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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範本

林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範本

範本一

林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範本

林地使用權轉讓協議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江西省鄱陽縣高家嶺鎮大宗村委會虎山組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充分、合理、高效開發使用山地造林,提高農林業綜合開發效益,甲乙雙方根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等規定,本着平等、自願、有償、互為互利的原則,並經甲方羣眾代表大會通過,甲方同意將原所承包大宗村委會虎山組所屬的林地的經營使用權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如下轉讓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轉讓面積與四至:甲方林地(宗地名下字嶺)面積180畝,(宗地名敢叉凹)面積31.9畝,(宗地名祖墳山)面積2畝,合計213.9畝。該四至界限為:東至小路,南至小路,西至虎山村,北至何家山。

第二條:轉讓期限:轉讓經營使用期限為伍拾年(自XX年3月1日至2061年2月28日止)。轉讓期內山林地的經營使用權歸乙方。

三條轉讓金:轉讓金價格為每年每畝人民幣貳拾伍元整,計人民幣26.7萬元整。

第四條:轉讓金支付方式:該款在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給甲方。

第五條:乙方在承包期滿後,地面作物由乙方自行處理後歸還甲方,甲方若繼續發包,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給乙方。

以上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經見證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共同遵守。

甲方(簽字章):

乙方(簽字章):

見證單位(簽字章):

合同簽署日期:XX年3月17日

範本二

林地承包轉讓協議

甲方(為賣方):李海良

乙方(為買方):

丙方(為見證方):回龍村民委員會

一、甲方林地基本現狀:

甲方將其位於回龍小粟園裏南坡、石亂凹窟窿溝;面積207畝,林地(均為有林地)轉讓給乙方經營林地。具體四至範圍:

東:三叉地南分水嶺 南:頂尖分水嶺

西:石祥墳後通嶺 北:流水溝

實際面積以林權證面積為準。

二、轉讓期限為66年,終止日期為2077年12月31日止

三、轉讓期間,乙方對林地用途具有自主權

四、轉讓金額及方式

經甲乙雙方協商、林地轉讓金額為 元,大寫 元,

乙方一次性付清。

五、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有權督促乙方按合同規定繳轉讓金;

(二)、簽訂合同時,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證件:

1、轉讓林地範圍內經輝縣市人民政府登記換髮的新版林權證。

2、甲方承包林地由原合同14户成員集體決議:一致通過轉讓給乙方。

3、轉讓期間,甲方必須負責順林地與周邊關係和本轄區內的村民關係,做好轉讓林地與周邊地塊權屬確認工作,做到四至清楚、界至明確,確保乙方使用權及收益權不受侵害。

(三)、轉讓期內,因各類因素髮生村委會等向乙方要求收取的各類費用均有乙方承擔。

(四)、乙方權利和義務

1、在轉讓期內,按合同規定,乙方對林地有獨立自主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處分權和收益權。

2、轉讓期內,乙方有權轉讓林地經營權,如乙方確實需要轉讓,可依法辦理轉讓手續,甲方不得故意阻撓乙方轉讓經營權。

3、轉讓期內,所轉讓林地如因政府建設或規劃徵用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雙方不能追究對方責任,政府補償除土地以外,其他補償歸乙方所有。

4、合同期滿後,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林地,可由乙方向村委會協調延長合同期,延長費用由乙方自理。

5、乙方按照原合同條款履行義務和享有權利。

六、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後,雙方都必須認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單方解除合同,視為違約,並賠償違約方的損失。

(二)、如因甲方轉讓林地手續不合法或林地發生權屬不明等糾紛,致使合同部能履行,則視為甲方違約。

(三)、轉讓期內,如雙方有未盡事宜有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達成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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