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理當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答辯人認為,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僅僅是因為答辯人某某駕駛機動車駛入道路時,未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而也是某某某駕駛機動車因觀察、判斷或者操作不當出現危險情況的行為違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11號)附件六《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評判標準》第一條第(一)項第15目所明文規定的機動車駕駛操作規範。該過錯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同時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規定,某某某也應對事故負同等的責任,交警部門在認定雙方責任時,應該適用本條款的規定。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某某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所以,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x2年04月23日作出南公交認字[x2]第《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懇請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的規定,對該認定書不予採信,而是根據查明的事實準確認定本案某某某應當對本案事故承擔同等的責任。

二、原告所主張的修車費800元的賠償該由被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單出具單位)支付。理由如下:

答辯人某某在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單期間自x年7月26日至x2年7月25日的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單號為:24406000;責任賠償限額為12x0元;見證據4)和商業第三責任保險(保單號為:24406000;責任賠償限額為100000元;見證據5)。事故發生當天,處於保單有效期限內。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故此,該項事故符合交通強制保險賠付的條件。即使答辯人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所主張的賠償總額800元該由出具保單單位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賠付。

綜上所述,答辯人某某認為,本案中,根據某某某在事故中的過錯及其過錯對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影響,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損失賠償責任。答辯人某某賠償修車費為:800元;同時該項修車費由出具保單單位永安財產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賠付。

懇請人民法院查明客觀事實,依法對本案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2

答辯人: ,男,漢族,1x 年6月24日出生,住xx市開福區 10棟x1x房。

被答辯人:、女、漢族、1x年5月12日出生,住xx市xx區 x1x房。

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起訴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對被答辯人從xx市第一人民醫院轉入中南大學湘雅附二醫院的異議:

被答辯人是在xx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後三天轉入了湘雅附二醫院。由於被答辯人經鑑定後的傷殘等級為十級,為最低級別的傷殘。所以被答辯人由最初治療的xx市第一人民醫院(為三級甲等醫院)轉入湘雅附二醫院,其轉院行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請法院具實作出認定。再者,被答辯人從原醫療機構轉入湘雅附二醫院也沒有原醫療機構即xx市第一人民醫院所出具的轉院證明。根據《民通意見》第144條的規定:“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批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二、對被答辯人提出的“賠償清單”提出以下異議:

1.對後期醫療費的異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x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被答辯人提交的各項後期醫療費用的收據總計46x6.2元。其中①x年12月20日出具的“濟南漢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貨單”,其購買的產品為“漢磁灸熱帖”,由於該熱貼沒有相關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予以印證,所以依法不應計算在醫療費用之內。共計5x0元。②x年1月14日出具的“治療費”收據,由於該收據上的內容為手寫而成,又無相關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予以印證,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共計 元。③x年1月14日出具的名為“生命陽光院內卡”的收據,由於該收據的出票單位印章不清晰,且無相關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予以印證,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共計100元。④x年2月6日出具的“好護士醫療器材銷售信譽卡”收據,由於該醫療器械費用的支出並沒有醫療機構所出具的意見來印證,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共計1x0元。⑤x年4月2x日出具的“核磁費、放射費”收據,但並未見其提供核磁報告和X片報告,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共計x14元。綜上,原告實際發生的後期醫療費用為2x12.2元。

據此,根據被答辯人提供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來看,其能夠主張的後期醫療費應為2x12.2元,而不是46x6.2元。

2.對護理費得異議。

《解釋》第21條第1、2款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由於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導致的10級傷殘,是屬於傷殘程度最低的,並未喪失自理能力。在出院後,被答辯人是否需要護理也沒有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所以其護理期限只能按照住院期限來算,由於答辯人已經為被答辯人支付了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所以被答辯人再主張護理費是沒有依據的。

3.對誤工費的異議。

被答辯人於x年11月22日入院,於12月12日治療終結出院,治療時間為20天。《解釋》第20條第2款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由於被答辯人誤工時間沒有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予以確認,所以其主張的而誤工時間應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而誤工時間要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便是持續誤工,而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導致的10級傷殘,是屬於傷殘程度最低的,其治療終結後並不必然導致持續誤工的結果,因此,被答辯人誤工時間計算為天6個月的訴求是錯誤的,其誤工時間只能按照實際治療時間計算20天來算。根據被答辯人1x50元/月的收入,也就是65元/日來計算,20天的誤工費應為1300元,而不是答辯人所主張的11x00元。

4.對交通費的異議。

《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從被答辯人所提供車費憑據來看,其既不能證明是花費了54x元的交通費。也不能證明是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對被撫養人生活費的異議。

《解釋》第2x條第2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據此,被答辯人要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就須對其有哪些被撫養人、其被撫養人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其被撫養人還有無其他撫養人一一作出證明,以便法院據實依法做出認定。

6.對評殘費的異議。

該評殘費是被答辯人個人私自委託所花的費用,所以應由其自行承擔,而無權要求答辯人賠付。

x.對精神撫慰金的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x、10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應根據多種因素確定,如,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等等”。據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傷殘程度較低為最低級十級,且答辯人在事故發生後積極聯繫醫院、救助被答辯人並在責任認定之前就主動墊付了醫療費用,答辯人已經履行了一個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在法律上和道義上都盡了全力。基於以上幾點,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不應得到支持。

三、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與被告黃慶紅承擔連帶責任,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首先,車主 是把車子無償借給答辯人使用,自己並無任何受益行為。其次,車主黃慶紅把車借給答辯人使用其本身並無過錯,因為車子的本身沒有任何安全性的問題,而答辯人本身又具有駕駛執照的。至於答辯人酒後駕車是黃慶紅所不能預料到的,也是不能控制的。所以車主黃慶紅對本次事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上事實和答辯望人民法院核查認定,並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 區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3

答辯人: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市分公司

被答辯人:雷x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x3)法陳民初字第號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作為贛D號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合同的保險人,可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將保險金賠付予被答辯人,但是應當遵循交強險分項賠償的原則。

二、被答辯人部分訴訟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於x3年3月26日,在計算相關賠償金額時,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和事故發生地即廣東省x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下稱“12標準”)有關數據為依據。

1、 誤工費部分

依據《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評定準則》肋骨骨折為30天,而牙齒脱落或折斷亦僅為30-40日,多處傷情取其最高值。本案中被答辯人的合理休息實際應至多為45天。故此其誤工損失應為(37+45)×107元∕天=8774元。

2、 護理費部分

護理費用明顯過高,被答辯人無法證明確實系其丈夫在醫院進行護理,同時未提供其丈夫的納税證明、社保繳費記錄、銀行工資流水記錄作為證據以證明其護理人員真實收入,依法應按照60元∕天的標準進行計算,護理費用為(37)×60元∕天=2220元。

3、 住宿費用部分

被答辯人在事故發生後即被送往仲愷高新區人民醫院治療,不存在因不能及時住院而需要外宿情形,該主張缺乏依據且原告未提供住宿費用的發票,依法應不予支持

4、 住院伙食補助費用部分

依據省財政廳“粵財行[x7]229號”文規定,伙食補助費用以50元∕天為宜。

5、營養費部分

本次事故未造成原告方傷殘且營養費用過高,依法不應予以支持。

6、交通費用部分

被答辯人未提交交通票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住院37天,住院地及居住地均在仲愷高新區,交通費應不超過500元較為合適。

7、後續治療費用部分

後續治療費尚未產生,無法確定具體金額。為公平起見,被答辯人認為應待實際產生後另行主張。

8、精神損害賠償金部分

本案中被答辯人並未鑑定傷殘,依法不應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的性質是對侵權人的一種懲罰性賠償義務,是基於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其賠償義務人應當是侵權人,而答辯人是保險人並非侵權人,故不負有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義務。

三、答辯人不承擔本案的任何訴訟費用。

因侵權之債所發生的訴訟費用應由直接侵權人承擔,答辯人不是本案的侵權人,無任何過錯,無須承擔任何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部分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懇請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x市分公司

二0xx年七月十七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4

答辯人:勞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北海市海城區路匯宇廣場小區x棟x號。聯繫方式:委託代理人曾鏡同手機轉。

就原告董、董訴被告勞x、南寧市工程管理處、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支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勞偉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與死者董燁x之間是什麼身份關係?請人民法院予以查實,以便準確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不使本案判決出現失誤。

二、對死者家屬提出的、有事實根據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請求,被告願意承擔。對董燁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駕駛桂e036號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已委託鄧毓x向董支付了50000元賠償款,之後在董燁x的喪葬會上又委託鄧毓x支付了x0元慰問金。人民法院在計核被告的賠償數額時,應從中扣減被告已支付的款項。

四、被告與董燁x發生交通事故後,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董燁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結論》,也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安交警大隊和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複核時,四次召開了有新聞媒體、安監局、檢察院、公安廳交警總隊等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其認定結果和複核結論都是經過認真調查、慎重考慮後才作出的,故,被告認為,本案應當並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責任作為計核賠償數額的依據,原告將賠償數額與事故同等責任割裂,撇開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來談賠償,要求被告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為“董燁x橫過道路沒有行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未在確認安全後通過,其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關於‘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之規定。”

1、關於機動車與行人各行其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路段,有標誌標線、綠化隔離帶,明顯標誌為機動車專用車道。被告駕駛車輛在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董燁x卻沒有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後通過,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卻不行其道,而且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後通過,過錯在誰?顯然,董燁x的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關於董燁x突然飛跑穿越機動車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臨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時段,被告駕駛車輛在民族大道由西向東,在三條車道中最靠中心綠化隔離帶的機動車道內行駛。董燁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飛跑穿越有車輛前行的右邊兩條機動車道,其忽視自身安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也未能給機動車駕駛員任何採取安全措施的時間。

3、關於機動車制動的問題。被告駕駛的車輛x9年3月份通過年檢,證照齊全,其駕駛年檢合格的車輛上路並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事故發生後的車檢,並不代表事故前的車輛不合格。而且,對於未能給駕駛員反應時間的飛越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即使制動平衡合格也同樣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機動車制動問題在本事故中其實不應作為事故形成的原因。

4、關於機動車超速行駛的問題。按照交通事故認定原則中的因果關係原則的檢驗方法所推定,如無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機動車有無超速行駛,都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即使機動車不超速同樣會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故機動車超速行駛並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關於監護人失責的問題。董燁x為未成年人,每天上學、放學,來回橫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個車道,這本身就是很危險的事。小孩的監護人,對潛在的交通危險未知未覺,未加強教育、引導,這也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內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結論》和《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額的公告》之規定,被告只應支付賠償權利人死亡賠償金282920元、喪葬費12828元、差旅費(數額以合法有據且與相應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為準)三項合計總額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並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購買交強險而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應計入被告的賠償數額內。

六、被告認為,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發生交通事故後,被告所駕車輛損壞,修車費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現場被打傷,事後到交警部門配合調查時又被打傷,這在媒體報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據可查的。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5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職位:公司經理

地址:安徽省xx市。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張起訴答辯人在法律關係的認識上存在錯誤,請依法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侵權法律關係,當事人因商業三者險引起糾紛的法律關係為合同法律關係,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有兩個根據:一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二是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保險人馬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並未約定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針對本案張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張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退一步説,即便訴訟主體一致,本次事故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也存在着法定和約定的不予賠償的情形。

首先,被保險人將保險車輛掛靠,使用性質由非營業變為營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然增加,被保險人並未履行通知義務。

通過證據保險單、合同書、同科汽車租賃可知,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的使用性質從非營業變為營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依法應履行通知義務,但被保險人並未履行。

依據《保險法》五十二條之規定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其次,依據保險合同之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駕駛人逃逸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通過事故認定書知,事故發生後,駕駛人駕車駛離現場。《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遺棄保險車輛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埇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x年10月10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6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職位:公司經理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張起訴答辯人在法律關係的認識上存在錯誤,請依法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侵權法律關係,當事人因商業三者險引起糾紛的法律關係為合同法律關係,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有兩個根據:一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二是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保險人馬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並未約定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針對本案張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張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退一步説,即便訴訟主體一致,本次事故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也存在着法定和約定的不予賠償的情形。

首先,被保險人將保險車輛掛靠,使用性質由非營業變為營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然增加,被保險人並未履行通知義務。

通過證據保險單、合同書、同科汽車租賃可知,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的使用性質從非營業變為營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依法應履行通知義務,但被保險人並未履行。

依據《保險法》五十二條之規定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其次,依據保險合同之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駕駛人逃逸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通過事故認定書知,事故發生後,駕駛人駕車駛離現場。《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遺棄保險車輛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埇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x1年10月10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7

答辯人: ××,男,漢族,××年××月××日生

住所地:××

答辯人因與原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上海市××區人民法院業已受理並向答辯人送達了訴訟副本,現針對其《起訴狀》中的請求及所敍述的事實和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父親駕駛的牌號為××的燃油助動車應為機動車;原告父親存有過錯,答辯人無任何過錯;而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

(一)原告父親所駕燃油助動車不符合助動自行車技術要求,應為機動車。

根據《上海市助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助動自行車必須符合下列主要技術要求:(一)汽油發動機工作容積不超過36立方厘米;(二)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事發時,原告父親所駕車輛時速高達2x公里/小時,遠遠超過上述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的技術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動車的標準;另外,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發動機工作容積是否超過36立法釐米,事實不詳,請求法院依法委託相關部門進行鑑定,以進一步確定該車輛是否為非機動車。

(二)原告父親存在嚴重過錯,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原告父親未戴頭盔超速行駛,且闖紅燈,存有嚴重過錯。

事發時,原告父親未戴頭盔駕車,是本次慘劇發生的直接原因。車輛經過十字路口,駕車人本應減速行駛,原告父親不但未減速,還試圖高速通過,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原告父親明明知道前方是紅燈,依然駕車高速通過,放任事故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明顯存有故意,原告父親以上所作出的種種行為都存有嚴重過錯,理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原告父親沒有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不按規定路線駕駛。

根據《上海市助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時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二)不準在機動車道上駕駛;(三)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助動自行車;(四)不準駛入機動車專用道路……”

事發時,原告父親並沒有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存有過錯,並且,原告父親擅自駕車駛入機動車道,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也是釀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辯人遵守交通法規,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事發過程中,黃燈亮時,答辯人所駕車輛已越過停車線,正繼續通行,這可以從答辯人所駕車輛內設置的攝像機所錄視頻予以確定,當然,法院也可以向相關交通管理部門調取十字路口的監控錄像,以進一步查清事實真相。同時,答辯人駕車通過十字路口時,有一輛大貨車在左轉彎處待轉,遮擋了答辯人的視線,原告父親這時從大貨車前方闖紅燈高速通過,讓答辯人始料未及,純屬意外,這才釀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發之後,答辯人立即停車,採取必要處置措施,對原告父親進行積極施救。從答辯人以上一系列行為來看,答辯人在通過十字路口的過程中,無任何過錯。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為機動車,應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責任,原告父親存在過錯,答辯人沒有過錯,原告父親應承擔責任。退一步説,即使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為非機動車,但是原告父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未戴頭盔闖紅燈,高速行駛,而答辯人正常駕駛機動車,事發時,已採取必要處置措施,也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責任。

二、原告所主張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費用賠償標準不實,答辯人不予認可;答辯人已經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法庭應一併解決賠償問題。

(一)原告所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就本案而言,從原告所提供户籍證明來看,其難以證明原告父親的户籍性質,故應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為312xx0元(具體算法如下:15644×20=312xx0元),而不是原告所計算的x03x60.00元(401.00元乘以20年)。

(二)原告所主張全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依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就本案而言,原告父親有重大過錯,並最終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答辯人並沒有過錯,故答辯人不應再承擔或者應免除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本案中,原告已經要求了數額較高的死亡賠償金,即該死亡賠償金同時也代表了對原告的精神補償,所以原告不能再重複提出請求,法院依法也不應予以支持。

據此,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本案中應該免除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退一步説,即使答辯人須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也由於和死亡賠償金重合而不能重複計算。

(三)原告所主張其他賠償費用標準於法無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故,原告主張醫療費,應出具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故,原告主張護理費應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就本案而言,事故發生後,原告父親一直在上海住院,並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張住宿費沒有依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故原告主張交通費的有關憑證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並且,對原告所主張的清障拖車費、財產損失費因證據不足,答辯人不予認可。律師代理費不是必然發生的費用,而且過高,也不應得到法庭支持,或至少適當核減。

(四)法庭應一併解決本案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就本案而言,答辯人已經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且保險公司為同一家公司。而且原告已同時起訴答辯人和保險公司,法庭應一併解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同時,因答辯人家屬史昱長期失業在家,答辯人家庭經濟困難,故請求法庭予以適當照顧。

綜上,由於本案原告父親駕駛機動車闖紅燈高速行駛,存有過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原告父親應承擔全部責任。退一步説,即使答辯人須承擔部分責任,也應有法可依,而原告就本案所請求死亡賠償金賠償標準不實,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與死亡賠償金重複計算,其他費用賠償標準也缺乏依據,故法庭應當依法核准。並且,答辯人家庭經濟困難,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庭應予以適當照顧,同時應一併解決本案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三月十三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8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職位:公司經理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張起訴答辯人在法律關係的認識上存在錯誤,請依法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侵權法律關係,當事人因商業三者險引起糾紛的法律關係為合同法律關係,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有兩個根據:一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二是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保險人馬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並未約定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針對本案張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張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退一步説,即便訴訟主體一致,本次事故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也存在着法定和約定的不予賠償的情形。

首先,被保險人將保險車輛掛靠,使用性質由非營業變為營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然增加,被保險人並未履行通知義務。

通過證據保險單、合同書、同科汽車租賃可知,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的使用性質從非營業變為營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依法應履行通知義務,但被保險人並未履行。

依據《保險法》五十二條之規定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其次,依據保險合同之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駕駛人逃逸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通過事故認定書知,事故發生後,駕駛人駕車駛離現場。《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遺棄保險車輛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埇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x年10月10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9

答辯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辯人(本案原告):劉 某

因劉某訴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員工)及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與法律,對劉某的起訴作以下答辯: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故意忽略了劉某具有重大過錯的客觀事實,並作出了錯誤的事故責任劃分,該認定書不應作為法庭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理由如下:

1、根據廣西×司法鑑定中心[]痕鑑字第3號《交通事故痕跡鑑定意見書》[見答辯人證據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見答辯人證據3],可以清楚地知道,劉某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馬路時為騎行狀態,然而交警部門在重新作出的第××[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卻忽略該重要的客觀事實。劉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的規定,因此,該第××[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劉某的交通行為合法不承擔事故責任”是明顯錯誤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僅僅是因為廖某的超速駕駛,劉某在未確保安全通行的情況下,違規駕駛電動自行車強行搶過人行橫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

從《事故現場圖》[見答辯人證據2]和《交通事故痕跡鑑定意見書》反映的客觀事實有:①公交車與劉某相撞時,劉某是騎在車上的,②公交車右前輪的最長制動印跡長為12.09米,③雙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車右邊。據此充分表明,當廖某發現劉某駕駛自行車意圖搶過人行橫道時,已經採取了緊急制動措施,然而在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將要越過公交車的時刻,還是相撞了。假如劉某讓直行的公交車先行,就不會發生本次事故,或者劉某是按規定下車推行或慢速通過,那麼,公交車司機廖某就更加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提前減速或避讓,從而避免本次事故的發生。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規定,劉某也應對事故負同等的責任,交警部門在認定雙方責任時,應該適用本條款的規定。因此,x年1月28日交警支隊第一次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正確的。

3、根據現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x年5月1日施行),並沒有規定:在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時,上級部門可以發回原單位要求重新作出認定。退一步講,即使發回原單位重新調查和認定,也不應由原來的經辦人蔘加,否則難以保障認定結論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門前後出具了兩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其經辦民警均為施春陽、唐文軍。並且,在基本事實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卻在前後兩份認定書對雙方的違規行為致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確定,作出了根本性的變更。他們在重新作出的認定書中,他們有意迴避了劉某違法騎行通過人行橫道的客觀事實,從而將原來“廖某、劉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的認定改變為“由廖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樣的改變明顯難以自圓其説,也是沒有依據的,並直接導致了對答辯人一方不公正的結果。

4、基於(第××[重]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情況,懇請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的規定,對該認定書不予採信,而是根據查明的事實準確認定本案劉某應當對本案事故承擔同等的責任,或直接採信x年1月28日交警支隊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責任的劃分。

二、劉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如前所述,劉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着明顯及重大的過錯,廖某在發現劉某突然快速橫過路口時已立即採取了緊急制動措施,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相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賠償責任。

答辯人認為,本案中,根據劉某和廖某在事故中的過錯及其過錯對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影響,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損失賠償責任,劉某應自行承擔50%的損失。

三、劉某主張的損失金額及賠償金額不合理,法庭應當駁回劉某不合理部分的賠償請求。詳述如下:

1、對劉某主張的78467.40元醫療費,無異議。

2、對劉某主張的2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

3、劉某主張的8720元營養費不合理,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營養費應嚴格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及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劉某沒有證據證明因本次事故需要進行的營養治療,或者需要為劉某補充額外的營養,因此,劉某的該主張無依據。

4、劉某主張的5250元僱傭陪護護理費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20xx元部分應予駁回。

劉某主張的陪護費,其中包括在民族醫院治療期間支付周某20xx元和支付楊某20xx元,在醫大一附院治療期間,支付李某1250元,均為50元/天.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本案中,無證據顯示同時需要多名護理人員,另外,劉某在非住院治療期間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劉某的兩次住院時間合計為65天,需要1人陪護,其護理費應為3250元(50元/日.人×65日)。

5、劉某主張的誤工費損失13730.40元無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按照劉某提供的××國小出具的《證明》,劉某的月均收入為1907元。另,20xx年12月19日為星期三,並且時值學校上課期間,劉某於該日上班途中的7點30分發生事故應為工傷,因此學校不會扣發其任何的工資,劉某也沒有證據證明學校實際扣發了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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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 答辯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辯人(本案原告):劉 某 因劉某訴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員工)及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與法律,對劉某的起訴作以下答辯: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誤工費是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本案中,劉某的實際收入並未減少,故無須賠償。

6、劉某主張的其母親的誤工費15177.60元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按照劉某提供的廣西××公司出具的《證明》,不能表明其母親的請假是必須或必要的,特別注意的是,在劉某的非住院期間及傷殘鑑定後,均表明劉某無醫療依賴,生活能夠自理,因此,劉某母親自願請事假導致的損失不能轉嫁給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承擔該部分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另外,劉某治療期間實際上已有專門的護理人員,如果劉某母親請事假是作為陪護人員,那麼該費用系重複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之規定,劉某的本項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

7、對劉某主張的殘疾補償金24400元,無異議。

8、劉某主張的配鏡費2273.20元不合理。該項費用表現為“特殊材料”,劉某自己註明為“眼鏡費”,明顯過高,應以普通的眼鏡市場價格作為確定依據,認定為500元為宜。

9、對劉某主張的傷殘評定費600元、自行車維修費150元、車輛保管費84元,無異議。

10、劉某主張其交通費損失303.6元不合理。對不合理的部分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交通費應為劉某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並且,交通費的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劉某提供的交通費票據中出租車票為160元,公交車票為66.60元,均未説明支出時具體的時間、人數等,另外,交通工具選擇應以乘坐公共汽車為主,而不是乘坐出租車,劉某也未能證明其乘坐出租車的合理性。因此,劉某的交通費應綜合認定為100元較為合適。

11、關於後續治療費的問題。根據劉某提供的廣西金桂司法鑑定中心《關於劉某交通事故傷殘程序評定意見書》[]法鑑字第416號結論為十級傷殘,即表明劉某雖然頭部有部分缺損,形態異常,但屬於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完全自理。另外,也無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所必然要發生的費用,因此,答辯人至此不存在支付後續治療費的事實和依據。

通過上述分析,劉某合理的損失應為110151.40元(醫療費78467.40元+營養費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護理費3250元+誤工費0元+殘疾補償金24400元+配鏡費500元+傷殘評定費600元+自行車維修費150元+車輛保管費84元+交通費100元)。按照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計算,答辯人應承擔55075.70元。

醫療期間,答辯人向廣西民族醫院支付40566.30元[見答辯人證據4],向醫大一附院支付了2萬元[見銀行支付憑證],共計支付60566.30元。

由於劉某也應承擔事故損失50%的責任,因此答辯人因處理事故而支付的20xx元痕跡檢驗費、200元車輛檢測費、260元的車輛停車費等損失合計2460元[見答辯人證據5、6、7],劉某應承擔50%即1230元。

綜上,答辯人還應賠償劉某的損失為-6720.60元(55075.70元-60566.30元-1230元),即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6720.60元。

四、答辯人無須向劉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如前所述,本案事故的發生客觀上與劉某的過錯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劉某違章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馬路,未下車推行,存在着明顯的交通違法行為與過錯;另外,劉某經治療後,得到了很好的康復,經傷殘鑑定僅為十級,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並不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7號)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和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答辯人無須賠償劉某精神撫慰金。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劉某主張賠償精神撫慰金15萬元的訴訟請求。

懇請人民法院查明客觀事實,依法對本案作出公正判決。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公交公司

訴訟代理人:  律師

x年8月23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10

答辯人:李某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李鷹律師

答辯人茲就楊某等7位原告的《民事起訴狀》(即<20xx>永民初字第1050、952、1052、1053、997號等案號)答辯如下:

答辯人對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沒有異議,7位原告依法成立的訴訟請求部分,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險強及商業險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有部分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應予駁回。答辯人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請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車輛甘N和車輛甘警車在交強險責任範圍承擔無責賠付本案傷者對應的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為被告。

二、7位原告部分訴訟請求不成立,依法應予以駁回。

1、答辯人已經承擔了7位原告部分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住院等費用(具體詳見被告李某支付給7位原告費用清單表),原告主張的自費藥物應當由各位原告本人承擔,答辯人請求法院審查7位原告用藥清單上的藥品合理性。

2、答辯人對6位原告傷殘賠償金計算標準和依據有異議,應當按照事故發生時(20xx年10月7日)有效的法律規定處理。馬某、楊某2位原告的殘疾程度鑑定書有異議:馬某在事故發生後有且只有一次於20xx年10月7日---20xx年11月14日在xx省xx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案資料出院診斷結論為頭部外傷、全身軟組織損傷、梨狀機綜合症,沒有任何骨折顯示,而其20xx年11月以腿部骨折作傷殘鑑定,與本案交通事故馬受傷情況沒有因果關係(即沒有關聯性),法庭不應採信。楊傷殘鑑定機構主體不合法,根據20xx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xx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七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鑑定機構。”所以請求人民法院不應採信該鑑定意見。

3、答辯人對馬某等7位原告誤工費和護理費有異議,因為計算標準過高,就應該按農村居民或城鎮居民基本標準計算;計算時間過長,應該按實際住院天數和出院時醫囑天數為準。

4、答辯人對馬某等7位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均有異議,應按每人每天10元標準計算或者按照當地法院司法審判實踐予以確定。

5、答辯人對馬某等7位原告的交通費均有異議,原告提供的交通票據不能説明合法來源和用途,以及交通產生的具體時間,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考慮。

6、答辯人對楊某的後續治療費18700元和、徐某的後續治療費10000元均有異議。二位原告主張的續醫費用沒有法律依據,是不確定的數據,應待實際發生後,再行主張。請法院不予支持。

7、答辯人對楊某陪員牀費390元、美容線便盆材料費70元、複印費50均有異議,請法院不予支持。

8、答辯人對馬某等7位原告的收入證明以及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採用單位的書證均沒有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沒有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證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沒有原告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沒有愛傷前一年平均工資證明,應繳個人所得税的沒有納税證明,或者沒有社會保險證明。人民法院不應採信,建設按農村居民或城鎮居民基本標準計算。

總之,7位原告的部分訴請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

三、答辯人除已經為原告墊付醫療費用元外,並先行預付原告賠償款項,該款項應從原告應得賠償金額中予以扣除(詳見具體詳見被告李某支付給7位原告費用清單表和被告李某的證據材料清單)。

四、答辯人依法為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險。因此,本案依法由答辯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人保財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承擔。若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且由本答辯人已經墊付及先行預付的賠償款項,應由保險人向本答辯人支付保險賠款。

五、本案傷者的賠償費用如果超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責任範圍內的部分賠償費用請xx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法定車主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六、馬光成、歐躍東、秦福靈、楊學萍、徐天元等7位原告主張的訴訟費用合理分攤到被告承擔的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特此答辯

答 辯 人:李某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

李律師

20xx年11月17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11

答辯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針對原告的起訴書提出不同的意見):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有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20xx年5月8日晚,答辯人於路段騎着一輛摩托車由西向東正常行駛。突然,被答辯人在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現。答辯人見狀立即剎車,可是由於當時被答辯人離摩托車的距離比較近,仍沒能阻止摩托車撞上被答辯人。當時,答辯人行駛至十字路口時,明明人行道上是紅燈,可是被答辯人不遵守交通規則,才導致該場事故的發生。

2、責任認定有誤

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而被答辯人負次要責任。該責任認定明顯有誤。答辯人是屬於正常在道路上行駛,而被答辯人闖紅燈,違法交通規則,所以,被答辯人應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原告主張的部分交通事故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缺乏法律依據。

1、醫藥費,原告主張8500元,現今答辯人醫院開具的醫藥收據是6500元,對於其餘的20xx元醫藥費,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證據證明,所以答辯人只認可6500元醫藥費。

2、護理費,原告主張1456元,答辯人對護理期限沒有異議,護理費標準過高,應以30元一天計算。即護理費應為1080元。

3、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17560元,本答辯人對原告所作的法醫學鑑定書沒有異議,但原告至今未給付答辯人其身份證及户口簿的複印件,使得答辯人現在無法確定其是城鎮人口還是農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賃合同和財產合夥租賃協議,以及出租人、合夥人的證人證言,兩人與原告存在利害關係,故答辯人認為上述合同和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夠給出公正裁決。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12

答 辯 狀

答辯人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區東圳東路358號郵政大樓6層。

負責人,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李,福建聚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就原告訴答辯人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起訴已經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主要理由如下:原告於年月日發生交通事故,於年月日治療終結並出院,但其於x年月日才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明顯已經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1年訴訟時效期間,故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退一步説,即使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麼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應當提供肇事車輛閩號車行駛證、肇事駕駛員駕駛證,以證實肇事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年檢合格、具備上路行駛的條件以及肇事駕駛員準駕相符,否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還應當提供本案肇事車輛完整的保險單,否則保險公司同樣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證件並證實在答辯人處投保的情況下,對於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商業險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故超過交強險部分答辯人也只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30%的賠償責任。另外,本案除原告外,還造成車駕駛員陳交強險及商業險賠償限額應當預留相應份額給案外人 四、原告為村居民,各項賠償項目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五、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不合理的部分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1.醫療費:(1)應以正式的醫療票據為準,並結合相關的費用清單、門診及住院病歷等予以認定,剔除與事故所致損傷無關的費用;(2)按照合同約定,醫療費中的非醫保費用亦不屬於保險公司理賠範圍,非醫保部分費用經鑑定為9557.89元,故非醫保費用9557.89元應予以扣除。

2.誤工費:(1)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誤工損失及所處行業,故誤工標準應當按照88.74元/天計算;(2)原告無法證明其連續誤工,其訴求誤工總天數411天明顯偏高,應當按照原告的實際住院天數計算誤工損失。

3.護理費:訴求偏高,應當按照88.74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天數為原告實際住院天數。

4交通費:沒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據,系無據主張,應當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按照10元/天的標準計算,基數為原告實際住院天數。

6營養費:訴求金額明顯偏高,應當依法就低認定。

7鑑定費:按保險條款約定,鑑定費不屬於保險公司理賠項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據不是正式憑證,應予剔除,故該鑑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8.殘疾賠償金:計算方式錯誤,原告為農村居民,其賠償標準應當按照11184.2元/年的標準計算。

9.被撫養費生活費:並無證據顯示原告喪失勞動能力,主張該費用缺乏法律依據;退一步説,計算方式錯誤,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該主張,應當按照8151.2元/年的標準計算。

10.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在明知閩B62928號車駕駛員陳金輝飲酒駕駛的情況下,乘坐其駕駛的車輛,自身存在較大過錯,訴求金額明顯偏高,請法院酌情就低認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已經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退一步説,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以上答辯意見,請予充分考慮並採納為盼。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

二0xx年月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13

答辯人:勞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北海市海城區路匯宇廣場小區X棟X號。聯繫方式:委託代理人曾鏡同手機轉。

就原告董、董訴被告勞X、南寧市工程管理處、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支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勞偉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與死者董燁X之間是什麼身份關係?請人民法院予以查實,以便準確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不使本案判決出現失誤。

二、對死者家屬提出的、有事實根據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請求,被告願意承擔。對董燁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駕駛桂E036號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已委託鄧毓X向董支付了50000元賠償款,之後在董燁X的喪葬會上又委託鄧毓X支付了20xx元慰問金。人民法院在計核被告的賠償數額時,應從中扣減被告已支付的款項。

四、被告與董燁X發生交通事故後,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董燁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結論》,也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安交警大隊和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複核時,四次召開了有新聞媒體、安監局、檢察院、公安廳交警總隊等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其認定結果和複核結論都是經過認真調查、慎重考慮後才作出的,故,被告認為,本案應當並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責任作為計核賠償數額的依據,原告將賠償數額與事故同等責任割裂,撇開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來談賠償,要求被告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為“董燁X橫過道路沒有行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未在確認安全後通過,其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關於‘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之規定。”

1、關於機動車與行人各行其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路段,有標誌標線、綠化隔離帶,明顯標誌為機動車專用車道。被告駕駛車輛在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董燁X卻沒有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後通過,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卻不行其道,而且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後通過,過錯在誰?顯然,董燁X的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關於董燁X突然飛跑穿越機動車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臨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時段,被告駕駛車輛在民族大道由西向東,在三條車道中最靠中心綠化隔離帶的機動車道內行駛。董燁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飛跑穿越有車輛前行的右邊兩條機動車道,其忽視自身安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也未能給機動車駕駛員任何採取安全措施的時間。

3、關於機動車制動的問題。被告駕駛的車輛20xx年3月份通過年檢,證照齊全,其駕駛年檢合格的車輛上路並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事故發生後的車檢,並不代表事故前的車輛不合格。而且,對於未能給駕駛員反應時間的飛越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即使制動平衡合格也同樣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機動車制動問題在本事故中其實不應作為事故形成的原因。

4、關於機動車超速行駛的問題。按照交通事故認定原則中的因果關係原則的檢驗方法所推定,如無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機動車有無超速行駛,都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即使機動車不超速同樣會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故機動車超速行駛並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關於監護人失責的問題。董燁X為未成年人,每天上學、放學,來回橫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個車道,這本身就是很危險的事。小孩的監護人,對潛在的交通危險未知未覺,未加強教育、引導,這也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內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結論》和《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額的公告》之規定,被告只應支付賠償權利人死亡賠償金282920元、喪葬費12828元、差旅費(數額以合法有據且與相應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為準)三項合計總額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並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購買交強險而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應計入被告的賠償數額內。

六、被告認為,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發生交通事故後,被告所駕車輛損壞,修車費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現場被打傷,事後到交警部門配合調查時又被打傷,這在媒體報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據可查的。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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